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作品使用許可合同
第十七條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除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外,甲乙雙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 乙方因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的任何一項原因解除本合同,甲方無權要求乙方歸還已支付的酬金。
乙方因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原因解除本合同或未出現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而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
第二十條 甲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第二項或第三項原因解除本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歸還已支付的酬金。
若未出現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而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扉頁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未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不得對本合同進行更改。
第二十三條 事先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文本由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予以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并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