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的運輸合同協議(通用3篇)
車輛的運輸合同協議 篇1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后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托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運達的時間: 年 月 日 時前
要求運達的地點:
收貨人:
貨物名稱:
規格
型號:
重量:
體積(長×寬×高):
包裝形式:
件數:
出廠價格:
承運車輛車牌號:
公司是甲方、承運人是乙方,需要乙方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運輸的線路及出發時間和到達時間。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所載貨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要求對方簽收。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貨物價值。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司機要及時主動和車輛調度聯系,報告行程。
在簽合同的過程中要注意給司機留出余量,現在貨車大多是殺手級別的,時間緊、車子重,裝上貨就玩命跑,原則上每跑六個小時就要求司機休息半小時到一小時,常跑貨的司機一般安排跑一天休息半天,修車、調整
車輛的運輸合同協議 篇2
你好,你需要的車輛超載檢討書范本如下:
尊敬的單位領導:_________________
此次我在途徑上馬工業區塊的時候,礙于幾位農婦哀求上車,我見這些農婦沒有什么文化素質,而且又顯露出一幅窘困可憐的樣子,就心一軟,讓這已經上車的五六個人乘車一段路。
公司車輛監視系統通過安裝在客車上的攝像頭看到了這一情況以后,領導就第一時間打電話來批評了。為此我感到很懊悔很難過,特此檢討。
我很清楚自己現在說什么話都是沒有用的,我客車超載就是超載了,這就屬于嚴重的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過去這些年單位也組織我們這些司機進行法律知識培訓,領導也三令五申地嚴肅提醒我們不可以超載。
可是這一次我恰恰是違反了規章,我應該怎么辦呢?一來我希望領導能夠原諒我這一次,這確實有點特殊情況,當時我本不想讓人上來,可是人已經上來了。我一個司機也不可能趕這些人下車,二來當時路況比較復雜,我車子要是不馬上開動很可能造成堵車。領導可以看當時的車輛外部監控攝像頭,附近肯定有輛集裝箱大貨車(箬山到上馬一段路經常發生堵車,因此我們這些老司機在這段路行駛總是很小心)。
最后,我還是要跟領導堅決保證:今后我一定不會再犯這樣的錯誤了,一定不會在超載乘客了。
檢討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車輛的運輸合同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為保證空軍干休所小區地面停車場車位能夠統一科學規范的使用,確保小區地面車輛出入停放有序,小區道路的消防通道安全暢通,根據我國《合同法》、《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及空軍干休所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車位的使用與服務事宜,達成如下約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適用于本小區內地面停車、出入小區的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對所有相關人員及車輛具有約束力,凡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則視同其同意接受本規定,作為物業服務公司與其發生臨時服務行為的約定。
第二條 凡進入本小區的機動車輛一律收費,收費標準如下:
1、露天停放:180.00元/月〃輛;
2、臨時停車過夜超過八小時:8.00元/次〃輛
3、臨時停放:40分鐘之內不收費,超過40分鐘,3元/小時。每超一小時加收2元
第三條 相關費用交納
1、地面露天停放:按月/季度交納;
2、臨時過夜停車場停放:按日交納;
3、臨時停放:按小時交納;
第四條 未按時足額交納車位服務費用的責任和處理
1、乙方應自覺按時交納服務費用,不得拖欠。逾期交納的,甲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應交納費用3‰的滯納金并進行公示通報;
2、若乙方欠費期超過3個月,甲方將收回車輛出入證,并禁止進入小區。
第五條 車位的使用、車輛的行駛與停放
1、車位的使用、車輛的行駛與停放見附件之《空軍干休所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制度》;
2、甲方根據相關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乙方及其車位使用人或其車輛駕駛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3、因維修養護或者公共利益等原因,確需臨時占用乙方車位時,乙方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4、因乙方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乙方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或其車位使用人(車輛駕駛人)在使用車位或者車輛的過程中,已經或者妨礙、危機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或有妨礙小區內交通秩序、堵塞消防通道的,應及時整改、移除和維修;存在安全隱患的,乙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乙方不履行或無法履行整改、移除和應急維修義務,甲方可代為進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6、本小區無露天車位,原則上應租用地下停車場,做到現有資源充分利用,露天停車采取先來后到原則,不固定人、車,甲方可視院內車輛停放情況限制車輛進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現象;
7、乙方須為車輛辦好保險,將車停放后,應關閉車輛門窗,鎖好車門并隨身帶走車內貴重物品;甲方提供的服務僅限于本協議第二條之約定內容,不承擔乙方車輛及其車內物品的保管責任,凡露天停放,車輛有損壞及劃傷,甲方不承擔責任,
8、小區內公司業主停車,按臨時停車收費標準;
9、臨時停車進入僅限業主子女及直系親屬。
第六條 實行出入證放行制度
1、乙方帶齊業主身份證明,到甲方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在甲方簽訂本協議后,由甲方發放出入證;
2、一車一證,不得涂改,借用;
3、進入院內請注意各種交規標識,關閉車上報警器,自覺停放在指定位置,如占用通道應及時移開;
4、出入證應放在醒目位置,自覺接受檢查服從門衛指揮調度,院內消防通道禁止停車,違者將禁止進入本小區;
5、未持證車輛,甲方有權禁止其進入小區;
6、凡涂改出入證或出入證號與車牌號不符的,不服從管理員指揮的,門衛協防人員有權收回出入證;
7、禁止一切車輛在禁停區域停車;
8、出入證如有丟失或損壞,乙方須及時通知甲方,在提供有效證明后,辦理相關補辦手續;
9、乙方應在出入證使用期到期前,帶上相關證明和出入證來甲方處辦理續期手續,以免影響車輛的正常出入。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空軍干休所《物業服務管理協議》及本協議的約定,以統一管理為原則,有權按約定的內容提供服務并向乙方收取場地占用費等相關費用;
2、有權要求乙方及其車輛使用人參與、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務工作,遵守小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3、甲方應及時對小區道路、停車場及其他設施設備進行維護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4、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權按照本服務協議處理;
5、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車位的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變更情況;
6、乙方車輛在小區內受到損害或者丟失,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甲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7、露天停車收費另行立賬,使用經業委會同意,全部用于道路維修及物業公司服務成本;
8、接受乙方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的監督,不斷完善管理服務。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合理使用車位
2、乙方應遵守《空軍干休所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制度》及小區有關車位使用等公共、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方面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調度、指揮;
3、乙方須按時足額交納本協議約定的相關費用;
4、乙方對其車位使用人,車輛使用人因違反本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制度和本協議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5、乙方應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道路、車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協議到期,自動終止;
2、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協議;
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1)不能提供車位或所提供車位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車輛停放使用;
(2)甲方未盡修繕義務,嚴重影響車輛停放使用;
4、車位使用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車輛出入證:
(1)損壞車位所在地相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承擔違約金100.00-500.00元,并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本協議約定的車位用途的,承擔違約金50.00-200.00元;
(3)利用車位存放危險品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承擔違約金200.00-1000.00元;
(4)拖欠車位場地占用費累計3個月以上;
5、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的,協議終止;
6、協議雙方的變更: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車位使用權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十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服務費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2、為維護公眾、乙方或他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計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的突發事件,甲方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乙方車位、車輛損失的,當事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乙方與其車位使用人或車輛使用人就本協議的權利
義務進行約定,但其車位使用人或車輛使用人違反協議約定的,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約定后可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8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物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