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暴雨山洪災害應急預案(通用3篇)
農村暴雨山洪災害應急預案 篇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防御、減輕水旱災害和在我市發生水旱災害時,能夠及時、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與救援行動,做好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城市節加盟芾砉娑ā貳ⅰ度∷砜芍貧仁凳┌旆ā芬約啊豆曳姥純購底苤富硬砍稍鋇ノ恢霸稹貳ⅰ豆曳姥純購底苤富硬抗ぷ髦貧取貳ⅰ蹲酆俠盟獾鞫韌ㄔ頡貳ⅰ逗登樵趾ν臣票ū碇貧取貳ⅰ豆曳姥純購滌痹ぐ浮罰確傘⒎ü妗⒐嬲攏岷銜蟻繒蚴導手貧ū駒ぐ浮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鄉鎮轄區內突發性旱澇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旱澇災害包括:河庫洪水、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臺風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分級負責制、部門責任制、技術人員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一切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市防指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對不服從指揮和不執行調度命令的,實行責任追究制。
1.4.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和城鄉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承擔防汛抗旱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客水后主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節水、后調水的原則,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需求。
1.4.7防汛抗旱統籌兼顧,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努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1.4.8防汛抗旱各類信息實行信息共享。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可設立前線防汛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行業管、管行業”的原則,負責本行業、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指揮部(以下簡稱鄉鎮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鄉鎮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鄉鎮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鄉鎮防辦)設在鄉鎮政府農業辦公室。
2.1.1鄉鎮防指組織機構
(1)總指揮:鎮長
(2)副總指揮:鎮黨委、政府班子其他副職成員
(3)成員:鎮黨政辦公室、鎮武裝部、鎮宣傳辦、鎮廣播站、鎮經貿辦、鎮城鎮建設服務中心、鎮農業服務中心、鎮科技文化中心、鎮教委、鎮派出所、鎮民政所、鎮財政所、鎮土地所、鎮交通管理所、鎮安檢辦、鎮統計辦、鎮衛生院、各村衛生所、鎮電信局、鎮郵政局、鎮供電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
2.1.2鄉鎮防指職責
鄉鎮防指負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全鎮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的命令,擬訂鄉鎮防汛抗旱規章制度,及時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體部署,組織制定實施鄉鎮內主要河湖防御洪水方案、全鎮抗旱預案和跨行政區劃的調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資源調度工作,及時掌握全鎮汛情、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迅速匯總災情,在災情發生1小時內向鎮黨委、政府及即墨市政府報告災情、險情及已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及時提出請求緊急支援的項目和內容。統一調控和調度全鎮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地落實防汛抗旱責任制,組織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組織調配全鎮防汛抗旱物資和隊伍,負責鄉鎮級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和鄉鎮級防汛抗旱隊伍建設,組織災后處置,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2.1.3鄉鎮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防汛抗旱工作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必須在鎮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成員單位根據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抗旱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是:
鎮農業服務中心:協調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水工程調度,統一合理調配抗旱水源,充分發揮現有水利工程的效益。組織實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設和抗旱應急工程修復,及時調處水事糾紛;并負責旱情監測和預報,按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短期、中期、長期氣象預報、降雨實況和土壤墑情等相關資料,組織實施人工增雨工作,并提供抗旱建議和意見。負責災區農、林、牧、漁業救災,組織恢復生產并負責提供農作物播種面積、產量及收集旱情、苗情,推廣應用有關抗旱農業新技術,制定農業救災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災后災區農業生產所需種子、農資的調撥供應、技術指導,幫助災區人民搞好搶收搶種,恢復生產;
鎮郵政通信部門:優先傳遞抗旱防汛信息和郵件等;
鎮財政所:協調安排抗旱防汛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的籌措和及時到位,并監督使用情況;
鎮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災情,負責災民的生活安排、救濟,負責救災物資的籌集、管理和發放;
鎮廣播站:按照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部署,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宣傳工具,及時報道發生的旱情災情,宣傳抗旱方針政策和動態;
鎮黨政辦:協同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做好災情的調查、核實、統計、上報工作;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督查;
鎮交通所:優先運送防汛抗旱、救災的人員和物資;
鎮供電公司:保證防汛抗旱、救災用電的優先供應;
鎮衛生院:負責組織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做好飲用水質的檢驗工作,指導群眾做好水質消毒,保證飲用水安全;
鎮派出所:負責防汛抗旱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查處水事糾紛,嚴厲打擊偷竊、破壞抗旱設施的犯罪行為。
其它有關部門在防汛抗旱期間,按照各自的職能范圍,根據指揮部的救災指令,無條件地提供服務,配合相關部門共同完成救災任務。
2.1.4鄉鎮防辦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決定、調度命令以及鄉鎮政府的指示;承辦鄉鎮防指的日常工作,組織全鄉鎮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檢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實;負責組織鄉鎮內主要河湖防洪抗旱預案的編制、審查和審批及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組織實施鄉鎮內主要河庫、水工程防洪排澇調度方案和防臺風方案;組織協調各村莊、各有關部門實施防汛抗洪責任制,參與組織抗洪搶險工作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防汛通訊、調度現代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計劃儲備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經費的分配使用建議計劃,并監督實施;及時準確地掌握汛情、旱情、災情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狀況,必要時發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預報和汛情公報;提出全鎮防汛抗旱部署和決策意見,供鄉鎮政府和鄉鎮防指決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進。
2.2村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村莊設立村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村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設在村委辦公室。
2.3其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洪任務的部門、行業、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1)鎮水利部門應將市水利局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當接到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旱情災害和風暴災害時,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村莊、單位做好相關準備。當河庫發生洪水時,水利部門應將雨情、水情在1小時內報到鄉鎮防指,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到鄉鎮防指,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旱情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 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旱情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抗旱責任人、抗旱隊伍,加強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河道、水庫。
(5)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6)防汛檢查。實行以“五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立即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在河道、水庫、灘涂、滯洪區內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建設。對未經審批擅自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有關部門應依法下達清障令,強行清除。
3.2.2洪水預警
(1)河道即將出現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鎮防指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鎮防指應確定全鎮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并及時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向鎮防指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2.3漬澇災害預警
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并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同時,應做好排澇準備工作,必要時,應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
3.2.4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均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行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國土、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定安全轉移方案,明確抗災指揮組織結構和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應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降雨期間,應加大觀測密度,加強巡邏。各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應落實信號發送員,確保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同時,應將險情及時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干旱災害預警
(1)鎮村兩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2)鎮村兩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干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并預測干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干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鎮村兩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加強抗旱服務網絡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范干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2.6供水危機預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圍供水危機,由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公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干旱風險圖
(1)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風險圖作為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抗旱預案
(1)鎮村兩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抗旱預案,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2)各類抗旱預案由鎮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報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凡經審批的各類抗旱預案,各村莊及有關單位應貫徹執行。
3.3.3防御洪水方案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需要編制和修定防洪水方案,并根據洪水變化情況,修定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主動應對洪水。
(2)防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應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對已經鎮政府或鎮防指批準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有關鎮(處、區)和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按水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水、工、旱、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鎮防指負責跨鎮河道、中型水庫的防洪調度;其他防洪工程調度由所屬村防指負責,必要時由鎮防指直接調度。鎮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統一的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報告有關情況。
4.1.4水旱災害發生后,由當地防指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鎮防指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要及時上報。任何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都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5對跨鎮發生的水旱災害,將影響到鄰近鎮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鎮防指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鎮的防指通報情況。
4.1.6因水旱災害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指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鎮防指報告。
4.2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2.1洪水災害
(1)當洪水超過警戒水位時,市防指按照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指揮實施;包工程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上崗到位;組織專家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軍隊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洪水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根據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防洪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行使相關權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2.2漬澇災害
(1)當出現漬澇災害時,有關鎮防指應科學調度水利工程和排澇設備,盡快排出積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防洪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系,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洪的壓力,排澇應當服從防洪。
4.2.3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指負責,水利、國土、民政、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防指或有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對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應立即通知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再轉移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發生山洪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5)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指應組織水利、國土、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指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2.4臺風暴潮災害
當發生臺風暴潮(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時,市防指應及時啟動臺風暴潮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同心協力,全力抗災救災。
4.2.5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并及時報告,同時向下游發出警報。大沽河、邊界河道堤防決口、水閘垮塌、中小型水庫潰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市防指。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指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當地防指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并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市防指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2.6干旱災害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輕度干旱、中度干旱、嚴重干旱、特大干旱4個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輕度干旱
a.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度工作。
c.及時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中度干旱
a.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加強抗旱水源統一管理和調度。
c.根據旱情發展趨勢,適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d.及時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e.注視水量供求變化,加強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統一調度。
f.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及時會商動員部署抗旱工作
(3)嚴重干旱
a.進一步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b.及時組織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督促各部門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d.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
(4)特大干旱
a.強化各級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b.各級防指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市防指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共同做好抗旱工作。
c.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必要時經市政府批準,可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d.密切監視旱情、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密切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情信息。
e.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
f.加大旱情災情及抗旱宣傳力度。
4.2.7供水危機
(1)當發生供水危機時,鎮防指應加強對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嚴格實施應急限水,合理調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跨鎮應急調水,補充供水水源,水質檢測部門應加強供水水質的監測,最大限度地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2)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汛、旱、工、險、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3.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要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4.3.3一般汛、旱、工、險、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地防指辦公室處理。較重險、災情,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地防指負責人批準后報市防指。
4.3.4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指采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指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3.5市防指接到特別重大的汛、旱、險、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市政府、青島市防指,并及時續報。
4.4指揮和調度
4.4.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指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市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4.2事發地的防指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4.3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鎮防指應迅速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5搶險救災
4.5.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出現重大險情后,事發地的防指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5.2事發地的防指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和市防指決策。
4.5.3事發地的防指應迅速調集本地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本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河道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搶險隊或駐即部隊實施。
4.5.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鎮防指統一指揮,各部門、單位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6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6.1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6.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指揮部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6.3發生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指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6.4事發地防指應按照市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6.5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政府負責妥善安置災區群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保證基本生活。
4.6.6發生水旱災害后,事發地政府、防指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傷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可設立現場緊急救護所。
4.7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7.1發生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市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
4.7.2必要時可通過市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8信息發布
4.8.1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8.2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市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市防指辦公室會同民政局審核和發布;涉及軍隊的,由軍隊有關部門審核。
4.8.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8.4重點汛區、災區和發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鎮防指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各鎮防指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布。
4.9應急結束
4.9.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市防指視汛、旱情況,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9.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緊急抗旱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鎮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9.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指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儲備常規的抗旱救災所需的機械、設備、物資、器材等,以滿足救災急需。
5.2.2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b.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和軍隊搶險隊伍。群眾搶險隊伍主要完成一般搶險任務,軍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c.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序:
一是各鎮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各鎮防指負責調動。
二是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各鎮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調動申請,由市防指批準。
三是同級其他鎮防指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各鎮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調動申請,市防指協商調動。
d.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序:市防指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由市防指通過市武裝部向駐即部隊提出,駐即部隊按照軍隊的的有關規定辦理。緊急情況下,部隊可邊行動邊報告。
申請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文件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鎮人民政府和防指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b.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干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即時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5.2.3供電保障
供電公司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的調配;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的及時調配。
5.2.5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的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依法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a.各級防指、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各級防指辦公室、物資站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b.鎮根據規范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和數量,結合本地抗洪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由本級防指確定。
c.抗旱物資儲備。鎮、村應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指負責調用。
d.抗旱水源儲備。嚴重缺水時應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調撥
a.物資調撥按照先近后遠,確保重點的原則實施。
b.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啟動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聯系有資質的廠家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
5.2.8資金保障
鄉鎮財政根據旱情災害程度,安排資金,用于遭受嚴重旱情災害的補助。
5.2.9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旱情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做好全社會搶險救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廣大干部群眾救災和自救能力。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旱情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⑸鎮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的關鍵時刻,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技術保障
5.3.1建設鄉鎮抗旱指揮系統
相關農業部門和單位須提供相應的地圖及有關統計數據,實現這些地區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會信息的快速查詢。
5.4培訓和演習
5.4.1培訓
(1)采取分級培訓的原則,由各級防指組織培訓。市防指負責各鎮防指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干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各鎮防指負責村防汛領導小組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和防汛機動搶險隊骨干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合理規范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4)軍隊抗洪搶險應急部隊的培訓由軍隊安排,地方有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5.4.2演習
(1)鎮防指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6.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鎮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救災
6.1.1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作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3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4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災情核定
6.2.1鎮防指接到災情報告后,應及時安排或組織對災情進行全面調查,核定實際損失,確認災害等級。
6.2.2鎮民政部門應協調農業、水利、地震、氣象、統計等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及時上報市防指。
6.3災情發布
災情數據以鎮民政部門與有關部門會商的統計數據為準,大災、特大災的災情對外發布和新聞報道,需經市防指批準。
6.4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各級防指、有關單位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5水毀工程修復
6.5.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人民政府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6.5.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有關責任部門必須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6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7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農村暴雨山洪災害應急預案 篇2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深化我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堅行動指導意見》(粵辦函〔20xx〕285號)要求,深入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堅行動,加快補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助力全面鄉村振興,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三農”領域突出短板“九大攻堅”行動的部署,結合省攻堅指導意見及深圳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際情況,以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設施有效運行率和村民滿意率為目標,科學選擇合理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提高治理工程建設質量,建立健全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維管理機制,通過構建數字化監管體系全面提升設施運維保障能力和污水治理水平,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城鎮化水平高、人口回流比高的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及長效運維管理模式,切實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鄉村振興奠定堅實的生態環境基礎。
(二)基本原則
——分區指導、突出重點。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分區域、分重點、分批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體集中區域、群眾反映強烈及國考斷面周邊區域的自然村優先開展治理。
——因地制宜、科學治理。尊重農民生產生活習慣,結合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布局及自然環境承載力,科學合理選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完善機制、建管并重。建立健全長效運維管護機制,堅持“以用為本、建管并重”的原則,推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科學建設、合理使用和長效監管。
——政企結合、群眾參與。壓實建設主體、運維主體、監管主體責任,推行第三方運維,提升專業化、智能化監督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鎮村的組織協調作用,調動農民參與積極性,提高農民參與度,暢通村民監督反饋渠道,保障農民的決策權、參與權與監督權。
——多元投入、形成合力。充分發揮涉農資金作用,用好相關金融政策,拓寬資金籌措渠道,建立健全地方負擔、企業投資、鎮村自籌和社會支持的多元長效投入機制。
(三)工作目標
深圳市共有187個自然村(110個非遷建合并類自然村納入鄉村振興規劃范圍;77個遷建合并類自然村結合城市發展規劃合理安排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其中斑魚湖村和新田坑村等5個自然村已明確整村搬遷或無人居住),分規劃建設、查漏補缺和鞏固提升三個階段全力推動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堅任務,以20xx年為攻堅基準年,全力實現深圳市自然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
1.規劃建設階段(20xx—20xx年)。
20xx年累計完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非遷建合并類自然村數量110個,其中包含納入民生實事的42個自然村,非遷建合并類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率達100%,初步建立運維管理制度。
到20xx年底,累計完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自然村數量150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85%以上,運維管理制度相對完善;同時,涉及小漠橋國考斷面、省級黑臭水體、污水直排入海、人口規模大且集中的村莊等重點區域17個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得到進一步鞏固,累計完成30個自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提升改造及管網修復完善工程任務。
到20xx年底,累計完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自然村數量182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達到100%,設施有效運行率90%以上。
2.查漏補缺階段(20xx-20__年)。
隨著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推進,分階段分批次深入各自然村反復排查生活污水收集情況、管網完善情況及處理設施運轉情況,發現潛在的農村黑臭水體、管網堵塞及錯接漏接、處理設施故障異常等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并立即啟動整治、整改補救措施。到20xx年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保持100%,設施有效運行率95%以上,農村黑臭水體基本消除;不斷總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經驗,探索形成一批具有深圳特色、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3.鞏固提升階段(20xx年)。
到20xx年底,建立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經費、有監督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長效運維管理體系,設施有效運行率穩定在95%以上,村民滿意率達到80%以上。借助科技信息技術,探索推行“農污APP”“農污巡檢小程序”等數字化平臺監管模式,進一步規范設施日常管養行為,提升管理精細化水平,探索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農村生活污水數字化監管體系。
二、重點工作
(一)科學制定技術路線,因地制宜選擇治理模式
結合城市發展規劃、自然村分布、自然環境現狀、資源整合等因素,科學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路線,因地制宜選擇治理模式。優先將城鎮周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并加強配套管網的建設和完善;對生活污水無法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但人口規模較大的自然村或區域分布較集中的自然村,結合現狀排水及周邊受納水體水質情況,優先啟動生活污水治理,制定科學的處理設施選址方案及配套管網鋪設方案,并有序推進、穩步實施;對于偏遠城鎮、人口規模較小、居住分散、受納體多且消納能力高的自然村,結合當地自然環境承載力及老百姓傳統習慣,充分利用既有水溝、水塘和洼地,規劃建設污水管網及配套存儲池、厭氧池、生化塘等,并可通過農田、果園、菜地等就近就地進行資源化利用;納入合并、撤并、搬遷及城市化改造計劃的自然村,結合規劃合理安排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xx年底,預計完成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自然村19個、建設設施自然村145個,資源化利用自然村18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達到100%,設施有效運行率達到90%以上。(責任單位: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指導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等按職責做好指導)
(二)高質量推進設施建設,強化工程質量
加強前期工作,做好規劃設計,責任單位參照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項目設計合理、資金到位、質量優良。在工程質量方面,按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建設、驗收標準規范、技術指南等要求,嚴把設計關、材料關、施工關、驗收關,強化工程驗收與環保驗收。對于已建成設施,應加快驗收,并盡快落實后續運維事宜;對于未建成設施,應加強對項目進度節點執行的過程監管,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在實施模式中,對于采用資源化利用模式的自然村,鼓勵采用以工代賑、農民工匠等建設模式,進一步增強群眾的參與度。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做好廁所革命、道路建設等民生工程的項目銜接;對于采用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治理模式的自然村,開展接戶管網建設工程,確保接戶管網全覆蓋;對于采用建設設施進行生活污水治理模式的自然村,開展管渠建設工程,逐步實現管渠覆蓋。(責任單位: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指導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等按職責做好指導)
(三)深入排查治理缺陷及短板,落實整治整改補救措施
按照“設施設備正常運轉、污水實現全收集、黑臭水體基本消除”的基本原則,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定期排查巡檢機制。一是定期對已建成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備運行情況、達標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存在運行異常、排水異常的`,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及時限要求,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轉,污水達標排放;二是定期對自然村已鋪設的污水管網進行排查,存在堵塞及錯接漏接的,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及時限要求,確保管網通暢、雨污分流合理;三是定期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查明黑臭水體來源、成因及去向,及時提出整治措施及時限要求,確保農村黑臭水體有效消除,實現農村污水全收集。20xx年底,涉及小漠橋國考斷面、省級黑臭水體、污水直排入海、人口規模大且集中的村莊等重點區域17個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得到進一步鞏固,累計完成30個自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提升改造及管網修復完善工程任務,同步摸排并解決已覆蓋的110個自然村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潛在問題;20xx年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保持100%,設施有效運行率達到95%以上,農村黑臭水體基本消除;通過不斷總結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先進工作經驗,探索形成一批具有深圳特色、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責任單位: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指導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等按職責做好指導)
(四)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體系
堅持“以用為本、建管并重”的原則,以切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解決村莊污水橫流及黑臭水體問題為出發點,科學選擇運維模式和管理機制,在農村生活污水運維管理過程中,不斷總結與完善運維成效考核機制,提升運維主體的運維成效與責任意識。20xx年底,初步建立以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為責任主體、轄區各鎮政府為落實主體、轄區村級組織為管理主體、農戶為受益主體、第三方運維機構為服務主體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五位一體”運維管理體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在運維管理中不斷總結經驗,探索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維管理模式。對納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廠管理模式的,各職能部門依職責加強對鎮級集中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并結合各鎮納廠治理特點,合理設定納廠管網接戶率等考核指標;對建設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模式的,在確定運維主體和模式后,可通過統一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運營單位對處理設施和管網設施進行運維,落實運維經費保障,制定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辦法和納污管網設施運維管理辦法,建立并完善運維主體的運維成效考核機制,對運維主體的巡查頻次、出水水質、設備故障率、進水管網暢通率、附屬設施完整程度等方面進行重點考核;對采用資源化利用或自然生態消納模式的,制定實施資源化利用或自然生態消納工作指引,建立治理臺賬,臺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村莊名稱、地理位置、常住人口數量、污水日產生量、資源化利用或自然生態消納途徑、受納水體等信息,并定期評估資源化利用或自然生態消納效果,發現未達到預期治理效果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經整改或整治仍未解決問題的、屬于治理模式自身局限性問題的,應及時調整治理模式,不得繼續使用資源化利用或自然生態消納模式。20xx年底,建立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經費、有監督的“五有”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長效運維管理體系,設施有效運行率穩定在95%以上。(責任單位: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指導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等按職責做好指導)
(五)強化生態環境監測指導,鞏固提升治理成效
結合深圳市各河流水系水環境質量狀況、國考斷面考核要求及水環境功能區水質要求,科學制定年度水生態環境監測計劃,定期開展河流水系、國考斷面、水質功能區及處理規模20m3/d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態環境監測,通過監測數據分析判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效果和治理成效,為鞏固和進一步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提供指導依據。對定期監測發現水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的流域或河段,根據生態環境管理的需要,因地制宜,對流域或河段受影響范圍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出提標改造升級要求。(責任單位: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指導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等按職責做好指導)
(六)注重科技創新,加強數字化管理
加快推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數字化管理,積極引入智慧水務相關科技公司,協助建立農村污水治理數字化管理系統,建立治理電子臺賬,通過電量、流量數據、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實時監管,及時開展數據信息的分析預警,逐步實現基礎信息數字化、問題處置便捷化、輔助決策智能化。加快推動移動客戶端開發,暢通農民和基層干部的問題反饋與監督渠道。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納入數字政府“一網統管”,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共享的信息交流機制。20xx年底,探索推行“農污APP”“農污巡檢小程序”等數字化平臺監管模式,進一步規范設施日常管養行為,提升管理精細化水平,探索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農村生活污水數字化監管體系。(責任單位: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指導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等按職責做好指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參照省級專項攻堅領導小組,成立由市領導任組長,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等為成員單位的市級專項攻堅領導小組,加強系統謀劃、統籌協調和指導,推動解決規劃、建設、運維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
(二)強化責任落實
各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應按職責各司其職,認真落實攻堅任務并做好資金保障。深汕特別合作區要履行好主體責任,組織做好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資金調配與使用、督促檢查、考核驗收等工作。各鎮政府加強資金使用及工程質量監管力度,強化監督考核,確保項目工程質量。各村級組織要發揮農村基層組織領導作用,帶領村民積極支持參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三)加強資金保障
深圳市新增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設預計總投資約21449.05萬元,其中新增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含配套管網)資金約16024.79萬元,資源化利用系統完善工程約2656.31萬元,設施提升改造及管網修復完善工程約2767.95萬元。20xx年深圳市農村污水治理率達100%后,全年度運維資金預計約1252.24萬元(具體以實際運維情況為準)。為確保資金落實到位,要加強資金保障,在堅決遏制地方政府新增隱性債務前提下,多渠道籌措資金。一是加強財政資金統籌。要統籌用好各類財政資金,保障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順利開展;要統籌用好涉農資金、土地出讓收益等,結合自身財力適當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建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庫,積極鼓勵相關部門申報上級涉農資金及各類生態專項資金;要研究通過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二是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鼓勵各地積極拓展投融資渠道,優先引導企業、鄉賢通過贊助、冠名等方式支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對于符合市場化經營性的項目,鼓勵市場主體申請國開行等政策性銀行中長期低息貸款用于合法合規開展經營性項目。三是探索推行使用者付費運營模式。鼓勵有條件的鎮綜合考慮當地集體經濟狀況、污水處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付費標準,研究考慮將污水處理成本納入供水或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中。支持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將付費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四)嚴格監督考核
建立多元化的監督考核機制,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等重要內容,并強化考核結果應用;暢通監督渠道與問題反饋機制,鼓勵多元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五)加強宣傳引導
結合鄉村振興戰略開展宣傳教育,宣傳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黑臭水體鑒別和防控知識,增強村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規范村民生活污水排放行為;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加強宣傳和信息公開,充分發揮鎮、村級組織作用;入村、入戶宣傳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激發村民主體意識,調動農村參與生活污水治理的積極性,保障村民的決策權、參與權與監督權。
農村暴雨山洪災害應急預案 篇3
為加強和規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進一步扎實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__〕17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權責清晰、管理規范、監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為全省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奠定堅實基礎,為四川美麗河湖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原則
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統籌岸上和水里,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實現“受納水體—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
明晰責任,嚴格監督。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
統一要求,差別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指導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現有排污口,規范審批新增排污口,加強日常管理。地方結合實際制定方案,實行差別化管理。
突出重點,統籌實施。以縣(市、區)納入河湖長制管理的河流湖庫及其他不達標水體作為重點,統籌長江、赤水河流域排查成果,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建立完善管理機制,全面規范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標任務
20__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啟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工作。
20__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較為科學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及監督管理體系。
20__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臺。
二、開展排查溯源
(四)組織排污口排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監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組織開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區入河排污口名錄。排查范圍分為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重點區域以各省級河長制河流干流、重要支流的岸線為主,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向陸地延伸,形成網狀排查全覆蓋。重點區域以外的為一般區域,重點關注人口集中、工業聚集、排污問題相對突出、環境風險高、生態敏感脆弱區域。
(五)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各地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監測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六)同步監測研判排污狀況。按照“邊查邊測”原則,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質、水量、污染物種類。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排污許可相關要求,督促指導排污單位對本單位廢水開展自行監測,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對入河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開展監督監測,入河排污口監測必測指標為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監測指標根據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監測、監督性監測或者在線監測數據等有效數據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監測數據。重點區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開展相關河段水質監測,準確掌握流域水環境突出問題及成因,推動實現精準治污。
三、實施分類整治
(七)明確入河排污口分類。根據《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__),將入河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此前按《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分類、命名的入河排污口應重新命名、編碼。醫療機構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參照工業排污口中工礦企業排污口管理。
(八)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則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開展整治。整治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入河排污口進行取締、合并、規范,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單。取締、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已按《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排查出的城鎮雨洪排口、農田退水口、溝渠、河港(涌)、排干等,納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
(九)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采取責令拆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十)清理合并一批。對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規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入河排污口應清理合并,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于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告知屬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于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入河排污口。
(十一)規范整治一批。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入河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并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于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監督管理
(十二)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入河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
(十三)嚴格規范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入河排污口審批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十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原則,統籌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設置、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部門負責根據河道及岸線管理保護要求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場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排污口排查整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區排口、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
(十五)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要督促指導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
(十六)建設信息平臺。生態環境廳依托現有生態環境信息平臺,建設全省統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臺,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加強與“三線一單”、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并納入國家生態環境綜合管理信息化平臺。各市(州)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強支撐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省河長制辦公室、省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健全長效機制,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及時跟進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生態環境廳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確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實到位。
(十八)嚴格考核問責。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并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對在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
(十九)加強公眾監督。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保護和建設,加大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通過政府的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