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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

發布時間:2024-11-18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精選3篇)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 篇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運城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航空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運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國際航空公約有關規定等編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運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科學處置、分工協作、高效應對。

  1.5事故分級

  參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按照傷亡人數、經濟損失、航空器損壞情況、社會影響等,將運城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進行分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飛行事故,詳見附件5。

  2運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體系

  在較大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增設運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指揮機構。

  2.1運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局局長、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市應急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市民航機場建設中心主任、運城民航機場有限公司董事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民航機場建設中心)、市應急局、市衛健委、市外事辦、市委網信辦、市氣象局、運城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運城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運城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運城海關、市無線電管理局、國網運城供電公司、運城銀保監分局、民航山西監管局、運城民航機場有限公司、市通聯辦、中石化運城分公司、涉事航空器承運人(或代理人)等。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長兼任。市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2。

  2.2現場指揮部

  事故發生后,負責事故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成

  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工作。市現場指揮

  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市指揮部指定。市現場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即綜合協調組、技術支持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援組、安全保衛組、應急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善后處置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詳見附件3。

  3監測和預警

  運城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空管部門)負責以運城機場為中心半徑50公里內的運城市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監測和預警,50公里外運城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由周邊空中交通區域調度室向空管部門通報,空管部門在監測到或接到通報后,立即報告運城機場,運城機場視情況立即報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信息報告

  發生或獲悉民航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單位要及時、準確、主動逐級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信息,并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運城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首次報告時可以先簡要報告,并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范圍、事件發展態勢及處置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關于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

  4.2先期處置

  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航空器飛行事故,機場管理機

  構應及時將旅客、機組人員和地面受影響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對機載的危險品貨物及周邊地面危險和重要設施,立即采取保護性措施。

  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外發生的航空器飛行事故,事發地人民

  政府組織和調集有關救援隊伍趕赴指定位置,實施先期處置。

  市指揮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后,立即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力

  量進行支援。

  應急救援工作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盡可能地保護事

  故現場,方便應急救援結束后的事故調查工作。

  4.3應急響應

  按照運城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市級響應條件,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三、二、一級響應。響應條件詳見附件4。

  4.3.1三級響應

  事故發生后,達到三級啟動條件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啟動三級響應,市指揮部辦公室下達相關指令,并派遣相關人員趕赴事發地,指導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機場管理機構、民航相關單位等組織救援,視情況提供支援。

  4.3.2二級響應

  事故發生后,達到二級啟動條件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啟動二級響應,市指揮部立即向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并成立市現場指揮部,進行現場指揮協調: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要求;

  (2)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對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

  (3)指揮公安、消防、武警等應急救援力量實施緊急處置行動;

  (4)指揮到達現場的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傷病員醫療救治和相關衛生防疫工作;

  (5)組織獲救人員及受事件影響人民群眾的疏散、轉移;

  (6)指揮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組織對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

  (8)指定現場聯絡人及通信方式;

  (9)參加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要按有關規定穿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并嚴格執行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施救;

  (10)市指揮部做好事故擴大的應急準備。

  4.3.3一級響應

  事故發生后,達到一級啟動條件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啟動一級響應,市指揮部立即向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并開展先期處置,協助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組織指揮救援,當指揮權限轉交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4.3.4響應結束

  應急響應結束條件:

  (1)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周邊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6)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7)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指揮部指令,下達應急終止指令,響應終止。

  5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后,迅速收集、匯總、核實事故及相關信息并報市指揮部,根據市指揮部指令發布相關信息。

  6后期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應急處置進行

  總結評估,提出措施及改進建議。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門要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民用航空器應急處置通信網絡的暢通。健全聯絡機制,確保民用航空器應急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市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的通信聯系。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現場信息通信保障,確保現場指揮部與市指揮部辦公室之間視頻、音頻和數據信息的實時傳輸。

  當事故應急現場區域通信不暢時,市通信建設聯合辦公室和市無線電管理局協調應急工作的通信聯絡,保障應急工作指揮通信通暢。

  7.2經費保障

  民用航空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7.3物資裝備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門要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物資裝備工作,配備消防、醫療救護、航空器搬移物資及設備﹐有效應對航空器飛行事故。

  7.4專業救援隊伍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門要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按要求組織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同時,為專業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5技術保障

  民用航空部門、機場管理機構要加強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為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8宣傳、培訓和演練

  8.1宣傳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2培訓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民用航空部門及機場管理機構要組織對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應急救援技術的研討和交流,提高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8.3演練

  市指揮部每3年組織一次針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演練,加強和完善各成員單位間協調配合工作。每次演練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救援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9附則

  9.1名詞解釋

  航空器: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撐的機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

  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機場管理機構:指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負責機場安全和

  運營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

  9.2預案管理

  結合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的新情

  況新問題,定期組織評估,符合修訂條件的,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及

  時組織修訂。

  9.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交通局(市民航機場建設中心)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 篇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公眾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

  1.2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實行分工負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積極協助民航管理部門做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堅持預防為主。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技術,提高飛行事故防范水平。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以及《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1.5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包括飛行事故和地面事故,以及可能導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緊急情況。參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5.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Ⅰ級:

  (1)造成30人(含本數)以上死亡或失蹤。

  (2)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3)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4)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設施(鐵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電站、水利設施等)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1.5.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

  (1)造成3—29人死亡或失蹤。

  (2)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設施(鐵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電站、水利設施等)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

  1.5.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Ⅲ級:

  (1)造成1—2人死亡或失蹤。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導致較大飛行事故,或可能對地面重要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1.5.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Ⅳ級:

  (1)造成人員受傷。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導致一般飛行事故,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1.6預案體系

  巴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巴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各縣(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本預案涉及的部門和救援隊伍制定的工作手冊和救援行動方案組成。本預案與《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相銜接。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2.1.1市級層面組織領導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巴中市應急委員會下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籌部署、指揮調度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救援、應對處置等工作。

  2.1.2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組織指揮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實行以專項指揮部應對為主的擴大響應,成立巴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分管機場和安全工作的副市長、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若干工作組。

  2.2市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1市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

  副指揮長:負責機場工作的副市長

  負責安全工作的副市長

  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事發地縣(區)政府、市發展和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巴中軍分區、武警巴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國網巴中供電公司、電信巴中分公司、移動巴中分公司、聯通巴中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

  2.2.2市指揮部職責

  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航空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中央、省級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統籌部署、指揮調度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救援、應對處置工作。

  2.2.3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辦公室主任由市發展和改革委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負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應急委、省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市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做好日常防治和應急救援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完善全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跟蹤督辦落實市指揮部會議議定事項;承擔市指揮部日常事務和指揮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揮部各工作組

  2.3.1綜合協調組

  負責收集匯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和救援進展情況,做好與省級層面工作組、民航管理部門和市指揮部對接。負責市指揮部各工作組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收集應急處置開展情況、匯總事故情況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對接相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區)黨委和政府;承辦市指揮部會議、活動和文電工作,負責市指揮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區)政府、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

  2.3.2搶險搜救組

  工作職責:負責組織人員開展搶險搜救。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各方救援隊伍和力量開展人員搜救;指導事發地縣(區)政府開展搶險搜救;統籌涉及應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隊伍的組織、派遣和管理工作;組織調用、征用搶險救援裝備、設備和物資,協助各類應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應急處置措施避免人員二次傷亡。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衛生健康委、巴中軍分區、武警巴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

  2.3.3醫療救治組

  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搶救和轉送受傷人員,必要時建立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等醫療物資的組織調度;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和救治情況;做好事故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成員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單位)

  2.3.4治安保衛組

  開展事故現場管控;開展事故所在區域的社會治安維穩工作,預防和打擊各類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群體的事件;開展事故現場指揮部、黨政機關、避難和臨時安置地等重要場所安全保衛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公安局;成員單位:武警巴中支隊)

  2.3.5交通保障組

  負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調配應急車輛,疏散轉移事發地周邊群眾,運送應急處置隊伍等。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成員單位:市公安局、轄區內運輸企業)

  2.3.6通信電力保障組

  負責事故現場電力和通信保障;組織搶修供電、通信等設施。(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員單位:國網巴中供電公司、電信巴中分公司、移動巴中分公司、聯通巴中分公司等單位)

  2.3.7技術保障組

  負責進行事故動態監測、預警預報、搶險救援方案制定等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協調專家隊伍開展事故現場情況會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搶險救援指導;開展事故現場及周邊隱患排查巡查;開展氣象監測,做好氣象風險預警;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時提供環境監測信息。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武警巴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有關行業(單位)專家)

  2.3.8新聞管理組

  負責對事故現場的媒體活動實施管理,按照規定組織開展事故信息和新聞發布活動,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2.4縣(區)政府(現場指揮部)

  縣(區)政府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協調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對工作。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應立即組織恩陽機場公司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救援工作。

  主要職責:負責現場處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將事故預防工作貫穿民用航空飛行各個環節,切實統籌考慮和綜合運用各方面的資源力量,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引起的社會危害。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恩陽機場公司要加強對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各類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及時上報非正常事件信息。

  3.2.2預警

  (1)預警分級

  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緊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發展態勢,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2)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后,民航西南管理局、恩陽機場公司、市應急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航空公司及縣(區)政府和單位可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規程;

  ②根據處置需要,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民用航空器事故危害的人員與重要財產,并給予妥善安置;

  ③組織有關救援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

  ④調集、籌措所需救援物資及設備;

  ⑤加強有關區域的警戒和管控;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3)解除預警

  當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單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

  3.3應急響應

  3.3.1信息報告與通報

  (1)縣(區)發現事故并報告的情形

  縣(區)發現民用航空器發生飛行事故后,應按程序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第一時間向省政府和民航西南管理局報告。

  縣(區)報告方式:15分鐘內先電話報告,后應書面報告,同時做好續報工作。

  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方式: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電話報告,并在事故發生后兩小時以內書面上報有關事故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同時做好續報工作。

  主要內容:事故信息的來源和報告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機組和乘客人數;航空器所屬航空公司、航空器類型、型號和登記標志;飛機最后一個起飛點和預計著陸點;事故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搜救進展情況、傷亡人數、航空器損壞情況;事故發生地區的地理特征;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進一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2)省政府或西南民航管理局通報事故的情形

  市政府在接到省政府或西南民航管理局通報的事故相關信息后,立即啟動市級相應等級應急預案。

  3.3.2響應等級

  本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對應特大、重大、較大、一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當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3.3.3應急響應程序

  原則上,啟動Ⅰ級、Ⅱ級響應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并由市委主要領導或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啟動Ⅲ級、Ⅳ級響應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并組織指揮應對。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市級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縣級響應級別可參照市級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1)應急預案啟動后,市指揮部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①開通與省級相關部門、民航西南管理局指揮部等通信聯系,收集相關信息,實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

  ②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級相關部門、民航西南管理局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③傳達上級部門處置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指令;

  ④協調現場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⑤組織有關專家、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2)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①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到通知后30分鐘內到市指揮部報到;

  ②組建工作組,根據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部門支援時,向市指揮部提出建議。

  (3)事發地縣(區)政府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①啟動并實施縣(區)應急預案,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

  ②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指揮部提出請求。

  當應急處置工作出現特殊情況,需要上級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協調、支援時,由市政府負責向省政府報告。

  3.3.4航空器搜救

  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指導全市范圍的失事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具體搜救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3.3.5信息發布

  新聞管理組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對外發布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有關信息。

  3.3.6應急通信

  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之間開通固定座機專用應急電話,市指揮部成員的移動電話和對講機必須保證24小時開機。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衛星電話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訊聯系暢通。

  3.3.7應急結束

  (1)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②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③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④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⑤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⑥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⑦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⑧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低程度。

  (2)應急終止程序。

  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并選擇適當終止時機,報市級指揮部批準應急終止。市指揮部向現場指揮部下達應急終止通知。

  應急工作終止后,參加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分析評估本部門(單位)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3.4后期處置

  3.4.1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在市指揮部領導下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恢復重建、傷亡人員撫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預防與控制,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3.4.2事故調查

  市指揮部協調配合國、省處置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民航主管部門等的調查工作并提供相關支持。

  3.4.3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市指揮部及時總結應急救援工作,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到事故調查組。

  4.應急保障

  4.1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衛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件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

  4.2救援物資裝備保障

  恩陽機場要按照規定標準配齊應急救援裝備,市應急管理局要加強監督檢查。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3救援隊伍保障

  (1)市應急管理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管理。

  (2)加強建設市消防救援支隊搶險救援主力軍和市級專業應急隊伍搶險救援骨干力量。

  (3)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先期處置力量。各鄉(鎮)黨(工)委、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轄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并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

  4.4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各級要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本預案的編制。

  5.2預案銜接與備案

  各級應急預案銜接應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本預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5.3預案演練

  本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由市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建立評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案執行效果開展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組織開展預案修訂: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宣傳教育

  市指揮部公布應急預案信息,接警部門和電話,宣傳應急法律法規。恩陽機場公司要加強職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7.獎補與責任追究

  7.1公民按照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7.2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解釋。

  8.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 篇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單位應對突發航空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

  《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xx年修訂版)》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守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及時;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

  資源共享、依靠科學、依法處置。

  1.5應急預案體系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南通市相關部門應急預案、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民用航空派出機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飛行事故發生時,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單位、組織應各司其職,按照各自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縣(市、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處置工作。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民航江蘇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商務局、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南通海事局、武警南通支隊、南通海關、南通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應站、相關保險機構、民用航空相關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確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響應級別,適時啟動和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作出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指揮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救援;組織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救助。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2.1.1市委宣傳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宣傳口徑,協調媒體宣傳,引導社會輿論。

  2.1.2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加強網上輿情監測和網上輿論引導工作,依法規范網絡傳播秩序。

  2.1.3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等應急資源,迅速投入應急救援,并按規定及時報送事故信息。

  2.1.4市公安局:負責飛行事故現場秩序維護、現場保護和治安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周邊地區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

  2.1.5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飛行事故現場火災撲救,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1.6市交通運輸局: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救援人員、車輛的運輸保障工作。

  2.1.7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飛行事故應急醫療救護工作,開展飛行事故現場的疫情防控工作。

  2.1.8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市應急管理局下達的年度救災物資儲備計劃,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2.1.9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制定環境應急處置方案。

  2.1.10市民政局:負責遇難者遺體火化相關工作。

  2.1.11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參與旅游有關的善后處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善后安撫和人員傷害的賠償等工作。

  2.1.12市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事故中涉外情況、事宜的協調處理工作。

  2.1.13市商務局:負責協調處理牽涉口岸的相關事務。

  2.1.14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指揮、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1.15市水利局:協助做好墜落江海、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1.16市國資委:指導機場做好與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參與救援現場的組織和協調指揮工作。

  2.1.17南通海事局: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組織協調有關失事航空器在南通沿江沿海搜救責任區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

  2.1.18武警南通支隊:協助公安部門設置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參與反恐,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救助被困遇險人員。

  2.1.19南通海關、南通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根據各自職能,處理國際航班失事后,報關貨物、旅客行李物品、出入境人員、檢驗檢疫等事務。

  2.1.20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機場及其鄰近區域以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處置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外發生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21中國航空油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應站:負責對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參與燃油溢漏等緊急事件的處置。

  2.1.22相關保險機構:處理航空器及傷亡人員理賠等事務。

  2.1.23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按照職責協助做好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及事故調查工作;及時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飛行事故有關資料。

  2.1.24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先期處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協助做好相關處置和保障工作,參與受災人員的救助與安撫。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響應期間應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事故發生在南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的,事故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南通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擔任;事故發生在南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以外的,總指揮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受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其主要職責是:對起火航空器組織撲救;對失蹤人員和航空器組織搜救;組織搶救傷員和安全撤離有關人員;盡最大可能保護好航空器事故現場;保護好失事航空器有關財物;收集掌握現場信息,及時向上級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小組,各小組構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宣傳報道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民航有關單位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按照航空器事故信息發布要求,發布新聞通稿,協調新聞媒體單位做好航空器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

  (2)通信保障組

  由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電信運營商等相關單位組成。組織人員和設備,確保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期間的通信順暢。

  (3)安全保衛組

  由市公安局、武警南通支隊等相關單位組成。組織設置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處置爆炸物、危險品;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進行現場取證,做好現場記錄、錄音和錄像;負責與民航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

  (4)醫療保障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衛生機構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實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和對事故傷員的救援;負責傷員檢傷分類、現場救治、傷員后送及后續治療,最大程度地搶救生命。

  (5)水上搜救組

  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水上搜救工作。

  (6)現場施救組

  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隊、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事故信息。

  (7)后勤保障組

  由市發改委、市交通運輸局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儲備、運輸、提供,以及協調保障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關物資、設備及車輛。

  (8)涉外工作組

  由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等相關單位組成。依據有關規定,認真、積極、妥善地處理航空器事故中的涉外工作。

  (9)善后處理組

  由市民政局、航空器營運人、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組成。參與事故處置過程,配合航空器運營人做好遇難者的遺體火化、傷者的治療和理賠等善后工作。

  (10)事故調查組

  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對事故原因、責任進行調查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

  3應急響應和處置

  3.1信息報告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級管理部門;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后,立即報省政府,并啟動相應預案,組織救援。

  3.2應急響應等級劃分

  本突發事件分級按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

  3.2.1Ⅰ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南通市范圍內發生飛行事故,并造成人員死亡;

  ——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3.2.2Ⅱ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3.2.3Ⅲ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3.2.4Ⅳ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3.3應急響應程序

  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開通與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航江蘇監管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值班室、南通機場等通信聯系。根據信息收集匯總情況,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判定事故等級,決定啟動何種響應。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3.3.1Ⅰ、Ⅱ級應急響應程序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運作,啟動本預案,并報告請求適時啟動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通知各成員單位做好參與應急救援準備,趕赴事故現場,在國家、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3.3.2Ⅲ級應急響應程序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運作,啟動本預案,并報告、請求適時啟動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通知各成員單位做好準備,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應急救援方案,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形成若干工作小組,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3.3.3Ⅳ級應急響應程序

  啟動南通機場應急預案和本預案。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制定應急救援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3.4先期處置

  對本市范圍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無論等級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事發縣(市、區)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程度的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

  3.5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在省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下,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

  當現有應急救援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需提高指揮級別,擴大應急范圍時,參照應急響應等級,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擴大應急救援資源使用、征用、調用的范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

  3.6現場處置

  現場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情況,迅速查明危險品狀態,并立即采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機場區域內時,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應盡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飛機殘骸,盡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

  3.7應急人員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3.8群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協調組織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3.9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地方政府組織調度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省、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救援。

  3.10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應及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3.11應急終止

  3.11.1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3.11.2應急終止程序

  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報請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報上級指揮機構批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12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后處置工作,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事故現場的清理,應在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并經事故調查組同意方可進行。

  3.13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對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要求進行。事故調查工作包括:組成調查組,事故現場調查,技術實驗驗證,事故原因分析,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安全預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掌握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并對現場應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聽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介紹,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相結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調查任務有:現場監管保護,初始證據接收,證人和目擊者詢問,危險源的探測、排除、監護,現場人員防護等。

  3.14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4應急保障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4.1裝備保障

  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完善專家數據庫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數據庫系統,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檢驗、鑒定和監測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4.2通信信息保障

  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件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加強各級綜合應急平臺和專業應急平臺建設,推動應急平臺之間互聯互通、數據交換、系統對接、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應急平臺的智能化、規范化和實效性,增強信息匯集、輔助決策、指揮調度能力。

  4.3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4.4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4.5交通運輸保障

  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條件。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

  5宣傳、培訓和演練

  5.1宣傳

  各級管理部門以及民航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2培訓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調查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5.3演練

  南通市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年協調組織一次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和完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6附則

  6.1名詞解釋

  6.1.1航空器

  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6.1.2機場及其鄰近區域

  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6.1.3航空器運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起直至飛行結束這類人員離開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所完成的飛行活動。

  6.1.4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6.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6.3獎勵與責任追究

  6.3.1獎勵

  對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由于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由于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6.3.2責任追究

  ——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6.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__年8月19日印發的《南通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通政辦發〔20__〕1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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