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非獨占)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八條 保證
1.許可方保證自己是本許可商標的所有者;許可方未發現由于銷售本許可商標產品而侵犯任何別的權利;許可方有權簽訂本協議,可以將本協議規定的權利授予被許可方。
2.許可方對被許可方制造和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不作任何擔保。
3.被許可方保證有權簽訂本協議;保證不因承擔本協議的義務而違反它作為當事方的其他協議;保證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明確規定的方式使用本許可商標。
第九條 訂約人的獨立性;賠償
1.被許可方是一個獨立訂約人,不是代理人,不是聯合投機商的合伙人,不是許可方雇員。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被許可方應自費參加綜合責任保險,包括契約和產品責任保險,涉及與本協議許可商標有關的所有貨物與活動,保險總額不少于____________美元。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提供一份保險憑證副本,或其他保險證明副本,這種憑證使許可方確信其權利以及由本協議所授予的權利而產生的索賠均已得到了保護。
第十條 廣告宣傳
在本許可證授權的被許可方市場內作宣傳廣告,當事雙方都可能希望在協議中包括這樣一些條款,規定各方關于廣告類型和費用應分擔份額。關于廣告的形式、規模和布局,被許可方希望得到許可方的保證。如果許可方在被許可方的市場內作關于許可商標貨物或服務廣告,則它可能希望得到被許可方的資助,例如可按照被許可方的銷售總額對在該市場內許可方、被許可方和別的被許可方們的全部銷售總額之比來計算。
第十一條 第三方侵權
被許可方同意,一旦發現任何未經許可而使用許可商標的行為,立即通告許可方。對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是否訴諸法律是許可方獨享的權利,但許可方同意對上述情況采取行動要同被許可方協商,包括訴訟費以及所得賠償的分配等。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糾紛的解決:
2.合同的修改:
a.本協議是當事雙方關于所涉及標的物的完整協議。以前關于上述標的物的一切口頭或書面的諒解或協議均由本協議代替。
b.本協議的修改必須經當事雙方簽署書面文件并說明修改的目的。
3.可分割性
本協議中的某一條款如果被認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或不可實施的,則該條款將終止執行,但這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盡管原協議中不含上述條款,而協議仍將繼續被執行。
4.管轄的法律
不管選擇何種法律來支配本協議,當事雙方應熟悉該法律關于商標、合同和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條款,以保證正確擬訂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和保護當事各方的利益。
5.遵守管轄的法律
被許可方同意將得到有關政府當局的任何必要的批準,被許可方在當局管轄范圍內定居或按本協議進行活動。被許可方還同意將遵守一切地方的或國家的對本協議或按協議進行的活動有約束力的一切法律。
6.不可抗力
任一當事方由于其不可控制的偶然因素而被阻止、中斷或延時履行其義務或執行協議,只要障礙依然存在,就可免除該當事方的有關義務和協議的履行。
7.非自動棄權
任一當事方未能行使本協議賦予的權利,或者未嚴格堅持本協議的條款,那么不能認為它放棄了其他權利。
8.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