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范文(精選6篇)
責任追究范文 篇1
一、全面清理清查漏檔、漏報、漏管。
依據公安、衛生提供的信息及本村所掌握的情況,全面摸實本村20xx年1月1日以來漏檔、漏報、漏管人員,如實上報分檔歸類,分析原因。如不能如實上報,至今還故意隱瞞每發現一例對包村計生指導員扣發半年崗位津貼,對村支部書記、村計生專職副主任扣發倆個月工資;每發現兩例,對包村計生指導員扣發全年崗位津貼,對村支部書記、村計生專職副主任扣發半年工資;每發現三例及三例以上,對計生包村指導員調離計生崗位,對村支部書記免職、村計生專職副主任解聘。
二、完善村級硬件建設
1、每個行政村至少保證有三間計劃生育服務室,對無服務室或現有服務室比較差的、要在村顯要位置臨時租用,村服務室必須做到內外環境整潔。
2、健全村級計生組織,要有村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村計劃生育協會、配齊育齡婦女小組長(名單上墻),人口學校領導小組。
3、村服務室應有辦公桌椅、資料櫥、孕檢床等設施。
4、各項制度齊全,牌匾上墻,包括村民自治章規、村規民約、“三個五”工作制度及其他各種工作職責制度。
5、醒目位置應有3-5幅計劃生育宣傳標語。
以上1-4項必須五天內準備到位,第5項由鎮政府統一安排粉刷,以所在管區及村兩委為主做好這項工作。如五天內不能落實到位的,對包管區副科級領導及村兩委全鎮通報批評。
三、完善落實各種材料及軟件建設。
各行政村應準備以下材料。
1、已婚育齡婦女檔案、20xx年1月1日以來的人口統計報告單、村級利導政策報告單、藥具報告單。
2、計劃生育協會有關材料,包括協會會員花名冊、活動記錄。
3、流動人口有關材料,包括外出人口登記本、查體反饋證明、外出人員計劃生育合同簽訂、保證書。
4、藥具有關材料,包括服藥人員花名冊、領取藥具記錄、服藥人員隨訪記錄。
5、利益導向有關材料,包括辦理優待證人員花名冊、已享受55歲以上獎扶花名冊、享受14周歲以下獨生子女獎勵費花名冊、減免新農合、新農保人員花名冊、享受自愿放棄二胎及雙女絕育戶人員獎勵花名冊。
6、村級三為主有關材料,包括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訂(具備五稿)、計劃生育行政合同、鎮與村簽訂的人口目標責任書、村干部計劃生育承諾書、黨員帶頭實行計劃生育保證書。
7、人口學校有關材料,包括學員花名冊、教材、教案、教學計劃。
8、查體及隨訪服務有關材料,包括20xx年1月1日以來查體記錄、產后術后隨訪記錄、優生檢測人員名單。
9、村兩委研究部署計劃生育有關材料,包括村兩委計生工作會議記錄、計生專職副主任工作筆記。
10、政務公開,包括內容有人口出生、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社會撫養費征收、享受各種獎勵獎扶人員名單。
在20xx年8月19日前,以上10項內容每缺一項或不完善不規范的,對計生包村指導員全鎮通報批評,限期兩天時間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調離計生崗位;對村支部書記、村計生專職副主任全鎮通報批評,停發三個月工資,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免職、解聘。
四、省、市、縣考核后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
1、如我鎮今年被省、市、縣納入重點關注鄉鎮,鎮將對鄉鎮分管計生領導及計生辦主任全鎮通報批評,責成向黨委作出深刻檢查并限期整改,對所查行政村計生包村指導員扣發一年崗位津貼,并向黨委寫出深刻檢查,對所查村村支部書記、村計生專職副主任扣發半年工資,在全鎮計生工作大會上一并做檢查,限期整改到位。
2、如我鎮今年被省、市、縣納入黃牌警告鄉鎮,鎮將對鄉鎮分管計生領導及計生辦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戒免一年,對所查行政村計生包村指導員是黨員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不是黨員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扣發半年工資,調離計生隊伍,對村支部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戒免一年,扣發一年工資,對村計生專職副主任解聘。
3、如我鎮今年被省、市、縣納入重點管理鄉鎮,鎮將對所查行政村計生包村指導員停薪停職。對村支部書記就地免職,留黨察看一年,對村計生專職副主任就地解聘,是黨員的留黨察看一年。
責任追究范文 篇2
一、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問責制)是指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不能較好地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其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的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我院的全體工作人員。
三、執行問責制,應遵循依法從嚴治院、追究過錯與責任相對應、行政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有關責任人誡免談話、告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調離崗位、離崗學習、降職、免職等處分。
1、不佩證、牌上崗,經批評不改的;
2、沒有遵守《首問責任制》向辦事人告知經辦部門、聯系方式的;
3、不認真執行首診負責制,首診科室、首診醫生推諉病人的,不及時接診治療的;不遵守考勤制度,遲到、早退或擅離崗位的;
4、,服務態度差,作風粗暴或故意刁難服務對象,甚至與病人爭執、吵鬧的,對病人提出的問題不做耐心解釋,或群眾投訴經查屬實的;
5、工作責任心差,辦事不認真,多次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6、工作推諉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進,技術較差,對工作馬馬虎虎,對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現差錯的,有人民群眾書面反映的;
7、違反行風建設及反商業賄賂有關規定,以職謀私,索要或暗示要“紅包”、“禮品”等錢物證據確鑿的;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給予的回扣、提成證據確鑿的;不堅持因病施治、因病檢查原則,開大方、亂開特殊檢查的。
8、不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在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時出現較大偏差,并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
9、違反《首問責任制》,對辦事人未實行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的;或故意不告知,導致辦事人多次往返的;
10、辦事拖、壓、卡,或無正當理由超過辦事期限未辦結的;
11、 對來信來訪或電話投訴不按規定進行登記、轉交、辦理、辦結的,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12、凡屬違反紀律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及有關黨紀政紀處分規定進行懲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3、不依規章制度辦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亂紀。
五、對工作人員所作出的處分決定,要形成書面材料,整理歸檔,載入個人檔案。
六、責任追究,一把手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各負其責,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8日起執行。
xx年x月x日
責任追究范文 篇3
為確保我鎮各村(社區)認真履行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職責,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進一步推動全鎮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的開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規定履行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職責;或者未及時貫徹、落實鎮人民政府關于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規定不健全,執法監管不到位,檢查落實不力或者未及時作為,造成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追究責任。
2、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新聞媒體反映、相關部門通報的傳銷違法行為未及時或者移送;對應當進行應急處置的重大傳銷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鎮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時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提前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進一步暢通信息傳輸渠道,嚴格重要
事項報告制度,對按照規定應當上報的重要事項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或者在創建無傳銷村(社區)工作中不力的,追究責任。
3、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村(社區)列入全鎮創建無傳銷村(社區)整治重點村(社區),連續十年被列入重點村(社區)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相應責任,追究責任。
4、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責任。
關索鎮人民政府
xx年x月x日
責任追究范文 篇4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關于近期森林火災 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20xx年以來,我國部分省區連續發生多起較大森林火災,嚴重威脅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按照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部署和要求,有關省區針對近期發生的幾起較大森林火災,開展了專項查處和責任追究工作,依法對相關肇事者和責任人進行了處理,有效發揮了警示教育作用。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河北省火案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
河北省靈壽縣南營鄉“3.14”森林火災、贊皇縣許亭鄉“3.16”森林火災和內丘縣侯家莊鄉“3.18”森林火災均系人為引發,3起火災的直接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火災撲滅后,石家莊、邢臺兩市及時總結經驗教訓,認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 施進行整改,并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1.靈壽縣南營鄉“3.14”森林火災。縣委書記王建海、縣長姜陽受到誡勉談話;副縣長左國方被責令檢查;縣林業局局長肖光武被行政記過;縣林業局副局長祁登林被行政記大過;縣防火辦主任李風芹被行政記大過并免職;鄉黨委書記劉英江受黨內警告處分;鄉長尹國亮被行政記大過;副鄉長李龍被飛行政記大過并免職。
2.贊皇縣許亭鄉“3.16”森林火災。縣委書記吳時茂、縣長凌青利作深刻檢查;副縣長臧曉娜作深刻檢查并通報批評;縣林業局局長呂愛文、副局長劉月臨被行政記大過;鄉黨委書記劉彥玲受黨內警告并免職;鄉長商進賢被行政記大過并免職;副鄉長安志剛被降級并免職。此外,負間接責任的石家莊市林業局局長楊建秋、副局長狄運武也分別受到誡勉談話。
3.內丘縣侯家莊鄉“3.18”森林火災。縣委、縣政府作書面檢查并罰款5萬元;主管副縣長邢連軍被通報批評;縣林業局局長邱志剛被行政記過;縣防火辦主任邢振中被行政記大過;鄉黨委書記張印發受黨內警告處分;鄉長郭慶偉被行政記過;鄉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吳慶豐被免職;包村干部韓志強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二、福建省火案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
20xx年1-3月份,福建省依照有關法規,對森林火災肇事者和相關責任人進行了查處。共刑事拘留83人,拘捕45人,處分相關責任人195名,其中科級及科級以上干部 26名,科級以下169 名,主要情況是:
1.大田縣文江鄉“1.18”森林火災。鄉政府作書面檢查;鄉
長茅有溫被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500元;分管副鄉長周萬裕被效能告誡并經濟處罰500元;鄉林業站長林友干被效能告誡并經濟處罰500元;鄉黨委綜治副書記鄭丁炫經濟處罰500元;駐村干部邱珠香、林業員陳仁凡被效能告誡并經濟處罰1000元;朱坂村書記廖世勇、村主任廖啟珠、朱坂聯營林場場長余瑞清經濟處罰1000元;取消朱坂村參加年終評比先進單位資格。
2.大田縣華興鄉“2.12”森林火災。鄉政府作書面檢查;鄉長章兩建被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500元;分管鄉黨委宣傳委員陳震陽被效能告誡并經濟處罰500元;駐村干部范大慶被效能告誡并經濟處罰1000元;林業站長林登雙被效能告誡并經濟處罰500元;華興林場場長范科興、副場長葉德揚被通報批評;鄉干部陳培焜經濟處罰500元;京口村書記葉清城、主任葉健然、村委葉良佐、林業員葉玉輝經濟處罰1000元。
3.大田縣湖美鄉“2.12”森林火災。鄉政府作書面檢查;湖美鄉鄉長嚴志利被通報批評;分管副鄉長蘇啟讀被行政警告;人武部長張兆鋇被效能告誡;鄉林業站長顏梅山被行政警告。上述4人每人經濟處罰500元;桃源國有林場場長魏永平、副場長林華章經濟處罰500元;司法所所長廖明績、林業站干部陳新芳、湖上村書記施素梓、主任施大利、護林員施發棉、施正步經濟處罰1000元。
4.沙縣高砂鎮“2.12”森林火災。副縣長羅奕星被黨內警告;縣林業局局長王麗艷被行政警告;高砂鎮鎮長裴秀萍被行政記過;縣林業局副局長陳奕斌被行政記過;高砂鎮人大主席林輝斌被黨內嚴重警告并建議免職;高砂鎮林業站站長花焜福被行政撤職。
5.清流縣李家鄉“2.12”森林火災。鄉黨委書記巫揚輝被黨內警告;鄉長賴成基被行政記過;鄉林業分管領導黃位財被效能告誡;鄉林業站站長馬華茂被效能告誡。
三、四川省火案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
四川省木里縣“2.13”、“2.15”和鹽源縣“2.15”森林火災均系村民違章用火、吸煙等引發,3起火災的直接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火災發生后,省森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組,會同涼山州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理:
木里縣三桷埡鄉“2.13”、“2.15”森林火災。管轄單位責任人羅平被行政記過并扣風險押金500元和當月崗位津貼;管轄單位第二責任人趙純濤被行政警告并扣風險押金500元及當月崗位津貼;第二管護站站長李波被行政記大過并扣當月崗位津貼;管護員劉蓬、雷前軍扣當月基本工資50%及當月崗位津貼。
鹽源縣大坡鄉“2.15”森林火災。大坡鄉黨委、政府被全縣通報批評;鄉黨委書記田甲次、鄉長余友富作書面檢查并公開檢討;鄉分管副書記喬國文、分管副鄉長喇五一、包村干部甘萬會被停職反省;護林員毛打散、馬有塔扣發當月工資并予以解聘;大坡管護站負責人謝健林扣風險責任金200元。
四、江西省火案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
江西省吉水縣阜田鎮“2.12”森林火災撲滅后,省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立即從林業廳、監察廳、森林公安局、省林業調查規劃研究院抽調人員組成專門調查組,對“2.12”森林火災進行了專項調查。經查,火災系吉水縣阜田村村民李彥珍擅自燒荒引發。目前,火災肇事者已被批捕,正按程序追究法律責任。根據調查情況,
省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已就吉安市和吉水縣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目前紀檢監察部門正在處理之中。
當前,各地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已進入最關鍵時期,各地、各部門務必充分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切實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全力抓好各項森林火災防控工作,確保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勁。要加大績效評估、責任追究和獎懲力度,對領導到位、責任落實、業績突出、保障有力的地方、單位和個人,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因失職、瀆職、責任不落實等引發森林火災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及時曝光,以儆效尤。
特此通報。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
20xx年x月x日
責任追究范文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工作任務,建立清理清查、打假求實的長效機制,形成計劃生育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的工作格局,從根本上解決人口與計劃生育底子不清、工作不實的問題,促進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全面完成,確保創建計劃生育省級優質服務縣目標的如期實現。根據省州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督查、考核、驗收或查實的信訪案件責任追究,是對工作出現問題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隨時處理,實行個案責任追究制。縣上平時督查、單項驗收、季考核、半年考核和全年考核出現的問題,實行個案經濟處罰;集中督查和省州抽查、督查、考核、驗收中查出的和會議、材料中點名批評的問題,既實行個案扣分,又實行個案經濟處罰。縣上督查考核和信訪案件查實的計外生育社會撫養費,縣上責成鄉鎮政府全額征收,全額上繳縣人口計生委,由縣人口計生委轉繳縣財政計生專戶,并不再返還鄉鎮。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追究當事責任人,又回顧跟蹤追究以前責任人的原則;同一行為追究不同責任人的責任和同一行為只追究一次的原則;主觀故意、突出問題和當年問題加重處罰的原則;納入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考核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認定
第四條 下列問題是實行責任追究的依據:
(一)省上抽查、督查、考核、驗收中查出的;
(二)省上會議、材料中通報的;
(三)市上抽查、督查、考核、驗收中查出的;
(四)市上會議、材料中通報的;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的弄虛作假行為,被查處的;
(六)信訪案件查實認定的;
(七)縣上平時督查和集中督查發現的;
(八)鄉鎮計生工作人員缺勤情況;
(九)各級督查考核中的違紀行為;
(十)其他形式認定的。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按照誰包的單位(鄉、村、戶、對象)誰負責、誰安排誰負責、誰簽名誰負責、誰加注意見誰負責等原則,對包村的鄉鎮領導、包村鄉干部、包村鄉計生專干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時限:對20xx年和今后每年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出現的問題,上溯跟蹤追究五年內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辦法
第七條 凡違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除對當事人及其他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外,對所在單位實行個案扣分。
第八條 對認定的責任追究雖未違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但工作進展緩慢,沒有按時完成任務的事項,對相關責任人落實經濟處罰的同時,對所在單位實行個案扣分。
第九條 個案扣分采取累計備案制,納入年度綜合考核成績中,按比例折算后扣減分。
第十條 對在五年責任期內的相關責任人依據問題性質參照現任人員落實處罰、處理,并追蹤兌現處罰或處理。
第十一條 對在五年責任期內責任人工作單位變動,調到縣外的,報市上及有關部門責成新單位對責任人落實處罰或處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項目
第十二條 責任制建設
1、沒有建立年度全員包村包對象責任制的,給鄉鎮扣5分,給黨政主要領導各罰款100元。
2、沒有對鄉專干和服務人員進行月考評,每少考評一月給鄉鎮扣1分,給黨政主要領導各罰款20元。
3、沒有落實專干到村住宿包抓責任制的,每有一村,給鄉鎮扣2分,并根據責任不同,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如責任在黨委、政府,給黨政主要領導各罰款20元,責任在包村計生專干的,給包村專干罰款200元。
第十三條 清理核查
1、鄉鎮沒有按季度安排部署清理核查工作的,給鄉鎮扣5分;給黨政主要領導各罰款100元。
2、育婦漏報每有1人,給鄉鎮扣15分,給包村領導、包村計生專干和駐村干部各罰款150元。
3、初婚漏報每有1對,給鄉鎮扣10分,給包村領導、包村計生專干和駐村干部各罰款100元。
4、育婦孩次錯報,每有1人,給鄉鎮扣5分,給包村領導、包村計生專干和駐村干部各罰款50元。
5、二女戶漏報或錯報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10分,給包村領導、包村計生專干和駐村干部各罰款100元。
6、獨生子女領證戶漏報和錯報的,每有1戶,給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干和駐村干部各罰款50元。
7、符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條件,本人申請,但未登記辦理的,每有1戶,給鄉鎮扣10分,給鄉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計生辦主任各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 統計資料責任簽名
1、清理核查核定的基礎卡冊,鄉鎮、村有關人員沒有按要求簽字的,每有一項給單位扣0.5分,給包村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10元;村級有關人員沒有按要求簽名的,給所在鄉鎮扣0.2分,給包村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5元。
2、育齡婦女生育卡上沒有育齡婦女本人照片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0.1分,給包村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2元。
3、隨意更換基礎卡冊的或沒有保存原有卡冊的,每有1戶,給所在鄉鎮扣0.5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0元。
第十五條 生育指標安排
1、一孩生育指標沒有在上報初婚當月領取發放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30元。
2、再生育二孩及以上生育指標,從群眾遞交申請30個工作日內,沒有上報申請報告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4分,給計生辦主任和包村計生專干各罰款40元。
3、符合生育條件,本人申請,但沒有安排指標的,如責任在包村計生專干,罰款50元;責任在計生辦主任,罰款50元。
4、《生育保健服務證》到達鄉鎮后,沒有及時送到育齡群眾手中,每有1人,給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20元。
5、生育指標安排對象發證不準,每發現1人,給單位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出生
1、漏報當年出生(包括懷孕),每有1人,給所在單位扣10分,給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300元。
2、漏報歷年出生的,每有1人,給所在單位鄉鎮扣10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300元。
3、當年虛報出生(包括懷孕)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8分,給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200元。
4、歷年虛報出生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8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200元。
5、當年孩次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100元。
6、當年性別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100元。
7、當年計劃內外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100元。
8、歷年出生沒有漏報,但孩次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對現包村計生專干和駐村干部,歷年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50元。
9、歷年性別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對現包村計生專干和駐村干部,歷年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50元。
10、歷年計劃內外錯報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對現包村計生專干和駐村干部,歷年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50元。
第十七條 節育和補救措施
1、虛報當年節育措施和補救措施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10分,給包村計生專干、駐村干部各罰款300元
2、歷年虛報節育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干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干各罰款150元。
3 、當年節育錯報,放埋錯報為結扎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50元;結扎錯報為放埋的,給所在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50元;放環和皮埋錯報的,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20元。
4、歷年節育錯報的,放埋錯報為結扎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00元;結扎錯報為放埋的,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30元;放環和皮埋錯報的,給所在鄉鎮扣0.5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0元。
5、當年節育時間有誤差,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50元
6、歷年節育措施有時間誤差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干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干各罰款20元。
7、當年節育措施漏報,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50元
8、歷年節育漏報的,每有1例,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現包村計生專干和歷年包村計生專干各罰款20元。
第十八條 環孕情服務
1、在統計資料上出現假環孕情服務的,每有1人(次),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0元。
2、給戶里發送假環孕情服務證明的,每有1人(次),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0元。
3、年內有出生,但《環孕情服務登記冊》和《月報告單》沒有登記上報一次懷孕情況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干和服務人員各罰款50元。
第十九條 入戶訪視
1、專干或服務人員沒有專門入戶和產術后訪視記錄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2分,給專干或服務人員本人罰款50元。
2、專干對包村、戶、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具體情況記錄不準確的,發現一次罰款30元。
3、專干入戶訪視記錄次數和戶里實際調查訪視次數有誤差的,每誤差1人(次),罰款2元。
第二十條 社會撫養費征收
1、對當年、上年和歷年社會撫養費征收對象沒有登記在冊的,每有1戶,給鄉鎮扣2分,給計生辦主任和包村計生專干各罰款20元;
2、對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沒有在育婦卡上記載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0元。
3、社會撫養費征收中執法文書不健全或執法程序不嚴格的,每有1戶,給鄉鎮扣2分,給計生辦主任和包村專干各罰款20元。
4、社會撫養費征收戶里沒有財政監制的統一票據的,每有1戶,給鄉鎮扣3分,給主要領導、計生辦主任和包村計生專干各罰款30元。
5、鄉鎮社會撫養費沒有建立“專戶儲蓄、專人管理”體制,管理混亂的,給鄉鎮扣5分,給主要領導各罰款50元。
6、一季度不向縣財政上交社會撫養費,給鄉鎮扣2分,給主要領導各罰款20元。
7、社會撫養費已征金額虛假的,每有1人,給單位扣5分;責任在領導的,給領導各罰款50元,責任在計生辦主任的,給計生辦主任罰款50元,責任在包村計生專干的,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管理
1、沒有建立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登記冊等檔案的,每有一村,給所在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20元。
2、流動人口漏登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0.2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2元。
3、對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掌握不清楚,但未填寫在《計劃生育基本情況待查核實登記冊》的,每有1人,給所在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0元。
4、《計劃生育基本情況待查核實登記冊》上登記的對象,沒有在縣流動人口管理站流動
人口信息交換平臺上發出協查通報的,每有1人,給鄉鎮扣3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30元。
5、對流動人口管理站轉辦的協查案件,每有一件不及時調查函復的,給鄉鎮扣2分,給計生辦主任和承辦人員各罰款20元。以“查無此人”做結果上報,但縣上核查卻有其人的,每有1人,給做假責任人罰款100元。
6、流出人口每有1人未辦理《婚育證明》,給鄉鎮扣1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10元。
7、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收費的,每有1人(次),給所在鄉鎮扣5分,給經辦人員罰款50元。
8、對流入人口沒有按每季度一次的要求查證驗證,每有無證者1人或未驗證1人次,給所鄉鎮扣2分,給包村計生專干罰款20元。(未完待續)
責任追究范文 篇6
第一條 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但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條 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則;
2、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
3、責任自負的原則;
4、過錯與承擔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5、重大教育的原則。
第三條 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行政執法過錯:
1、為不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妻辦理生育手續的;
2、不按生育審批程序批準生育的;
3、違反規定隨意簽發計劃生育證件的;
4、 違反規定作出處罰或違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
5、不按時給被征收人送達征收社會撫養費通知書,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社會撫養費專用票據;
6、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會撫養費,不夠刑事責任的;
7、在查辦計劃生育案件時,接受當事人宴請或賄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處理的;
8、違反國家統計法規,在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檢查中弄虛作假,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
9、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紀律,侵犯公民人身權益或財產權益的;
10、因技術服務或工作不認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對群眾舉報的行政違法案件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12、無故不按規定組織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或在調查、審核時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更改有關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
第四條 執法過錯責任由執法過錯人承擔;二人以上共同導致執法過錯的,依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
第五條 由于執法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適用法律法規不正確,而導致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執法人負責。
第六條 作出處理決定的領導對執法人的執法過錯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應當糾正而沒有糾正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人和執法人分別承擔責任。
第七條 因領導指令干預導致執法過錯的,同領導者承擔從重追查責任。
第八條 由集體決定導致執法過錯的,由主要領導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和工作人員按其負責程度分別擔。
第九條 執法過錯人處分形式有:
1、責令檢討;
2、通報批評;
3、減發或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4、經濟處分(退賠、沒收非法所得);
5、紀律處分,直到解聘或辭退。
第十條 追究執法過錯行為應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從重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視執法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影響,以及責任人態度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理。
第十二條 執法過錯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所在單位先行賠償后,再向責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三條 一般過錯,由執法過錯責任人所在單位調查后,依有關程序提出處理意見;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由上級計劃生育部門或本級紀檢部門查處。
第十四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案件,應在立案后三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上級批準。
第十五條 在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案件中,責任人有申辯權、陳述權和提出異議權。
第十六條 追究執法過錯案件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過錯和違法的追究處理,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決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