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全文
貨運物流實用手冊為了明確水路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港口經營人與作業委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限,以及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與其代理人之間的關系,維護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和港口作業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水路貨物運輸規則。1995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布;1995年9月1日實施。今天第一范文網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水路貨物運輸相關規則全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和參考!
水路貨物運輸規則
第一章、總則.
貨物運輸工作,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我國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新的發展時期的總任務,加強黨的統一領導,堅持“安全質量第一”方針,堅持計劃運輸、合理運輸和負責運輸,改進運輸管理,確保運輸質量,提高運輸效率,主動加強內外各方面的社會主義協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貨物運輸任務,當好先行,以適應國家實現四個現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規則是確定承運人(水運企業)和托運人(發貨人和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責任界限的基本規則。全民所有制的水運企業(包括租用外輪)在國內的貨物運輸,除香港、澳門與其它港口間貨物運輸,以及水陸聯運、軍事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郵件運輸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集體所有制水運企業可參照執行。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航運局,可根據本規則規定的原則,制訂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第一章基本條件
第一條、貨物運輸分為整批、零星和集裝箱。
一張運單的貨物重量滿30噸或體積滿34立方米,應按整批貨物托運,不足此數的按零星貨物托運。
使用集裝箱運輸的貨物,每張運單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辦理的集裝箱運輸,可以辦理兩個以上收貨人的拼箱運輸。危險貨物和易污染、損壞箱體的貨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裝箱運輸。
第二條、按一張運單托運的貨物,運輸條件必須相同(包括發貨人、收貨人、超運港、換裝港、到達港等項)。
易腐、易碎、流質貨物、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以及性質不同、運輸條件不同、不能混裝的貨物,不能用一張運單托運。個人托運的物品中,不得夾帶有危險品、流質品、易腐品、貴重品(如手表、照相機、金銀首飾等)、貨幣、有價證券和各種票、證。
第三條、承運人應在規定的運到期限內,將貨物運抵到達港。貨物運到期限的計算,從貨物承運次日起至運抵到達港卸船時止。包括:起運港發送時間5天;每一換裝港的換裝時間7天;運輸時間按各線運價里程除以規定的運輸速度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因自然災害、水上救助、等候通過船閘等原因所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運輸速度規定如下:
交通部直屬水運企業船舶:
沿海:200海里/天;
長江:上水150公里/天;下水300公里/天。
各省(市、自治區)船舶:
沿海:150海里/天;
內河:上水80公里/天;下水150公里/天。
非機動船舶的運輸速度,由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另訂。
第二章、運輸計劃
第四條、水路貨物運輸,實行計劃運輸。
整批貨物以及全月累計托運量滿100噸的零星貨物,發貨人應于每月13日前,向起運港提出下月貨物托運計劃(附表一)。超過500公斤的劇毒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危險貨物,應提出月度托運計劃。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拖帶浮物、笨重、長大貨物,不論數量多少,均應提出月度托運計劃。
起運港應于當月28日前將核定的下月度運輸計劃通知發貨人。
第五條、承托運雙方應根據物資合理運輸辦法和水陸合理分工,切實避免:同一物資的對流運輸,過遠運輸,迂回運輸,重復運輸和違反水陸分工的不合理運輸。
第六條、月度運輸計劃確定后,承、托運雙方應當共同負責,嚴肅、認真地貫徹執行。要本著先計劃內、后計劃外,先重點、后一般,以及均衡運輸的原則組織運輸。
對已進入港口的貨物,由于承運人的原因,當月未運出的,港口應在次月優先發運,發貨人不再辦理托運計劃手續。
救災、搶險、政府指令急運的物資,不受計劃限制。
遇有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貨人提出要求,承運人可采取停裝、限裝措施。長江、內河航區內貨物的停裝、限裝由航運管理局決定;沿海航區內貨物的停裝、限裝由港務管理局決定;跨航區和外貿出口貨物的停裝、限裝由交通部決定。采取停裝、限裝措施時,應預先通知有關部門。解除時也應通知。
第七條、發貨人要求變更運輸計劃或計劃外運輸時,應向起運港提出貨運變更計劃表(附表二)或補充計劃表(表式同托運計劃表)。
運輸計劃只能變更一次,補充計劃不辦理變更。
第三章、托運和承運
第八條、發貨人托運貨物,應向起運港提交貨物運單(附表三)。歷史文物,稀有、珍貴物品,尖端、精密儀器,應單獨提交運單。一件貨物的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藥材、百貨、工藝美術品等,應在提交運單時詳列品名。個人托運的生活用品須提出物品清單(附表四)一式兩份(一份留起運港存查,一份隨貨遞交到達港)。
貨物運單要填寫清楚,收貨人的地址要真實、確切,填寫的發貨符號要與貨件上標明的相符,不得省略;貨物名稱要寫具體品名,如品名過繁,填寫有困難時,可填寫運價分級表規定的概括名稱。
根據中央及省(市、自治區)規定禁運、限運以及需辦理海關、檢疫、衛生、公安等各項手續的貨物和應隨附有關證明文件的貨物,發貨人應將隨文件運單同時提出,并在運單內注明文件名稱。個人托運的搬家物品應提出戶口遷移證明。有關貨物調撥單據,可隨附于運單,由到達港交收貨人。
對個人托運的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必要時可會同托運人開箱檢查,核實內容。
第九條、發貨人托運貨物應按毛重確定貨物重量。對笨重、長大貨物,應列明每件貨物的重量、長度和體積,并應在貨件上標明。
承運人對發貨人確定的貨物重量,可以進行抽查,如實重超過填報重量時(在規定的衡器公差率以內,不作為超過),超過部分費用加倍計收,并收取衡量費;實重少于填報重量時,費用應按實重計收。
承運人對散裝貨物,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負責原來、原轉、原交。對整船散裝貨物,承運人可根據發貨人的要求提供船舶水尺計量的噸數,作為發貨人確定的重量。
港口、船舶對散裝貨物,原則上應分貨種、分收貨人單獨堆放,單獨裝載。如限于條件,同貨種但不同收貨人的貨物混同堆放、裝載而發生的增減量,按運量比例分攤。
一船裝運同貨種但不同收貨人的散裝貨物,船舶到港后,港口應召集各收貨人共同協商計量分劈辦法。
第十條、散裝貨物和無包裝、不成捆的貨物(有色金屬錠、塊除外)只按重量運,不計件數。其它貨物按件數和重量承運,但每件貨物的體積不得少于0.01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公斤。包裝成捆的計件貨物不計捆內細數。
第十一條、貨物包裝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國家未規定標準的,應符合交通部規定的貨物包裝要求。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貨物,起運港為防止物資損失,可根據具體情況不予承運。對一批貨物中個別包裝需要加固的,應由發貨人加固、整修、并編制普通記錄隨貨同行。
需要隨附備用包裝的貨物,發貨人應提供一定數量的備用包裝。備用包裝免費運輸。
貨物在中轉、換裝過程中,發生包裝破損,港口應積極整修,但港口不能解決的整修材料和技術條件,應由托運人解決。包裝整修費用由到達港向收貨人結算。由于港口操作不當而發生的包裝整修費用免收。
第十二條、按件托運的貨物,發貨人應在貨件兩端涂刷、粘貼運輸標志(附表五),不易涂刷、粘貼的應拴掛運輸標志。使用集裝箱運輸的貨物,免制運輸標志,但應在運單“發貨符號”欄內注明集裝箱號。
運輸標志內容包括:運輸號碼(或發貨符號),到達港,收貨人,貨物總件數,起運港。在某些直達航線和一條龍運輸線上,也可采用包括到達港、收貨人和發貨符號的“一標三用”的簡明標志。
運輸標志應用鋼筆、毛筆填寫,不得用鉛筆填寫,字跡要明顯、清楚。
不易制作標志的貨物,應使用油漆在貨件上刷制簡明發貨符號。
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免制運輸標志:
1.同一發、收貨人,裝運整船、整艙直達運輸的貨物。但對同貨種不同品類、到達港需要分卸的貨物,發貨人應提供隔貨設施。
2.使用原包裝出口,到口岸不再變換包裝的外貿出口貨物。
發貨人應根據貨物性質按照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制作包裝儲運指示標志(防潮、易碎、不得倒置等)。
使用舊包裝運輸的貨物,應將舊標志涂掉。
第十三條、發貨人應在港口承運貨物的當日一次付清運費、換裝費和起運港的港口費;延期交費時,應按規定交付滯納金。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其它費用,由墊付港填寫墊款通知單(附表六),隨貨同行,由到達港向收貨人補收。
承運人補收各項運輸費用,差額超過一元的,應填寫運雜費訂正單(附表七),多退少補。退補期限不超過180天。按船舶水尺計量的散裝貨物,發生重量短少或溢余時,運輸費用互不補、退。
第十四條、發貨人應按起運港簽認的貨物運單,按指定的日期和地點將貨物集中進港。起運港應按運單認真驗收。貨物由起運港驗收完畢(發貨人自行裝船貨物由裝船完畢),起運港在運單上加蓋港口日期戳時即為承運。
第四章、裝卸和運輸
第十五條、承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狀態,選配船舶,并須保持船舶技術狀態適于航行;貨艙干凈,適于裝貨,并備有相應的墊隔物料。
第十六條、在港口的碼頭、錨地和浮筒進行的貨物裝卸工作,由港口負責。港口應備妥相應的勞動力、裝卸機械和工屬具,組織好保證安全質量的防護措施,并嚴格遵守有關貨運質量標準、理貨交接責任制和技術操作規程等規定。
第十七條、下列范圍內的整船裝運的貨物,經承運人同意,托運人可自理裝船或卸船作業:
1.在托運人的專用碼頭;
2.由托運人自行聯系使用公用碼頭或借用其他專用碼頭;
3.在托運人自行選定的自然坡岸或水域。
托運人自理裝船或卸船作業,應組織好勞動力,備妥相應的機械和工屬具,遵守船方對裝卸、積載的技術指導。如因勞動力不足,商請港口支援時,也視同托運人自理裝卸。
托運人自理裝船或卸船的貨物,貨運手續均由所在港口統一辦理,并在運單上加蓋“自理裝船”或“自理卸船”戳記。
第十八條、對商定由托運人自理裝船或卸船的貨物,承運人應及時取、送船舶和進行裝卸、積載作業的技術指導,并同托運人商定技術設備和安全防護等事項。托運人應按商定的時間完成裝卸作業。為加速船舶周轉,可由承、托運雙方協商簽訂合同,實行船舶速遣獎金和滯期費辦法。
收貨人自理卸船后,應將貨艙清掃干凈。對裝運活動物、污穢品等貨物的貨艙、甲板,應按船舶要求進行洗刷。如上述清掃、洗艙工作由船舶式港口進行時,收貨人應按規定支付費用。
第十九條、對發貨人自理裝船的計件運輸的貨物,承運人應選配有貨艙船舶裝運,貨物裝妥后,由發貨人按艙進行施封,施封材料自備,并將艙封數目、印文、材料品種,在運單“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對不施封或甲板上裝載的貨物,發貨人可派員押運。
船舶在航行途中應注意維護艙封完整,但遇海損事故或其他必要情況時,可以拆封啟艙,進行必要的處理,并記入航行日志,到港后即會同港口編制有關記錄。
第二十條、托運自理裝船或卸船的貨物,按下列辦法交接:
1.起運時由發貨自行裝船施封,到達時由港口卸船的貨物,到達港應同船舶、收貨人共同拆封。對卸入港口庫場的貨物,應由收貨人和到達港共同監卸計數。
2.起運時由港口裝船,到達時由收貨人自理卸船的貨物,由船舶同收貨人計數交接。
3.起運時由發貨人自行裝船施封,到達時由收貨人自行卸船的貨物,由船舶與收貨人憑艙封交接。
托運人自行派員押運的貨物,不辦理交接手續。托運人認為可以不封艙、不押運的貨物,可憑裝載現狀交接。
第二十一條、托運人自理裝船或卸船的貨物,發生貨損、貨差事故時,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1.起運時由發貨人自行裝船,到達時由港口卸船的貨物,船艙完好,艙封完整或裝載現狀完好,發生貨差時,由發貨人負責;發生貨損時,除證明屬于承運人責任造成者外,均由發貨人負責。
2.起運時由港口裝船,到達時由收貨人自理卸船的貨物,發生貨差,由承運人負責;發生貨損,除證明屬于收貨人責任造成者外,均由承運人負責。
3.起運時由發貨人自理裝船,到達時由收貨人自理卸船的貨物,船艙完好,艙封完整或裝載現狀完好,發生貨差由托運人負責;發生貨損,除證明屬于船舶責任者外,均由托運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各水運企業租用外輪參加國內沿海運輸時,應統一由中國外輪理貨公司代船方辦理理貨業務和交接手續,并按規定計收理貨費。
第五章到達和交付
第二十三、條貨物到達港口后,由到達港指定卸貨地點,并向收貨人及時發出到貨通知,在貨票內注明通知時間。
單位提貨,提貨人應在提貨單上簽章并加蓋公章(或憑單位介紹信);個人提貨,憑本人工作證或其他證件,并在提貨單上簽章。
收貨人應及時組織提貨,并在收貨當時驗收貨物,付清港口費用和按規定到付的運輸費用或中途墊款。
從到達港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催提、查找,滿30天(個人托運的生活用品和搬家貨物滿60天)仍無人提貨、拒絕提貨或超期不提的貨物,港口可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對拒提或超期不提的貨物,也可以進行轉棧,并按規定計收轉棧費和貨物保管費。對性質不宜保管的貨物,由港口及時適當處理。
第六章變更運輸
第二十四、條對承運后的貨物,遇有特殊原因,托運人可向到達港或換裝港提出變更到達港或變更收貨人;但同一運單的貨物不得變更其中的一部分。對違反合理流向、違反運輸限制的貨物,不辦理變更。貨物發運前,可向起運港提出取消托運。
托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時,應商得承運人同意后,提出貨物變更運輸要求書(附表八)并隨附領貨憑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由于承運人原因,要求變更運輸時,必須征得托運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因航道障礙、海損事故、自然災害,貨物不能運抵原到達港,或執行國家命令變更運輸時,承運人可以改變到其他港口卸貨,并及時通知托運人提出處理意見。
變更運輸后的運輸費用,由變更后的到達港向收貨人按實結算。
第七章特種運輸
第二十五、條散裝液體,只限于整船、整艙運輸,由發貨人自行確定重量。托運人要求在兩個以上地點裝貨或卸貨時,其計量分劈工作以及重量差數,均由托運人自行負責處理。
承運人應按運輸計劃確定的品種派船運輸,在裝運前,由發貨人驗艙,合格后方可裝運。
下列情況由托運人負擔洗艙所發生的費用:
1.發貨人臨時變更計劃內的液體貨物;
2.特殊液體貨物(如航空汽油、煤油、變壓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艙;
3.裝運特殊污穢油類(如煤焦油)或其他液體貨物,卸后須經洗刷,恢復船艙干凈;
4.其他非承運人責任而發生的裝前洗艙和卸后洗艙。
第二十六條、拖運木(竹)排,發貨人應按承運人批準的單排數量、規格和技術要求編扎牢固,并將編扎后的實際規格在運單內注明。
木(竹)排在拖運途中,屬于木(竹)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散排或部分漂失,由發貨人負責,其運費按下列規定退補:部分散失時,運費不退;全部散失時,退還由木(竹)排散失起的未運區段運費。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木(竹)排散失,除退還散失部分全部運費外,并須支付清漂費和扎排費。
第二十七條、拖帶水上浮物和船舶,發貨人應在運單內注明被拖物的噸位、吃水及長、寬、高度和抗風能力。發貨人如須在被拖船舶和浮物上加載貨物,應征得承運人同意。
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被拖物的損失,由承運人負責賠償;屬被拖物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托運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每件貨物重量或長度超過下列標準的,應按笨重、長大貨物托運:
一、交通部沿海直屬水運企業:重量3噸,長度12米;
二、長江航運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沿海水運企業:重量2噸,長度10米;
三、各省(市、自治區)內河水運企業:重量1噸,長度7米。
裝載笨重、長大貨物(包括其他貨物)所需的特殊加固襯墊、燒焊、捆扎材料和人工,由發貨人負責;卸船時由收貨人拆除。如裝載時因技術要求須改變船上裝置時,卸船后應由收貨人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下列10類貨物均屬于易腐貨物(包括易變質貨物):(1)鮮蔬菜類;(2)鮮水果類;(3)鮮魚介、鹵魚、藻類;(4)鮮肉類及動物油脂;(5)鮮冰蛋類;(6)鮮乳、乳酪類;(7)鮮薯類;(8)濃縮膠乳;(9)冰;(10)性質極易腐壞變質的其他貨物。
發貨人托運易腐貨物和有生動、植物,應在貨物運單內注明容許的運到期限和運輸要求。起運港應認真審查,如同意承運,應盡快組織配船裝運。到達港應盡快組織卸船交付。
須使用次藏船裝運的易腐貨物,發貨人和承運人應在提送、平衡月度托運計劃時確定。并同時商定冷藏溫度。
承運人對承運的有生動、植物,應保證航行中所需淡水供應。對所供淡水,江、河運輸免費,海上運輸照章收費。
運輸有生動物所需飼料由托運人自備,免費運輸。
一般貨船裝運易腐貨物發生變質或有生動、植物發生死亡、枯死,證明系承運人責任逾期運到或因積載、操作不當而造成的;冷藏船裝運易腐貨物發生變質,證明系船舶沒有保證所商定的貨艙溫度而造成的,均應由承運人負責,其他由托運人自行負責。
第三十條、在運輸過程中需要飼養、照料的有生動、植物以及其他按規定需要押運的貨物,發貨人必須派押運人員。其他貨物,托運人要求押運的,須經承運人同意。
發貨人應在運單內注明押運人員的姓名和證件,押運人員應遵守船舶的有關規定。
押運人員隨貨乘坐貨輪、貨駁,按五等艙位購票,乘坐客貨班輪按所乘艙位購票。
押運人數由承運人確定。
第三十一條、托運涉外物資(指外國駐華使領館、團體和個人所使用的物品,國際禮品、展覽品等),尖端保密產品,稀有珍貴物品和歷史文物,發貨人應向起運港聲明,在運單上填寫具體品名,并在“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注意事項。起運港要在運單及有關單證上加蓋紅色“特運”字樣。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特運”貨物,應加強驗收、保管、交接工作,注意保密,認真做好裝卸和運輸工作。
第三十二條、托運人要求包船、包艙運輸的貨物,按船舶或船艙的載重噸位計算運費(規定減載的季節或航段,應按核定的減載噸位計算)。
承運人利用包船、包艙的空余噸位加載其他貨物時,應在包船、包艙的號位中扣除加載貨物的噸數。
第三十三條、集裝箱運輸貨物,應由裝箱單位負責施封,并將鉛封印文記明在運單“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承、托運之間憑鉛封交接,鉛封完整,箱體完好,拆封時,發現貨物殘損、短少或內貨不符,由施封單位負責。
第八章海江河聯運
第三十四、條全民所有制的水運企業和有條件的集體所有制的水運企業,可參加海江河聯運。
辦理海江河聯運的港口和換裝港口,由交通部直屬水運企業和各省(市、自治區)主管水運部門提出報交通部批準公布(附表九)。
同一航區內的同水運企業經營的各條航線之間,不能辦理聯運。
第三十五條、下列貨物不能辦理海江河聯運:
一、易腐貨物;
二、有生動、植物;
三、爆炸品、劇毒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放射性物品、一級危險貨物(農藥除外);
四、單件貨物重量超過換裝港和到達港起重能力的貨物(附表十);
五、木(竹)排、拖帶浮物和散裝液體貨物(特定航線除外)。
不能辦理聯運的和到達非聯運港口的貨物,經事先征得有關港口的同意,可代辦中轉。
第三十六條、海江河聯運貨物的運費,由交通部直屬企業船舶運輸的,按規定的運價率減15%計算;由地方企業船舶運輸的,其運價率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已訂有特價的貨物,按運價較低的費率計算。
海江河聯運貨物的換裝費,一律實行包干。兩個區段之間計收一次換裝費,三個區段之間計收兩次換裝費。
第九章貨運事故處理
第三十七、條貨物承運后,發生貨損、貨差事故,承運人應負責賠償,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除外:
1.自然災害;
2.貨物的自然特性(內部變質、干枯、干裂、生銹、自燃、自然減量等)或潛在缺點;
3.從外表不能發現的包裝缺點,或外部包裝完整,原封未動,而貨物實際品名、規格、數量不符;
4.托運人本身的責任。
由于托運人原因造成承運人的損失,托運人應負責賠償。
對于海損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應根據海事裁定,屬于承運人的責任事故,由承運人負責賠償;非承運人的責任事故,免除承運人償賠責任。裁定由承運人負責賠償的海損事故案件,屬于全民所有制水運企業承運的,應照實賠償;屬于集體所有制水運企業承運的,其賠償額不超過交通部頒發的關于海損賠償最高限額的規定。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2)條
第三十八條、遇到海損事故,承運人應在就近港口,主動取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邀請有關物資單位參加,共同采取搶救措施,積極防止擴大物資損失。
第三十九條、到達港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過程中發現貨損、貨差事故,應即會同收貨人編制貨運記錄(附表十一)。對于川江和某些內河港口,由于倉庫不足,河心裝卸作業多,在交付當時發生件數短少,但到達港和收貨人雙方不能落實貨差的具體品名時,可以在付貨日起7日內落實,補編貨運記錄,逾期不再編制。
對于需要承運人證明的其他事項,可編制普通記錄(附表十二)。
需要鑒定貨損程度的原因時,承、托運雙方應聯系有關部門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托運人對貨運事故索賠案件,應按期向到達港(貨物發送前發生的事故應向起運港)提出賠償要求(附表十三),隨附貨物運單、貨運記錄和必要的證明文件。
貨物滅失按滅失貨物的價值賠償,貨物損壞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價值或修理費賠償。貨物的價值按起運地的調撥價加運費、包裝費計算(如調撥價格中已包括包裝費用的,不另加)。
受理賠償要求的港口應在60天內答復要求人。
滅失貨物賠償后又找到原貨時,應物歸原主,收回賠款。
為處理貨運事故,需要補送、調運貨物,免收一切運輸、裝卸費用。
貨運事故的賠償款額,整批貨物不滿5元,零星貨物不滿1元的,免賠;但對個人物品的賠償不能免賠。
第四十一條、對連續運輸的糧食、化肥、糖、鹽、純堿、棉花的貨差事故,應一船一清,按航次編制貨運記錄,記明短少和溢余數量。
對于上述貨差事故,應在同一年度內按下列辦法處理:同品名、同定量包裝的貨物,溢缺按件相抵;同品名,但不同品種或不同定量包裝的貨物,溢缺折價相抵。相抵后溢余,作價移交,短缺賠償。作價移交和折價相抵所余的貨款上繳國庫。
第四十二條、承托運雙方相互間對事故賠償要求的時效,從貨運記錄編制的?穩掌穡不超過180天。
第四十三條、港口對無法交付貨物,應立帳登記,妥善保管,不得動用,按月統計上報,并要千方百計查找,盡量做到物歸原主。
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各種貨運業務票據的保管期限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