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責任書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兩個《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深入開展平安建設的意見》,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扎實推進新一輪平安丹陽建設的深入開展,根據中央五部委《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和《江蘇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組織領導與保障
(一)各鎮(區)黨委、政府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列入黨政綜合考核(不低于綜合考核總分的10%)。召開黨委會專題研究綜治與平安建設工作,聽取情況匯報,切實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黨政“一把手”為當地綜治和平安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其他領導承擔分管工作范圍內綜治和平安建設的責任。把領導干部抓綜治和平安建設工作的實績作為干部考核、晉職晉級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并制訂完善有關工作程序和操作辦法。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單位責任制以及警示制、一票否決制和領導責任查究制。
(二)充分發揮政法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政法隊伍。不發生在省、鎮江市有重大影響的司法腐敗犯罪案件以及政法干警犯罪案件。
(三)綜治委成員單位積極參與綜治和平安建設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落實創建責任,制定本系統參與新一輪平安建設的意見,指導本系統和所轄單位認真開展平安建設工作。綜治委各專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對專門工作有計劃有部署。深入開展聯系點共建工程,對基層綜治與平安建設工作給予指導和幫扶。
(四)各鎮(區)綜治和平安建設工作領導機構健全。鎮(區)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綜治委負責人,配備專抓綜治和平安建設的黨政副職領導。綜治委定期研究綜治工作,加強對基層綜治和平安建設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年度開展4次專項檢查或明查暗訪。
(五)加強各鎮(區)綜治辦(創建辦)建設。鎮(區)綜治辦行政編制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到位,常住人口5萬人以下的鎮(區)配備1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5萬人至10萬人的鎮(區)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10萬人以上的鎮(區)配備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加強鎮、村(社區)綜治辦的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有效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加強對綜治專職工作人員的培訓。
(六)加強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公路交巡警中隊和人民法庭等基層政法組織建設,人員配備、裝備設備及辦公用房符合上級規定。
(七)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組織網絡。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業務指導、調處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原則,健全工作機制。各鎮(區)建立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并規范運作,村(社區)全面建立調解室,村民小組以及有一定規模的企事業單位建立調解站,建立健全行業人民調解組織,廣泛建立調解信息員隊伍,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