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通用9篇)
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 篇1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校車交通事故,切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根據寧波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將管理制度明細如下,望相關負責人嚴格遵照執行。
一、組織校車領導工作小組
組 長: 馬道金 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
副組長:李雙 校車安全運行日常管理工作
成員: 賈慶祥 交通安全和乘車安全教育工作
駕駛員 校車車況安全檢查和安全駕駛
彭詩廣 編排車次,維護學生車輛行駛途中和上下車安全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層層抓落實,進一步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機制,嚴防校車安全事故發生。
二、具體相關責任人職責
(一)、組長職責:
1、簽訂安全責任書。校長與班主任老師、跟車老師、駕駛員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落實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2、確保駕駛員資質合格。嚴把駕駛員證、照齊全有效,預防和制止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3、審核跟車老師,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
4、保障校車使用標準到達國家規定標準,并經區交管部門資質審核合格,報送社會事務管理局備案。
5、組織班主任和跟車老師提前合理編排好每趟車次學生承載數。
6、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學生乘校車協議》,明確各自學校和家長的權益和職責。
7、定期召開校車安全運行工作會議,認真研究校車管理對策,確保校車安全運行,并做好會議記錄。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8、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針對接送學生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二)、副李雙職責
1、依據上級通知和學校校車安全運行形勢,定期向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各種形試定期向乘車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或乘車安全宣傳。
2、督查駕駛員安全行駛情況,督查跟車老師行駛途中和上下車維護秩序情況。
3、積極聽取乘車學生家長、班主任、跟車老師等各方面的有關校車安全運行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相關責任人反饋。
4、學期末,會同校長組織對校車安全運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
5、學期末將校車安全運行總結情況上報社會事務管理局。(三)駕駛員崗位職責
1、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等不安全行為。
2、按規定時限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驗審,接受校長的領導和有關安全教育培訓。
3、杜絕超載,協助跟車教師做好車內人數統計工作,杜絕超載現象的發生。
4、負責乘車學生的早晚接送工作,熟悉行車路線,學生接送站名稱和時間。
5、確保啟、停行車平穩,乘車學生不因駕駛受傷害。
6、配合跟車教師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時、定點、定線、定員。
7、愛護車輛,做到每天行前檢查,行后保養,保證車輛正常運行。
8、做好行車記錄,及時真實向校長每天運行情況。
(四)、跟車老師崗位職責
1、確保每天跟車全程護送,學生乘車途中安全,上下車秩序良好。
2、開學前要根據校車核載人數及學生居住地分布情況,科學合理的確定每一輛校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時、定點、定線、定員。
3、及時、真實、準確填寫每天每趟車次和每個站點的人數,做到點名考勤,做好記錄,并把每天考勤表上交校長室檢查。
4、按照學校規定定期向乘車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和乘車安全教育
5、維持車內秩序,禁止學生喧嘩,爭扯打斗,禁止學生將身體的任何一部分伸出窗外。對突發事件在確保學生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時果斷處理。
6、積極主動督促駕駛員遵章守紀,安全行車。
7、熟悉每一個學生住址及站點。嚴禁未到站點放下車或到達站點不下車。下車時要確保站點安全,禁止學生推擠。
8、提醒學生注意路上來往車輛,對需要過馬路的學生要親自護送過馬路。
9、對學生要有愛心,對家長要有文明禮貌。對于家長或學生提出的詢問和要求,要耐心詳細解釋;不能解答的問題積極向校長反映。
三、具體要求
1、行車途中車出現任何交通事故由駕駛員負責。
2、車未停穩學生上、下車,出現意外由駕駛員與跟車老師共同承擔。
3、學生未到站下車或不回家出現意外,由跟車老師負責。
4、學生過馬路(校車停靠的馬路)因沒大人護送出現意外,由跟車老師負責。
5、學生將身體部分伸出車窗外,而出現意外的事故,由跟車老師承擔。
6、接學生時因車沒到達預定時間而開走,導致學生在外出現意外,由駕駛員與老師負責。
7、因不點名導致校車超員,后果由駕駛員和跟車老師共同承擔。
四、獎懲考核
(一)、駕駛員懲罰制度。
1、嚴禁遲到或早退,違者罰款10元/次,當班期間嚴禁外出,一經發現處于30元/次。一年中累計10次或一個月累計達到3次違規者,學校直接予以開除。
2、嚴禁曠工,違者罰款100元/次。一年中累計3次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2次者,學校直接予以開除。
3、駕駛員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有違規造成交通處罰或引發事故者,由駕駛員自行承擔由此造成 2的一切損失。
4、車未停穩學生上、下車,經查實每次處以20-50元罰款,出現意外由駕駛員與跟車老師共同承擔。
5、接學生時因車沒到達預定時間而開走,每次分別處以跟車教師和駕駛員20元的罰款,導致學生在外出現意外,由駕駛員與跟車教師負責。
6、駕駛員須及時提醒或告知校長或董事長車倆的保養及年檢信息并及時予以保養或檢驗,經發現沒有及時保養或年檢者,每逾期一天將處于20元/天的處罰;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和交通處罰,由駕駛員全權負責。
7、上班期間由校長統一實行車輛調配,其他任何教職工或駕駛員均無權批準或私自將車輛開出校區,若遇校長不在且因工作需要緊急用車的情況下,應電話通知校長。如果在校長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輛開出校區,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由此造成的車輛損壞或人身傷害,由駕駛員全權負責,學校并可視情節嚴重選擇是否繼續聘用,一年中累計3次或月累計2次者,學校直接予以開除。
8、上班期間,駕駛員除工作出車外,均必須留守在工作崗位上,若要外出也要先請示校長,并必須保持手機暢通,以便于校長進行統一調度。如果在校長不知情的情況下,或即使在校長知情的情況下,駕駛員因非工作原因在外超過3個小時或影響正常工作者,按曠工處理,如果外出不開手機者,視情節嚴重處以20-50元/次的罰款。
9、嚴厲禁止疲勞駕駛,若有投訴在開車過程中打瞌睡或沒有精神的,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
10、嚴厲禁止酒后駕駛,若有發現或有投訴的,學校直接予以開除。
11、禁止駕駛員開快車或飚車,如果有學生或家長投訴車速過快的,視情節嚴重處以20-100元/次的罰款,由此而產生的車輛刮擦維修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12、駕駛員應保持車內的衛生整潔,不在車內吸煙。如有投訴或經檢查不符合衛生標準者,處以5元/次的罰款。
13、必須服從校長的調度命令,有不聽命令或校長下達命令后沒能及時執行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
14、為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禁止撥打或接聽手機,更禁收發短信,如有投訴,處以50元/次的罰款。
15、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交與學校以外的人員駕駛,違者視情節處于50-200元/次的罰款,因此而產生的車輛磨損、違章費用等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如若交與不會駕駛的人員學駕駛者,學校直接予以開除。
16、校車超載或因駕駛員原因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將予以開除處理并扣發所有剩余工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所有不良后果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二)、駕駛員獎勵制度
凡學期末考核無違規、違章、處罰等劣跡者,給予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
(三)跟車教師懲罰制度
1跟車教師在車內聽mp3、看書,一經查實每次處以10元的罰款。
2、接送學生時,因跟車教師原因導致有漏乘車的學生,每次處以10元罰款,發生意外事故追究責任。
3、因不點名造成校車超載,處以跟車教師100元罰款,學校予以直接開除,情況嚴重的追究責任。 34、車未停穩學生上、下車,經查實每次處以20-50元罰款,出現意外由駕駛員與跟車老師共同承擔。
5、校車到達接送站點時,跟車老師不先下車維持學生上下車的秩序,保護學生安全,每次處以5元罰款。出現意外事故,追究跟車教師責任。
6、對小同學要上接下扶,有過馬路的同學,跟車老師必須親自從車尾護送過去,不能不送或送到一半,發現一次扣20元,若因個人疏忽造成事故發生的將追究責任。
7、接學生時因車沒到達預定時間而開走,每次分別處以跟車教師和駕駛員20元的罰款,導致學生在外出現意外,由駕駛員與跟車教師負責。
8、學生未到站下車,每次處以教師10元罰款,因學生未到站下車不回家出現意外,由跟車老師負責。
9、學生將身體部分伸出車窗外,每次處以跟車教師50-100元的罰款,若出現意外的事故,由跟車老師承擔。
10、校內校外,凡是有倒車的,跟車老師都應自覺下車指揮,沒下車指揮倒車的一次扣20元。
11、跟車教師沒有認真做好每個站點乘車學生的點名統計工作,每次處以5元的罰款。
12、在接送過程中出現故障或塞車等情況沒有及時向學校匯報,每次處以1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責任。
13、選好得力的車隊長協助管好紀律,并經常教育學生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愛護車上的設施(如座位、玻璃、車廂等),造成有損壞的,每次處以跟車教師5元的罰款,并要追究責任進行賠償。
14、學校要求接送的地方,不能隨意調整或擅自接送不到位,造成家長有投訴的,一經查實每次處以20元罰款。
15、不能讓學生隨意改變車號(有搬家等特殊情況的需由家長或班主任與學校主管領導交接好)。否則造成對學校有影響的按情節輕重處以10-50元罰款。
(四)、跟車教師獎勵制度
教師做好了本制度規定的工作,并經學校暗訪、訪談學生情況屬實,學期末給予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
(五)相互監督做好安全工作
駕駛員或跟車教師由于工作不到位,一經學校查實一方被罰款時,而另一方知情不報將被罰款的數額是一方罰款額的百分之五十。出現安全事故將追究雙方的責任。
寧波國家高新區樹人學校
20xx年2月7日
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 篇2
為加強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管理,督促隨車照管人員履行好職責,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國家《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教育局的精神,與隨車照管員簽訂安全責任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時,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2、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3、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行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開。
6、幼兒園比較小的學生,照管員應該與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7、校車的副駕駛位置禁止安排學生乘坐。
8、校車駕駛人不得在載有學生是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熄火前離開駕駛座位。
9、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
10、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 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學生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公司聯系處理后續工作。
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 篇3
為加強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管理,督促隨車照管人員履行好職責,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國家《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和市教育局要求,我校已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初一學生或比較小的學生、身體不方便的學生,隨車照管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員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六)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七)校車駕駛人不得在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責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 篇4
為加強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管理,督促隨車照管人員履行好職責,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國家《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和縣教育局要求,特制定校車隨車照管人員安全責任書:
1.隨車照管人員每天校車早晚出發前10分鐘務必準時到達中心校,不得擅自遲到、早退。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3.發現駕駛員飲酒、超速、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4.督促校車司機不到停車站點禁止私自停車,不得允許其他人搭乘校車,如有此現象,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5.隨車照管人員不得與校車司機在校車燃油上做手腳,如發現此現象,每次罰款200元。
6.學生上車時,發現有缺席學生,應立即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掌握學生缺席的原因,回校后立即向校車負責人匯報。
7.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對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8.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9.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10.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11.隨車照管人員有病或有事請假必須提前與校車負責人請假,以便校車負責人有充分的時間進行人員安排。
12.隨車照管人員每天送完學生后,必須跟隨校車回到中心校,方可下班,不得中途離開,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13.隨車照管人員車上禁止吸煙,禁止酒后上崗。
14.及時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和校車隨車人員各執一份。
學校(蓋章): 校長(簽字):
隨車照管人(簽字):
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 篇5
校車乘坐安全責任書
一、家長必須配合學校對子女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規則,并教育子女認真嚴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壞校車。
三、家長必須告知子女要準時上車,超出等候時間,校車不再等候。由此帶來的后果,責任自負。
四、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當校車駕駛員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拒絕乘車并告知家長,由家長向學校校車安全負責人舉報:
1、校車駕駛員沒有按規定地點進行停放,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
2、校車駕駛員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超載。
3、校車駕駛員存在作風問題或身體心理健康的現象。
4、校車駕駛員酒后駕駛的車輛。
5、校車駕駛員出現超速行駛,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家長有責任了解接送子女車輛的基本情況(駕駛人員的作風、身體狀況、駕駛經驗以及車況是否符合要求等),發現異常應當向學校舉報。
校車安全責任人(簽名):
乘坐校車學生家長(簽名):
市中學
年月日
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 篇6
各位學生家長,為了加強和規范接送學生用車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證學生人身安全,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于《校車管理規定》和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的安全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家長必須配合學校對子女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規則,并教育子女認真嚴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乘坐車輛的相關規定。
三、家長必須告知子女要準時上車,超出等候時間,客車不再等候。由此帶來的后果,責任自負。
四、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當駕駛員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拒絕乘車并告知家長,由家長向學校安全負責人舉報:
1、駕駛員沒有按規定地點進行停放,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
2、駕駛員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超載。
3、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健康的現象。
4、駕駛員酒后駕駛的車輛。
5、駕駛員出現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家長有責任了解接送子女車輛的基本情況(駕駛人員的工作作風、身體狀況、駕駛經驗以及車況是否符合要求等),發現異常應當向學校舉報。
責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 篇7
為加強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管理,督促隨車照管人員履行好職責,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國家《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和市教育局要求,特制定校車隨車照管人員安全責任書:
1.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2.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3.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6.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和校車隨車人員各執一份。
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 篇8
為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學校(幼兒園)管理接送車輛的安全責任,規范和嚴肅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切實保障廣大學生(幼兒)的生命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校車管理規定(試行)》和市公安局、教育局《關于加強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鹽公局〔20xx〕149號)的要求,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接送車所有人、駕駛員履行下列責任
1.明確告知乘坐接送車學生(幼兒)的家長,接送車不是學校(幼兒園)的自備車,與學校(幼兒園)也沒有雇傭關系,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學校(幼兒園)不承擔任何責任。
2.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都是非客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營運險。
3.乘坐接送車存在交通安全危險,家長要謹慎選擇。
4.接送車按照規定參加檢測,各項指標檢測合格,安全防護、自救設施齊全。
5.駕駛員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持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滿三年、三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記分不超過12分、三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經身體檢查無嚴重高血壓、心臟病和其他危及安全行車疾病。
6.接送學生(幼兒)期間服從學校(幼兒園)的管理,接送學校(幼兒園)的安全檢查。
7.接送學生(幼兒)時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不超員超速,按規定路線行駛。接送幼兒和小學低年級學生落實好跟車監護人,杜絕幼兒、小學生失管現象。
8.教育學生安全乘車,到接送點時(家長來接的學生幼兒)必須把學生幼兒交給家長,(家長不接的學生幼兒)交待學生幼兒及時回家;如有家長因有事耽誤未按時趕到接送點的,接送車駕駛員必須多等5分鐘或電話聯系家長;對未聯系到家長的要把學生幼兒帶回學校(園)交給相關責任人,如果是末班車一定要把學生幼兒送到家。有特殊情況出現必須及時請示校(園)領導。
9.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按交巡警部門事故鑒定書承擔相應責任,不逃避,不推諉。
二、家長履行下列責任
1.家長知曉接送車的性質。接送車不是學校(幼兒園)的自備車,與學校(幼兒園)也沒有雇傭關系,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學校(幼兒園)不承擔任何責任。
2.家長自愿將孩子委托接送車車主、駕駛員接送,所交費用由家長與車主協商確定,按時交納。
3.家長必須按時接、送孩子。
4.孩子因病因事不乘坐接送車要提前電話告知接送車車主(駕駛員)。
5.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家長要按照交巡警部門事故鑒定書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威脅車主、駕駛員人生安全,不得聚眾鬧事。
學生所在班級姓名: 接送車所有人(簽名):
家長(簽名): 駕駛員(簽名):
校車照管員安全責任書 篇9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的責任和權益:
1、合同起止時間從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提供車號為_____,_____座 _____中(大)巴作為甲方的專用校車,乙方同時應提供相應駕照的合格司機。
2、乙方提供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手續齊備,不得提供報廢車、套牌車或假年檢車或未年檢的車輛,否則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3、乙方提供的校車必須手續齊全,須持有各種合法證件(駕駛證、行駛證、車牌、養路費、汽車各項年審及公安部門鑒定的檢測合格報告證件,缺一不可)以保證校車暢通無阻,順利接送學生,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法律、經濟責任由乙方承擔(含安全事故,車輛被扣、罰款、執照、扣留證件等),一切合法證件的復印件交學校保管;校車接送學生的時間內(車內必須有學生和跟車教師),乙方司機必須為自己和學校著想,有交警檢查車輛時,保證學生安全的前提下,靈活、避讓,以免罰款,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在接送過程中,因車輛故障或其他原因而誤時,乙方必須自己找車按時接送學生,不得發給學生路費自行回校或回家,更不得甩掉學生不管,引發學生或家長投訴,否則一次扣50元,而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或經濟責任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按照指定路線和接送點接送學生,不得擅自改變路線和接送點,如有改動,當由校方主管領導決定;乙方應安全送返指定接送點,學生不得漏送漏接、不得沒到接送點提前讓學生下車,否則,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擔(擅自改動行車路線、接送點、漏接、漏送引起家長、學生投訴的每次扣50元)。跟車教師另行處理。
6、乙方有責任與義務處理接送期間突發事件,如遇突發事件不予理睬,聽之任之,也要追究乙方責任。
7、在合同期間內,特別是在接送時間內,尤其要注意自身言行、儀表,其思想品行不得有損學校形象,要禮貌待人,不得打罵、侮辱學生,不與學生、教師、家長爭吵,要保持車輛的清潔。
8、合同期間,特別是在校車接送時間內,乙方司機應特別注意安全行車,做到“寧停三分,不爭一秒,確保學生安全”。不準酒后開車,開車時不準抽煙,不準打電話或接電話,不準和他人交談,不準開快車。在接送過程中如司機違規或操作不當,造成事故,由該車司機或車主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9、乙方提供的車輛每天按甲方規定的時間和線路接送學生。如發生汽車故障,乙方必須調過其它合格車輛接送。費用責任由乙方負責。乙方必須要提供與原車型相同的車輛,甲方不負責調車。
10、司機應積極管理好學生車上紀律及安全等工作,服從跟車教師的合理安排;在安全的情況下,謹言慎行停則停,該等則等,不能粗暴、隨意甩脫學生,確保安全。
11、在接送過程中,證件、手續一切齊全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司機故意違章或沒帶齊有關證件的、其罰款由駕駛人(乙方)承當。若司機故意違章、造成后果一切由當事人負責(車主)。
12、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車輛狀況進行監督,如車輛過分殘破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