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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2024-11-22

應急管理工作方案(精選5篇)

應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1

  為了保障全園師生健康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促進幼兒園保教工作順利開展,防范各類事故發,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從我園實際出發,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加強幼兒園安全工作,提高幼兒園應急速度,保證應急工作高效、有序的開展,確保意外事件發生后能夠統一指揮,有條不紊地開展好各項工作,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適用范圍

  (一)食物中毒事故。

  (二)傳染性疾病。

  (三)自然災害造成建筑物倒塌或突發性危房倒塌事故。

  (四)火災事故。

  (五)幼兒活動意外傷害事故。

  (六)其它不可預見的事故。

  以上事故,團體受傷害3人以上視情況啟動該預案。

  二、指導思想

  在區教育局的統一領導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務院關于“沉著應對、措施果斷、依靠科學、有效防治、加強合作、完善機制”的方針,維護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和教育改革發展的大局。

  三、應急處理領導機構

  (一)小神童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李俊峰(園長)

  副組長:張婷(副園長)

  成員:王萌萌侯偉娜苗薇薇

  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內設四個組

  1、綜合協調指揮組

  組長:李俊峰

  成員:張婷

  職責:

  (1)全面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落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2、現場處置組

  組長:劉紅霞成員:陳亞從

  職責:(1)迅速查明事故的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制定救援方案;(2)具體制定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防范措施;(3)統一組織施救隊伍開展具體工作。

  3、后勤保障組

  組長:李俊峰成員:劉紅霞

  職責:

  (1)統一指揮后勤保障隊伍;

  (2)籌措調集應急工作所需的物資和資金;

  (3)做好事故緊急善后處理工作。

  4、宣傳報道組

  組長:張婷成員:王萌萌

  職責:負責宣傳報道和材料的整理與上報工作。

應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游、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范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復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范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準開辦的旅館,自批準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通過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置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館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審核,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并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為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核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為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為、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游、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并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信息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并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范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后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床位(床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應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3

  一、當地村民不聽勸阻強行進入服務區,并無理取鬧的,迅速撥打高速交警報警電話或110報警,同時立即通知值班主任。

  二、車輛嚴重堵塞或從慢車道向主線堵塞時,保安無法疏通時,應迅速撥打高速交警報警電話,同時立即通知值班主任。

  三、廣場綠化帶遭到嚴重損壞或嚴重污染場地或灑漏有毒物品時,保安員無法處理時,應扣留車輛,迅速報告高速路政或高速交警,同時立即通知值班主任。

  四、服務區建筑物、設備和設施遭過路車輛撞損,保安員應扣留車輛,迅速報告高速路政或路產養護部門,同時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并要求肇事者賠償。

  五、廣場上出現黃、賭、毒或嚴重危害服務區安全的人或事,應迅速制止,并撥打110或高速交警電話。

  六、廣場發生盜竊、失竊事件,發現并抓住小偷時,應迅速撥打110或高速交警電話,有二人以上的,要迅速隔離,專人看管。若司乘人員來報告物品失竊,首先要詳細了解事情經過,保護現場,及時報告領導或值班經理,撥打110或高速交警電話,積極配合公安人員偵查。

  七、在服務區內發生打架斗毆或酗酒事件,保安員要及時進行勸阻,迅速通知保安班長,呼叫監控對事發地點進行實時錄像,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強行勸阻,防止事態擴大。如果糾紛引起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保安應在高速交警未到現場期間,勸阻糾紛雙方不要離開現場,對已觸犯國家刑法或事態特別嚴重的,如出現傷員,且傷情嚴重的迅速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和撥打110、高速交警電話,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協助高速交警做好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

  八、遇到交通事故與危急病人

  (一)交通事故:立即保護現場,迅速報告高速交警和值班主任,有人員傷亡時,及時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組織人員進行搶救;

  (二)危急病人:及時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和報告值班主任,安排車輛護送就近醫院;

  (三)廣場車輛堵塞或封道車輛滯留時,應迅速在加油站區域設警戒線,并加強巡邏,提醒司乘人員注意用火安全;

  (四)失火車輛進入服務區,保安員應迅速指揮引導到遠離加油站或商場餐廳的區域,迅速撥打119報警電話,詳細說清地址、方位和著火情況,并派人留守在電話機旁,積極組織義務消防人員實施撲救滅火工作,事后按滅火器使用數量收取灌裝成本費,并開具收據;

  (五) 接到上級部門警衛任務,根據有關部門要求做好各項工作;

  (六)保安人員必須密切注意危險品車輛進出、停放,做好有關預防措施;

  (七)遇到有乘客被遺留在服務區,要及時問明情況,爭取與乘客乘坐的車輛取得聯系。對乘客無法離開服務區的,要及時報告領導妥善處理,安排車輛把乘客送到臨近的車站或送出高速公路;

  (八)對長時間停車休息的車輛,保安員應及時勸其離開。

應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4

  為了切實做好我鄉公路災害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輕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確保公路安全暢通,結合我鄉公路管理養護實際,特作如下安排:

  一、組織機構和職責

  (一)組織機構

  為了確保災害應急工作落到實處,我鄉成立公路災害應急領導小組,具體名單如下:

  (二)職責和任務

  1、災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發生較大水毀后立即變為我鄉災害應急搶險的指揮機構;

  (2)負責我鄉災害應急工作重大問題的指導、協調和決策工作;

  2、災害應急辦公室主要職責

  (1)檢查督促協調各組的工作和實施方案的落實;迅速收集了解轄區災情,掌握災情和汛情動態,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2)負責處理我鄉災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日常災害應急事務;

  (3)加強對公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隱患排查,做好危橋危涵的觀察監測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限載、限速等防范措施。對路肩松軟、狹路危橋、急彎陡坡等公路事故多發段和夜間行車危險路段要增設明顯的警示標志,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4)加強對公路的預防性養護,對沿線排水系統和防護設施欠缺的老路及易發生水毀等自然災害的路段,做好排險加固工作,保證養護的公路達到一定的抗災害能力。

  二、保障力量

  切實加大冬季巡查力度。對引水灌溉、隨意傾倒污水、堆放積雪、損壞路面等行為,路政人員要經常上路巡查,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和防范。特別是急彎、陡坡和常年積雪結冰路段要備足防滑料,固定專人,及時撒防滑料,清淤打冰,疏導行車。

  汛期,做好局部暴雨、山洪的監控和防范工作。及時修改和完善搶險救災應急預案,做到“六個到位”(制度、人員、材料、機械、方案、措施到位)、“三個加強”(加強領導、堅強管理、加強檢查)、“一個確保”(確保公路安全渡汛),確保處理正常業務有條不紊,辦理應急事務快速高效、重大險情、重要指令傳遞準確、及時、做到誰值班、誰負責,保證指揮的高度有效,確保公路安全渡汛。

  三、災前預防

  路政協管員要對轄區路線的路基、路面、排水設計、防護構造物進行全面的汛前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有:橋涵、防護構造物基礎有無外露、沖空或損壞。對檢查中發現的病害和問題應及時維修、加固處理,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統籌安排,集中部分經費,解決突出的水毀隱患。

  四、災情應急對策

  (一)在接到災情通報后,應立即啟動緊急預案,要做好搶險救災的一切準備工作。

  (二)災害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措施,并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和救災物資器材準備。

應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5

  一、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眾,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以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落實和完善應急預案為基礎,以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為重點,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逐步實現由被動處置向主動防范轉變,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建設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落實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制,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配套完善應急管理政策措施,建設統一高效的應急平臺以及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應急管理保障體系,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軍地結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全面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三)編制實施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抓緊編制出臺并組織實施《市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優化整合各類應急資源。科學指導各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編制本地和本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等專項規劃要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與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相銜接,合理布局重點建設項目,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按照“政府統籌協調。防范嚴密到位,處置快捷高效”原則,年月底,各縣(市、區)要完成總體預案、專項預案、部門預案的編制工作;年底,全市所有街道、鄉鎮、居委會、村委會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要完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基本建立起“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應急預案體系。基層應急預案要符合實際,職責清晰,簡明扼要,可操作性強,并根據需要修訂完善。建立預案演練制度,有組織、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預案演練,加強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應急演練,力爭專項預案演練數占總數的50%以上。

  (五)加強應急管理體制建設。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是全市處置突發事件的決策指揮機構。發揮應急信息運轉樞紐作用。市政府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在相關領域應對突發事件的作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盡快明確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的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及其職責,配足相應的工作人員,各縣(市、區)政府要在年月底前完成。年底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都要明確應急管理機構,確定相關責任人員,承擔日常應急管理的各項職責和任務。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將應急管理作為自治管理的重要內容,責任到人,做好群眾的組織和動員工作。各事業單位、企業要明確行政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急管理中的職責,確定專(兼)職的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工作人員。

  (六)加強應急管理機制建設。加快突發事件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進一步提高應急管理機制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建立保險、社會捐贈等方面參與、支持應急管理工作的機制,充分發揮其在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等方面的作用。

  三、大力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七)加快推進應急平臺體系建設。重點抓好“一網五庫”電子政務專網。爭取年底前實現市應急平臺與省應急平臺互聯互通,基本實現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輔助決策、調度指揮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應急平臺建設要結合實際,依托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絡,規范技術標準,充分整合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八)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充分發揮公安消防及武警、解放軍、預備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加強對志愿者隊伍的招募、組織、培訓和管理。

  (九)加強各類應急資源的管理。建立應急資源儲備制度。加強地方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實現國家儲備與地方儲備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的有機結合。

  (十)突出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以社區、鄉村、學校、企業等基層單位為重點。結合實際制訂各類應急預案,增強預防和先期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全市范圍內實施應急管理“615基礎工程,即每個縣(市、區)確定一個部門(系統)一個鄉鎮、一個社區(村)一家企業、一所學校、一所醫院作為示范點,以抓機構,抓預案、抓隊伍、抓宣傳、抓信息、抓整改、抓保障、抓培訓、抓演練、抓聯動等“十抓”為突破口,以信息早報告、苗頭早預防、隱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處置等“五個早”工作機制為重點,全面推動我市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加大資金和科技投入力度。健全應急資金撥付制度。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及應急管理辦公室工作經費,并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市直有關部門要對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布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相結合的應急保障資金投入機制,適應應急隊伍、裝備、交通、通信、監測預警、物資儲備等方面建設與更新維護資金的要求。高度重視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鼓勵各大中院校、科研單位進行應急裝備、設施以及應急管理基礎項目的技術開發,大力培養公共安全科技人才。

  (十二)加強評估和統計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評估制度。要對事件的處置及相關防范工作做出評估,并對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應急辦報送年度應急管理評估報告,并總結典型案例,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要及時評估,認真分析,一事一報。要加強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完善分類分級標準,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及時、全面、準確地統計各類突發事件發生起數、傷亡人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相關情況,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突發事件的統計信息實行季報制度,重要事情統計實行日報制度。要研究建立突發事件發生后統計系統快速應急機制,及時調查掌握突發事件對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生活的影響并預測發展趨勢。

  四、認真做好突發事件的防范、處置和善后工作

  (十三)開展風險隱患普查和監控。各地、各部門要組織開展風險隱患普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分級、分類管理制度,落實綜合防范和處置措施,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市政府應急辦要對各地、各有關部門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建立重大以上隱患信息數據庫。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要組織力量限期治理,特別是對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區的高危企業,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達不到安全防護距離的要依法采取停產、停業、搬遷等措施,盡快消除隱患。要加強對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認真做好預警報告和快速處置工作。社區、鄉村、企業、學校等基層單位要經常開展風險隱患的排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十四)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各單位、各重點部位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充實必要的人員,完善監管手段。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管監察,嚴格執行安全許可制度,經常性開展監督檢查,依法加大處罰力度;要提高監管效率,對事故多發的行業和領域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實施聯合執法。各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監察機構要把督促風險隱患整改情況作為衡量監管機構履行職責是否到位的重要內容,加大監督檢查和考核力度。各企業、事業單位要切實落實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強化信息報告和預警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制度。按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地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并將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受事件影響的地區,對遲報、漏報甚至瞞報、謊報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認真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工作條件,明確值班人員責任,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加強各地、各有關部門信息報告工作的同時,通過建立社會公眾報告、舉報獎勵制度,設立基層信息員等多種方式,不斷拓寬信息報告渠道。建設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建立預警信息通報與發布制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息、電話、宣傳車等媒體和手段,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十六)做好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后。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按規定及時報告。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負有統一組織領導應急處置工作的職責,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調動救援隊伍和力量開展救援工作,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事件,做好受影響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現場環境評估工作。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組織受影響地區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災后恢復重建要與防災減災相結合,堅持統一領導、科學規劃、加快實施。健全社會捐助和對口支援等社會動員機制,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和災后恢復重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紀處理責任人員,總結事故教訓,制訂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實。

  (十七)積極開展應急管理培訓和宣傳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訂應急管理的培訓計劃。做好應急管理培訓工作,并加強培訓資質管理。積極開展對地方和部門各級領導干部應急指揮和處置能力的培訓,并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培訓內容。爭取用3年左右的時間,完成全市應急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輪訓。深入開展應急科普知識“五進”進社區、進學校、進農村、進工廠、進機關)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維護公共安全意識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五、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格局

  (十八)進一步加強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并將落實情況納入干部政績考核和政府目標管理范圍,特別要抓好市(縣)鄉(鎮)兩級領導干部責任的落實。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理順關系,明確職責,搞好條塊之間的銜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應對突發事件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定期研究解決有關問題。各級領導干部要明確責任,不斷增強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線,加強組織指揮。要建立并落實應急管理績效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有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行為的要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確保行政領導責任制落到實處。市政府應急辦要切實履行職責,不定期對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急體系建設、應急管理工作開展和落實等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及時協調解決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

  (十九)努力形成應急管理工作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為本。軍地結合,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要切實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動員群眾、宣傳教育、社會監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視培訓和發展社會應急管理中介組織。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積極開展基層公共安全創建活動,樹立一批應急管理工作先進典型,表彰獎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應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為積極穩妥地處置突發事件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堅持及時準確、主動引導的原則和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輿情收集和分析機制,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歸口管理。新聞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新聞宣傳紀律,不斷提高新聞報道水平,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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