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派遣用工合同(通用3篇)
員工派遣用工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應甲方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員工(以下簡稱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一條 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推薦的人選進行選擇,亦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選定人員,經雙方確認后,由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2.對乙方所派遣的員工,甲方可根據有關規定及派遣期限,和乙方商定試用期。
3.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派遣關系并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和國家造成損失的;
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派遣關系,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國家和施 市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在不違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員工個人另簽協議并抄送乙方備案。
6.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交涉,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兩周內,
應做出答復。
第二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尊重員工的人格和合法權益。
2.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和施 市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工作場所與條件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進行安全文明生產的教育與
管理。
3.對員工進行上崗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和崗位工作規范。員工經培訓后,應建立有本人簽字的備檔。
4.嚴格執行國家和施 市規定的工作時制。在生產經營和工作必需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時,應按相關規定控制加班時間,并支付加班費。
5.保證員工在派遣期內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工傷假(含職業病)、病假(含非因工負傷)、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和女員工勞動保護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施 市有關規定承擔工資和相關待遇。
6.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之內,甲方不得解除或終止派遣關系:
(1)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經醫務鑒定機構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本條(2)、(3)款派遣期限屆滿的,應順延至醫療期滿或哺乳期滿。
7.員工若非因甲方違背法律、法規提出辭職,乙方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回復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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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三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根據甲方要求選薦員工,并為甲方所選定的人員(見附表一)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用工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
2.對員工進行入職基本培訓及教育員工遵守甲方工作制度,保守甲方技術和商業秘密。
3.依照和甲方協商確定的員工應得工資及相關收入金額,按月以貨幣方式向員工足額支付,并代扣和代繳個人所得稅。
4.根據當地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和代繳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5.按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手續。
6.為甲方派遣公務出國、出境和赴邊防、特區的員工,辦理出國、出境和相關手續。
7. 經甲、乙雙方確認,為解除和終止派遣關系的員工,辦理離職、失業及相關手續。
第四條 乙方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員工合法權益之行為,有權進行交涉。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兩周內,應做出答復。
第三章 費用及結算
第五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員工派遣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詳見附表一。此附表為本合同之組成部分。
第六條 員工加班費計算方法,按國家和施 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屬于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之項目,應交費用按相關部門和單位收費標準,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 員工派遣費用,每月 10 日之前,甲方應通過銀行匯至乙方帳戶。
第九條 乙方每月應按有關部門規定之期限,繳納勞動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等。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甲方或乙方單方解除和中止本合同或派遣關系時,除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另一方有權向責任方追索經濟賠償和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若由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影響員工工資按期發放或勞動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等按期繳納時,其后果應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由于甲方或乙方違背法律、法規或政府規定,對員工權益造成損害或導致員工辭職的,按政府有關規定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或員工派遣關系,除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乙
方賠償“尚未履行的合同或派遣期限(月)乘以員工解除合同或派遣關系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員工依據本合同第二條第7項提出辭職或擅自離職,乙方應向甲方選送新的相應人雪 甲方若不能接受新的員工,應由乙方向甲方賠償“本人未履行之派遣期限(月)乘以其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 %”的違約金。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和中止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否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章 爭議與仲裁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求得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青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或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導致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雙
員工派遣用工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評薦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應甲方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員工(以下簡稱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一條?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推薦的人選進行選擇,亦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選定人員,經雙方確認后,由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2.對乙方所派遣的員工,甲方可根據有關規定及派遣期限,和乙方商定試用期。
3.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派遣關系并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和國家造成損失的;
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派遣關系,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在不違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員工個人另簽協議并抄送乙方備案。
6.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交涉,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兩周內,應做出答復。
第二條?甲方義務
1.尊重員工的人格和合法權益。
2.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和施市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工作場所與條件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進行安全文明生產的教育與管理。
3.對員工進行上崗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和崗位工作規范。員工經培訓后,應建立有本人簽字的備檔。
4.嚴格執行國家和施市規定的工作時制。在生產經營和工作必需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時,應按相關規定控制加班時間,并支付加班費。
5.保證員工在派遣期內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工傷假(含職業病)、病假(含非因工負傷)、探親假、_____、喪假、計劃生育和女員工_____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施市有關規定承擔工資和相關待遇。
6.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之內,甲方不得解除或終止派遣關系:
(1)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經醫務鑒定機構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本條(2)、(3)款派遣期限屆滿的,應順延至醫療期滿或哺乳期滿。
7.員工若非因甲方違背法律、法規提出辭職,乙方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回復乙方。
第二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三條?乙方義務
1.根據甲方要求選薦員工,并為甲方所選定的人員(見附表一)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用工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
2.對員工進行入職基本培訓及教育員工遵守甲方工作制度,保守甲方技術和商業秘密。
3.依照和甲方協商確定的員工應得工資及相關收入金額,按月以貨幣方式向員工足額支付,并代扣和代繳個人所得稅。
4.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和代繳社會勞動_____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5.按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手續。
6.為甲方派遣公務出國、出境和赴邊防、特區的員工,辦理出國、出境和相關手續。
7.?經甲、乙雙方確認,為解除和終止派遣關系的員工,辦理離職、失業及相關手續。
第四條?乙方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員工合法權益之行為,有權進行交涉。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兩周內,應做出答復。
第三章費用及結算
第五條?本合同所涉及的員工派遣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詳見附表一。此附表為本合同之組成部分。
第六條?員工加班費計算方法,按國家和施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屬于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之項目,應交費用按相關部門和單位_____標準,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員工派遣費用,每月10日之前,甲方應通過銀行匯至乙方帳戶。
第九條?乙方每月應按有關部門規定之期限,繳納勞動_____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等。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甲方或乙方單方解除和中止本合同或派遣關系時,除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另一方有權向責任方追索經濟賠償和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若由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影響員工工資按期發放或勞動_____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等按期繳納時,其后果應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由于甲方或乙方違背法律、法規或政府規定,對員工權益造成損害或導致員工辭職的,按政府有關規定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或員工派遣關系,除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乙方賠償“尚未履行的合同或派遣期限(月)乘以員工解除合同或派遣關系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員工依據本合同第二條第7項提出辭職或擅自離職,乙方應向甲方選送新的相應人雪甲方若不能接受新的員工,應由乙方向甲方賠償“本人未履行之派遣期限(月)乘以其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和中止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否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章?爭議與_____
第十七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求得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青島市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或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導致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______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之內,甲、乙雙方若同意延續,則另行履行續簽手續。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員工派遣用工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青島興邦*級人才評薦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應甲方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員工(以下簡稱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一條 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推薦的人選進行選擇,亦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選定人員,經雙方確認后,由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2.對乙方所派遣的員工,甲方*根據有關規定及派遣期限,和乙方商定試用期。
3.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派遣關系并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和國家造成損失的;
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派遣關系,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國家
和施市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在不違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員工個人另簽協議并抄送乙方備案。
6.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交涉,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兩周內,
應做出答復。
第二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尊重員工的人格和合法權益。
2.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和施市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工作場所與條件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進行安全文明生產的教育與管理。
3.對員工進行上崗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和崗位工作規范。員工經培訓后,應建立有本人簽字的備檔。
4.嚴格執行國家和施市規定的工作時制。在生產經營和工作必需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時,應按相關規定控制加班時間,并支付加班費。
5.保證員工在派遣期內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工傷假(含職業。、病假(含非因工負傷)、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和女員工勞動保護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施市有關規定承擔工資和相關待遇。
6.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之內,甲方不得解除或終止派遣關系:
(1)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經醫務鑒定機構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本條(2)、(3)款派遣期限屆滿的,應順延至醫療期滿或哺乳期滿。
7.員工若非因甲方違背法律、法規提出辭職,乙方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回復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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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三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根據甲方要求選薦員工,并為甲方所選定的人員(見附表一)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用工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
2.對員工進行入職基本培訓及教育員工遵守甲方工作制度,保守甲方技術和商業秘密。
3.依照和甲方協商確定的員工應得工資及相關收入金額,按月以貨幣方式向員工足額支付,并代扣和代繳個人所得稅。
4.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和代繳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5.按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手續。
6.為甲方派遣公務出國、出境和赴邊防、特區的員工,辦理出國、出境和相關手續。
7. 經甲、乙雙方確認,為解除和終止派遣關系的員工,辦理離職、失業及相關手續。
第四條 乙方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員工合法權益之行為,有權進行交涉。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兩周內,應做出答復。
第三章費用及結算
第五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員工派遣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詳見附表一。此附表為本合同之組成部分。
第六條 員工加班費計算方法,按國家和施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屬于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之項目,應交費用按相關部門和單位收費標準,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 員工派遣費用,每月10日之前,甲方應通過銀行匯至乙方帳戶。
第九條 乙方每月應按有關部門規定之期限,繳納勞動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等。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甲方或乙方單方解除和中止本合同或派遣關系時,除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另一方有權向責任方追索經濟賠償和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若由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影響員工工資按期發放或勞動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等按期繳納時,其后果應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由于甲方或乙方違背法律、法規或政府規定,對員工權益造成損害或導致員工辭職的,按政府有關規定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或員工派遣關系,除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乙
方賠償“尚未履行的合同或派遣期限(月)乘以員工解除合同或派遣關系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員工依據本合同第二條第7項提出辭職或擅自離職,乙方應向甲方選送新的相應人雪甲方若不能接受新的員工,應由乙方向甲方賠償“本人未履行之派遣期限(月)乘以其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的違約金。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和中止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否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章 爭議與仲裁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求得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青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或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導致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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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自年月日起生效。雙
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之內,甲、乙雙方若同意延續,則另行履行續簽手續。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簽字):代表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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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員工派遣明細表
員工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
派遣期限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一、單位應付基本派遣費用(元/人月)
序號 項目 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比例 單位應付金額
1 工資 / /
2 勞動保險
3 住房公積金
4 管理費 / /
總計 / /
二、附加費用:根據相關規定,甲方每年度尚應一次性支付以下費用
殘疾人就業基金:員工人數*1.6%*上年度青島市社平工資1180元/月*12個月;
義務兵優待金、職工義務教育費、民兵訓練費:全年勞動保險繳費基數總額*1.1%。
三、備注:
1.表中勞動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繳金額及個人所得稅乙方將由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2.單位所付費用按月開具山東省統一發票;
3.乙方帳戶:中信實業*行青島分行帳號:
收款單位:青島興邦*級人才評薦服務有限公司;
4.匯款請注明《員工派遣費》。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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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代繳費用項目清單
一、勞動保險繳費比例
序號 項目 繳費基數 個人繳納
比例 單位繳納
比例 合計繳納
比例
1 基本養老保險
根據社保部門規定,原有員工應以本人上年度實得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新招員工則以本人首月應得工資為基數;其中金額超過本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資元之倍者,以倍封頂,不足月社平工資元之者,則以保底。
8% 20% 28%
2 基本醫療保險 2% 8% 10%
3 失業保險 1% 2% 3%
4 工傷保險 / 0.5% 0.5
5 生育保險 / 0.9% 0.9%
合計 11% 31.4% 42.4%
二、住房公積金
序號 項目 繳費基數 個人繳納比例 單位繳納比例 合計繳納比例
1 住房公積金 本人應得月平均工資 10%-20% 10%-20% 20%-40%
[注]: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比例可在規定范圍內自行確定,建議單位和個人均按10%計繳。
三、相關費用:
序號 項目 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比例
1 殘疾人就業基金 上年末在冊人數*上年度本市社平工資 1.6%
[每年一次性繳納]
2 義務兵優待金、職工義務教育費、民兵訓練費 五項勞動保險全年繳費基數總額 1.1%
[每年一次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