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3篇)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1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改善我市出境河流的水環境質量,維護水環境安全,加強協調聯動,提高應對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積極防范和妥善處置跨界水污染,制定本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01號)
關于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發〔〕113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35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的通知》(豫環文〔20__〕178號)
《關于開展出境河流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通知》(豫環辦〔〕55號)
《濟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源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濟政〔〕17號)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
《河南省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1/776—)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因環境污染造成我市出境河流(沁河、蟒河、濟河)責任目標斷面或省控斷面水污染物濃度超過目標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視可能影響我市出境河流水質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物資、裝備和技術準備。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提高反應速度;針對事件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采取準確、有效的應對措施。
(3)先期處理,協同應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有關部門在及時上報事件信息的同時,應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事發地相關集聚(開發)區、鎮、街道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協同應對。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作用,使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依靠科技,依托專家。積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重視專家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引領作用,建立專家參與隱患排查、事前預防、風險評估的工作機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成立濟源市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指揮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1市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氣象局、市消防支隊、市水文水資源局、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等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涉及的產業集聚(開發)區、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市指揮部成員。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由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3)領導、組織、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決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4)決定應急預案的啟動、預警發布、應急響應和應急終止。
(5)授權發布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6)負責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7)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污染損害評估、污染損害賠償、生態恢復等善后處置工作。
(8)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管理和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等工作。
2.3 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省、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及時向省、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負責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4)定期組織召開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聯席會議,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應急工作信息,掌握環境應急工作動態。
(5)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庫,定期組織相關專家參與隱患排查、事前預防、風險預評估等工作。
(6)與下游地市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7)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
(2)市應急辦:負責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報送應急工作情況,并傳達省、市領導的批示要求。
(3)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優化應急監測方案,組織開展現場監測,向市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及污染趨勢分析,并提出污染防控建議;負責排查污染源,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其他有關信息工作。
(4)市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制定并組實施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
(5)市公安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維護社會治安和群眾疏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根據事件影響范圍,設立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
(6)市財政局:保障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專項經費,監督應急資金的安排和使用。
(7)市監察局:負責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及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調查和責任追究。
(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系統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涉及出境河流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指導臨時避難所、現場指揮部建設。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通往事發現場交通道路的搶修和暢通;負責提供交通工具,保障群眾疏散、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的運輸;負責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10)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
(11)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12)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氣象信息,隨時提供天氣情況變化趨勢。
(13)市消防支隊:負責協助做好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堵漏、搶險、救援等應急處置工作。
(14)市水文水資源局: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蟒河和濟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5)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沁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6)有關產業集聚(開發)區、鎮、街道:在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協助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當地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群眾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5 專家咨詢機構
市指揮部根據需要組建專家咨詢組,作為決策咨詢機構,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聯系。主要職責是根據事件造成的污染程度、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參與制定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置方案,為市指揮部領導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科學的應急處理與處置;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對事件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3 監測與預警
3.1 預警等級
參照《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豫環文〔20__〕17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Ⅲ級、Ⅱ級和Ⅰ級,預警顏色分別為黃色、橙色和紅色。
3.1.1 Ⅲ級(黃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市級預警響應條件,且24小時后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出廠界且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質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1.2 Ⅱ級(橙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省級預警響應條件,且24小時后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經監測已造成出境河流水體污染。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毒有害物質流入出境河流水體,經監測已造成出境河流水體污染。
3.1.3 Ⅰ級(紅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省級預警響應條件,且又連續出現3次省級預警響應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使出境河流水體受到污染,且經監測受污染水體將要流出我市市境。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質流入出境河流水體,使出境河流水體受到污染,且經監測受污染水體將要流出我市市境。
3.2 預警的報告、發布、調整和解除
3.2.1 預警的報告
市環境監測站根據出境河流水質的自動或手工監測結果,達到預警條件時,應立即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
3.2.2 預警的啟動
市指揮部通過對出境河流水質監測結果進行研判,符合分級預警條件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3.2.3 預警的發布
Ⅲ級預警由市指揮部授權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Ⅱ級、Ⅰ級預警經市指揮部批準后,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
預警信息通過市環境保護局網站和相關官*微博、微信、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發布。
3.2.4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市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應采取以下預警預防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組織對出境河流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做好消防廢水的收集、圍堵等工作,避免消防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2.5 預警的變更和解除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隨時了解預警條件的變化,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當預警條件發生改變,有可能使預警升級或者降級時,市指揮部應及時變更預警等級或解除預警。
預警的變更和解除程序與預警發布程序一致。
4 信息處置
4.1 信息接報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有關部門獲悉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如實做好記錄,并初步了解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
(2)事件起因、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類型。
(3)事件發生現場的地形、地貌及敏感點分布情況。
(4)人員受傷害情況、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
(5)事件發展趨勢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4.2 信息報告
各有關部門獲悉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立即組織人員核實并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件信息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同時上報省環保廳和省政府,必要時可直接上報環保部。
4.3 報告內容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核實突發環境事件后上報,續報在查清相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5日內上報。
(1)初報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內容: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內容:事件基本情況、處理過程、結果;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工作內容;事件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總結處置經驗和存在問題;進一步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建議等。
信息報告應采用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報告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同時需確認信息接收人。
4.4 信息通報
發生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要及時向下游政府和環保、水行政等相關部門通報事件信息,采取聯防聯控措施。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應對Ⅲ級預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應對Ⅱ級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應對Ⅰ級預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2 響應程序
市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狀況,初步確定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決定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并召集有關單位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5.3 分級響應機制
Ⅲ級應急響應由分管副秘書長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為副指揮長,各有關單位分管副職為成員。
Ⅱ級、Ⅰ級應急響應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為副指揮長,各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
6 應急處置
6.1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主要為:測、查、消、攔、調等。
6.2 現場處置程序
(1)先期處置: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切斷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2)現場控制:污染事故如果是由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引起的,要責令事發單位立即封堵包括雨水排放口在內的所有排放口,盡可能把污染物攔截在廠區內;如果是運輸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泄露造成的,按照泄露物質的物理、化學特性等控制泄露,并對已泄露的物質進行攔截,防止污染擴大。同時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劃定警戒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3)現場調查:根據現場指揮部安排,有關部門要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圍、影響程度及事發地的地理概況等情況。
(4)現場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和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科學制定處置方案;指揮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為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裝備、工具和安全保障;指令專家組迅速開展工作,根據專家對事件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的預測和所提出的應急處置方案、建議等,及時調整現場處置方案。
(5)調查取證:有關部門要對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取證,查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和有關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依法立案查處。
6.3 應急監測
市環境保護局要根據污染物的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合理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市水文水資源局和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要根據職責分工對河流流速、流量等水文條件進行監測,提供相關水文信息;市氣象局要對降雨量、風速等氣象要素進行預測預報,提供事發地的氣象信息。各部門的監測結果要隨時上報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為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6.4 安全措施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事件類型的特點(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上作業等),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其他處置人員要根據需要配備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確配戴好防護用具后,方可進入事發現場,確保人身安全。
7 應急終止
7.1 終止條件
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終止。應急終止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專業應急處置已無繼續的必要。
(4)已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降至最低。
7.2 終止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
(1)市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監測評價確無危害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
(2)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指揮部總指揮向現場指揮部及各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終止后,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市指揮部的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開展監測、監控、污染損害評估和后期處置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環境影響完全消失。
8 后續工作
8.1 善后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事后有關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和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處置等費用,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消除事件影響,總結應急經驗,進一步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8.2 獎勵
對在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3 責任追究
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照法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保障措施
9.1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裝備購置、人員培訓、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支出。
9.2 隊伍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成立專業應急隊伍,并充分利用社會和大中型企業的專業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應對能力。
9.3 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應急監測、應急處置和防護裝備等應急物資儲備。
9.4 技術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相應專家、資料、物資等信息庫,并實現信息共享,為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9.5 通訊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明確1名聯絡人員,并建立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訊系統,確保應急期間通訊暢通。
9.6 治安保障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維護公共秩序。
9.7 安全防護
根據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為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受影響群眾等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實施現場管控,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10 附則
10.1 預案培訓和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通過宣傳、授課、演練和模擬演習等方式,加強對各有關部門預警和應急處置人員的培訓,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結合本預案的應急演練,并做好演練總結。
10.2 預案發布和修訂
本預案由市政府批準發布。預案實施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0.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2
1.目的
預防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對已發生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處理,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危害、損失和影響。
2.組織
2.1機構名稱:環保污染事故應急小組
2.2組長:總經理
2.3副組長:生產副經理、技術副經理
2.4成員:環保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部門負責人、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各車間主任、辦公室主任、財務部門負責人、供應部門負責人。必要時聘用相關專家。
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環保管理部門。
3.事故分級
3.1重大環境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中毒(重傷)5人及以上;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3.2較大環境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死亡1人或2人,中毒(重傷)3人及以上、5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3.3一般環保事故(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無人員死亡,有3以下人重傷,有多人輕傷。
2)引起部分群眾不滿。
4.預防和預警
4.1預防工作
1)建立污染源、放射源臺賬。加強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管理,掌握我廠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2預警
1)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已發生的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其他區域時,進入預警狀態。
2)進入預警狀態后,發布企業預警公告,同時由組長決定是否通知地方政府政府環保管理機構。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3我廠可能性事故
1)最大可能污染物:硫化裝置泄漏。
2)可能原因:生產設備發生重大故障,槽罐中料漿無控制大量排出,事故池不能滿足需要而溢流外排。
3)可能最大外排量:硫化氣體53m3。
4.4控制硫化污染事故的措施
1)現場負責人應盡可能阻止或減少硫化裝置泄出。
2)現場負責人應指揮和協調各生產車間對硫化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修維護,對操作員工進行操作培訓。
3)如有可能外泄漏時,應對員工進行緊急疏散并通知附近居民,報告當地政府。
4)對未能堵截的污染物要先期處理,而后再處理已堵截部分。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
I、II級由企業應急小組響應。
III級由所在單位響應。
5.2響應程序
1)保持各部門、應急小組成員與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相關專業人員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必要時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
5.3信息報送與處理
由現場工作人員隨時將情況報告現場指揮,現場指揮隨時將情況報告應急小組組長,由組長決定是否報告相關部門,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5.4指揮和協調
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是事故初期的現場負責人和指揮協調人,應急小組組長可根據事態決定現場指揮和協調人。
6.安全防護
1)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如防護鏡、耐酸堿手套、耐酸堿鞋、防護服等,防止化學傷害,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2)如有化學傷害發生,要采取必要的現場救護措施,必要進通知120急救中心或送傷員到醫院搶救。
3)現場應設置警示標志或警示崗,防止不了解情況人員誤入危險區域或誤用污染物品。
4)受災或受污染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小組或地方政府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a.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b.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c.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7.污染監測
事故發生后,環保管理部門要制定污染監測計劃,對可能污染進行監測,直止無異常方可停止監測工作。
8.信息發布
應急小組長組長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發布,其他人不得無組織發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或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和影響,所有人員不要聽信謠言,以訛傳訛。
9.應急保障
1)物資準備
a.硫泄漏可用灑水中和稀釋;
b.消防水槍兩把;
c.防護鏡3副,呼吸面具3只,耐酸堿鞋3雙。
2)通訊保障
所有相關人員要保持通訊暢通。
3)人力保障
應急響應后所有部門配合現場指揮給以人力支持,服從調配。
10.應急結束
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污染環境物已停止外排,排出污染物已得到合理處置,污染影響已消除,應急小組可宣布應急結束。
11.后處理
應急結束后要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對應急過程進行總結,事故責任人要受到處理和教育,功人員要得到表彰,制定防范措施,對事故的污染影響進行監測,對事故受害者進行理賠,對事故的損失進行評估和匯總,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突發環境風險的應急預案范文 篇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評估、發布、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環境應急預案編制
第四條: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并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在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事件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并與所涉及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預案涉及有關單位和人員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環境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專家。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專家。
第十四條: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實用性、基本要素完整性、內容格式規范性、應急保障措施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銜接性等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三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三)環境應急預案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受理備案登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并通過評估小組評估,予以備案并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不予備案并復函說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環境應急預案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并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于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后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有效性、應急準備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適應性和應急人員協同性而進行一種模擬應急響應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