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通用3篇)
管道事故應急預案 篇1
一、危險目標確定
中變爐出口管道破裂起火
二、事故應急處理人員及職責
1、現場指揮人員:當班工長
職責:
。1)指揮或協助本車間應急處理人員按處置程序進行應急處理,視事故類別指揮操作人員開、關相關閥門,停止運轉設備、切斷氣源、適量放空,確保本工段不超壓。
。2)迅速指派人員向當班調度報告情況。
(3)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按下全廠緊急停車按鈕。
。4)指揮員工迅速檢查閥門,緊急處理完畢后,清理現場,清點人數,到安全地方待命。
(5)組織人員對被困人員和傷者進行搶救。
。6)組織人員針對某種火災進行正確有效的.撲救。
2、當班操作工
職責:
。1)絕對服從當班工長指揮,不得慌亂、無組織地盲目逃離現場。
。2)正確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迅速進行正確處理,消除事故。
3、當班維修工和其他人員
職責:
絕對服從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積極協助撲救火災,搶救被困人員和傷員。
三、報告程序
操作人員→當班工長→當班調度→相關車間→廠部相關職能部門→廠部應急領導小組
四、日常預防措施
1、車間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識。
2、加大巡檢力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力爭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下。
3、堅守崗位,不脫崗,不串崗。
4、嚴格控制工藝指標,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作業。
5、建立、健全事故柜及防護器材的管理與使用,確保器材安全可靠。
6、定期檢驗各安全附件,確保靈活可靠。
7、嚴把配品、配件質量關,做到不合格產品堅決不使用。
8、嚴格按規程進行設備安裝、維修與保養。
9、經常組織員工進行演練,確保員工在非正常情況下臨危不亂。
五、事故發生的現象
出口管道焊縫裂、漏氣、起火,嚴重時管道爆炸
六、事故發生的原因
1、管道焊接不牢。
2、由于事故管道長期受高溫、開停車頻繁,導致焊縫局部發生開裂,氣體泄漏燃燒瞬間產生巨大壓力爆炸。
3、事故管道在運行中超溫超壓。
七、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1、緊急停車,變換現場關系統進口閥切斷氣源。
2、本工段加大蒸汽,然后開放空閥放空泄壓。
注意事項:燃燒管道切忌用水滅火。
管道事故應急預案 篇2
為應對醫院突發性蒸汽管道泄漏迅速有序地組織和恢復使用,保證醫院用氣暢通,促進事故應急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一、蒸汽泄漏的現象
蒸汽泄漏時,有大量的白色蒸汽冒出,伴隨有強烈的噪音,導致鍋爐房指示的蒸汽大量增加,壓力下降。
二、蒸汽泄漏的原因
a.管道破裂;
b.閥門泄漏;
c.墊片泄漏;
d.管道焊接不符合要求;
e.操作工誤操作。
三、蒸汽管道泄漏事故應急組織機構
醫院成立突發性蒸汽管道泄漏事故工作組,下設應急搶修隊
1.突發性蒸汽管道泄漏事故工作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2.應急搶修隊
隊長:
副隊長:
隊員:
四、蒸汽泄漏處理
1.發現管道蒸汽泄漏的人員,要立即向鍋爐班長、總務科或總值班匯報。
2.接報人員立即到達現場,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查找泄漏點,確定泄漏影響范圍,關閉相關閥門,必要時關?傞y。
3.泄漏處周圍要做好安全措施,防止蒸汽傷人。同時要密切監視損壞部位的發展趨勢,做好事故預想。
4.維修相關人員要盡快決定搶修方案,并上報蒸汽管道泄漏事故工作組。
5.根據搶修方案,蒸汽管道泄漏事故工作組應立即組織應急搶修隊,準備搶修所需材料、工器具等,裝設照明,搭設腳手架,辦理工作許可證后,對泄漏點進行搶修。
6.搶修人員應做好防燙準備,按要求穿戴防燙服、防燙面具和防燙手套,同時有人進行安全監護。
7.泄漏點冷卻下來后,應組織人員查明泄漏原因,焊接管道,更換發生損壞的閥門或墊片。
8.加強操作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做好事故的防范和應急培訓。
五、處理泄漏著裝要求:
在處理泄漏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穿隔熱服,并戴防護手套和防護面罩。
六、人員的救護
蒸汽泄漏會出現大量的蒸汽冒出,如現場有操作人員或維修人員,將會造成人員的受傷,緊急情況下可采取以下方法救護:
1.迅速將被蒸汽燙傷的部位用冷水沖淋或浸泡水中,以減輕疼痛和腫脹,降低溫度,浸泡時間至少在20分鐘以上,如果是身體軀干燙傷,無法用冷水浸泡時,則用冷毛巾冷敷患處。
2.如果局部燙傷較臟和被污染時,可用肥皂水沖洗,但不能用力擦洗。
3.患處冷卻后,用滅菌紗布或干凈的布覆蓋包扎。包扎時要稍加壓力,緊貼創面,不留空腔。
4.燙傷后出現水泡破裂,又有臟物時,可用生理鹽水或冷開水沖洗,并保護創面,包扎時范圍要大些,防止污染傷口。
管道事故應急預案 篇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全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無錫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
1.3.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下,各市(縣)區和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主體職責,建立健全應急預案。
1.3.3依靠科技、規范管理。采用先進技術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增強應急救援能力。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救援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3.4反應迅速、協同應對。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3.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應急救援和預防工作相結合,切實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裝備建設和預案演練工作,提高應急響應系統的整體救援能力。
1.4事故分級
按照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受事件影響的范圍,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四級。
1.4.1特別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1.4.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1.4.3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1.4.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無錫市行政區域內工礦企業突發一般和較大級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縣)區應急處置能力,或跨市(縣)區行政區、跨市內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3)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本預案處置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無錫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是無錫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市長或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發改委、安監局、經貿委、國資委、公安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環保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通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質監局、公用事業局、消防支隊、氣象局、人防辦、
財政局、民政局、醫院管理中心、總工會、新聞辦、電信公司、供電公司和有關市(縣)、區政府,以及駐錫部隊、武警無錫支隊等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災、轉移安置、醫療救護、救援保障、善后處理、事故調查、宣傳報道等八個應急工作組。(見附件10.1)
2.2指揮部主要職責
2.2.1研究、部署、指導全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制度,負責應急預案的啟動工作;
2.2.2統一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本預案,統一部署和實施應急救援措施,控制事故擴大,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2.3根據事故發生情況,正確判斷災情性質,分析人員生存的可能狀況,根據災情制定搶險方案,并對應急救援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2.2.4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事故后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2.2.5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2.2.6對事故單位依法下達停產停業整頓指令;
2.2.7組織事故現場保護和事故調查工作;
2.2.8開展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適時發布事故公告,穩定社會秩序。
2.3應急工作組職責
應急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協同完成應急救援工作。
2.3.1綜合協調組。由副總指揮牽頭,市經貿、安監、公安、環保、交通、建設、衛生、質監、人防辦、財政等市有關部門、軍分區和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組成。負責現場組織協調,調配應急救援人員、交通、通訊、裝備和救援物資等。
2.3.2搶險救災組。由市公安(消防)、安監牽頭,市環保、質監、建設、氣象及安全專家,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等組成。負責擬定現場搶險救災方案,經指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收集事故災害信息,分析事故起因、影響范圍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預測次生和衍生事故發生的可能,并提出下一步搶險救災方案。必要時經軍分區協調駐錫部隊、武警支隊增援搶險救災。
2.3.3轉移安置組。由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牽頭,市公安、民政、衛生、經貿等部門及發生事故企業組成。負責現場警戒,維持秩序;組織疏散、轉移和安置群眾。
2.3.4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醫管中心、藥監等部門,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發生事故企業等組成。組織制定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方案,緊急調集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和相關藥品、器材,迅速開展醫療救護工作,重點做好重傷員的救治;負責事故發生區域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2.3.5救援保障組。由市交通、經貿、國資、民政、公用、供電、各電信運營企業等部門,事發地市(縣)、區政府,發生事故企業等組成。負責保障應急救援所需物資供應,組織搶險救援物資、器材的生產和調撥,及時運送到指定位置;負責涉及的水、電、氣的切斷與供應。
2.3.6善后處理組。由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市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及發生事故企業、有關保險公司等組成。負責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負責財產損失核定與保險理賠等工作。
2.3.7事故調查組。由市安監牽頭,市監察、公安、質監、建設、總工會等部門和市檢察院組成。按“四不放過”原則,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2.3.8宣傳報道組。由市新聞辦牽頭,市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統一接待新聞媒體的采訪,組織發布新聞稿件。
2.4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5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是我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的協調、指導機構,執行市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負責全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綜合協調及其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和維護無錫市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綜合全市事故信息,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指揮部及時提出處置建議。
3預警預防
3.1監測預警
為有效預防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政府加強領導、屬地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確保安全運行”的原則,采用現代信息技術,依法加強管轄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監管。企業要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日常監測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確保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的制度化和日;。
3.2重大監測信息報告
企業發現重大危險源監測信息發生異常等,要及時向企業主管部門,所在地市(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市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區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掌握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風險信息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可能引發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信息,經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上報市政府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3.3預警級別和發布權限
根據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數量、受事件影響的范圍等,將預警級別分為四級,其級別與事故分級標準相對應,按下列權限發布:
3.3.1ⅰ級(特別重大,紅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由國家發布或者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請示國家后,由省長簽發。
3.3.2ⅱ級(重大,橙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由擔任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的分管副省長請示省長后簽發。
3.3.3ⅲ級(較大,黃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在市應急指揮中心請示省應急指揮中心后由市長簽發。
3.3.4ⅳ級(一般,藍色)預警,表示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突發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由市(縣)、區級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請示市政府后發布。
預警的解除也按照該級別事故的預警程序進行確認和發布。
3.4預警預防行動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可能導致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后,應迅速組織專家對事發地的危害進行辨識評估,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及時做出判斷,確定事故影響的范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初步確定響應級別,并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如果事故不需要啟動應急救援體系的最低響應級別,則關閉應急響應;如果事故達到預警級別,要迅速通知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同時報告市政府,并抄送相關部門,做好應急響應準備工作;如果事故預警級別達到ⅰ或ⅱ級,由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報告。
3.5預警結束
經過跟蹤監測并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后,認為應當結束預警狀態的,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建議。由市政府決定結束,并向社會公布。
4事故報告和緊急處置
4.1報警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捷的方法報告110以及當地政府、歸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述單位和部門接到發生較大級(含)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市安監局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事故單位可越級上報至無錫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市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主要危害物質及危險源、事故性質、波及范圍、發展趨勢、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4.2信息處理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接到較大級以上事故(含)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分管市長,并通知有關成員單位迅速趕赴現場。必要時市政府應將事故情況通報駐軍或武警支隊,請求事故搶救或支援,并及時上報省政府。
4.3緊急處置
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應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當地政府和先期到達的公安(消防)隊伍等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撲救,全力控制現場事態,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發生。
4.4現場保護
事故發生地和有關單位必須依法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5應急響應
5.1預案啟動
事故發生地的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已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程度,應當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啟動本預案后,要迅速組成現場指揮部,通知成員單位,實施本預案。(見附件10.2、附件10.3)
5.2指揮協調
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
(1)啟動市突發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根據現場情況和上級領導要求,成立若干應急小組,協調有關應急力量進行應急處置,接受省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指揮中心的指揮。
。3)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要求。
。4)組織專家現場指導,提供技術支持。
。5)協調與周邊城市和單位的關系,尋求對應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時向省、市政府報告事故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5.3信息資源采集
有關成員單位要迅速開展信息資源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單位情況,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發生可能,對環境和氣象的影響,當地氣象、地理、地質、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搶險救援設備、設施信息,事故中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信息等。對采集的信息要進行分析整合,按要求進行反饋。
5.4現場處置
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做出決策,組織協調各方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及各有關應急隊伍應當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對可能惡化的險情,在充分聽取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對跨地區、跨行業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指揮部確認并協調實施,必要時報省級相關部門請求進行協調和確認。
5.5醫療衛生救助
市和市(縣)、區衛生部門,醫院管理中心、藥監部門應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及時調集救護所需藥品,利用各種醫療設施、設備,搶救傷員,并根據事故類型和現場狀況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5.6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向應急救援人員宣傳必要的救援知識,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用具。應急救援人員須服從指揮,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有序開展工作。當遇到可能威脅應急救援人員的險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傷害時,救援人員要善于自我保護,避免人身傷害。在對災情及時做出分析后,由指揮部決定應急救援人員是否全部或部分撤離事故現場。
5.7群眾安全防護
指揮部負責組織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有:
。1)確定在應急狀態下職工、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和轉移。采取逐戶逐人的方法告知,確定群眾知曉并采取必須的安全防護措施。
。3)確定并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開展氣象預測、大氣和環境監測工作。
。6)加強治安管理。
5.8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指揮部組織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主要包括事故影響邊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氣象條件變化對事故環境的影響,對食物、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發生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及后果,以便科學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
5.9現場秩序管理
公安部門應加強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及時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5.10信息發布
由市新聞辦負責組織,擬訂發布的內容、范圍和方式,經指揮部負責人審定后組織發布。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5.11應急結束
當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受傷人員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件)隱患消除后,由指揮部做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的決定。
6后期處理
6.1善后處置
指揮部會同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疏散人員回遷、災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態恢復等。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安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6.2事故調查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6.3保險
保險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參加保險的企業或人員及時開展各項保險理賠工作。
6.4總結評估
事發地市(縣)、區政府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研究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經驗,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有針對性的完善和補充。
7保障措施
7.1裝備保障
各地、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資儲備。同時要掌握本地區、本專業救援裝備及物質儲備情況,整合救援裝備資源。
7.2隊伍保障
各市(縣)、區政府要大力建設以公安消防部隊為骨干的應急隊伍,掌握區域內所有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定期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企業要依法組建和完善專業救援隊伍。
7.3基礎設施保障
交通、電信、供電、供氣、供水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氣、
通信等有關設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快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健全全市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系統和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系統,在相關部門的支持下,保證應急預警、報警、指揮等活動的信息交流快速、順暢、準確,做到信息資源共享。
7.4救援物資運輸保障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交通運輸部門應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運輸。事故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7.5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政府要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管中心要全面掌握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救治方面的資源信息,其中包括職業中毒、燒傷等救治機構的數量、分布、可用病床、技術力量和水平等。藥監部門要掌握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
7.6資金保障
工礦企業應當依法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加大安全資金投入,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測預警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一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用于應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7.7社會力量動員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揮部可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和志愿者配合應急救援工作。
7.8宣傳和教育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各直屬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預防事故的意識,落實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礦企業,要加強對周邊人群的針對性宣傳教育,使他們了解潛在的危險和對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7.9應急救援的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救援的演練,演練結束后要向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報告。根據條件和環境的變化,有關部門要及時提出修改、補充和完善預案的建議。高危企業要依法成立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預案的要求,有條不紊地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獎懲
8.1獎勵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責任追究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處置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