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精選3篇)
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為切實加強我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動物和動物產品安全,維護公共衛生食品安全,明確職責,特簽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書。
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人的責任:
1、依法對養殖場(戶、小區)進行畜產品安全監管,督促養殖場(戶、小區)建立完善畜禽養殖檔案。
2、做好檢疫工作,嚴把動物進出檢疫關口。
3、監督指導養殖場(戶、小區)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4、對養殖場(戶、小區)組織開展監測工作。
二、動物養殖場(戶)主的責任:
1、動物養殖場(戶、小區)必須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畜產品安全監管,并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搞好瘦肉精等違禁物質監測。
2、動物養殖場,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3、若需購買或引進畜禽,必須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購買和引進,并按規定申報檢疫。出售畜禽前1天、購進畜禽后3天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
4、必須有健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規范的養殖檔案,養殖檔案中獸藥飼料使用記錄完整。
5、同時具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防疫、消毒及無害化處理設施。
6、動物養殖場應嚴格執行無公害畜禽生產技術規程,嚴格飼料、獸藥、飲用水等投入品管理,嚴禁使用違禁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違禁獸藥,不人藥獸用,嚴格執行休藥期
7、按規定和要求進行動物防疫,定期對養殖場所、進行徹底消毒。
8、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對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須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9、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否則,自愿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依法處理,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監管單位和動物養殖場(戶、小區)各一份,一份交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存檔。
監管單位: 代表簽字:
動物養殖場: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 篇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加強我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廣大市民消費安全,堅持生產者是畜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原則,綏化市北林區動物檢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與城區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簽訂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狀:
一、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認真履行查證驗物義務,在生豬進場時查驗生豬檢疫合格證明,確保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不得進場。不屠宰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生豬。
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不斷改善企業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出廠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積極建立健全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積極開展生豬宰前尿液“瘦肉精”檢測工作,檢出“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及時向北林區動物檢疫站、畜禽屠宰管理所報告。
四、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主動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開展的“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監測工作。
五、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積極配置生豬留置場所及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完善相應制度。對經檢疫不合格并出具無害化處理通知單的和經監測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生豬及其產品,主動采取留置和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六、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積極加強企業管理,確保出廠生豬產品“瘦肉精”檢出率為零。
七、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責任期為一年。
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為切實加強我縣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動物和動物產品安全,維護公共衛生食品安全,明確職責,特簽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書。
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人的責任:
1、依法對動物屠宰場的動物衛生防疫及畜產品安全進行監管。
2、做好檢疫工作,落實查證驗物制度,做到出廠兩章兩證(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驗訖滾花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做好檢疫記錄臺賬,嚴把動物及其產品進出檢疫關口。
3、監督動物屠宰場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4、按照要求進行“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抽檢。
5、制度健全。包括:檢疫申報制度、消毒制度、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制度、同步檢疫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
6、記錄完整。包括:檢疫申報記錄、疫情報告記錄、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記錄、同步檢疫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抽檢及報告記錄、耳標及產地檢疫證明回收。
7、檢疫工作室張貼法律法規、檢疫管理制度、檢疫程序、崗位責任制、投訴電話,懸掛執法標志。
二、定點屠宰場的責任:
1、動物屠宰場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具備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防疫、消毒及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動物隔離觀察制度、“瘦肉精”等違禁物自檢制度。
4、記錄完整。包括:消毒記錄、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記錄、待宰急宰記錄、動物隔離觀察記錄、同步檢疫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瘦肉精”等違禁物質自檢及報告記錄。
5、按照規定開展“瘦肉精”等違禁物自檢,并做好登記、存檔。
6、按規定和要求對屠宰場所進行定期消毒。
7、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做好記錄。
8、場內設置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辦公室、休息室,檢疫工作室。
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監管單位和動物屠宰場各一份,一份交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存檔。
監 管 單 位: 代表簽字:
動物屠宰廠(場):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