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公文批示用語(通用3篇)
常見公文批示用語 篇1
(一)圈閱即表示同意(簽發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審批人所在單位名稱或職務統稱(如:辦公廳、人教司、署領導、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單位或職務上劃圈并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注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別以下情況表述:
1.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標準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副審計長并、同志(司長)”;按性質分類如“、司(以上為署內單位)并、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局長并副審計長”:“主任并副審計長、審計長”。
3.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負責(或牽頭),、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范的書寫工具。
常見公文批示用語 篇2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后重報”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后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后發”,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后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后,先行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適用于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報簽發。”
3.先會簽(復核)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復核)并報簽發。”(適用于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閱后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簽后簽發:“請(單位)會簽并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于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復“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簽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并送會簽”、“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批示“請行政事業司審核,并送法制司復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于年月日前研復”、“請于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征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復核”。
(七)批示會簽文件
1.單方會簽的,通常批示“請會簽”、“請審簽”。
2.多方會簽的,一般批示“請、會簽”。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復”、“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
常見公文批示用語 篇3
就政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引起熱烈反響
中共中央、近日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全國政法機關要強化憂患意識,提高政治警覺,增強工作預見性,不斷創新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全面提升防范應對各類風險挑戰的水平,確保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
連日來,的重要指示在廣大政法工作者中引起熱烈反響。大家表示,的重要指示著眼當下、立足長遠,深刻揭示了新形勢下政法工作的規律特點,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政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認真領會,主動適應新形勢新變化,把政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履行好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使命。
全面提升應對各類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深冬的清晨,寒意襲人,安徽省宿松縣公安局五里派出所所長孫長江一大早就來到牌樓村例行走訪。幾年前,村里有人因征地拆遷不滿補償,經常聚集起來到政府部門上訪。
“老百姓有訴求是對我們的信任,合理的盡量滿足,不合理的一定要解釋清楚,避免矛盾放大。”在基層從警20xx年的孫長江頗有感觸地說。
指出,要把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對各種矛盾問題預測預警預防能力,為黨的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的要求為我們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特別是對各種矛盾問題預測預警預防能力需要格外加強。”孫長江說,落實好的要求,需要主動去傾聽老百姓的訴求,把工作做深做細做實,掌握不穩定因素,排查矛盾隱患,從源頭上織牢安全防范網。
如何及時發現、有效應對矛盾風險,是政法工作面臨的重大課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呈現新的階段性特征,各類矛盾風險交織疊加,維護社會大局穩定面臨新的壓力。
“應對矛盾風險必須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動仗。”廣東省公安廳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逯峰說,我們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把制度優勢與技術優勢結合起來,把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對各類矛盾風險發現、防范、化解、管控能力。
“全國政法機關要強化憂患意識、提高政治警覺,的要求就是我們的行動指南。”烏魯木齊鐵路公安局烏魯木齊公安處處長潘元楓說,反恐斗爭不僅事關公共安全,而且事關祖國統一、民族團結,要時刻繃緊反恐斗爭這根弦,牢牢掌握打擊暴恐犯罪的主動權,著力促進反恐形勢向好的方向發展。
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副局長劉俊發說,面對日益復雜的執法環境,技術的應用格外重要,要通過運用大數據對案情、社情、輿情等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將現代科技運用與體制機制改革深度融合,推動政法工作創造力最大限度激發出來。
運用新理念新思維破解改革難題
法官、當事人、律師通過網絡視頻“隔空庭審”,立案、閱卷、質證、庭審、執行等全部在線完成……這是記者在多地采訪時了解到的“電子法院”情況。
過去群眾立案要帶著十幾種材料上法院,辦完需要幾天時間,現在只需在網上提交材料,通過網絡辦理相關手續,很快就能完成立案。
“習提出不斷創新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的要求,讓我們感到重任在肩,滿懷信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團委書記李則立說,學習了講話之后,我們必須把握好這一歷史性機遇,不斷探索,砥礪前行,從自身做起推動政法工作轉型升級。
近年來,政法工作各項改革蹄疾步穩,成效逐步顯現。一些地區深入推進“雪亮工程”建設,努力實現城鄉視頻監控一體化;開發案件管理“機器人”,實現了對執法司法工作中違規操作和廉政風險的自動提醒、預警,取得了較好效果。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紹明說,最近一兩年,最高法、最高檢接連出臺一系列改革舉措,比如推進陽光司法,建設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信息公開平臺,增強了司法的公信力。
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二大隊大隊長陳宇輝表示,習的重要指示對出入境警務工作來說很有指導性,有助于這支隊伍更好地運用新知識、新技術破解難題,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為群眾多辦好事、實事。
“現在群眾出國的需求大大提高,群眾對公安機關的服務水平有更高的要求,除了學好用好技術,還要擺正自己的位置做好服務,群眾辦事方便了,跑腿少了,等待的時間少了,就是我們要追求的目標。”陳宇輝說。
“的重要指示,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視,讓我們受到鼓舞、深感重托。”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克勤表示,在全國上下“擼起袖子加油干”的熱潮中,政法隊伍要站在時代潮頭,把現代科技運用作為政法工作現代化的大戰略、大引擎,推動政法工作不斷向前發展。
營造風清氣正、干事創業良好生態
指出,要堅持不懈加強政法隊伍建設,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干事創業的良好生態。
“對政法隊伍建設的要求直指關鍵。”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楊曉婭說,作為一名政法工作者,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增強本領,具備洞悉事物本質、發現潛在隱患和不斷開拓創新的能力,才能切實履行好肩上的職責使命。
加強政法隊伍建設,需要領導班子切實發揮好核心帶頭作用。陜西省寶雞市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清在認真學習了的重要指示后,感觸頗多。他認為,一支優秀的政法隊伍應當堅持以黨建帶隊建,抓好示范引領,提高領導帶頭自覺性;抓好教育引導,提高干警工作主動性;抓好強化責任,提高為民服務積極性。政法領導干部必須深刻認識到自身崗位的重要性,帶頭在政治上嚴格要求自己,敢于擔當盡責,善于發揚民主,做清正廉潔的表率。
“政法隊伍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西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加說,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指引下,人民群眾必然會對政法隊伍有更高的期待,只有不斷推進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完善各環節工作,才能提升應對復雜形勢和繁重任務的能力。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干警馬璇認為,一名合格的政法工作者應同時具備政治素質與專業能力,要在工作中有所為,又有所不為。“‘有所為’就是要始終忠誠于黨的事業、忠誠于法治夢想,充分履職、為民服務;‘有所不為’就是要堅決拒絕人情案、關系案和金錢案等誘惑干擾,堅決抵制違反黨性的行為和不良風氣。”馬璇表示,只有這樣,才能營造出風清氣正、干事創業的良好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