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精選6篇)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篇1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安部制定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為履行治安義務,特向 城關水陸 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一條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
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不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條 違法行為的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人(簽名) 年 月 日
承租人(簽名) 年 月 日
民 警(簽名) 年 月 日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篇2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24號令,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一、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1、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公安機關對租賃的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3、城鎮街道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4、出租的房屋,其建設、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5、私有房屋出租,出租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二、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出租人應 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居住證;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
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 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1、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2、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3、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備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6、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 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
1、出租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2、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及承租人的,處以警告,
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 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滅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4、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 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6、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由縣公安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罰款;
7、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 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五、 大武地區派出所主要職責:
1、貫徹公安法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向出租、承租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以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2、對出租單位、個人的出租房屋承租人員進行監督、檢察、管理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3、及時受理各類違法犯罪案件,預防、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4、清查外來人員底數,并辦理有關手續; 5、對違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予以處罰。
出租人:
承租人:
瑪沁縣公安局大武派出 責任區民警: 年 月 日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篇3
為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防范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強化管理主體責任和經營場所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由甲方(屬地方公安機關管理部門)與乙方(旅館業經營單位)協商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一、 甲方責任
1、 保護乙方的合法經營和權益,依法打擊侵犯旅館業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危害消費者人身和財物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2、 積極協助、支持乙方建立和實施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維護旅館業的治安秩序。
3、 對乙方從業人員開展治安管理業務培訓,增強旅館業的安全防范能力。
4、 組織開展對乙方的治安、消防檢查,對乙方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見。
5、 對乙方不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做出處罰。
6、 對乙方在治安管理方面突出的成績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實而發生的重大案件給予行業內通報。
7、 做好旅館安全鑒定和開業備案工作,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嚴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
二、 乙方責任
1、 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保證守法經營,保證旅業和消費者人身、財物的安全。
2、 嚴禁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或為進入場所的人員從事上述活動提供方便和條件。
3、 嚴禁場所內發生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或為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提供條件。
4、 乙方一經發現場所中存在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放任不管,必須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要積極配合,不得隱瞞實情,包庇違法犯罪人員。
5、 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要積極制定治安巡查、值班等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內部安全防范機制,加強對案件的防范控制,尤其是要防范黃賭毒案件的發生。
6、 乙方必須完善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監控點必須覆蓋到大門口、大廳、樓層過道、樓梯、通道和停車場等所有公共部位、區域。(監控錄象資料必須保存十五日以上)
7、 嚴格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前臺工作人員全部要培訓,持證上崗;加強入住登記、來訪登記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加強對旅館業入住外國人的管理,凡境外團隊入住,必須即使向公安機關報告。
8、 配合公安機關安裝并維護好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統,保證該系統的正常運行。
9、 乙方要嚴格按照《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規定,保證場所的硬件設施符合要求。
經營旅館應具備以下安全條件:
(一) 房屋建筑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 旅館位置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加油站的距離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三) 設置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四) 客房底層和樓層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戶、門頭窗有防盜裝置,門窗牢固,房門安裝暗鎖;設有貴重物品保險柜;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應當按照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制定的標準安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五) 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經公安部檢測合格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六) 客房每張床位的占地面積按照國家旅店業衛生標準執行;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0、 乙方要加強消防安全,保證各項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增強員工的消防意識和處置能力,及時消除消防隱患。
三、 附加條款
1、 本責任書甲方由屬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簽訂,乙方由旅館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如乙方責任人有變更,由繼任人負責。
2、 責任書一式兩份,屬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和旅館業各執一份,長期保存。
3、 責任書簽名蓋章生效后,雙方應按照約定各自履行相應職責,如有違反將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處理。
甲方: **酒店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篇4
為切實保證本所轄區各有關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規、技術規范,有效控制火險隱患滋生,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損失,保護公私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派出所與你單位簽訂20xx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如下:
一、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責任:
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
2、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3、開展社區消防工作,指導社區各單位、居民住宅區制定《防火公約》,落實社區防火、滅火措施;
4、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5、受理群眾舉報,依法查處轄區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轄區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責任:
1、認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
2、積極配合派出所和組織本單位員工、居民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在派出所和消防部門的指導下,開展防火、滅火和逃生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制定本單位《防火公約》,落實各項防火、滅火措施和消防工作責任制;
4、定期對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上報并進行整改;
5、組織本單位員工、居民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積極參與初起
火災撲救工作,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轄區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派出所:(蓋章)
所長簽字: 2x年 月 日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篇5
1、施工現場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黨史政領導干部負責保衛工作,有總、分包單位的工程,實行總承包單位負責的保衛工作責任制,建立保衛工作領導小組,與承包單位簽訂保衛工作責任書;各承包單位應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統一領導和監督檢查。
2、工程項目設立保衛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負責全面領導工作,安全負責人任副組長。
3、工地設門衛值班室,白天對外來人、進出車輛及特效進行登記,夜間值班巡邏護場;重點是倉庫、工棚、辦公室、塔吊及成品、半成品保衛工作。
4、加強對外地民工的管理,摸清人員底細,掌握個人的思想動態,及時進行教育,把事故消滅在萌牙狀態;非施工人員不得留在施工現場,特殊情況要經保衛負責人批準。
5、每月對職工進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開一次治保會,定期組織保衛檢查,并將會議、檢查、整改記錄存入資料內備查。
6、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設專庫、專管,非經項目經理批準,任何人都不得動用;不按此執行,造成嚴重后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7、施工現場建立門衛和巡邏護場制度,護場守衛人員要佩帶執勤標志。
8、更衣室、財務室及職工宿舍等易發案件部位要指定專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盜竊案件;嚴禁賭博、酗酒、傳播物品和打架斗毆。
9、鍋爐房、變電室、泵房、大型機械設備及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是現場的要害部位,制定具體措施,確保安全。
10、做好成品保衛工作,制定具體措施;嚴防被盜、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11、施工現場發生各類案件和災害事故,要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偵破。
責任人簽字:
施工項目:
自開工 年 月 日至竣工 年 月 日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篇6
學校治安安全關系到全校師生的安全和學習工作的展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學校治安安全的責任書,歡迎閱讀。
第一篇: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加強“平安校園”建設,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和學校穩定,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治安秩序,現就做好學校安全工作鄭重承諾如下:
一、積極落實本單位安全工作責任,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把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確保校園一方平安。
二、確保安全資金的投入,按規定配備各種安全設施、設備。
1、做好學校校舍建設及治理安全工作。不定期對校舍進行巡查和排查,特別是建筑時間較長的房屋要重點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向上級教育局和鎮辦公室報告,根據相關程序及時處理。
2、做好師生消防安全工作。對消防器材等各類安全設施定期檢查、更新;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砸炮、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進校;實驗室、電教室要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3、做好飲食中毒、傳染病、多發病的預防工作。注重飲食和飲水衛生,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種疾病的發生,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和保障措施,保證師生飲食安全。
4、做好校園治安治理和維護財產安全工作。重視學生宿舍、圍墻及學校供水、供電等配套設施的安全排查工作。加強對特種設備(鍋爐等)、危化品(化學藥品等)、重要財產(計算機等)的保管和防盜工作。對重大危險源和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
5、做好集體活動安全工作。組織學生參加集體活動,一定要事先經學校負責人研究,做出周密謀劃,嚴格組織,并有學校負責人或教師帶領。
三、定期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使師生能夠果斷、正確地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并定期組織師生進行演練,增強師生自救能力;制定各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若學校發生重大事件須立即根據相關程序向區教育局和區有關部門報告,同時,負責人要妥善處置,預防事態進一步擴大,不得謊報、瞞報、錯報。
四、要求全體教師轉變教育觀念,改進教育方法對比,嚴格禁止諷刺、挖苦、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堅決杜絕由此引起的學生出走、精神失常等惡性事件發生,切實保護學生心理安全。
申請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