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裝卸運輸合同(精選3篇)
公司裝卸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施工工程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材料)需要外運處置,特將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外運(場內轉運)承包給乙方。
為確保本工程項目順利進行,運輸符合都江堰市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甲、乙雙方職責,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工程項目地址:第二條工期
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部分預計天,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單價、總方量
參照 文件關于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標準的批復,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材料)運輸按車廂計方量。
建筑垃圾(材料)小于或等于 公里之內運費單價定為 ,每增加1公里運費單價遞增元 ;本工程項目運輸價格按 以下的車廂單價定為 /車, 的車廂單價定為 元/車。
合同簽署前,由甲、乙雙方代表對本工程做估算,本工程建筑垃圾(材料)土方總量約為 。
第四條結算及付款方式
1、每車運輸均應填寫結算票(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結算票上必須完整填寫運輸日期、工程項目名稱、運輸公司名稱、運輸車輛車牌號、核載方量(單位:)、運輸距離。
并由工程工地負責人、運輸車輛司機、負責人簽名。
結算票必須字跡清晰,如無法識別、涂改、偽造,則票據無效。
雙方以建筑垃圾(材料)運輸結算票(以下簡稱結算票)作為結算憑證,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部分結束后,實際方量按實際結算票數據進行結算,如結算票與估計方量不一致,則以結算票為準。
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完工后,由乙方根據結算票作出工程決算書交由甲方進行核對、結算,甲方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則視為對決算書沒有異議,該決算書作為最后決算依據。
2、竣工時間以甲方提供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為準,該工程自進場運輸日期起(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天)時間期滿后無能該工地是否竣工都視為乙方的運輸任務竣工,并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項。
3、簽訂合同之時,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條所定價格和土方總量向乙方支付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作為預付款。
乙方收到預付款后,根據甲方提供施工進度計劃安排車輛進場作業。
4、決算后三日內,甲方應付清所有款項,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項總額的 收取違約金,直到甲方付清為止。
5、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合同簽訂之時,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履約保證金大寫(人民幣) 。
6、甲方未能按上述約定支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及進度款的,乙方有權暫停運輸,并向甲方收取違約金(每日按未付款項的3‰計收),直到甲方付清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進度款,乙方不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7、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乙方之外的車輛到甲方施工地進行運輸(建筑垃圾(材料)),如乙方發現甲方有乙方之外的車輛到施工地運輸(建筑垃圾(材料)),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對該工地停工并要求甲方全額支付該工程已完成或未完的運輸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合同總價3%計收),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8、乙方辦理的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線路,甲方必須遵照乙方通行線路運輸,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的線路運輸,否則將全額扣除履約保證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進度計劃和有關施工圖紙,并且甲方在運輸前做好地下管線、管網、地溝等所有設施設備的防護措施,否則在乙方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且全部由甲方負責;雙方并在現場確認對現場標高交接,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建筑垃圾(材料)運輸等事宜,確保工程運輸的順利運行。
2、甲方負責施工作業場地打圍,基坑按設計標準規范支護,并在乙方進場施工前清理場內障礙物、場內施工便道,場內排水、地下室降水,提供夜間施工的照明設備及運輸車輛出場時所需的沖洗設施和車輛沖洗,道路硬化、進出口棕墊鋪設等,解決工地周邊有關事宜。
必須做到作業面內工完場清,保持施工現場與作業面的整潔,文明運輸。
3、甲方必須提供相應設施和人員確保乙方一切人員、車輛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安排專職的工程現場負責人協調工地相關事宜,配合乙方運輸并確認結算單、決算書。
4、甲方工程進度將出現較大幅度調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可相應順延。
如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延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需賠償受損方相應損失(原因為不可抗力的除外)。
(1)甲方工程項目設計更改導致停工。
(2)甲方工程項目進展造成乙方車輛無法運輸或施工。
(3)連續下雨超過4小時等惡劣氣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5、甲方在乙方協助下于施工前7日辦理《建筑垃圾處置合同》,并將這兩證提供給乙方辦理用于安排運行路線、時段的《 》及通行證。
6、乙方負責辦理有關建筑垃圾(渣土)外運的一切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7、乙方必須自帶運輸所需的設備車輛并配備相應人員,按照都江堰市城鄉建設局及相關管理部門對該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材料)運輸所規定的時間、行駛路線以及運輸建筑垃圾(材料)到指定場所。
8、乙方應做到參運車輛車況良好,密閉裝置完好,建筑垃圾裝載適度,保持車輛能夠密閉完好,凈車出場,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材料通行證》,并需確保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無“滴、撒、漏”等問題。
如因車輛“滴、撒、漏”而影響環境衛生、車輛無證參運、私自不按指定路線或車輛資質不合格等,被相關管理部門停運或被執法部門扣車、罰款等處罰,由乙方負責處理,其損失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9、甲方不可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間接混入建筑垃圾,一經發現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負責。
10、乙方參運人員應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交通違章和事故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債權、債務亦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11、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現場施工人員的合理安排。
12、雙方各自負責己方生產經營的一切責任及相關費用,各自負責己方生產安全,如在本合同涉及的生產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則由當事方承擔責任及損失并負責解決,非責任方予以配合協調。
13、雙方各自在辦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關證照手續時,如需其他方協助的,則相關方需積極配合協助。
第六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及時向他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隨后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的15日內向其對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以及持續期間的充分證據。
基于以上行為,允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政府行為、法律法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分歧,則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第八條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處置部分完工,全部款項結清,履約保證金全額返還后自行終止。
第九條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自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條備注: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裝卸運輸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__________
二、乙方責任:__________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抵指定地點。對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損壞。在裝卸、運輸途中出現貨物丟失、損壞等情況,原則上按到達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另有約定的,按約定限額賠償。但如果貨物的缺失和損壞是由不可抗力、貨物自身屬性決定的合理損耗或是甲方過錯造成,則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搬運費用:__________
四、結算方式:現金結算
五、甲方違約責任:乙方按要求將貨物送達后,甲方如不足額支付運輸費和保管費,乙方對貨物享有。
六、乙方違約責任:乙方若未按合同履行相應義務,甲方有權拒絕相應服務報酬或要求乙方退款。
七、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合同變更及解除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按原內容繼續履行的,雙方應協商變更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在雙方履約后即行終止。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裝卸運輸合同 篇3
甲方(定作方): 公司
乙方(承攬方): (身份證號: )
因甲方生產經營需要,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承攬甲方貨物的出入庫裝卸工作。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承攬工作順利完成,特制定以下貨物出入庫裝卸工作的承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是承攬合同關系,即由乙方組織、指揮人員完成甲方貨物的裝卸任務,甲方根據乙方完成的裝卸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報酬。
第二條 此承攬協議工作的地點在甲方公司的廠區內部。
第三條 承攬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承攬費用及支付方式
4.1根據甲方實際情況,乙方按時完成甲方所有裝卸任務。
4.2按每噸計 元計算乙方裝卸的工作量,乙方每次按裝卸的工作量填寫《裝卸工作確認單》,每月匯總《裝卸工作確認單》計算報酬。為工作方便,甲、乙雙方可各自授權己方工作人員作為《裝卸工作確認單》的簽字代表,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
4.3乙方根據《裝卸工作確認單》向甲方領取報酬,當月報酬在下個月月末支付,依此類推。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甲方根據每次生產及發貨的實際需要告知乙方進行裝卸貨物工作。
5.2甲方可根據生產、物流、天氣等情況隨時調整裝卸貨物的順序及時間。
5.3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承攬的裝卸任務后,甲方有義務按裝卸的工作量支付乙方相應報酬。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有權按裝卸的工作量自行組織相應數量的裝卸人員,并保證派到甲方處工作的人員身體健康,能勝任裝卸工作。
6.2乙方根據甲方貨物裝卸的需要,自行安排叉車、托盤等輔助機械或工具。
6.3乙方有義務在裝卸過程中核對貨物的型號、數量等情況,如有與貨單不符,要及時通知甲方。
6.4乙方有責任維護好其裝卸人員自身的人身安全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須統一為其裝卸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裝卸場所、裝卸過程中如發生各種人身傷亡、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以及一切費用。
6.5乙方應安排人員在裝卸現場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員調配、倉庫清理、場地清掃、貨物碼放整齊、器械歸類整理等,保證裝卸工作安全、有序進行,作業場所無安全隱患。
6.6乙方裝卸人員在裝車的過程中如造成貨物損壞的,必須依照貨物的價格按價賠償,賠償款從乙方報酬中扣除。
6.7乙方不得無故停工、罷工、延遲裝貨、消極怠工,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向乙方要求相應賠償。
6.8乙方在裝卸過程中應保證不損害甲方、第三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如因乙方原因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并承擔一切責任。
6.9乙方為甲方提供裝卸服務的人員必須是《乙方裝卸工作人員確認單》記載的人員,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派遣未經確認的人員從事甲方裝卸工作。
6.10乙方有權根據完成的裝卸工作量領取報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正常工作的,乙方有權將裝卸時間相應順延,并可向甲方主張賠償責任。
7.2甲方不按約定的時間支付乙方裝卸費用的,每延誤一天,應按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3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約定的時間內趕赴甲方指定地點,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20__元違約金。
7.4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遲到超過2小時,甲方視為乙方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單獨解除本協議。 如一方未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的,該方需承擔5000元違約金。
7.5因乙方人員延誤裝卸,或作業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或造成人員安全事故的,由此導致甲方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7.6由于乙方原因延誤甲方正常出入庫的,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裝卸隊作業,所產生一切額外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甲方解除協議的,可要求乙方承擔違約金5000元,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7.7如甲方發現乙方派遣未經確認的人員從事裝卸工作的,甲方有權拒絕該人員工作,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每人次500元的違約金;如乙方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派遣未經確認的人員到甲方處工作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金5000元。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8.1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及變更,形式可為協議附頁或重新制定。
8.2任意一方提出解除本協議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均有權向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和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一條 《乙方裝卸工作人員確認單》、《情況說明》和《裝卸工作確認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定作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承攬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