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精選3篇)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 篇1
贈與合同(cac f gf),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一、社會捐贈合同與附負擔的贈與之區別 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為一定得給付為條件,或者說受贈人接受贈與后需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
1、受贈人有履行負擔的義務,贈與人可以請求其履行。目的性贈與情形中,受贈人的行為并非其義務,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只能根據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負擔是從贈與財產中所為的給付行為,其給付的通常是有財產價值的給付。但是,目的性贈與中,受贈人的行為未必是財產上的,例如為求學而所得的幫助,求學這一行為并不是所謂的財產上的給付。
二、社會捐贈合同與為公益事業目的的贈與合同之區別 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公益事業,自愿無償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的行為。其與社會捐贈合同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會捐贈是捐贈人基于對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為之贈與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性;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不是直接針對受助人,所以,從捐款的發生和使用情況來看,其不存在人身屬性。
2、合同性質不同。社會捐贈合同屬于特種贈與之中的一種,在法律適用上,多數援引民法典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特別法予之適用。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屬于社會公益捐贈,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三種特殊的贈與合同之中的一種。且法律上規定有特別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會捐贈合同過程中雖然牽涉三方關系人,但合同的主體是捐贈人和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被認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的主體是募捐人和捐贈人,而受捐助人僅被認為是受益人。
三、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系人之間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
1、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系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社會捐贈合同涉及三方關系人,涉及三種法律關系,即捐贈人與受捐助人之間的社會捐贈民法典律效果歸屬關系,捐贈人與募捐發起人之間的直接代理行為法律關系,受捐助人和募捐發起人之間的代理權授予法律關系。在我國實踐以及理論研究中,對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認識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認為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應為募捐發起人和捐贈人,筆者認為,如果將受捐助人排除在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之外,
首先,不利于保護受捐助人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體,那么其不能向后合同權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債權是不完全的,很難受到應有的保護,例如,合同中的撤銷權、解除權、代位權等都因其不是主體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國又沒有相應的規范保護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排除受捐助人的主體地位是不當之舉,把募捐發起人作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訂立合同等,則能更好的實現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
2、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系人的權利義務
(1)捐贈人的權利義務。
首先,捐贈人的法定撤銷權。除我國《民法典》中關于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外,當社會捐贈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實現時,捐贈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其次,捐贈人的法定解除權。“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因窮困而得解除是捐贈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權。
最后,對受捐助人適用捐贈財產的監督權。捐贈人對其財產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受捐助人應忍讓捐贈人對其的監督。捐贈人有接受政府和社會表彰的權利,有選擇是否公開捐贈行為的權利等等。捐贈人的義務: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2)受捐助人的權利義務。受捐助人的權利: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按社會捐贈合同之目的處分所贈財物的權利等。受捐助人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所捐贈財產用途之義務,接受捐贈人對財產使用監督之義務,保證募捐倡議及相關信息真實之義務等等。
(3)募捐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募捐發起人的權利是代為發布募集公告或倡議的權利,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依誠信原則,披露受捐助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權利等等。募捐發起人的義務是親自代理募捐之義務,盡勤勉和忠實義務,積極行使代理權限,擔保信息可靠真實之義務,基于誠信原則,披露捐贈財產使用情況之義務等等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 篇2
贈與人(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 ,并與乙方達成以下贈與協議。
第一條 乙方獲自甲方的贈與只得用于 ,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條 甲方于每年至分兩次向乙方無償贈與人民幣各 元整。
第三條 前述贈與自 年 計日時至 時止。
第四條 合同履行其間若乙死亡,可繼承其受贈者地位。
第五條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所獲贈與的使用,若乙方不當使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條 如乙方疏于 甲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 篇3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人將其房屋贈與受贈人,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條 贈與房屋狀況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規格: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積: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該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給_________(姓名)使用。
第二條 受贈人的義務
受贈人取得贈與房屋所有權,不得解除與_________的租賃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動提出終止租賃合同。
第三條 贈與房屋的交付
贈與人與受贈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到房地產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第四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贈與房屋尚未交付時,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可以變更或終止合同。但可以適當賠償受贈人因相信贈與人贈與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條 贈與的撤消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1)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仲裁庭申請仲裁。
第七條 合同的補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