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通用3篇)
學生宿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篇1
一、預防措施
1、成立由校長任組長的宿舍管理組織機構,指派專人負責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2、選擇思想品質好、身心健康、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管理宿舍,并保證管理人員24小時在崗。女生宿舍聘用女性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3、宿舍管理人員應當做好住宿學生的建檔工作,做到定室、定床管理;嚴禁男女生互串宿舍、學生私自調換寢室和床位,嚴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員。
4、宿舍樓門應當按時開關,管理人員每天晚上應當按時查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
5、建立嚴格的住宿學生請假制度。住宿學生請假須經家長核實及學校相關部門批準登記后方能離校。
二、現場處置及救援措施
1、發生宿舍安全事故時必須迅速報告校醫,并向學校易發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匯報。
2、迅速搶救受傷師生,在最短時間內將受傷師生送至醫院救治根據現場情況,由通訊組及時向119、110、120報警請求援助。
3、如發生火災,宿舍管理人員應敞開所有安全通道、安全門,沉著、冷靜,立即組織學生沿安全通道疏散到操場集中。
4、如發生意外事故,宿舍管理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基本的救治措施。同時,立即報告學校安全處,情況嚴重者,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委派班主任與家長進行聯系。
三、事故報告及現場保護
1、根據事件發生的信息,采用逐級匯報制度,事件第一發現人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學校領導應在迅速判斷、正確處置的同時,向學校易發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匯報,并隨時與上級保持密切聯系。
2、救護組迅速將受傷師生送至醫院救治,搶救組對現場進行保護,確保學生財產安全。如有物品丟失應迅速報告班主任老師并提供線索,以便查找。
四、事故調查及處理
1、對學生在宿舍區域內追跑打鬧,打架斗毆,喝酒,娛樂、攜帶管制刀具的,嚴肅處理。
2、在宿舍發現有可疑人員或有撬門、砸鎖、有偷竊行為的人,立即向學校安全處報告,并將其帶至警務室進行詢問、備案、登記,情節嚴重者,送派出所。
3、發現問題或出現意外情況,采取妥善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匯報。
4、采取有效措施,班主任做好受傷學生家長思想工作。同時迅速將事故信息報縣教育局,并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學生宿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篇2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提高全市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制意識和明意識,營造平安和諧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和全市交通參與者廣泛參與明交通的濃厚氛圍,進一步鞏固“明交通行動計劃”成果,提升全市公民明素質和社會明程度,推動平安、明建設深入開展,市公安局和市明辦協商決定,利用12月2日“全國交通安全日”,在全市聯合組織開展“明交通安全月”主題活動。現制定方案如下:
一、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公安局、明辦負責組織實施本方案,各地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有重點有步驟有創新地加以實施。
二、活動時間
“明交通安全月”主題活動為期一個月,于20xx年11月20日啟動,到12月20日結束。
三、活動目標
通過啟動“明交通安全月”活動,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圍繞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普及交通安全風險防范知識,倡導通行規則意識、守法自律意識、社會責任意識、明交通意識、公共道德意識,大力組織專項整治活動,集中解決日常交通行為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發揮學校、社區、企業、黨政機關等重點單位和公職人員、公眾人物、青少年、先進模范等重點人群的明交通表率作用,使“六大明交通行為”得到倡導,“六大交通陋習”得到摒棄,“六大危險駕駛行為”得到遏制,努力實現行人、非機動車守法率明顯提高,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陋習及危險駕駛行為進一步減少,形成人人抵制交通違法、人人踐行明交通、全社會共建共享明交通的良好風尚。
四、活動安排
(一)舉行活動啟動儀式
11月20日上午,舉行“明交通安全月”活動啟動儀式。主辦單位相關領導及市直機關明交通志愿服務隊參加啟動儀式。
啟動儀式實行全市聯動,各縣(市、區)要在11月20日上午同步進行。
(二)利用各類宣傳陣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集中宣傳力量、拓展宣傳手段,充分利用各類新媒體平臺、機場車站、戶外廣場、主題公園、各級明單位、駕駛員警示教育基地、駕駛培訓機構、各類學校、學雷鋒“明使者”志愿服務站和農村宣傳設施等宣傳平臺和陣地,通過電子顯示屏、戶外標語、主題海報、電視游走字幕、網站彈出框、微信推送、手機短信等手段密集宣傳交通安全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出權利義務宣傳教育,強化社會公眾對自己、他人、社會所應承擔交通安全法律責任的`認知。以傳授安全知識、傳播明交通常識為重點,深化明交通“進企業、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單位”宣傳活動。以客運車輛為重點,組織開展防御性駕駛教育,規范客運駕駛人駕駛行為,提升安全駕駛意識。推動明交通進駕校,通過優秀駕駛人經驗宣講、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增強新駕駛人明駕駛觀念。聘請熱心公益、社會形象好的知名人士擔任明交通形象大使,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三)圍繞重點任務,開展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明辦要與工會、團委、婦聯、教育等部門聯合,發動學校、社區、企業、黨政機關所屬志愿服務隊伍和各類志愿服務協會,大力開展“明交通我承諾”志愿實踐活動。重點圍繞“提倡六大明交通行為”、“摒棄六大交通陋習”、“抵制六大危險駕駛行為”等,利用節假日、休息日和122“全國交通安全日”走上街頭,開展明宣傳、勸導等活動,以城市主要道路交通路口和交通高峰時段為重點,開展疏導交通、維護交通秩序、勸阻不明交通行為等志愿服務活動。活動月期間,交通管理部門要聯合各參與單位,加強對志愿者進行明交通知識培訓,努力在培訓管理、經費投入和政策法律保障等方面形成長效機制。明辦要做好明交通志愿者的注冊登記、管理、服務記錄等工作,完善激勵機制,把明交通志愿服務與優秀志愿服務組織和優秀志愿者評選活動掛鉤。努力實現明交通志愿服務的制度化、常態化。
(四)創新方法手段,發揮明單位示范帶動作用
各級明辦要創新方法手段,充分調動當地明單位參與“明交通安全月”活動的積極性,發揮各級明單位示范作用,以點帶面,形成群策群力、全民參與的工作局面。在各級明單位廣泛開展“五個一”活動,即:包一個路段,擺放、懸掛明交通和交通安全宣傳展板和宣傳牌;組織全體職工開展一次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協助發放一次明交通和交通安全宣傳手冊;組織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明交通我承諾”簽名活動;開展一次“不明交通及交通違法我監督”隨手拍活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視頻和照片進行認定,并挑選典型案例在各類媒體進行曝光。各地要充分發揮明單位測評體系的導向作用,鼓勵在單位內部建立針對明交通的教育培訓和獎懲制度,促進各級明單位參與明交通形成常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此次活動探索促進明交通的聯動手段,在對交通違法作出行政處罰時,同時對被處罰人所屬單位信息進行調查,為把單位職工違規記錄納入明單位考評和管理提供依據。
(五)開展聯合執法,形成管理合力
各地公安機關、明辦要與教育、交通運輸、城建、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聯動的管理合力,
從11月20日開始,各地要建立執法與宣傳相結合的工作機制。針對查處到的交通違法行為,實行交通違法抄告制度,將所屬單位及企業的個人違法信息抄告至所屬單位。要針對在道路上駕駛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校車、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等危險駕駛行為開展集中整治;在城市道路著重整治追逐競駛、酒駕、醉駕、闖紅燈、不禮讓斑馬線等危險駕駛行為;在高速公路著重整治超速、貨車占道行駛、占用應急車道等違法行為;在農村道路著重整治面包車超員、貨車違法載人、摩托車無牌無證等突出違法行為。要加強大數據信息研判互通,并依托輯查布控系統等信息技術手段,準確掌握違法行為發生量大的重點時段、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組織專門力量開展聯合執法,加強路面管控,嚴查嚴處突出違法行為;在頭上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對主體責任不落實、內部管理漏洞多、違法違規突出的.運輸企業,要集中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落實動態監控制度、內部安全教育制度和“五不兩確保”安全承諾制度;對問題嚴重的,要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責任。在工作中各地要注重及時向媒體通報戰果、典型案例、工作措施等情況。
(六)樹立問題導向,強化重點人群整治
各地要樹立問題導向,從影響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抓起,從明交通和安全交通的小處著手,以交通參與主體為抓手,以危險駕駛行為和交通陋習為突破點,重點整治行人過街跨越隔離設施、出行做“低頭族”,行人/非機動車占用機動車道、過街不遵守交通信號燈,機動車駕駛人不禮讓斑馬線、右轉不讓行人、不有序排隊通行、不有序停放、不明使用車燈、隨意變更車道、占用應急車道、開車打手機、不系安全帶、酒后駕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闖紅燈、強行超車、超員超載、開“路怒”車、無證駕駛、準駕車型不符、駕駛拼裝改裝或報廢車輛等不明交通行為和交通違法行為。(七)突出工作重點,加強媒體宣傳報道
從11月20日開始,各地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連續推出“明交通安全月”特別節目,“明”官方微博微信、大河客戶端、“志愿”官方微信、明網等明新媒體矩陣要發揮優勢,形成集中報道聲勢。各級明辦、交通管理機關領導要走進廣播、電視等媒體直播間參與宣傳活動,每周不少于一次。全市啟動“交廣聯盟”工作機制,要在交通廣播開設“122宣傳專欄”,采取嘉賓訪談、街頭采訪、聽眾互動等形式對“明交通安全月”活動進行宣傳。在各級各類媒體開辟專題專欄,曝光不明交通行為、交通陋習和危險駕駛等典型案例,持續宣傳這些行為的現實危害和法律責任,公布一批交通違法較多的.企業(單位)名單,公布車輛違法數量,強化警示教育和曝光力度。在互聯網、“兩微一端”等網絡平臺,統一組織“明交通安全月——危險駕駛隨手拍”、“明交通安全月——交通違法有獎舉報”、“明交通安全月——交法微堂”等主題活動。要組織媒體隨警作戰,采取網絡直播等形式強化活動社會關注度,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與群眾互動交流,努力形成全社會共創明交通的良好氛圍。
(八)展示先進典型,發揮示范作用
要把典型推薦、評選和表彰作為明交通宣傳、動員的過程,促進形成明守法的良好社會風尚。全市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辦要鼓勵學校、社區、企業、黨政機關等重點單位和公職人員、公眾人物、青少年、先進模范等重點人群發揮示范作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抵制危險駕駛行為,積極參與“明交通安全月”主題活動。要組織新聞媒體通過人物訪談、特別節目等方式,對本轄區的先進單位、個人進行宣傳和報道,注重及時跟進、注重成果展示、注重發現挖掘先進典型。
五、工作步驟
(一)第一階段(11月20日前)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會同明辦制定詳細活動方案,方案要突出社會化特點,對明單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明交通志愿者明確任務、提出要求。組織媒體對活動進行預熱。(方案應于11月20日前下發。)
(二)第二階段(11月21日—12月2日)
充分利用各類宣傳陣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明交通志愿者和明單位按計劃開展活動。12月2日各地要組織大型主題宣傳活動,邀請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組織各級各類媒體進行高頻次、大密度、全時段跟進宣傳,形成濃厚氛圍。
(三)第三階段(12月日—12月20日)
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針對重點人群、重點車輛、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整治,要抓住典型案例進行全媒體曝光,強化警示教育。本月初各地要按照省公安廳、省明辦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南省開展明交通行動方案>的通知》(豫公通〔20__〕122號)中關于“五個創建”活動標準,推選出“五個創建”活動中的先進典型和好交警、好司機各1名,報省市公安局、明辦審核后進行宣傳推介。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此次活動是平安、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將其作為增強我市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交通法制觀念和明交通意識的重要舉措,擺上重要日程。要結合實際,按照活動階段劃分,認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分步驟組織實施,注重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確保各個階段工作取得實效。
(二)抓好督促檢查。各地要增強責任意識,抓好活動督促檢查工作,市公安局將定期對各地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和通報,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各地要用社會反響和群眾評價檢驗活動成效,確保“明交通安全月”活動深入開展,推動全市明交通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三)營造濃厚氛圍。市公安局和市明辦將協調省、市主要媒體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及時報道,各地要積極創新宣傳形式,充分發揮各類媒體作用,積極利用各種陣地加大宣傳教育,宣傳教育活動要貫穿始終,通過此次活動,不斷完善明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社會化長效機制。
(四)注重總結提升。活動結束后,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有關制度,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把明交通、安全交通活動作為創造安全暢通、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一項經常性和長期性工作。各地要確定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將有關活動安排和開展情況上傳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FTP宣傳辦“明交通安全月”夾。
學生宿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篇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校師生員工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的事件。為預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特制定本預案:
一、健全領導機構,明確各自職責
學校校長為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成立以校長徐玉蘭為組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副組長為孟菊根,組員是沈利君、龔秋月、余金輝、周瑞。
組長徐玉蘭職責:負責召集領導小組會議,部署安排并領導協調處理落實本預案所有相關工作。負責指揮現場搶救、處置,向上級相關部門匯報、報警,接待上級來人及應對新聞媒體。
副組長孟菊根職責:分工負責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學校安全應急預案,處理突發安全事故,完成事故處理的各項任務。協助組織、指揮現場搶救、處置、報警,負責處理好事件全過程的相關文字及圖片資料。
組員職責:具體負責學校各年級、各部門突發安全事故的處理、監控、報告等事宜,并保證領導小組指令的暢通。高效有序做好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落實、檢查、處理等,把安全事故的危害和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具體落實到個人為:
周瑞:協助做好在醫院接受治療師生的服務工作。
余金輝:負責安排好其他學生,接待學生家長及其他到場群眾,維持現場秩序。
龔秋月:協助組織現場搶救、文字材料處理等工作。
沈利君:負責聯系搶救車輛、器具,安排運送患病師生到醫院救治,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二、學校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的監測網絡,指定專門的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人(以下簡稱學校疫情報告人)。
學校疫情報告人為董銅鈴。疫情報告人必須有強烈的責任心,具有一定的傳染病防控相關知識。
學校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網絡的組成:校領導、疫情報告人、班主任組成的疫情監測報告網絡。
學校疫情報告人職責:
1、在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單位傳染病疫情和疑似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
2、協助本單位建立、健全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發現及報告相關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每天對全校學生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
4、負責指導全校學生的晨檢工作。
三、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的事件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傳染病疫情:
1、發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亂暴發;
2、動物間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類、丙類傳染性疾病暴發或多例死亡;
4、發生罕見或已消滅的傳染病;
5、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其他新發傳染病的疑似病倒;
6、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師生健康和學校穩定的傳染病疫情,以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疫情。
(二)、重大食物中毒是指中毒人數超過30人或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飲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三)、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的事件包括:
1、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體急性中毒事件;
2、有潛在威脅的傳染病動物宿主,媒介生物發生異常;
3、醫源性感染暴發;
4、藥品引起的群體性反應或死亡事件;
5、預防接種引起的群體性反應或死亡事件;
6、嚴重威脅或危害師生健康的水、環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學性物質丟失、泄露事件;
7、發生生物、化學、核輻射等恐怖襲擊事件;
8、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其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四、學校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的內容、程序及時限
學校建立由教師、到學校疫情報告人、到學校領導的傳染病疫情發現、信息登記與報告制度。
學校建立學生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晨檢應在學校疫情報告人的指導下進行,由班主任對早晨到校的每個學生進行觀察、詢問,了解學生出勤、健康狀況。發現學生有傳染病早期癥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以及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告知學校疫情報告人,學校疫情報告人要進行進一步排查,將學生因病缺勤、傳染病早期癥狀、疑似傳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結果登記專用登記冊上,以確保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
1、報告內容及時限
(1)在同一班級,1天內有2例或者連續2天內有多個學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癥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飲水史時,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學校疫情報告人,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2)當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立即報出相關信息。
(3)個別學生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腹瀉等癥狀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4)學校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2、報告方式
當出現符合本工作方案規定的報告情況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以網絡向教委報告,同時向保健站報告。
五、監測與報告
1、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及時發現潛在的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
2、發現疫情要立即報告給校長,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瞞報、緩報、漏報突發事件。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要嚴格疫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依法查處,追究責任。
3、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學校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對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要采取嚴格的隔離,并立即與醫療部門聯系到指定醫院治療。要加強對重點部位、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預防控制,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疫情擴散。
4、疫情報告流程:班主任→保健教師→校長→衛生防病中心。
六、學校全面負責全校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工作
1、各職能部門都要高度重視衛生工作,強化衛生管理,明確責任,完善各項制度,防止各類傳染病傳播等突發事件的發生。
2、加強宣傳教育。德育組,要充分利用廣播、校園網、板報、櫥窗等校內各種宣傳手段,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知識和健康知識,培養師生良好的健康意識和衛生習慣,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3、認真做好室內外的環境衛生。
4、加強醫務室建設,積極發揮校醫室的功能作用。
5、總務處要加強食堂衛生管理,對食堂工作人員嚴格要求,規范操作,加強餐具的消毒工作,加強飲用水的衛生管理。
6、相應部門要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做好應急設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質儲備。
(二)、指揮與組織
1、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預案的啟動立即報教委批準。應急預案啟動前,學校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2、突發事件發生后,學校按照上級政府的統一指揮,認真做好我校的應急處理工作,積極支持、配合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處理工作。
七、責任追究
任何部門和個人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