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利許可合同(附英文)
9.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符合第六條規定,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30天內免費將所缺的技術資料,或清晰、正確的資料寄給甲方。
9.4.如乙方的技術資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時間交付,乙方則須按下列比例支付罰款給甲方:
(1)遲交1至4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x%;
(2)遲交5至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x%;
(3)遲交超過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x%;
9.5.乙方按本條規定被罰款時,并不解除其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9.6.如果動方遲交技術資料6個月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須將甲方已給交付的全部金額,并加年利x%的利息,一并退還甲方。
9.7.由于乙方責任,驗收不合格,造成甲方有能正常投產而終止合同時,乙方應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的全部金額,并加年利x%的利息。
9.8.如因乙原因,產品部分性能指標沒能達到合同產品的規定時,機具體情況,乙方須按合同總價x%予以賠償,但是,若因甲方原因產品沒能達到性能指標時,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金部金額。
第十條 保密
10.1.乙方根據本協議所提供的一切圖紙、設計、說明書及其他技術資料,甲方均須嚴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轉讓或泄露給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為生產合同而使用技術資料的雇員。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產合同產品部件所必須的技術資料,分包人須書面保證對其所得到產技術資料承擔嚴格的保密義務。
10.2.若上述技術資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開,則甲方對已公開的技術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0.3.本合同終止后,甲方有權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專利,即甲方可以繼續設計、制造、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第十一條 侵權
11.1.乙方保證,它是依本合同條款轉讓給甲方的專利權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轉讓專利權的權利。若發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權利的事件,則乙方應對侵權事件負責,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11.2.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關于合同產品的專利和專利申清。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提供2份專利證書和專利申請的影印本。
第十二條 稅費
12.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甲方國家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12.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獲得的收入,必須按中國稅法納稅。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3.1.簽約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水災、火災、臺風、地震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無法按期執行合同時,則可延長合同的期限,延長期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3.2.受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于此天內以航空掛號郵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確認。
13.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盡快解決合同繼續執行的問題。
第十四條 仲裁
14.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達不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仲裁將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進行,由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根據該院的章程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