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批示范文(精選7篇)
公文批示范文 篇1
區屬各醫療衛生單位:
督查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工作落實、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政令暢通的重要手段,而批示件辦理工作則是督查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為確保批示件辦理工作的系統性、規范性和時效性,接上級領導單位要求,特下發此通知,望各單位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按照領導批示、網民留言、群眾來信、書記信箱“每封必有回答、每件必有落實”的原則做好批示件辦理反饋工作。現就今后做好衛生系統批示件辦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明確本單位、本部門分管督查工作領導,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督查員,負責批示件辦理工作的調查處理、報送及反饋。
(二)各單位自接到批示件之日起,需在要求期限內辦結并及時上報辦理結果,要求調查材料真實、準確,工作措施切合實際;特殊事項按領導要求時限辦
理。
附件:批示件辦理結果專報式樣
許昌市魏都區衛生局 20xx年6月8日
公文批示范文 篇2
鞍山市場物價局關于收取出租車計價器調試費的批復
是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收取出租車計價器調試成本費的請示》(鞍計監【20xx】112號)收悉。經請示市政府同意出租車計價器調試費為80/臺。此標準20xx/6/25開始執行。
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精神,為了減輕出租車業主負擔,此次調試費用由出租車企業承擔,個體出租車調試費用免收。你局要認真執行標準,不準搭車收費。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文批示范文 篇3
市“兩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根據貴辦《轉發<關于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進一步推動兩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現將我局貫徹落實情況報告如下:
一、傳達學習,認真領會落實領導批示精神
我局立即組織召開全體干部職工會議,組織學習、領會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進一步深化思想認識,增強做好“兩建”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增強“兩建”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協調性、實效性,強化責任落實。并組織全體干部職工開展“兩建”工作討論活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工作,探討“推動”兩建工作的措施、方法,以求更好的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加強宣傳,營造濃厚的“兩建”工作氛圍
我局在本單位組織學習會、討論會以外,還結合日常工作,與各華僑農場,各縣(市、區)外僑辦、僑資企業等共同學習、探討“兩建”工作精神及工作措施,并鼓勵干部職工在僑網、北江情等網絡、報刊雜志上發表與“兩建”工作
相關的文章,加深對“兩建”工作的理解,加強對“兩建”工作的宣傳,營造有利于“兩建”工作開展的良好氛圍。
三、配合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及要求,配合市委市政府行政事權改革的工作部署,繼續深化行政審批事權調整、下放工作,創新工作措施和工作機制,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程序,優化審批流程。
二○20xx年x月二十三日
公文批示范文 篇4
(一)公司領導、綜合管理部部長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后重報”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后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后發”,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后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后,先行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適用于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部門重辦。)
(二)請公司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報簽發。”
3.先會簽(復核)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復核)并報簽發。”(適用于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綜合管理部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綜合管理部簽發。”(如確知部長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部長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簽發:“請(部門或個人)審閱并請綜合管理部簽發。”
3.先會簽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并請綜合管理部簽發。”(適用于會簽部門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綜合管理部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綜合管理部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復“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部門間會商、會簽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并送會簽”、“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項目部送審的業務文書,可批示“請部(主管該派出項目的部門)審核,并送部(相關部門)復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于年月日前研復”、“請于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征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復核”。
(七)批示會簽文件
1.單方會簽的,通常批示“請會簽”、“請審簽”。
2.多方會簽的,一般批示“請、會簽”。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復”、“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
(九)其他規定
1.簽署需本部門或本人批示、審閱、會商、會簽、研究等,必須簽署具體意見,不能只簽署“已閱”等不表明態度的、模能兩可的話語。
2.對于需要本部門辦理的公文,在辦理完畢后必須簽署落實情況,如“根據批示精神,已辦理完畢”、“已與部門協同辦理完畢”等。
公文批示范文 篇5
(一)紙質文件圈閱即表示同意(簽發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審批人所在部門名稱或職務統稱(如: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工程設計部、工程監理部、工程管理部、公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部門或職務上劃圈并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注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別以下情況表述:
1.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標準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副總經理、部長并、同志(副部長、部門主管等)”;按性質分類如“、部(以上為公司機關內單位)并、主任(以上為外面的項目部)”。
2.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部長并副總經理”;“部長并總工程師、總經理”。
3.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負責(或牽頭),、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范的書寫工具。
公文批示范文 篇6
(一)圈閱即表示同意(簽發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審批人所在單位名稱或職務統稱(如:辦公廳、人教司、署領導、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單位或職務上劃圈并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注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別以下情況表述:
1.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標準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副審計長并、同志(司長)”;按性質分類如“、司(以上為署內單位)并、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局長并副審計長”:“主任并副審計長、審計長”。
3.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負責(或牽頭),、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范的書寫工具。
公文批示范文 篇7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后重報”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后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后發”,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后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后,先行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適用于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報簽發。”
3.先會簽(復核)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復核)并報簽發。”(適用于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簽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并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于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復“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簽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并送會簽”、“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批示“請行政事業司審核,并送法制司復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于年月日前研復”、“請于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征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復核”。
(七)批示會簽文件
1.單方會簽的,通常批示“請會簽”、“請審簽”。
2.多方會簽的,一般批示“請、會簽”。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復”、“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