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運輸業務合同(精選3篇)
分配運輸業務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鑒于乙方擁有良好的資本運作能力,甲方擁有豐富的社會資源和成熟的項目管理經驗。
根據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開展運輸經營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事項
1、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購買的兩輛_______牌_______型號四橋大貨車開展貨物運輸業務,甲、乙雙方共同分配運輸業務收益的形式,實現甲、乙雙方預期的投資收益。
2、乙方以貸款的形式取得兩輛_______牌_______型號四橋大貨車,并以乙方名義辦理車輛手續,乙方應保證所購買車輛價格不得高于同品牌同型號汽車市場的平均價格,或購買汽車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實施。
3、乙方將所購買汽車交給甲方,同時乙方將汽車購買合同、汽車貸款手續、首付款支付手續、汽車行駛證、保險單據、車船購置稅、車船使用稅證明交給甲方,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二、出資比例約定及經營收益分配
1、乙方以貸款購買的兩輛汽車作為合作投資,甲方利用其社會資源、發揮市場開拓能力,開展運輸經營業務;甲方經營收入在扣除經營成本后的利潤(虧損),甲、乙雙方分別按_______%和_______%分配(承擔);在乙方收回全部汽車投資后,每月的經營利潤(虧損)雙方平均分配(承擔),每月結算一次。
2、甲方應為車輛購買毀損保險和人員傷亡保險作為經營成本支出。
3、經營期間,如果發生車輛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或毀損、人員傷亡,造成損失的由甲乙雙方按投資比例共同承擔。
4、在乙方收回汽車投資后,如雙方協議終止合作合同或車輛因事故損壞不能再運行,終止合同的,轉讓出售車輛后所得的利潤雙方按投資比例分配。
三、終止協議的約定
1、經營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車輛損毀等,不能再運行的或者經營出現連續______個月虧損的,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
2、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終止執行協議,違約方按本協議履行賠償責任。
3、由雙方確認的因素造成甲方無法實施經營活動,仍可能構成終止本協議的理由。
四、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預見,或者雖可以預見,但不可避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一切事件。
此種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以及火災、爆炸、事故、戰爭、暴動、起義、兵變、社會動亂或動蕩、破壞活動、政府限制煤炭經營或任何其他類似的或不同的偶發事件。
2、如發生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協議時,在不可抗力持續期間應終止協議,履約期限按上述中止時間自動延長,不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不可抗力發生或影響的時間連續超過______個月以上,任何一方有權要求終止本協議項下有關各方的義務。
五、違約責任
1、若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可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并有權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等。
2、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_____元的違約金。
六、爭議解決
協議有效期內,若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七、其他
1、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變更,須經項目投資雙方協商一致后,采用書面形式確認,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2、除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外,本協議規定的各種權利及補救措施與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相互之間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3、本協議簽署之后,根據本協議規定形成、簽署、附加的一切協議、文件、授權、報告、清單、認可、承諾和放棄都構成對本協議的附加,并與本協議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4、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配運輸業務合同 篇2
甲方乙方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年月日甲方乙方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導游證號碼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為乙方完成年度旅游線路的導游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乙方導游任務的詳細情況和要求見附件。
第二條 本合同的生效時間為:本合同終止的條件為:
第三條 在執行導游任務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導游業務中所需要的帶團費用。
第四條 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嚴格履行導游員職責。
乙方違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或者未履行導游員職責的,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和相關規定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五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導游任務的勞動報酬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動報酬的時間為:支付勞動報酬的其他約定:第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社會保險按以下方式辦理:(一)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用,由甲方繳納。
(二)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承擔社會保險費用,但甲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支付給乙方,由乙方繳納。
第七條 甲乙雙方除可以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外,就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約定如下: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第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旅行社注冊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分配運輸業務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合同當事人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企業視頻彩鈴業務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條款:
第二條 業務定義
2.1 企業視頻彩鈴業務是中國移動為集團客戶提供的定制化視頻彩鈴服務,移動用戶撥打集團客戶成員電話時,在呼叫等待時段將收看到統一的企業視頻,為集團客戶開辟了形式新穎、低成本的宣傳渠道。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3.1 甲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并有義務配合乙方進行電信主管部門及政府等有關部門的監控、檢查和管理。
3.2 甲方承諾為其內部成員開通企業視頻彩鈴產品已征得成員的同意;甲方在進行成員號碼加入及變更時需填寫企業視頻彩鈴成員業務受理單,并由經辦人簽字、加蓋甲方公章,乙方收到此表單后,方可為甲方成員辦理視頻彩鈴業務功能開通及變更。
3.3 甲方自行提供素材辦理企業視頻彩鈴業務,應保證擁有完全的版權、著作權,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3.4 甲方須按正確的格式向乙方提供本集團需要采用的視頻彩鈴文件,以便乙方及時提供鈴音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3.5 甲方如變更名稱、賬戶、通訊地址、聯系人等相關信息,應在變更前提前【10】個工作日將變更后的相關信息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3.6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提供的業務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3.7 甲方用戶每月產生的移動通信費用須按照繳費周期及時繳清,否則乙方有權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欠費違約金。若甲方長期欠繳費用,乙方可以停止服務。
3.8 甲方不再使用企業視頻彩鈴業務時,應在結清相關費用后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取消業務。
3.9 甲方提供的音頻、視頻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且無版權等法律糾紛。
3.10 甲方可通過客戶經理進行故障申報,也可以通過10086-8電話進行業務故障申報,乙方按照相關業務規范及時進行修復,甲方應積極予以協助配合。
3.11 甲方承諾所提供的企業視頻彩鈴成員業務受理單真實有效,并由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甲方需承諾協議涉及的相關業務資費、服務內容等已準確告知甲方所有企業視頻彩鈴成員。如因甲方未及時、真實告知甲方成員,而造成甲方成員被不知情受理企業視頻彩鈴業務,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4.1 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企業視頻彩鈴業務及相關客戶服務。
4.2 乙方提供的服務具體標準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電信服務規范》,保證甲方使用通信業務安全暢通。
4.3 乙方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企業視頻彩鈴產品的使用制定相關的管理要求,并嚴格按照管理要求對甲方使用產品的情況進行管理。甲方自行提供音頻、視頻彩鈴或彩鈴素材,乙方有權予以事先審核,如有涉及色情、暴恐、反動、詐騙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以及不健康內容的鈴音,乙方有權拒絕上線。
4.4 如甲方提供的企業視頻彩鈴內容涉及著作權糾紛,乙方有權立即暫停該企業視頻彩鈴服務,且乙方不承擔著作權糾紛造成的任何責任與損失。
4.5 乙方應在甲方使用此服務前,需充分宣傳告知甲方該服務的價格、內容及服務提供的方式、收費方式等,并向甲方提供清晰明確的收費標準,如有變動需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五條 計費和結算
5.1 企業視頻彩鈴資費標準(選擇請“√”):
? 集團成員視頻彩鈴功能費,單價:_______元/月/成員。
? 其他(請詳細描述資費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計費賬期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個自然月)。本協議項下,各項資費在業務訂購【□當月/□下月】生效;資費變更時次月生效;業務銷戶當月資費按照一個自然月正常收取。
5.3 繳費方式:【?集團代付/?個人自付】。
5.4 如為集團代付方式,甲方應自業務開通之時起,通過【?預付費方式/?后付費方式】向乙方及時交納使用費,以保障業務正常使用。
5.5 后付費繳費周期為【?月/?季度/?半年】。為保證甲方順利正常使用業務,甲方應在協議約定的繳費周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繳納業務使用費。
5.6 付款方式:【□現金 □銀行轉賬 □支票 □銀行托收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5.7任何一方如需變更上述賬戶,應提前【1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未及時通知方予以賠償。
5.8 甲方證件信息如下:
證件類型:【□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發票信息
6.1 根據電信業“營改增”相關法規要求,乙方可對年月日后與甲方業務合作產生的費用提供電信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及對應稅率為:基礎電信服務(稅率10%),增值電信服務(稅率6%),具體發票項目名稱、稅率以雙方合作的具體內容確定。
6.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按照電信行業營改增管理要求,聯系乙方集團客戶經理進行信息登記,并根據乙方要求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A、 營業執照副本;
B、 組織機構代碼證;
C、 稅務登記證副本;
D、 銀行開戶許可證 ;
E、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證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 ●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6.3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納稅人資質,可以向乙方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甲方如果需要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以集團單位名義發起申請;乙方不向個人手機號碼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預存時要求開具發票的,乙方只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4)必須先付款,方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已向甲方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4 發票開具
6.5 甲方應在繳費期內及時通知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時間充裕。為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安全,請甲方指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系人負責發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聯系人員穩定。協議執行期間甲方需更換聯系人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6.6 甲方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處理,如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有誤、認證不符或認證不通過等情況,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當月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日內與乙方聯系反饋。雙方應按乙方稅務機關發票征管規定,相互配合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更換事宜。因甲方原因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認證帶來的責任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結清繳費期內的所有費用。甲方如未按時交納,乙方有權暫停為甲方提供服務,遵照第三章第三十四條規定,自甲方欠費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費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費金額的3‰向甲方加收違約金。暫停一個月后甲方仍未結清欠費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的執行,取消為甲方開通的業務,并有權繼續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費用及其違約金。甲方應承擔因其逾期支付業務使用費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稅收損失,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保全費等相關費用。
7.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個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的書面通知后,如確認違約行為的實際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并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說明,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7.3 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另一方有權終止協議。
7.4 若因甲方違約造成乙方不良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要求其消除影響、作相應的經濟賠償,并有權終止協議。
第八條 保密條款
8.1 “專有信息”指雙方合作過程中從另一方得到披露方開發、創造、發現或轉移至該披露權方的,對該披露權方具有價值的信息。專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資料、商業機密、知識產權。
8.2 雙方應該注意保護自身和對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商業機密等“專有信息”。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另一方必須對任何專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將對方涉及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等“專有信息” 透露給第三方。
8.3 甲、乙雙方對本次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一方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將雙方的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九條 不可抗力及免責條款
9.1 因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控制、不可預見、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災害、地震、洪水、雷擊、火災等; (2)戰爭或準戰爭狀態、恐怖活動、戒嚴、騷亂等;(3)政府行為等)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提供有關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繼續履行協議。
第十條 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10.1 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雙方簽署時間不一致,自較遲的簽署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在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前打算不再續約,需于協議屆滿前30日將協議終止事宜等內容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 其他
11.1 本協議以中文書寫。本協議中手寫體與印刷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協議附件與協議正文有任何沖突,以協議正文為準。
11.3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甲乙雙方開展業務均應依法辦理。如果協議條款與國家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強制性規定發生沖突,以國家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強制性規定為準;部分條款無效或變更,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11.5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協議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協議雙方以書面做出并經雙方簽署后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11.6 因本協議而導致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7 依照本協議要求,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系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件,或以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下述方法確定:
(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之日視為送達;
(2)以掛號信件發出的通知應在寄出日(以郵戳為憑)后第10日視為已送達;
(3)傳真發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個工作日視為已送達。
(4)甲乙雙方上述通訊地址若發生變更,變更方應于變更前5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一方按以上通訊方式通知的,均視為有效送達。因變更通訊方式未及時通知對方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由變更方承擔損失賠償。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