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計劃或方案范文(精選3篇)
招標計劃或方案范文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為,保障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和材料采購提供招標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
第二章執業準入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并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合伙、合作經營以及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條兩個以上不同資格等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聯合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同一招標代理業務的,按照資格等級較低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接招標代理業務;各方招標代理機構應共同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并就招標代理活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地區承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一)招標人是對該項目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主管部門的;
(二)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項目中擔任主要負責人的;
(三)招標人最近3年內在實施項目招標活動中有過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招標代理專職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招標代理機構。未受聘于招標代理機構的,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的業務機構應當具有3名以上注冊于本代理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的業務機構從事的招標代理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下列行為予以禁止:
(一)轉讓、轉包招標代理業務;
(二)轉讓、出借、倒賣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三)假借他人招標代理資格證書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四)無招標代理資格證書或者超越招標代理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執業規范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招標人具備下列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二)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三)具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招標專職技術人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等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有權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出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原件。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承擔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擬招標公告;
(二)代擬投標邀請書;
(三)代擬資格預審文件;
(四)協助招標人評審投標資格預審文件;
(五)編制和發出招標文件;
(六)編制工程量清單;
(七)編制標底;
(八)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答疑、草擬答疑紀要;
(九)協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協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十一)編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十二)辦理招標的備案手續和有關事項的公示手續;
(十三)代擬合同;
(十四)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承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應載明:
(一)招標人名稱和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二)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等級及其證書編號;
(三)委托代理內容;
(四)負責該代理業務的注冊于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及兩名以上專職技術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五)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約期限;
(七)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八)簽訂時間、地點;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招標代理業務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相應招標代理業務能力的專職技術人員從事該項招標代理工作。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并對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一)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以違法壓價、操縱招標投標為條件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三)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在招標投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明招暗定、肢解發包;
(四)指使招標代理機構不按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和招標投標程序進行招標代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向招標人和投標人收取的費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低于國家規定的取費標準承攬業務,不得以收費低為由降低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不得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收取任何額外費用,不得收取報名費、會議費,不得沒收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招標代理機構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費;招標投標使用的圖紙資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標單位退回圖紙資料時退回押金。
第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招標人的規定;對招標人違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應予拒絕。
招標人應當對招標代理機構在受委托范圍內的招標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對自己在招標代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超越招標人委托范圍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行賄、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歧視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不得在同一項目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或者兩名以上投標人的委托從事同一招標投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有股東、合作經營和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對在招標代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損害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代理業務檔案,妥善保存招標活動中形成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委托代理范圍內的文件和資料應當抄送業主并按國家規定的檔案保存期限保存,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時應予提供。
第二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機關應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記錄招標代理機構的基本情況、專職技術人員、經營狀況、不良記錄、資格認定及復審等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頒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給予警告并在1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招標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由頒證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撤消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其招標代理行為無效,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
(二)在同一項目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或者兩名以上投標人的委托從事同一招標投標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招標代理合同約定安排非本機構專職技術人員負責該項招標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檔案保存期限規定保存招標活動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或者拒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的;
(五)對招標人違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第三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招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3年內禁止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因招標代理機構的原因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委托不具有相應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造成損失的,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撤消、暫停、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由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決定。
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處罰結果抄告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機關,記入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不良記錄檔案。屬于甲級資格代理機構的,由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機關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
(三)非法干預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
(四)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第三十八條招標代理活動中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招標計劃或方案范文 篇2
招標代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為,保障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和材料采購提供招標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
第二章執業準入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并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合伙、合作經營以及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條兩個以上不同資格等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聯合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同一招標代理業務的,按照資格等級較低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接招標代理業務;各方招標代理機構應共同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并就招標代理活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地區承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一)招標人是對該項目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主管部門的;
(二)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項目中擔任主要負責人的;
(三)招標人最近3年內在實施項目招標活動中有過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招標代理專職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招標代理機構。未受聘于招標代理機構的,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的業務機構應當具有3名以上注冊于本代理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的業務機構從事的招標代理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下列行為予以禁止:
(一)轉讓、轉包招標代理業務;
(二)轉讓、出借、倒賣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三)假借他人招標代理資格證書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四)無招標代理資格證書或者超越招標代理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執業規范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招標人具備下列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二)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三)具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招標專職技術人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等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有權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出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原件。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承擔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擬招標公告;
(二)代擬投標邀請書;
(三)代擬資格預審文件;
(四)協助招標人評審投標資格預審文件;
(五)編制和發出招標文件;
(六)編制工程量清單;
(七)編制標底;
(八)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答疑、草擬答疑紀要;
(九)協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協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十一)編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十二)辦理招標的備案手續和有關事項的公示手續;
(十三)代擬合同;
(十四)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承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招標計劃或方案范文 篇3
年鎮招投標投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服從服務于鎮黨委鎮政府的中心工作,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豐收,為打造人民滿意的“陽光”政府作出應有的貢獻。
一、堅持圍繞中心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緊緊抓住建農村四級公路建設、河道澇淤這個重點,協調組織好招投標,增強項目建設質量,努力實現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著重抓好幾項環節。一是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協調農業水利部門,組織專門隊伍搞好河道、公路的現場勘測,做預算書,設計好圖紙,寫好具體的技術要求,為招投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二是擬寫招標文件。依據項目技術資料,擬寫招標文件,保證內容的全面性,可操作性,規范性,充分體現招標人的意志,為報名者提供投標依據,成為招投標雙方共同遵循的標準。三是加大信息覆蓋面。拓寬招標公告渠道,以公示欄、電話、電臺等裁體,提高信息覆蓋面,增加競爭力。四是搞好投標資格預審。加強投標報名者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滿足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的,確定為投標預審資格合格人員。五是確定評標小組。依據《東臺市限額以下建設工程競爭性發包實施意見》的要求,確定評標小組,公平、公平、公開的確定中標人員。
二、堅持制度建設,打造陽光工程
依據東臺鎮研究制定下發的東鎮發(20xx)109《關于進一步強化限額以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管理的意見》和《招投標管理工作細則》中要求,就管理運行機制、審批手續、投標人管理、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范,做到招標工作各個環節有章可循,有據可依。進一步堅持招投標項目申報審批制度,投標資格預審制度,公平競爭,合理最低價標制度,合同簽訂制度,合同簽訂制度,項目監理制度,項目驗收制度,資金拔付等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工作的運行。
三、堅持管理監督,保證項目質量
始終將工程項目合同、施工、竣工驗收作為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大項目建設管理,實施全程監督。一是嚴格合同簽訂的嚴肅性。以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為依據,中標單位簽訂規范統一的合同文本,資產租賃、出售項目合同統一由法律中介機構進行法律公正。保證合同的嚴肅性,防止出現陰陽合同;二是控制工程質量。對施工單位依照施工合同、圖紙、施工方案規定的原材料、設備配制、工藝流程執行情況,除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質量監督外,還將請有事業心或有特長的當地群眾代表進行全程跟蹤監督。三是履行施工變更手續。對涉及工程量、工程標準,合同價款的調整變更,必須甲方同意,由招投辦公室履行項目變更申報申批手續。未經審批,善自變更按合同進行罰款。四監督施工。鎮招標辦、紀檢部門人員定期檢查工程項目經理到位情況,檢查工程質量、進度和工期,及時發現糾正工程轉包、非法分包、掛靠、擅自變更工程等問題。采購供應中,對照合同約定核對設備配置,供貨時間、設備運行質量、售后服務情況,查糾偷改配制,設備質量差,售后服務不及時的問題。五是質量驗收。已竣工工程由乙方提出申請,招標辦牽頭,甲方和各相關部門代表和質量監督人員聯合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報告單上簽字確認工程數量變更和質量情況,確定最終結算金額。
四、堅持方法創新,提高招投標的質量
以國家《招標投標法》為依據,堅持對限額以下工程建設、裝飾裝修實行合理低價中標法(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對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拍賣、在滿足招標單位所提限制條件的基礎上,一律實行投標價格最高的中標。物資采購堅持優質優價,在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同等的前提下,一律實行投標價格最低的中標。
對重大建設工程,農田水利建設中,為防止串標情況和惡意競爭的發生,經過長期實踐探索,總結制定了三種招投標法,競標時現場確定一套競標方法。一是按照各競標單位現場商務標書的報價,實際經評審的合理最低價中標。二是在低于招標單位預算價的85%范圍內確定有效報價的平均值再下浮3%為評標標底價,以最接近評標標底價者中標。三是現場競價,通過競價,在不低于施工單位個別成本限度內,實行合理最低價中標。通過以上方法,確保招投標工作健康有效地運行。
五、堅持基礎性工作,實行招投方雙滿意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鎮成立招投標領導小組,由鎮長擔任組長,三套班子相關領導為成員,招投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每半年向鎮領導班子和市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同時明確各村場、單位黨政一把手的責任,將其作為依法行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是加強誠信檔案資料建設。建立健全經常承接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設備、建材供應商誠信檔案資料,根據投標人的投標行為和中標實施情況,進行動態分類,信譽度管理,對誠信度差的中標人及時限制市場準入。
三是加強招投標的透明度。每月編制項目招標月報表在公示欄公示,報市招標辦、鎮三套班子成員一份。每二月確定項目中標情況報市紀委,特殊情況由招標單位負責在大眾媒體公示。邀標的中標結果公示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