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十篇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1
煙花爆竹屬于特種行業商品,為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占到批準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于20平方米;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季節性零售業戶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為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為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床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并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2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確保兩節期間(臘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為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鄉安監辦、派出所、工商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全鄉內煙花零售點進行選址和監管、打擊轄區內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各煙花爆竹經營點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戶必須統一到我縣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兩家單位進貨和配送。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持證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嚴禁試帆燃試放。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1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并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嚴禁私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范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安監辦存檔一份,經營戶留存一份。
王寶營子鄉安監辦 經營單位: 負責人:
負責人:X年XX月XX日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3
萬科社區居民大家好:
春節將至,為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確保我區20xx年度元旦、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保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簽訂責任書如下:
一、 未經許可,禁止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煙花爆竹;
二、 禁止個人燃放內筒型組合煙花、禮花彈、二踢腳和A類、B類等禁放品種及超標偽劣煙花爆竹;
三、 要按照說明用正確的方式燃放,不得酒后燃放,不在禁放地點及禁放時間段燃放;
四、 遇到違法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等行為要及時進行舉報;
五、 不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六、 不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七、 燃放時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八、 不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九、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特此通知,萬科社區的業主可以到社區居委會簽訂《順義區20xx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4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責任書
煙花爆竹屬于特種行業商品,為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占到批準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于20平方米;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季節性零售業戶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為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為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床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并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5
馬陵山鎮20xx年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標責任狀
為了切實有效地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確保我鎮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無事故,鎮政府與你單位(經營戶)簽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標責任狀:
一、你單位對轄區,包括行政職責、執法管理范圍內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確保無私產、私銷、私運、私儲煙花爆竹“四私”違法行為發生。
三、確保不發生任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
四、你單位要與下屬(管理)單位和組、戶及煙花爆竹合法經營戶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保證無“四私”行為,做到層層明確專人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專人與銷售點聯系制度、監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檔案制度,隨時掌握安全狀況,制止不安全行為,堵塞不安全漏洞,整改不安全隱患,不得出現失控現象。
六、經常進行煙花爆竹安全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銷售旺季及節假日期間隨時進行檢查。所有檢查都要有記錄,隱患整改要有當事人簽字,對拒不簽字或隱患期限內沒有整改到位的,可報請相關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證。
七、轄區、管理區的煙花爆竹銷售點必須堅持安全條件,建立專柜銷售,配備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嚴禁超量存放。達不到安全條件的,單位、村、組和專管人員有權禁止銷售,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重罰。超量存放的,對超量部分堅決予以沒收。
八、管理督促煙花爆竹銷售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經營操作規程,嚴禁煙花爆竹接近火、電、高溫和危險化學品等危險源;必須單獨設立儲存倉庫的,儲存量不得超標。督促經營人員及時參加安全培訓。
九、嚴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出讓、轉借或變相出讓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現,除重罰外,一律收繳《許可證》。
十、廣泛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的宣傳活動;轄區內不得銷售、燃放禮花彈等危險性較大的產品和超標產品。
十一、目標責任期: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馬陵山鎮人民政府 責任單位: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6
銷售煙花爆竹時保證:
一、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保證按規定到鄂爾多斯市土畜產品公司、鄂爾多斯市一眾公司、東勝區泰達供銷公司、東勝區神童炮廠批發進貨,保證不在其他地方進貨。
三、對于批發回的煙花爆竹在存放時保證加強安全管理,不發生任何事故。
四、保證做到不在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吸煙、使用明火或試放煙花爆竹,同時也不允許購買煙花爆竹的人在經營場所吸煙和試放煙花爆竹。
五、保證不銷售無市安監局、公安局封簽的產品,保證不銷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
六、保證在指定地點、攤位銷售。
七、如有違反,情愿接受處罰。
八、許可證號:
保證人:
20xx年X月XX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監局、批發公司、保證人各持一份。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7
為做好春節期間及20xx年度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遏制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確保我項目員工的人身安全和物業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安全燃放環境,為度過一個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作為金隅大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大成郡項目員工應該做到如下事項:
1.根據《xx市煙花炮竹安全管理規定》,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周邊燃放煙花炮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四)輸、變電設施;(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七)重要軍事設施;(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大成郡小區屬于豐臺區的禁放區域,禁止存放、燃放煙花炮竹。
2.按照《xx市煙花炮竹的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燃放,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炮竹的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八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3.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煙花炮竹,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的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炮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炮竹;(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炮竹;(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炮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人燃放煙花炮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4.嚴禁攜帶煙花炮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燃放中出現異常情況,不要馬上靠攏產品,等待一段時間再去處理。
公司員工應嚴格執行責任書中的內容,如有違反,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責任自負。
項目負責人(簽字): 員工(簽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8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避免和減少爆炸傷亡事故發生,保障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龍堌鎮關于煙花爆竹等爆炸危險物品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鎮政府研究決定對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責任倒查制度。現制定龍堌鎮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責任時間
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
二、責任主體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鎮分管領導、派出所長、安監站長、經貿中心、工商所長、管區書記及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各村(居)支部書記均為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三、責任目標
(一)派出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嚴格煙花爆竹運輸、燃放活動許可;二是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三是嚴厲打擊查處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等爆炸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活動;四是及時受理、查處安監、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移交的各類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危險物品刑事案件;五是依法嚴肅查處阻撓安監、工商、交通等部門正常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安監站。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一是抓好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嚴防停產企業開工生產,同時指導好生產企業做好現有庫存、生產成品、原料的管理工作,嚴防發生丟失、被盜和爆炸;二是抓好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程從事銷售、儲存活動;三是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市場的安全檢查,合理部署煙花爆竹臨時銷售攤點,嚴格銷售許可證發放;四是依法嚴肅查處違法生產、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等行為。
(三)工商所。負責對煙花爆竹銷售市場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肅查處無證照經營的煙花爆竹銷售商戶,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
(四)經貿中心。負責對涉及煙花爆竹爆炸危險物品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和管理。
(五)交管所。負責對運輸煙花爆竹的專用車輛進行路查,嚴格運輸專用車輛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全的運輸車輛依法予以處理。
(六)各行政村。負責轄區內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炸的檢查收繳工作,是與各農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和保證書,簽訂率達到100%.
(七)各企業、各部門要確保本單位無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四、獎懲措施
以責任時間內工作實績為依據,按照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由辦事處進行評定,獎優罰劣。
責任時間內凡因工作措施不落實,安全檢查不到位,導致轄區內發生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各責任主體要向政府說明情況并作深刻檢查,并視情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失職、瀆職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責任書不受責任主體變動的影響,責任主體變動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9
永豐路辦事處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責任書
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河北省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為確保我辦事處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根據辦事處領導指示要求,為實現“確保禁放點、銷售點、燃放點安全,全處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標,特制定本責任書:
1、辦事處安監辦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進行監管,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2、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市有關煙花爆竹的各項政策法規,做到安全經營,守法經營;
3、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經營,不售假制假、不非法販運和銷售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實行專人、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5、銷售人員熟悉并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各種基本知識和消防基本技能,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并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
6、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語和安全警示牌;
7、不將煙花爆竹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在經營場所內吸煙或使用煤氣灶、煤爐以及大功率電器,不在銷售現場試燃、試放;
8、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永豐路辦事處(章) 經營單位(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10
為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明確經營戶安全責任,保證經營安全,進一步規范我鎮煙花爆竹市場,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鎮政府領導指示要求,為實現“確保禁放點、銷售點、燃放點安全,全鎮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標,清江鎮安監所決定與已取得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戶簽訂安全責任書:
一、鎮政府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進行監管,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鎮政府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煙花爆竹的各項政策法規,做到安全經營,守法經營;
三、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經營,不售假制假、不非法販運和銷售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四、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實行專人、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五、銷售人員熟悉并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各種基本知識和消防基本技能,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并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
六、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語和安全警示牌;
七、不將煙花爆竹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在經營場所內吸煙或使用煤氣灶、煤爐以及大功率電器,不在銷售現場試燃、試放;
八、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清江鎮安監所(章) 經營單位(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