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

指示是應用寫作中一種重要的文體,它的主要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只有國家黨政機關才有權利使用,其下的行政機關是沒有權利使用的,就這一點,很多機關在行文時弄錯,那么其他領導機關要對下級機關有所指示怎么辦呢?這就要使用指示性的通知、指示性的批復等文體。
指示結構
指示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構成。
首部
包括標題、成文時間、發文字號和主送機關。1)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2)成文時間。用括號在標題正下方注明年、月、日期。3)發文字號。由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組成,位置在標題之下居中處。4)主送機關。即受文單位,格式與一般公文相同,頂格書寫,后面用冒號;也可以用抄送”形式寫于公文最后一項的下方。
正文
由開頭、主體和結尾三部分組成。1)開頭部分是指示的開端,主要交代發出指示的原因、目的、依據、意義。2)主體部分是指示的具體內容,包括工作任務、指導原則、具體步驟、措施方法等項內容。3)結尾部分要以簡潔的文字向受文者重申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希望和要求。
指示概念
指示是領導機關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要點及要求、步驟和方法時所使用的一種具有指導原則的下行公文。
指示具有較強的指導性、政策性,可以使某項重要事項、工作能順利進行起著決定性作用。指示是上級領導機關制發的重要的領導指導性公文。
《辦法》規定:"指示,適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條例》規定:"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指示"作為公文名稱,最早出現在1931年瑞金中央工農民主政府發布的《蘇維埃地法》再次把指示列為行政公文。1951年9月政務院頒布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把批示列為法定公文文種并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