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租戶消防安全責任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下稱《消防法》)和《廣場消防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的規定,為確保廣場不發生火險和消除火險隱患,特制定廣場業主/租戶(下稱業戶)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確定業戶負責人為廣場層號商鋪/寫字樓的防火負責人,其責任如下:
一、建立本單元商鋪/寫字樓以防火責任人為主導,單元使用人和單元內工作員工共同參與的消防安全小組,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和《管理規定》等消防法規及條款。
二、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教育單元使用人和單元內的工作員工樹立防火意識,使用完電器、燃氣用具后開關(閘門)要關閉。
三、配備必需的消防設備器材,定期檢查維修,并在有效期結束前或使用后及時更換或填充材料。
四、經常對單元使用人和單元內員工進行消防知識以及火警發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學習,使其都能正確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定期對本商鋪/寫字樓內部消防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同時主動配合有關消防監督機關和物業服務中心對本單元消防工作的檢查、監督。
六、有義務參加和發動商鋪使用人員或公司員工參與消防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中心組織的消防演習及宣傳活動。
七、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在緊急情況下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火災發生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八、有責任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物業服務中心和消防機關調查火災原因。
九、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防火安全責任人所應有的權利、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保證本責任書的有效執行,對發現有違反上述條款造成火險或存在火險隱患等情況,物業服務中心有權追究責任人責任或按《消防管理規定》予以處理;本責任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該物業單位更換業主或租約終止時為止,業戶中間更換責任人則須另行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更換責任人未重新簽訂責任書的,其前任物業單位負責人承擔當然責任人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業主/租戶一份,管理公司一份。
責任單位:商業有限公司
區層號商鋪附火警電話:119
物業服務中心報警電話:
管理單位:
責任人:責任人:
電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