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性質論述范文(精選3篇)
贈與合同的性質論述范文 篇1
范X 民法典頒布之前,盡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并運用于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民法典頒布以后,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民法典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民法典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性合同。據筆者的了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①。
2、民法典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
②。
3、民法典第186條
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即成”,因而是性合同
③。
4、民法典第188條關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民法典對于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合同的效力較弱,如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合同
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民法典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性合同
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性合同
⑦。其依據來自于對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系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并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性合同為例外
⑧。該觀點認為民法典并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或者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性合同;其余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于:
1、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
⑨。
2、民法典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于實實在在的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民法典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于從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茍同。筆者在此結合民法典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民法典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并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合同的結論
⑩。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民法典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于“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并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于民法典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39;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并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并轉移的;
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
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
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
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于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于在
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民法典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者如何從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系。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民法典者提供參考。
(三)民法典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說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說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于一般情形,由于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
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一方面又將合同的本質特征,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么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
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后,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后述情況下,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民法典第189條是對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占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民法典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性合同。筆者傾向于后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并產生兩個法律后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民法典并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性合同,民法典意見第128條關于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后,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民法典總則第42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范。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后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于民法典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日本人紀平孝訴____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復》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
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于故意反悔;
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贈與合同的性質論述范文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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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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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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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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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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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_______________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2、贈與物的交付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交付,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3、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4、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贈與合同的性質論述范文 篇3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____________,自愿贈與乙方____________,并就具體贈與事宜與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欲贈與乙方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與生效的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的履約期限
甲方應于乙方成就第二條約定的條件之______日起內向乙方交付第一條所陳述之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同的解除
若甲方于乙方成就第二條所陳述條件之前死亡,則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五條乙方不得為了獲取甲方所贈__________________而采用不正當手段促成條件成就,否則視為條件未成就,甲方不負贈與義務。
第六條若乙方有前述不正當行為,甲方將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交付____________給乙方,則乙方可限期甲方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乙方有權請求甲方交付相當于__________________價值的貨幣。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