電影劇版權轉讓合同(精選3篇)
電影劇版權轉讓合同 篇1
作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制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作品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謄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轉讓費的數額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總付的方式支付轉讓費_________元;
2.制片人支付轉讓費應采用現金;
3.支付轉讓費的期限:__________。
六、轉讓的權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給轉讓費的前提下,將作品的下列專有權轉讓給制片人:
1.為拍攝_____(電視)片而改編該作品;
2.復制所制成的_____拷貝或錄像帶;
3.以_____(電視)形式公演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4.以_____(電視)形式,通過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廣播或播映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5.以_____(電視)形式,發行該作品的_____拷貝或電視錄像帶;
6.以成冊小說(不得超過_________字數)或連載形式出版改成_____(電視)的改編本;
7.廣播或傳播演員現場演出該作品改編劇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擔保義務
1.該作品系作者自己創作,同時自己合法享有所轉讓的一切專有權,該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權的內容;
2.該作品不包含任何誹謗他人的內容;
3.所轉讓的權利未同時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抵押財產或其他財產轉移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禮物贈與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_年內,作者未經制片人同意不得將作品付諸其他人公開表演;
八、制片人對原作修改權的范圍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為攝制_____(電視)目的而改動原作的題目、人物、情節和對白等,或將該作品與其他文學作品、戲劇或音樂作品相結合。
九、作者收回權利的條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時間(一般一年左右)并未開始拍攝,或在商定的時間內雖開始拍攝,但未在商定的時間內完成,則作者有權要求收回所轉讓的權利。如果屆時制片人已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權利再轉讓給第三方,則由制片人負責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權利。
十、制片人的義務
1.根據作品制作成_____(電視)片;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轉讓改編權,由雙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權將轉讓著作權的部分從屬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違約責任
1.作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違約責任。
2.制片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_____機構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簽字):___________ 制片單位(蓋章):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或聯系地址):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電影劇版權轉讓合同 篇2
甲方(著作權人):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如果甲方為法人單位):
簽約代表人(如果甲方為法人單位):
合同聯系人(如果甲方為法人單位):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制片單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第一條 作品的名稱: 。
第二條 交付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謄清手稿或打印稿。
第三條 作品的字數: 。
第四條 交付作品的日期: 。
第五條 轉讓費的數額及支付的方式
1.乙方以一次支付的方式支付轉讓費 元(大寫: 元整);
2.乙方支付轉讓費應采用 方式支付。
3.支付轉讓費的期限: 。
第六條 轉讓的權利
甲方同意,在乙方付給轉讓費的前提下,將作品的下列專有權轉讓給乙方:
1.為拍攝電影(電視)片而改編該作品;
2.復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貝或錄像帶;
3.以電影(電視劇)形式公演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4.以電影(電視劇)形式,通過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廣播或播映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5.以電影(電視劇)形式,發行該作品的電影拷貝或電視劇錄像帶;
6.以成冊小說(不得超過 字數)或連載形式出版改成電影(電視劇)的改編本;
7.廣播或傳播演員現場演出該作品改編劇本的表演。
第七條 甲方的擔保義務
1.甲方保證自己合法享有本合同所轉讓的一切專有權,該合同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權的內容;
2.甲方保證該作品不包含下列內容: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3.所轉讓的權利未同時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抵押財產或其他財產轉移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禮物贈與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作品付諸其他人公開表演;
5.甲方對上述所列各項專有權,在未經乙方書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八條 乙方對原作修改權的范圍限制
甲方同意乙方為攝制電影(電視劇)目的而改動原作的題目、人物、情節和對白等,或將該作品與其他文學作品、戲劇或音樂作品相結合。
第九條 甲方收回權利的條件
如果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年內并未開始拍攝,或在商定的時間內雖開始拍攝,但未在商定的時間內完成,則甲方有權要求收回所轉讓的權利。如果屆時乙方已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權利再轉讓給第三方,則由乙方負責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權利。
第十條 乙方的義務
1.根據作品制作成電影(電視劇)片;
2.以該作品為基礎制成的影片(電視片)發行后,按發行的數量支付一定報酬(在上述“轉讓費”之外)。
第十一條 乙方能否再轉讓改編權,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條 乙方有權將轉讓著作權的部分從屬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對于本合同的修改、補充或其它變更,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的形式做出。經修改、補充及變更的條款及內容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除法定和約定事由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載明的保證和承諾、惡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致使合同履行困難且無法通過本合同明確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解決的,經守約方書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義務的,均視為根本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違約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保密
1.雙方互相承諾對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員、代理人或顧問等因為簽訂本合同而收到或獲取的所有資料、信息(以下簡稱“保密信息”),包括與本合同條款相關、與談判有關的、與劇情以及攝制有關的、與另一方的商業或事件有關的等與電影(電視劇)有關的一切資料和信息,嚴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條第3款的規定外,將不得在電影(電視劇)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給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2.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與電影(電視劇)相關的全部資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還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應及時通知。
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規、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或規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資料,該一方將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盡快把這種要求或規定通知對方,以使對方可尋求適當補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該一方遵守本協議的條款。若未能取得適當的補救或本協議項下的豁免,而必須披露保密資料,該一方可以將保密資料中必須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4.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不能克服的,且無法避免的,并阻礙該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災、叛亂、暴動、內亂、戰爭、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規的調整以及政府行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2.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受影響的一方因此無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則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因此受阻履行的義務應予中止,履行期限應自動延長,且受阻履行義務的一方免除相應違約責任。
3.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4.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還應當盡一切合理努力,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減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超過 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決辦法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條 通知與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電子郵件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件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發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系統的通知、文件、資料均視為有效送達。
2.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另一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簽收之日不明確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郵之日后第 日視為送達。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視為送達;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不明確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發出后的第 日視為送達。
第十八條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九條 合同的解釋
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予以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并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交付稿件,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2.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甲方支付稿酬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種方式(二選一)解決:
(1)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設在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合同效力和簽署
1.本合同對每一方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條款仍應有效并且有約束力。
4.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以最后簽字、蓋章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各方應在正式合同文本上加蓋騎縫章。本合同未盡事宜,需修訂或變更時由雙方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確認,否則均屬無效。
7.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電影劇版權轉讓合同 篇3
一、作品的名稱: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謄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數: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轉讓費的數額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總付的方式支付轉讓費元;
2.制片人支付轉讓費應采用現金。
3.支付轉讓費的期限:
六、轉讓的權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給轉讓費的前提下,將作品的下列專有權轉讓給制片人:
1.為拍攝電影(電視)片而改編該作品;
2.復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貝或錄像帶;
3.以電影(電視)形式公演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4.以電影(電視)形式,通過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廣播或播映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5.以電影(電視)形式,發行該作品的電影拷貝或電視錄像帶;
6.以成冊小說(不得超過字數)或連載形式出版改成電影(電視)的改編本;
7.廣播或傳播演員現場演出該作品改編劇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擔保義務:
1.該作品系作者自己創作,同時自己合法享有所轉讓的一切專有權,該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權的內容;
2.該作品不包含任何誹謗他人的內容;
3.所轉讓的權利未同時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抵押財產或其他財產轉移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禮物贈與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年內,作者未經制片人同意不得將作品付諸其他人公開表演;
5.作者對上述所列各項專有權,在未經制片人書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八、制片人對原作修改權的范圍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為攝制電影(電視)目的而改動原作的題目、人物、情節和對白等,或將該作品與其他文學作品、戲劇或音樂作品相結合。
九、作者收回權利的條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時間(一般一年左右)并未開始拍攝,或在商定的時間內雖開始拍攝,但未在商定的時間內完成,則作者有權要求收回所轉讓的權利。如果屆時制片人已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權利再轉讓給第三方,則由制片人負責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權利。
十、制片人的義務:
1.根據作品制作成電影(電視)片;
2.以該作品為基礎制成的影片(電視片)發行后,按發行的拷貝數量支付一定報酬(在上述“轉讓費”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轉讓改編權,由雙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權將轉讓著作權的部分從屬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違約責任:
1.作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違約責任。
2.制片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違約責任。
十四、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機構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簽字):
住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簽字):
住址(或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制片單位:
代表人(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