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耕地保護責任書4篇
耕地保護責任書
年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的基本保護責任書的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規定”, 人民政府與 簽訂本責任狀。各縣(市)區(局)、鄉鎮、農林場、村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當地耕地保護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及耕地保護工作負總責。
一、各級政府或組織應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保證完成以下五項工作目標:
(一)耕地保有量:本年末,耕地面積不少于 公頃。同時建立健全耕地保護制度。
(二)基本農田保護:本年末,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于 公頃。建立并保管好基本農田標識,并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圖上、落實到村組、落實到地塊、落實到農戶,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五不準 ”規定。
(三)嚴格實行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實施:切實落實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按規定及時足額落實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費用,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五)補充耕地:經依法批準的各類非農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后,應按規定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補劃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
二、各鄉鎮、農林場、村對以下事項實行監督檢查,如有違反,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破壞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和設施。禁止閑置、荒蕪耕地,承包者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終止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以租代征”方式和以“休閑農業”等名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三、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
四、本責任狀年度執行日期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五、本責任書執行、保護目標不受領導變更,選舉換屆的影響,責任人變動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本責任狀一式三份,簽訂責任狀雙方和所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各執一份。
人民政府(章) (鄉鎮、農林場、村)(章)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為切實保護耕地,落實基本國策,根據本政府與縣政府簽訂的《二o一四年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書》,結合本鄉實際,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鄉政府責任目標
(一)科學合理編制本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確定本鄉的耕地保護目標。
(二)定期對本轄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提出基本農田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意見。
(三)將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基本農田建設規劃,向廣大農民提供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提供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各種條件。
(四)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檔案,搞好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動態監測工作,及時了解基本農田的動態變化趨勢。
(五)加強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農村居民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村莊、集鎮內的空閑地,不占用耕地。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新農村建設和舊村莊拆遷安置等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履行占補平衡義務,嚴格審批和控制農村居民建房用地。
(六)對村級反映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報告,從接到之日起3日內安排國土所查處。
二、村委會責任目標
(一)監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二)制止村民損害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行為;
(三)依法維護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四)尊重村民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要求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執行鄉人民政府科學合理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為村民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服務。
(六)搞好農田保護區的動態監測工作,及時了解基本農田保護變化趨勢。
(七)發現非法占用耕地的,3日內報告鎮人民政府。
三、考評辦法
(一)上述各項目標完成情況,以年終統計結果為準,要求如實上報,不得漏報、虛報、瞞報。
(二)次年初,由鄉政府組織考核小組,對各村上報情況簽訂目標責任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具體考評辦法另行制定。
四、獎懲規定
(一)全面完成上述各項責任目標的,定為耕地保護先進村,由鄉政府對村主要負責人進行獎勵。
(二)完不成上述責任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連續兩年完不成任務或當年違法用地嚴重的,將按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的規定,對村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因對鄉政府責任目標執行不力,影響本鄉耕地保護工作的,鄉長和分管副鄉長承擔領導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三份,鄉政府、村民委員會、國土資源所各執一份。
鄉長:(簽名) 村主任(簽名)
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為認真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土地調控,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1號)精神,以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省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省人民政府與 市人民政府簽訂本目標責任書。
一、認真落實保護耕地的各項政策措施,至期間, 市行政轄區內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萬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 萬公頃。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不得違法違規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超計劃批準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補充耕地的面積和質量不低于建設占用的面積和質量。
四、加強基本農田占用補劃管理,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和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補劃基本農田的數量和質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數量和質量。
五、按期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加強國家和省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保證按計劃完成示范區建設任務。
六、不發生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特別是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案件,對土地違法案件能及時查處并依法處理到位。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變更調查,市人民政府對調查統計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負責。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自查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在一般考核年對 市耕地保護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考核,在目標考核年進行全面考核。若完不成上述目標,須限期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審批,并按有關規定追究 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責任。
本目標責任書一式二份,省人民政府與 市人民政府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省人民政府省長:
市人民政府市長:
年 月 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確保全鎮耕地總量平衡,切實遏制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由鎮人民政府鎮長與你村(社區、管理處)簽訂本責任狀。
一、確保行政區域內達到預定目標
1、穩定耕地面積,確保耕地總面積不減少。
2、嚴格保護基本農田。不準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的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在基本農田范圍內建房、建窯、采礦;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3、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各建設單位占用耕地,必須依法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執行縣下達的年度計劃,積極支持土地開發整理及復墾項目的實施,并負責轄區內項目的糾紛調解;嚴禁在耕地范圍內倒土、倒廢料;農民個人建房占用耕地由鎮政府統一掌控,不突破縣下達的計劃指標,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山、荒坡地、廢棄地,不得占用耕地,不準開“天窗”建房。
4、不越權批地。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規劃城建部門搞好村民建房用地的初審、察看和跟蹤管理。
5、違法占用耕地案件逐年減少,如發生違法占用耕地現象,應立即制止,并報告鎮政府或福田國土資源管理所。
6、加強規劃用地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特別是耕地保護政策的宣傳,做到普法率95℅以上。
二、鎮政府將安排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村級耕地保護、規范用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并對本責任狀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考核內容:
(1)擅自改變基本農田性質和用途,不及時制止、上報的;
(2)違法占用耕地建設,不及時制止、上報的;
(3)私自交易、非法買賣土地,不及時制止、上報的;
(4)水土保持無舉措,封禁區域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行為,不及時制止、上報的;
(5)宅基地違規亂建,私自承諾,私自收費,不按程序報批的。 有上述行為造成影響的,對村(社區、管理處)書記、主任和有關村干部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問責書記、主任且扣除村級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土地方面的全部分值;情節嚴重的,給予書記撤職處分,對主任依照選舉法程序予以罷免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本責任狀自簽之日起施行(有關責任人異動時,由繼任者履行責任)。
鎮 長(簽蓋章)
責任人(簽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