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安全運輸合同(通用4篇)
旅客安全運輸合同 篇1
訂立合同雙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旅客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發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乘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應的服務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運人過錯發生身體損害或物品損失時,有權要求承運人給予賠償。
義務:1.支付運輸費用;
2.遵守國家法令和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志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二、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按照公告的標準收取客票價款和行李、包裹的運費等有關的費用;
2.按照有關規定查驗旅客客票和檢查限運物品及危險品;
3.對于托運的旅客行李,在規定期限內無法交付的,有權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義務:1.按照約定向旅客提供運送工具,并保證旅客于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座別搭乘列車和按時到達目的地;
2.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
在運送途中,承運人有義務為旅客提供必要的設施和生活服務;
3.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
4.將旅客托運的行李,包裹安全送達目的地并交付給收貨人。
第五條車票
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
同時也是旅客加入鐵路運輸傷害強制保險的憑證。
旅客應當根據自己施行的需要買票。
車票分為兩種:
1.客票:包括軟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別加快、普通加快)、臥鋪票(高級軟臥、軟臥、包房硬臥、硬臥)、空調整票。
車票票面主要應當載明:
1.發站和到站站名;2.座別、臥別;3.路徑;4.票價;5.車次;6.乘車日期;7.有效期。
第六條兒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兒童乘車時,應隨同成人購買座別相同的半價客票、加快票及相應空調票(簡稱兒童票)。
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遠于成人車票的到站。
超過1.4米的兒童應買全價票。
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一名。
超過一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
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單獨使用臥鋪時,應購買全價臥鋪票,有空調時還應購買半價空調票。
第七條加快票
旅客購買加快票,必須有軟座和硬座客票。
發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須是所乘快車或特別快車的停車站。
發售需要在中轉換車的加快票的中轉站還必須是有相同等級快車始發的車站。
第八條臥鋪票
旅客購買臥鋪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
乘坐快車時還應有加快票。
臥鋪票必須和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
但中轉換車的旅客,臥鋪票只發售到換車站。
買臥鋪票的旅客在中途站開始乘車時應在買票時向車站說明。
持臥鋪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車到中途站時,應另一方面行購買發站至中途站的車票。
如在列車開車1小時后臥鋪仍無人使用時,列車長可將該鋪加行出售。
持票旅客再來臥鋪時,應要求安排同等席別的其他鋪位,沒有空位時,應編制客運記錄交送旅客,到站退還臥鋪票價,核收退票費。
為了維護臥車的正常秩序,每個臥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
成人帶兒童或兩個兒童可共用一個臥鋪。
第九條站臺票
進站接送旅客的人應購買站臺票。
站臺票當日使用一次有效。
隨同大人進站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及特殊情況經車站同意進站的人員,可不買站臺票。
未經車站同意無站臺票進站時,加倍補收站臺票款。
第十條傷殘軍人半價票
現役革命傷殘軍人,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革命傷殘軍人,憑省、市、自治區民政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統一式樣。
第十一條學生減價票
正規院校(不包括各為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余廣播大學、函授學校)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費回家或返校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特證”的學生證和小學校的書面證明,每年可買四次從院校到家或從家到院校包在地車站之間的半價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以下簡稱學生票)。
學生從實習地點回家,或從家去實習地點,憑附有“減價優待證”的憑證和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購買學生票。
應屆畢業生從院校回家,憑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新生入學憑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可買一次學生票。
華僑學生和港澳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
華僑、港澳學生如回家時,車票購買至邊境車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內其他地方旅游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購買學生票。
下列情況均不能購買學生票:
1.學生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退學、休學、復學、轉學時;
3.學生從學校到家或從家回學校時。
第十二條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并核收退票費;
1.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退還全部車票票價。
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于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
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旅客開始施行后不能退票。
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施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同已乘區間的票價差額。
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價票價差額。
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運行過程中不斷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第十三條乘車條件
1.旅客應按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座別和鋪別上車,并在票面規定有效期內到達到站。
2.旅客如在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于中途車站上車時,未乘區間的車票票價不退。
旅客可在中途停車站下車(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車票有效期間內恢復施行但中途下車后,臥鋪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車途中,車票的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在有效期終了站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核收手續費。
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條車票簽證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乘車時,在不延長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和列車有能力的條件下,可辦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車手續。
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時,最遲不超過開車后2小時。
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往返票、臥鋪票不辦理改簽。
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座別、鋪別乘車時,站、車應重新妥善安排。
重新安排的列車,座席、鋪位高于原票等級時,超過部分票價不予補收,低于原票等級時,應退還票價差額,不收票費等。
旅客在中轉下車和中途下車恢復旅行時,都應先行到車站辦理簽證手續。
第十五條變更路徑
旅客在車站和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路徑,但須在車票有效期間內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
辦理時收回原票,換發代用票,原票價低于變徑后的票價時,應補收新舊徑路里程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
原票價高于或相等于變便的徑路票價時,持原票乘車有效,差額部份(包括列車等級不符的差額)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變更座別和鋪別
旅客要求變更座別、鋪別時,由票價高的變更為標價低的不辦理。
由票價低的變更票價高的,應換發代用票,補收變更區間的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
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
第十七條越站乘車
旅客在車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乘車時,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列車應予以辦理。
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和手續費。
辦理時換發代用標。
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
遇到下列情況不能辦理越站。
1.列車嚴重超員;
2.乘坐臥鋪的旅客買的是給中途預留的臥鋪;
3.乘坐的回轉車,途中需要甩車。
第十八條檢票、驗票和收票
為了維護秩序,保證旅客安全,旅客購票上車時,必須經指定的檢票口進站。
車站對進站人員持用的車票、站臺票經確認后打票驗標記。
對出站人員的車票、站臺票和團體旅客證應收回。
中途下車和換車旅客的車票不加剪也不收回。
旅客要報銷憑證時,卡片式車票將有日期、票價的一端撕交給旅客;計算機票、代用票、區段票應撕角后交給旅客。
學生票不給報銷憑證。
出站人員的站臺票應將其副券撕下。
在列車上或到站發現未經車站剪口和應答而未簽證的車票應補剪、補簽,并核收手續費。
但對已使用到站的車票不再補剪、補簽。
乘坐臥鋪車旅客的車票,由列車員代為保管并發給臥鋪證,下車前交換。
對于持用減價票和鐵路簽發的各種乘車證的旅客,檢票時應對照減價憑證和規定的相應證件。
第十九條丟失車票處理
旅客在乘車前丟失車票,應另行買票。
在乘車中丟失車票,應從發現丟失車票的車站(如不能判明丟失站時,從列車站發站起)補收票款,核收手續費。
第二十條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對于下列不符合乘車的旅客,除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50%的票款。
1.旅客無票或持有失效車票乘車時,應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
2.持用偽造或涂改的車票每次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3.持站臺票上車并在開車后20分鐘仍不聲明時,按無票處理。
4.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坐區間的票款差額。
5.旅客使用半價票沒有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價差額。
第二十一條雜費
1.站臺票:每張1元。
2.手續費:列車上補臥鋪每人每張5元,其他每張1元。
同時發生時,按最高標準收一次手續費。
3.退票費: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
4.送票費: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貨簽費:每個0.25元;安全標簽費:每個0.2元。
6.行李、包裹變更手續費:裝車前,每票次5元;裝車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詢費:當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貨人還要求查詢時,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費: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
如超過每件規定重量時,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9.攜帶品暫存費: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為限。
超重時按其倍數增收。
10.攜帶品攜運費:從站臺搬運到廣場停車地點(由火車、汽車搬上、搬下車時,每搬一次另計一次搬運作業),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為限,超重時按其倍數增收。
第二十二條車票有效期間的計算和延長
1.客票的有效期間按乘車里程計算:500千米以內為二日,超過500千米時,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數也按一日計算。
2.臥鋪票按指定的乘車日期和車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隨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種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間,從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間最后一日的24點止計算。
4.改簽后的客票提前乘車時,有效期間從實際乘車日起計算;改晚乘車時,按原票指定乘車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況,四站可延長車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滿員、晚點、停運等原因,使旅客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到達到站時,車站可視實際需要延長車票的有效期,延長日數從車票的有效日期終了的次日起計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間內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實時,可按醫療日數延長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過10天。
臥鋪票不辦理延長,可辦理退票手續;同行人同樣辦理。
第二十三條車票票價的計算方法
1.車票票價根據發、到站間的運價里程,按旅客票價表計算。
棚車代用客車時,客票票價按硬座票半價計算。
棚車小孩客票票價按棚車客票半價計算。
棚車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計算。
2.享受減價優待的學生、傷殘軍人乘坐市郊、棚車小孩客票票價半價計算,不再減價。
3.計算旅客票價、行李包裹起碼里程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條旅客攜帶品范圍及超過范圍的處理
1.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
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特殊區段另有規定者除外);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攜帶品的長度和休積要適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邊,并不妨礙其他旅客坐和通行。
攜帶品的外部尺寸(長、寬、高的總和),最大不得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的長度不得超過20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
2.凡是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煤油、電石、液化氣體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殺傷性劇毒物品等),國家限制運輸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動物以及損壞和污染車輛的物品(如:雞、鴨、鵝、狗、豬、猴、貓、蛇),都不能帶入車內。
但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可攜帶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氣體打火機5個。
(2)不超過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
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液。
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員和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3.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時,其超重部分應收四類包裹運費。
對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最近前方停車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之不能為害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五條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其他。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運雙方各執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旅客安全運輸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____縣白水江鐵礦
乙方(承運方):
為確保吳鐵礦礦石正常運輸,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經雙方商議,就礦石運輸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吳礦山所產礦石,由乙方負責拉運,拉運起止地點為吳貨場至甲方指定貨場。
二、貨物運輸價格統一為15元噸(含稅),若市場柴油價格波動,可適當調整。此運輸價格包含乙方的安全風險。
三、雙方的責任及義務:甲方負責運輸道路的日常維護,確保運輸正常,并根據吳貨場礦石儲存量,及時通知乙方拉運。乙方應確保運輸車輛的使用正常,根據甲方通知隨時拉運貨物,
四、安全責任:因礦山道路陡峭狹窄,為保證乙方人身、道路及車輛運輸安全,在拉運礦石過程中,乙方應控制每車拉運礦石數量在國家限載范圍之內,不得超載拉運。乙方要保證運輸車輛的使用安全,并委托有駕駛資質的人員駕駛汽車。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安全自保、責任自負。若出現安全意外,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
五、保證條款:甲方保證每月____日左右對乙方上月吳運輸費進行結算。乙方必需保證甲方的貨物及時運輸,若出現因乙方運輸不力,造成甲方吳貨場貨物積壓,視為違約(天氣、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六、違約責任:若有一方違反保證條款內容,視為違約。若甲方違約,未及時結算運費,應賠償乙方當月運輸費總金額10%的違約金;若乙方違約,造成甲方工程隊無法正常生產,導致吳貨場礦石積壓,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或者根據貨場礦石積壓量在乙方下次運輸時按10元噸的標準支付該批積壓貨物的運輸費。
七、此安全運輸協議書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開始執行。
甲方:____縣白水江鐵礦乙方:
代理人:簽字
旅客安全運輸合同 篇3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旅客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發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乘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應的服務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運人過錯發生身體損害或物品損失時,有權要求承運人給予賠償。
義務:1.支付運輸費用;
2.遵守國家法令和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志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二、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按照公告的標準收取客票價款和行李、包裹的運費等有關的費用;
2.按照有關規定查驗旅客客票和檢查限運物品及危險品;
3.對于托運的旅客行李,在規定期限內無法交付的,有權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義務:1.按照約定向旅客提供運送工具,并保證旅客于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座別搭乘列車和按時到達目的地;
2.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
在運送途中,承運人有義務為旅客提供必要的設施和生活服務;
3.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
4.將旅客托運的行李,包裹安全送達目的地并交付給收貨人。
第五條車票
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
同時也是旅客加入鐵路運輸傷害強制保險的憑證。
旅客應當根據自己施行的需要買票。
車票分為兩種:
1.客票:包括軟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別加快、普通加快)、臥鋪票(高級軟臥、軟臥、包房硬臥、硬臥)、空調整票。
車票票面主要應當載明:
1.發站和到站站名;2.座別、臥別;3.路徑;4.票價;5.車次;6.乘車日期;7.有效期。
第六條兒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兒童乘車時,應隨同成人購買座別相同的半價客票、加快票及相應空調票(簡稱兒童票)。
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遠于成人車票的到站。
超過1.4米的兒童應買全價票。
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一名。
超過一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
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單獨使用臥鋪時,應購買全價臥鋪票,有空調時還應購買半價空調票。
第七條加快票
旅客購買加快票,必須有軟座和硬座客票。
發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須是所乘快車或特別快車的停車站。
發售需要在中轉換車的加快票的中轉站還必須是有相同等級快車始發的車站。
第八條臥鋪票
旅客購買臥鋪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
乘坐快車時還應有加快票。
臥鋪票必須和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
但中轉換車的旅客,臥鋪票只發售到換車站。
買臥鋪票的旅客在中途站開始乘車時應在買票時向車站說明。
持臥鋪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車到中途站時,應另一方面行購買發站至中途站的車票。
如在列車開車1小時后臥鋪仍無人使用時,列車長可將該鋪加行出售。
持票旅客再來臥鋪時,應要求安排同等席別的其他鋪位,沒有空位時,應編制客運記錄交送旅客,到站退還臥鋪票價,核收退票費。
為了維護臥車的正常秩序,每個臥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
成人帶兒童或兩個兒童可共用一個臥鋪。
第九條站臺票
進站接送旅客的人應購買站臺票。
站臺票當日使用一次有效。
隨同大人進站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及特殊情況經車站同意進站的人員,可不買站臺票。
未經車站同意無站臺票進站時,加倍補收站臺票款。
第十條傷殘軍人半價票
現役革命傷殘軍人,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革命傷殘軍人,憑省、市、自治區民政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統一式樣。
第十一條學生減價票
正規院校(不包括各為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余廣播大學、函授學校)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費回家或返校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特證”的學生證和小學校的書面證明,每年可買四次從院校到家或從家到院校包在地車站之間的半價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以下簡稱學生票)。
學生從實習地點回家,或從家去實習地點,憑附有“減價優待證”的憑證和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購買學生票。
應屆畢業生從院校回家,憑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新生入學憑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可買一次學生票。
華僑學生和港澳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
華僑、港澳學生如回家時,車票購買至邊境車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內其他地方旅游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購買學生票。
下列情況均不能購買學生票:
1.學生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退學、休學、復學、轉學時;
3.學生從學校到家或從家回學校時。
第十二條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并核收退票費;
1.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退還全部車票票價。
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于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
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旅客開始施行后不能退票。
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施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同已乘區間的票價差額。
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價票價差額。
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運行過程中不斷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第十三條乘車條件
1.旅客應按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座別和鋪別上車,并在票面規定有效期內到達到站。
2.旅客如在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于中途車站上車時,未乘區間的車票票價不退。
旅客可在中途停車站下車(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車票有效期間內恢復施行但中途下車后,臥鋪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車途中,車票的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在有效期終了站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核收手續費。
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條車票簽證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乘車時,在不延長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和列車有能力的條件下,可辦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車手續。
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時,最遲不超過開車后2小時。
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往返票、臥鋪票不辦理改簽。
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座別、鋪別乘車時,站、車應重新妥善安排。
重新安排的列車,座席、鋪位高于原票等級時,超過部分票價不予補收,低于原票等級時,應退還票價差額,不收票費等。
旅客在中轉下車和中途下車恢復旅行時,都應先行到車站辦理簽證手續。
第十五條變更路徑
旅客在車站和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路徑,但須在車票有效期間內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
辦理時收回原票,換發代用票,原票價低于變徑后的票價時,應補收新舊徑路里程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
原票價高于或相等于變便的徑路票價時,持原票乘車有效,差額部份(包括列車等級不符的差額)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變更座別和鋪別
旅客要求變更座別、鋪別時,由票價高的變更為標價低的不辦理。
由票價低的變更票價高的,應換發代用票,補收變更區間的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
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
第十七條越站乘車
旅客在車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乘車時,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列車應予以辦理。
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和手續費。
辦理時換發代用標。
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
遇到下列情況不能辦理越站。
1.列車嚴重超員;
2.乘坐臥鋪的旅客買的是給中途預留的臥鋪;
3.乘坐的回轉車,途中需要甩車。
第十八條檢票、驗票和收票
為了維護秩序,保證旅客安全,旅客購票上車時,必須經指定的檢票口進站。
車站對進站人員持用的車票、站臺票經確認后打票驗標記。
對出站人員的車票、站臺票和團體旅客證應收回。
中途下車和換車旅客的車票不加剪也不收回。
旅客要報銷憑證時,卡片式車票將有日期、票價的一端撕交給旅客;計算機票、代用票、區段票應撕角后交給旅客。
學生票不給報銷憑證。
出站人員的站臺票應將其副券撕下。
在列車上或到站發現未經車站剪口和應答而未簽證的車票應補剪、補簽,并核收手續費。
但對已使用到站的車票不再補剪、補簽。
乘坐臥鋪車旅客的車票,由列車員代為保管并發給臥鋪證,下車前交換。
對于持用減價票和鐵路簽發的各種乘車證的旅客,檢票時應對照減價憑證和規定的相應證件。
第十九條丟失車票處理
旅客在乘車前丟失車票,應另行買票。
在乘車中丟失車票,應從發現丟失車票的車站(如不能判明丟失站時,從列車站發站起)補收票款,核收手續費。
第二十條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對于下列不符合乘車的旅客,除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50%的票款。
1.旅客無票或持有失效車票乘車時,應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
2.持用偽造或涂改的車票每次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3.持站臺票上車并在開車后20分鐘仍不聲明時,按無票處理。
4.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坐區間的票款差額。
5.旅客使用半價票沒有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價差額。
第二十一條雜費
1.站臺票:每張1元。
2.手續費:列車上補臥鋪每人每張5元,其他每張1元。
同時發生時,按最高標準收一次手續費。
3.退票費: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
4.送票費: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貨簽費:每個0.25元;安全標簽費:每個0.2元。
6.行李、包裹變更手續費:裝車前,每票次5元;裝車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詢費:當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貨人還要求查詢時,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費: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
如超過每件規定重量時,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9.攜帶品暫存費: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為限。
超重時按其倍數增收。
10.攜帶品攜運費:從站臺搬運到廣場停車地點(由火車、汽車搬上、搬下車時,每搬一次另計一次搬運作業),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為限,超重時按其倍數增收。
第二十二條車票有效期間的計算和延長
1.客票的有效期間按乘車里程計算:500千米以內為二日,超過500千米時,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數也按一日計算。
2.臥鋪票按指定的乘車日期和車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隨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種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間,從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間最后一日的24點止計算。
4.改簽后的客票提前乘車時,有效期間從實際乘車日起計算;改晚乘車時,按原票指定乘車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況,四站可延長車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滿員、晚點、停運等原因,使旅客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到達到站時,車站可視實際需要延長車票的有效期,延長日數從車票的有效日期終了的次日起計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間內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實時,可按醫療日數延長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過10天。
臥鋪票不辦理延長,可辦理退票手續;同行人同樣辦理。
第二十三條車票票價的計算方法
1.車票票價根據發、到站間的運價里程,按旅客票價表計算。
棚車代用客車時,客票票價按硬座票半價計算。
棚車小孩客票票價按棚車客票半價計算。
棚車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計算。
2.享受減價優待的學生、傷殘軍人乘坐市郊、棚車小孩客票票價半價計算,不再減價。
3.計算旅客票價、行李包裹起碼里程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條旅客攜帶品范圍及超過范圍的處理
1.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
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特殊區段另有規定者除外);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攜帶品的長度和休積要適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邊,并不妨礙其他旅客坐和通行。
攜帶品的外部尺寸(長、寬、高的總和),最大不得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的長度不得超過20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
2.凡是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煤油、電石、液化氣體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殺傷性劇毒物品等),國家限制運輸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動物以及損壞和污染車輛的物品(如:雞、鴨、鵝、狗、豬、猴、貓、蛇),都不能帶入車內。
但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可攜帶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氣體打火機5個。
(2)不超過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
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液。
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員和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3.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時,其超重部分應收四類包裹運費。
對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最近前方停車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之不能為害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五條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其他。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運雙方各執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旅客安全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安全運輸危險品的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負責承運甲方的危險化學品,為明確雙方的安全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履行期限與雙方的運輸經營合同履行期限相同,屬運輸經營合同的附件之一,與運輸經營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必須向乙方發放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告知乙方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特性及應急處理事項。
三、乙方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乙方的車輛及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合法有效資質。
四、運輸安全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乙方應按國家要求的路線和時間運輸危化學品,不得在人口稠密地段停留。
六、乙方的運輸車輛不得違章作業并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時設立警示標示,如因違章作業產生后果由乙方負責。
七、本責任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