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消防治安責任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出租人應承擔以下治安(消防)責任: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
二、必須按規定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并報公安派出所備案。
三、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房屋出租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對出租的房屋要經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消防安全隱患,保證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
五、房屋停止租賃后,應及時到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房屋出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消防)責任,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出租人: : 派出所:
年 月 日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派出所和出租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