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見書(精選3篇)
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見書 篇1
致:__________公司
經了解,貴公司員工利用公司便利條件,在其職務范圍內創造發明的現象時常發生。但是貴公司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對員工創造發明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相關權利的行使沒有詳細可行的規定。致使公司與員工之間權利界限模糊,不利于公司對人員管理,甚至與員工產生知識產權權利糾紛。
為維護公司利益、規范公司管理、劃清權利界限、避免日后法律糾紛,結合貴公司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就貴公司內部員工利用公司提供的便利條件,創造發明產生的專利權及相關權利處理問題作以下法律意見,供貴公司參考:
一、本意見書要解決的情形。
與貴公司具有勞動關系的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執行工作任務或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質、經濟、人員、設備、技術、場所、信息等條件而完成發明創造。該發明創造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專利的范圍。依法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國際公約的保護。
一、本意見書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
三、依據以上事實及法律法規,為公司利益考慮,提供如下操作意見供參考:
1、明確工作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在工作安排中,如有工作可能涉及員工創造發明,建議公司以“工作任務下達通知單”等書面形式,將工作任務的安排明確化、具體化、證據化。該書面文件可顯示公司下達任務的目標、所提供的工作條件、要求提交的工作成果類型和時間等內容。將員工的創造發明活動納入公司的工作任務。從而使公司獲得專利申請權及申請成功后的專利權,降低日后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2、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歸屬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公司可與員工簽訂關于專利權歸屬的合同。約定公司為知識成果研發提供物質、資金、技術、場所、信息等資源;成果產出后對員工的獎勵措施;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公司所有。以詳細具體的書面文件確定相關權利歸屬,從而定紛止爭。
3、制定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專利的申請時間長、審批程序復雜、標準嚴格,往往一項科技成果在經過漫長的申請程序后沒有得到專利總局的審批,最終無法得到專利法的保護。而專利審批程序的特性卻將核心的技術秘密詳細地公之于眾,使企業經營的市場競爭力減弱。相對于專利權保護而言,國家法律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更廣,操作簡便,無需復雜的審批手續。對侵犯商業秘密各個環節的侵權人都有制約措施。結合公司知識成果的屬性,可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階段性的保護。
可通過制定員工保密守則、固定公司對知識成果產出的投入證據、知識成果帶動公司效益的市場調研等一系列措施將涉及的重要知識成果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以期對重要信息進行全方位、廣范圍的保護。
本法律建議書僅供委托人參考。未經本所允許,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為任何證據使用。
_______________律師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見書 篇2
致: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師、________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擔任A公司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A公司向B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轉讓其持有的C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C公司”)法人股股權事宜(下簡稱“本次股權轉讓”),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本次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及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權轉讓有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并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
本所律師就A公司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審慎調查,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事項及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查。
本所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前,業已得到A公司的承諾和保證,即:A公司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并無任何隱瞞、虛假、重大遺漏或誤導之處。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為副本或復印件,則保證與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A公司為本次股權轉讓之目的而使用,非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見書 篇3
致__________公司領導:
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目前招標文件已發布,并將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開標確定中標人,根據招標人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標文件,投保人在投標時應一并編制法律方案。法律事務部認真研讀了招標人的招標文件,現就招標文件中另冊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合作合同書》(下稱《合作合同書》)和《公司章程》提出下列法律建議:
一、關于《合作合同書》中第十二章關于擔保的規定,根據該約定,合同雙方均需提供合同履約擔保,對于我方的擔保金額有約定,對于__________公司提供的擔保金額并未作出約定,且__________公司提供的擔保均是實物擔保,該擔保設立的前提條件需要進行抵押登記。《合作合同書》中關于雙方提供的擔保并未作詳細約定,建議:
1、明確是否另行簽訂擔保協議;
2、如果另行簽訂擔保協議,何時簽,擔保登記何時完成,擔保協議建議重點關注擔保金額、期限、范圍等。
二、關于《公司章程》該章程是項目公司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章程,該項目公司股東系__________公司和中標人,如果我方中標,我方對外從事的投資、建設等均是以項目公司名義開展,因此該章程對于中標人后續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開展投資建設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公司開展工作均應遵守章程的約定,而章程中對于股東有決定性意義的在于公司組織架構,其中又以股東會和董事會為代表,股東會是權利機構,股東以股權比例行使自己的權利,董事會是執行機構,股東以人數按照一定的規則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是核心。但是該章程對于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并未作出約定,僅規定了股東會的職權,對于股東會的職權如何行使,按照何種規則通過股東會決議并未提及,也就是股東會會議雖然有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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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