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贈與合約(個人)(通用3篇)
標的物贈與合約(個人) 篇1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_____________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的用途
乙方接受贈與_____________ 后,乙方不得將受贈的出售、出租、外借或挪作他用,并應委任管理員妥善保管贈與標的物且費用自負。
第三條 贈與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標的物交付與乙方。
第四條 合同的撤銷
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受贈標的物或未履行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甲方有權撤銷此贈與合同。
第五條 其他規定
乙方如欲解散協會,應根據甲方的指示處理其所受贈的標的物。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20__贈與合同模板【二】贈與者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事宜締結契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于乙方屆至第二條所列的期限時,贈與乙方_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____套。
第二條 本贈與契約因乙方結婚期限的屆至而生效。
第三條 乙方結婚時,甲方應于一個月內購得_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____套贈與乙方。
第四條 甲方于乙方尚未屆至第二條所列的期限前死亡時,本契約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標的物贈與合約(個人) 篇2
需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序號標的名稱規 格 型 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元)金 額(元)備注
注:本合同不含稅金額為元,稅額為元,總價款為元(包含13%的增值稅),總價款含運費,不變價。
第二條、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產品自帶出廠產檢驗合格證書和檢驗報告,需方應在收貨后的15日內自行組織驗收并書面提出異議,如超過15日的,視為貨物驗收合格。
第三條、供方對質量負責的件及期限:按國家標準執行,質量三包,質保期一年。
第四條 、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電纜盤供方回收,需方用完貨物通知供方回收工作由——負責,需方有保管電纜盤義務,如電纜盤系需方人為破壞無法回收的則賠償相應損失。回收時間為到貨一個月,若供方不按時回收則一個月后需方自行處理。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隨貨有出廠產品合格證和檢驗報告。
第六條 、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南寧市江南區淡村路5-18號(含運費,不含卸車費)。
第八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擔:供方送貨至需方指定工地,卸車費由需方承擔。
第九條、貨權轉移:雙方同意,貨物出廠即視為供方的貨物所有權轉移給需方。
第十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按國家標準驗收,如有異議,雙方協商解決,以最終確認函為準,對供方確認函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否則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后,預付款30%,貨到工地5個工作日付到總貨款的60%,余下40%貨款需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清;憑稅率為13%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
第十二條、本合同解除條件:貨到工地,驗收合格,結清貨款,質保期滿后,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按國家民法典執行,如有一方違約,拖欠貨款部分的違約金,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付,律師費、差旅費等因訴訟發生的支出,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四條、送達方式:各方承諾,本合同落款處所列聯系方式,為各方有效送達方式,如發生爭議、訴訟的,以合同落款處的送達地址為準,如一方變更送達地址,需書面變更及提供新的有效送達地址,否則原地址仍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供方及需方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需方應附有效經營、身份證件復印件,隨加蓋簽字、蓋章合同一并提交供方,否則供方有權不予發貨。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貳份,供方持壹份,需方持壹份。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供 方
供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稅 號:
開戶銀行:
賬 號:
需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稅 號:
開戶銀行:
賬 號:
標的物贈與合約(個人) 篇3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的規定,是買賣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因為買賣合同是指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是支付價款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讓與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基本問題,關系著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實現。一旦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于買方后買方拒付價款或者遭遇破產,賣方就將受到重大的損失。除非賣方保留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在標的物上設定了某種擔保權益。否則,一旦買方在付款前破產,賣方就只能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其所得可能會大大少于應收的價款。因此,討論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主要就是弄清標的物所的權轉移的時間。
一、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條文,不是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這從本條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對此作了約定的,除非有關法律針對特殊領域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有專門的規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中就要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各國對此問題也同樣允許當事人自由作出約定。例如,按照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7條的規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中,貨物的所有權應當在雙方當事人意圖轉移的時候轉移于買方,即所有權何時轉移于買方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401條也規定,貨物所有權可按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方式和條件從賣方轉移于買方。大陸法系各國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確定了允許買賣雙方約定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當事人的約定也是允許的。本條的規定承繼了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對此問題的態度應當是不言自明的。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另外約定,可以是約定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或者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買受人支付標的物的價款后轉移等等。“法律另有規定”,在我國目前主要指的是有關法律規定一些特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辦理完法定手續后,才能轉移,如不動產產權過戶登記等。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律要確定一個一般性的原則。
這也是法律應當承擔的功能。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有關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的時候,就要適用這個一般性的原則。本條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國在制定民法通則以前,理論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要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對于特定物,其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對于種類物則自交付時起轉移。理由是對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對該物仍有處分權,可能發生出賣人另行出賣等損害買受人利益和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情況。而種類物為可替代之物,買受人不必擔心標的物取得問題。后來起草民法通則時認為,盡管規定特定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具有穩定買賣關系和保障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作用,但是買受人在標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不僅不能實際利用標的物,反而在承擔與所有權有關的義務和責任,加重了其承擔。規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時起所有權轉移買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護買受人債權的作用。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為交付之時。
本條對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規定承繼了民法通則確立的原則,因為自民法通則實施以來,這一原則在合同實踐中并不存在問題。合同法如此處理,也是保持法律穩定性、連續性的需要。
關于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在國外立法中存在著不同的處理方式,比較有特色的有以下幾種:
(一)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
在英國的貨物買賣法中,貨物所有權的問題與貨物的的風險承擔、對貨物的保險利益以及發生違約時可能采取的救濟方法等有著密切的聯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問題。它區別特定物的買賣與非特定物的買賣這兩種不同情況,對所有權轉移的問題加以規范。
1.特定物的買賣。前面提過,特定物或者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中,貨物的所有權應當在雙方當事人意圖轉移的時候轉移于買方。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則法院可根據合同的條款、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以及當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訂約雙方的意圖。一般來說,法院應依據的規則是:(1)凡屬于無保留條件的特定物買賣,如果該特定物已處于可交付的狀態,則貨物所有權在合同訂立時即轉移于買方,至于付款時間或者交付標的物的時間是否在其之后,則是無關緊要的。(2)如果賣方還要對貨物做出某種行為,才能使之處于可交付的狀態,或者該物定物已處于可交付狀態,但賣方仍須對貨物進行稱重、丈量、檢驗或者其他行為,才能確定價款,則要等到以上這些行為完成并在買方得到有關通知時,貨物所有權才轉移于買方。
2.非特定物的買賣。非特定的貨物通常是指僅憑說明進行交易的貨物。按照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凡屬于說明買賣未經指定或者未經特定化的貨物,在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權不轉移于買受人。所謂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一般地說,如果按照合同的約定,賣方以把貨物運交買方為目的而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而又沒有保留對貨物的.處分權,則可以認為賣方已經無條件地把貨物劃撥于合同項下并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
(二)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
美國在此問題上不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買賣。統一商法典確立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在把貨物確定在合同項下以前,貨物的所有權不轉移于買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貨物所有權應當于賣方完成其履行交貨義務時轉移于買方,而不管賣方是否通過保留貨物所有權憑證(如提單)來保留其對貨物的權利。因為按照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一般只起到擔保權益的作用,即以此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擔保,但這并不影響貨物所有權按照該法典的規定轉移于買方。可見,美國確立的所有權轉移的原則是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標準的。
按照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貨物所有權轉移于買方的時間主要應當區別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1.貨物需要賣方運交買方。當合同要求或者授權賣方將貨物發送給買方,但并未要求賣方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時,所有權在交付發運的時間和地點轉移至買方。當合同約定在目的地交貨時,所有權在賣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時轉移于買方。
2.不需要移動貨物即可交付的。有時賣方可能已經把貨物交給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貨物存入倉庫而讓買方到指定的倉庫提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應當交付所有權憑證,則貨物的所有權就在賣方交付憑證時轉移于買方。如果合同訂立時貨物已特定化,且無需交付所有權憑證,則貨物的所有權就在合同訂立時轉移于買方。
(三)德國民法典的規定
德國法認為,所有權的轉移是屬于物權法的范疇,而買賣合同則屬于債法的范疇,買賣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效力。依照德國法,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符合下列要求:如讓與動產的所有權,必須由所有人將物交付于受讓人,并就所有權的移轉由雙方成立合意。在賣方有義務交付物權憑證的場合,賣方可以通過交付物權憑證(如提單)而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于買方。如受讓人已占有此動產者,僅須讓與所有權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者變更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四)國際條約
對買賣合同影響最大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條規定,該公約不涉及買賣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公約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以及買賣合同對第三人貨物所有權產生的影響等問題,一概沒有作出規定。這主要是因為各國關于所有權轉移問題的法律分歧較大,不容易實現統一。所以,在擬訂公約的過程中,各國代表都不同意對所有權轉移的問題作任何具體規定。
(五)國際貿易慣例
在國際貿易慣例中,只有國際法協會制定的關于cif合同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與條件作了規定。該規則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國際貿易慣例,包括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都沒有涉及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根據《華沙—牛津規則》第6條規定,除賣方依據法律對貨物享有留置權、保留權或者中止交貨權外,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就是賣方將有關單據交到買方掌握的時刻。這里的單據指的主要就是提單。雖然該規則只是針對cif合同的特點制定的,但一般認為這項原則也可以適用于賣方有提供提單義務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與賣方有義務提供提單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紹可以看到,國際上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這個重大問題的規定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各國的規定都受著本國社會經濟狀況以及法律背景的影響。我國合同法對此問題在參考借鑒其他國家規定的同時,根據我國的情況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