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精選15篇)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1
一、應急預案總綱
1、制訂目的
為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發生,在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地搶險和應急處理,確保本供水工程供水安全,制定應急預案。
2、工作原則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供水工程安全巡查工作,突出預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發生。
(2)統一指揮,保證重點。以保證本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范圍內的群眾生活用水為核心,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供水可能發生的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3)以人為本,確保供水預防為主,把保障群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
3、預案制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
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和處理本飲水安全工程出現突發狀況,對供水范圍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危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應急事故。
5、統籌安排,應急上報工作
(1)建立供水24小時輪流值班監督機制
(2)成立應急小組
分管鎮長為組長,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崗位人員為組員。
小組人員名單見附表。
6、預警機制
(1)突發狀況發生時,要求供水單位管理人員立即停止供水,并立即告知各用水戶停止使用,同時及時將情況上報給山川鄉人民政府和縣相關部門。
(2)經過安全處理,解除預警狀態后再正常供水。
7、事故處置
發生事故后,按照事故態勢,及時上報上級領導部門,由國家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肇事者進行嚴懲。同時管理人員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以進一步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識。
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本預案適用范圍
(1)重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即發生1人(含)以上人員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傷事故。
(2)重大(含)以上火災、燃爆、泄露事故。
(3)區域性中斷供水事故。
(4)電氣設備和水質惡變事故。
(5)因自然災害影響生產和供水危及安全的情況。
(6)罷工、怠工、聚眾鬧事等影響正常工作生產秩序的事件。
(7)其他影響正常生產、危及安全、危及穩定的突發事件。
2、處置突發事件組織領導機構
(1)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結構——分管鄉長為組長,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崗位人員為組員。
(2)若遇人員變更,應及時調整和充實人員。
3、處置突發事件程序
(1)發生突發事件,各崗位人員應在發現之時5分鐘內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在10分鐘內向上級報告。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報告后,最快時間迅速趕到現場。涉及消防、治安、救護的應同時向有關方面報警。向上級報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影響范圍及所采取的應急措施。
(2)成立現場指揮部
凡接到報告,應急事件領導小組在最短時間內成立處置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以下5部分組成:
①負責全面工作的指揮人員
②決定技術措施的.專家
③對外聯絡,協調人員
④后勤保障人員
⑤事故分析調查人員
(3)確定處置方案
處置突發事件,關鍵在于迅速消滅事故,排除隱患或平息事態,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同時做好詳細記錄和有關人員簽字。確定的處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①處置的基本措施或主要措施
②人力、設備的數量及布局
③人力集結,設備到位的時間與地點
④需要外界配合的工作和需要協助外界開展的工作
⑤警戒范圍
⑥疏散方向
⑦后勤保障措施
(4)實施處置
根據分工,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完成各自的任務。現場指揮部及時掌握各分工范圍內的工作進展,銜接好各環節、各階段的工作。
三、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為預防突發性水質事件(若源水污染,人為投毒等情況)出現而造成出廠水質不合格,給用水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制定《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作為水質突發惡變時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1、當班和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水質的變化情況。若發現源水水質異常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運行崗位人員結合意見進行處理。若處理無明顯效果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匯報,同時降壓供水。
2、當班和值班人員發現源水水質惡變,則要求停止進水。若發現惡水已經進入清水池,則停止供水進行排放和清洗。發生上述情況時,單位負責人及時上報。化驗工程留足惡水水樣,以備分析。
3、發生源水嚴重污染時,水質檢測員協助查明水源污染原因,并對源水水質進行監測,上報單位負責人要求進行水質檢測。
4、污染消失源水正常后恢復進水,24小時內加強水質監測密度并做好記錄,以防水質再次惡變。
5、48小時內無法恢復供水的要利用送水車及消防車采取集中供水。
6、若發現人為破壞(如投毒等),水質受到污染情況,各有關人員在按上述應急程序處理的同時,保護現場,及時通知公安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工作。
天荒坪鎮派出所電話:
7、如有關人員處理不力、失職而造成事故,將根據具體情況按相關規章予以處理。
四、水源水污染應急預案
為進一步加強對水源水污染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上游污水對供水站的危害影響,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結合供水站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水污染防治應急小組,分管鄉長為組長,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崗位人員為組員。防治應急小組全權負責實施單位水污染防治應急監控和救援等工作。
2、職責工作內容:
(1)單位負責人:負責調度技術力量對水污染實施緊急監控和處理,負責水污染宣傳、報道工作,引導正確的輿論導向,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2)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職責負責。制定實施相關應急預案,及時上報各崗位水污染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確保措施到位,責任到人。
3、應急措施
(1)污水來臨前措施
檢驗員對水源水和出廠水質要提高監測頻次,通知運行崗位人員在污水到達之前盡可能多備水量。
運行崗位人員按照化驗室的通知開足馬力制水,以備急用。
及時向鄉政府等相關部門匯報情況,征得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向用水戶提前發出預警,爭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2)污水過境時措施
檢驗員對水源水繼續不斷監測,高度關注污水過境時的水質動態變化,加強水質監測,將監測資料報送應急小組。
運行崗位人員要立即啟動應急方案,必要時減少或停止供水站的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3)水污染的影響基本結束后,經得上級有關部門同意,由應急小組宣布應急狀態結束,恢復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的正常秩序。
4、污染處理方法
(1)如果污染物可吸附的,取用活性炭處理,如機油、柴油、苯等。
(2)如果污染物是可氧化的,取用高錳酸鉀。
(3)如果是酸堿污染,取用酸堿調節辦法。
(4)如果污染源為病毒傳染性的,取用消毒方法,加強投氯或相應的消毒方法。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2
為加強我校飲水的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我校公共衛生的工作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特制定本預案。
學校一旦發生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等事件,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應對處理。
1、停止供水:學校立即停止純水廠供應的純凈水。
2、及時報告。
(1)條件:有5人(含5人)以上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疾患癥狀。
(2)程序:
a.發現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性 傳染病疾患,應在事件發生5分鐘內報校長室、衛生室、總務處。
聯系電話:
校長室:
衛生室: 總務處:
b.學校在30分鐘內上報區教育局。
c.學校在90分鐘內向區教育局呈報書面報告。
(3)內容:
a.疑似飲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疾患的人數、癥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b.中毒或水源性 傳染病疾患的學生所在班級、學生住址、家庭聯系電話,事件的直接責任人。
c.目前狀況、事件的經過和緊急處理措施。
d.報告時間和報告人。(發現事件人)
3、學校應急處理。
(1)學校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
組員:
事件發生后由學校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揮應急處理。
(2)在第一時間將患病學生送到區中心醫院救治,并及時通知家長。
(3)安排好班主任及教師做好排摸工作,做到不遺漏一個疾患學生。
(4)加強家校聯系,征求家長對治療的意見。
(5)相關領導、教師在事件發生的`第二天做好隨訪工作,繼續排摸調查,安排專人做好家長解釋工作。
(6)學校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區教育局,直到所有患病學生全部康復到校上課。
4、保護現場:保留造成或導致疑似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和水源性 傳染病疾患的水源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5、配合調查:學校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材料和樣品。
6、控制事態:學校馬上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積極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7、保險介入:同時通知保險機構介入。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3
為進一步健全校內安全防范機制,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證突發事件發生后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進行,學校特制訂了飲用水衛生管理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一、學校成立飲用水衛生管理事件應急小組
組長:王懷亭 丁光順
副組長:叢德華楊懷江
組員:李波 李龍 薛少臣 閆發增 王才亭 常學芹 柴壽修 安寶良 徐全健
二、飲用水污染預防措施
(一)按時召開學校安全工作會議,通報全校校園安全工作情況和傳達上級有關指示。
(二)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機制。
(三)紅外線報警裝置能正常運行。
(四)加強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飲水設備以及場地、房屋和設備的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五)學校有專職人員負責學生的飲水安全。
(六)學校有專職人員負責對學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七)在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三、飲用水污染緊急處理程序
(一)學校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封存污染源立即向校長室報告,在校長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
(二)由辦公室負責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三)衛生室為第一集中病人的場所。衛生老師、總務處負責積極救治患者,及時將患者護送醫院診治。
(四)總務處負責保護現場,安排有關工作人員的集中待查和疏散其他的學生。
(五)團委書記、政教主任、級部主任、班主任負責學生情緒的安撫、學生家長的聯系和接待工作。
(六)教導處負責課程的臨時調整,公共教室的調配工作。
(七)校長負責全校突發事件的處置和協調。
(八)全組工作人員均有責任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并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將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4
一、目的
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
二、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衛生保健教師)
班主任
主要職責:
調查協助組:
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學校有關部門立即上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市疾病控制中心。
人員救治協助組:
協調單位與各級部門及單位內部之間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醫務室做好第一時間搶救并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記錄并通知家長。
后勤保障組:
總務處負責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并在各部門配合下,認真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行政處罰。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5
為深入加強學校飲水衛生安全工作,不斷提升學校公共衛生工作的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下,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范圍:
1、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使飲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飲用水水質出現異常,影響飲用者正常生活;
3、輸配水管網破損或二次供水設施防護不嚴,使飲用水水質惡化;
4、飲用水水質污染,造成介水傳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顯的污染源,并懷疑飲用水源或飲用水水質有可能受到污染。
(二)后勤部門應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范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三)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供管水員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單位生活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領導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四)在水污染事故發生期間,應密切注意事態發展,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并在第一時間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和處理報告。
(五)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水污染事故。
(六)報告方式及電話:在當面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部門報告。
區教育和體育局: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目的
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
2.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學校與各班級之間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調查協助組、人員救治協助組、后勤保障組等,并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職責。
3.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示學生,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6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應急領導小組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為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指揮機構,在上級有關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對本學校內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成及職責
組長:李惠琴,統一協調指揮全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副組長:劉泓、朱瑋,協助校長做好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組員:
陸海峰校辦主任:負責協調、溝通學校各部門之間的關系,落實上級指示。
葉瓊德育處主任:負責做好人員的協調工作、負責日常監測、負責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體師生的預防意識和防護能力;為學校防控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工作提供輿論支持。
徐桂蘭總務處主任:負責保障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期間物資供應;負責學校飲用水設施設備的進購、安裝以及日常衛生管理工作。
韓冰教導處主任:負責上報教師每日健康狀況。
俞元英.楊國珍校醫:是全校應對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業務主管,負責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工作的組織管理、業務指導與監督檢查,提供日常培訓指導。負責上報學生每日健康狀況。
趙文龍學校食堂管理員、負責本部門的飲用水設施設備的衛生、消毒工作。
黃瑾、張玨、馮敏華、朱麗琴、唐天靈、張鶯鶯、葛斌、顧名翠、葛成蕓、王蘇梅、俞紅英、楊愛華負責本年級的飲用水日常衛生管理工作。
二、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分級與報告
(一)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監測
建立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監測系統。在學校建立晨、午檢監測制度,班主任對本班學生進行監測,對缺勤學生進行逐一登記,查明缺勤原因。對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醫進行登記匯總并進行追蹤觀察,分析其發展趨勢,必要時采取進一步的措施。重視信息的收集。做好預防工作。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的標準參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事件(I級):因學校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造成化學性中毒和(或)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為特別重大事件。
2.重大事件(Ⅱ級):因學校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造成化學性中毒和(或)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危害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較大事件(Ⅲ級):因學校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造成化學性中毒和(或)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危害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4.一般事件(Ⅳ級):因學校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造成化學性中毒和(或)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危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1.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本校的責任報告部門為總務處,責任報告人為徐桂蘭。突發事件期間,學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并開通事件監控聯系電話,對事件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2.報告時限和報告人
獲得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后要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在2小時之內向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建立自下而上的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逐級報告制度,在事件發生期間,學校應嚴格按程序逐級報告,確保信息暢通。
3.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
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向學校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的.職責的情況。
三、事件的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原則
學校發生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時,要高度重視,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反應。要根據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事件,維護校園穩定。
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報告、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衛生事件在學校內發生。
(二)分級響應
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級次分類,結合學校的特點,在必要時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相應級別的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應急響應措施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衛生事件處理需要,協調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2.事件控制措施
(1)發生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時,學校應立即停止供水;
(2)及時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經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處理結果;
(3)停水期間,學校應采取措施保障充足的衛生安全的飲用水。
(4)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決定,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
(5)普及衛生知識。針對突發衛生事件的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師生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做好家長告知工作,消除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6)根據報告時限和程序要求,及時按要求上報突發衛生事件。
3.學校突發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
(1)應急響應終止的標準
突發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水質經重新檢測合格,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應對突發衛生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
(2)終止響應
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終止應由上級有關部門通知為準。
四、事件的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結束后,學校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
(二)獎勵與責任
學校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其他事宜
涉及有關賠償、補償、獎勵、社會救助等其他善后事宜,按市、區相關規定辦理。
五、應急處置的保障
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學校應加強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技術保障
1.應急救治隊伍
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并加強管理和培訓。
2.應急演練
學校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增強應急意識和實戰能力。
(二)物資、經費保障
1.物資儲備
學校根據區教育局關于應急物資需求計劃的要求,做好物資儲備,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2.經費保障
學校應保障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維護經費,按規定落實對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
3.通信保障
學校要給衛生保健室和總務后勤部門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建立通信網絡。
(三)宣傳教育
學校要利用廣播、板報、視頻等多種形式對師生廣泛開展學校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師生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飲用水突發衛生事件。
六、預案管理與更新
(一)預案的制定
本預案的制定,由上海市民辦風范中學學校負責解釋。
(二)預案的審查和發布
本預案由總務處部門負責制定,由教導處部門負責審核,由教導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根據本預案認定相應的負責人。
(三)預案的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應急資源發生變化,突發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本預案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四)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7
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各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病例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由校長負責的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學校的突發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應急預案制訂本校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學校各部門各項突發事件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3、廣泛深入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突發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科學防病能力。
4、建立學生缺課登記制度和傳染病流行期間的檢制度,及時掌握師生的身體狀況,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表現的師生,應及時督促其到醫院就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5、開展校園環境整治和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后勤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改善衛生條件,保證學校教室、廁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6、確保學生喝上安全飲用水,吃上放心飯菜。
7、及時向當地街道(鄉鎮)衛生院或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情況,并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對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校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生活區環境進行自查,盡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增加學校衛生投入,切實改善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學校衛生規范化管理。
1、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2、加強廁所衛生管理,做好糞便的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境和水源。
3、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重點搞好教室衛生和環境衛生,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4、學校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計劃免疫的宣傳工作,嚴格執行新生入學前預防接種證查驗和登記制度,提高學生疫苗接種率,防止疫苗相關性疾病的發生或流行。
5、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加工、運輸、存儲、使用、處理等環節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誤引起突發事件。
(四)加強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的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公共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3、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和預防食物中毒的專題教育,增強學生識別腐敗變質食品、“三無”產品、劣質食品的能力,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各類食品。
4、督促和組織師生加強體育鍛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提倡合理營養,不斷增強體質。
五、突發事件監測和報告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內容包括:重大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學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種事故及嚴重異常反應,以及其它重大疑難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發事件監測
1、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系統。在學校建立考勤監測制度,指定專人對師生員工中的缺勤者進行逐一登記,查明缺勤原因。對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醫進行登記匯總并進行追蹤觀察,分析其發展趨勢,必要時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2、重視信息的收集。要與區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建立聯系,收集本地及周圍地區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報,密切關注其動態變化,以便做好預防工作。
(二)突發事件報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逐級報告制度,并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發現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期間,學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并開通疫情監控聯系電話。
2、嚴格執行學校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程序。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學校應嚴格按程序逐級報告,確保信息暢通。
出現集體性食物中毒、甲類傳染病病例、乙類傳染病爆發、醫院感染爆發及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時,醫務室及學校有關部門應立即向本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報告,并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同時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3、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4、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向學校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的職責的情況。
六、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
根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將突發事件的等級分為一般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和特大突發事件。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級次分類,結合學校的特點,在必要時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作出應急反應。
以下分級標準根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的標準界定。
(一)傳染病
1、一般突發事件
所在地區發生屬于一般突發事件的疫情,啟動第三級應急響應。
①啟動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學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系統內的疫情通報。
②學校做好進入應急狀態的準備,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③學校內如尚無疫情發生,可保持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對集體活動進行控制。
④傳染病流行時加強對發熱病人的追蹤管理;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教室、圖書館、食堂等公共場所必須加強通風換氣,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對廁所、糞便、食堂及飲用水應加強消毒,并加強除“四害”工作。
⑤嚴格執行出入校門管理制度。
2、重大突發事件
所在地區發生屬于重大突發事件的疫情,啟動第二級應急響應。除對接觸者實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級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開展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印發宣傳資料,在校園張貼宣傳標語宣傳畫,提高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護能力,外出和進入公共場所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②對全體師生每日定時測量體溫,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③對重大傳染病的密切接觸者,學校要配合衛生部門做好隔離、醫學觀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進出校門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員進入校園。
⑤學校根據情況,及時向師生員工通報疫情防控工作的情況。
3、特大突發事件
所在地區發生屬于特大突發事件的疫情,啟動第一級應急響應。在二、三級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實行封閉式校園管理,住校學生不得離開學校,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進入校園。
②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員的流動情況,教職工外出必須向所在部門請假。外出學生和去疫區的人員返校后,必須進行醫學觀察。對缺勤者要逐一登記,及時查明缺勤原因。發現異常者勸其及時就醫或在家醫學觀察,暫停上學或上班。
③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動。學校不組織師生參加各類大型集體活動,調整大型會議時間;學校不安排教師外出參加教研和學術活動;學生的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等活動暫緩進行。
④對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廁所等場地使用期間每日進行消毒,通風換氣。
⑤學校每日公布校園疫情防控工作的情況。
4、校內疫情
校內若出現重大傳染病疫情,應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開展以下工作:
①要根據出現傳染病的種類和病人的活動范圍,相應調整教學方式。出現一例傳染病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對該班級調整教學方式,暫時避免集中上課;出現一例上述的臨床診斷病例或兩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學校在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對該班級和相關班級實行停課;如出現兩例及以上上述的臨床診斷病例及校內續發病例,可視情況擴大停課范圍。若需全校停課,須報市教育局批準。
②采取停課措施的班級或學校,合理調整教學計劃、課程安排和教學形式,采用電話咨詢與指導、學生自學等方式進行學習。做到教師輔導不停,學生自學不停。如學校停課放假,學校領導和教師(非密切接觸者)要堅守崗位,加強與學生和家長的聯系。
③尊重和滿足師生的知情權,主動、及時、準確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消除不必要的恐懼心理和緊張情緒,維護校園穩定。
(二)食物中毒
及時掌握學生健康狀況,一旦發生校內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時,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應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動,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衛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門;
2、立即將發病師生送往醫院,并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待確認后交予衛生部門處理;
4、積極配合衛生、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并按其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5、落實衛生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維持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配合衛生部門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三)預防接種嚴重反應或事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事件。
1、迅速報告衛生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請求派遣專業人員進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時將受害師生送醫院接受救治。
3、盡快采取各項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態的發展。
4、總結經驗教訓,查漏補缺,杜絕隱患。必要時對事故和損害的責任人追究責任。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機構保障
學校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各級各類學校應按《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要求設立衛生室,具體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預防與控制工作。
(二)人力資源保障
學校按《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要求配齊衛生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具備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定期接受衛生部門組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熟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控制知識,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
(三)財力和物資保障
學校安排必要的經費預算,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和物資儲備。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8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高效、有序地組織預防、控制和處置突發事件危機,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供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及市境外波及影響到我市的,因環境污染威脅或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或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供水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實行分級響應。
3.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加強應急管理,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使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平戰結合,科學處置。積極做好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物資和技術準備,發揮專業人員作用,完善行業安全監控體系,加強應急演練,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故的綜合素質。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
市政府是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領導機構,在市長、分管副市長領導下,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書長、相關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協助市長、分管副市長處理有關工作。市應急辦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履行相應職責。
(二)指揮機構
1.市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成立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特殊情況由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市水利局局長、市水務集團董事長擔任。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應急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市水務集團、電力局等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飲用水源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城市飲用水源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2)負責本預案的響應和終止,及時了解掌握飲用水源污染重大事故情況,根據需要,向市政府或經市政府批準向上級政府或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3)組織協調各有關單位按搶險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研究決定應急處置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負責緊急調用各類應急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事故處理后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做好社會秩序穩定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安撫工作;
(5)組織指揮飲用水源重大突發污染事件違法案件的查處。
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日常工作。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預警信息的發布,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省、市應急領導機構的指示。應急響應時,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省、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三)工作機構
當發生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時,臨時設立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的設置和主要職責如下:
1.預防預警工作小組:由市環保局、水利局、衛生局、氣象局、水務集團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組成數據共享的預警平臺,加強飲用水源地和后備水源地水量水質供給條件的預警監測和有關氣象要素的監測,提出預防預警建議意見。
2.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由市水利局、環保局、建設局和水務集團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改善飲用水源地的水質,啟用后備水源地,保證應急水源供給。
3.飲用水保障工作小組:由市建設局、經信委、公安局、衛生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應急期間啟動后備水源地取水設施,保證出廠自來水水質達標以及其他應急供給飲用水的衛生合格,保證居民飲用水供應。
4.環境監察工作小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建,主要負責對飲用水源地主要污染物成分、濃度和污染來源的分析,做好對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主要污染源的排污監測;負責應急階段的環境監管,為應急處置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5.物資供應工作小組:由市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局、民政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為應急處置提供物資保障。
6.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小組:由市環保局、安監局、公安局、質監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責任。
7.新聞協調工作小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組建,主要負責把握全市的輿論導向,公眾信息的引導、傳播工作,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
8.應急保障工作小組:由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財政局、經信委、電力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交通秩序的維護、應急經費的落實、應急通訊的暢通和應急電力的供應。
9.善后處置工作小組:由市水利局、環保局、國土局、農業局、林業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做好水源地周邊環境恢復和生態修復工作。
10.專家咨詢組:由市科技局、環保局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建立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專家咨詢庫,專家庫專家由國家、省和市三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大學和科研單位專家組成。當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發生的等級,迅速組成臨時專家咨詢組,專家組長由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協商確定,由各級衛生防疫、水質檢驗機構、環保、規劃設計、大專院校等科研單位及城市供水、供電企業等有關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小組成員。專家咨詢組參加市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發展趨勢、影響范圍和程度;為應急決策者提供應急解決方案、建議等;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派,對事件發生地給予技術支援和支持等。
(四)部門職責
1.市委宣傳部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響應,協調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應急期間的宣傳工作,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有關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應急信息,及時通過電視、電臺、報紙、網絡等傳媒向公眾發布應急信息。
2.市應急辦
(1)負責監督落實和綜合協調應急處置期間的應急值守、信息匯總、上報省應急辦信息工作;
(2)負責接受和辦理向市政府報送的應急事項;
(3)承辦市政府領導對飲用水污染處置工作相關指示、批示的督促落實工作;
(4)完成事件處置過程中需要綜合協調和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市公安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治安維護應急行動方案》響應,重點做好:
(1)負責對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的偵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2)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確保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參與事故現場處置和調查處理,隔離和封鎖污染現場,對事故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車輛救援的組織工作;
(3)協調消防支隊負責對事故現場的防火滅火、搶險救援等工作;
(4)調配消防車輛,協助市民政局進行應急供水。
4.市環保局
(1)認定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性質、等級和危害;將現場情況向市政府報告,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切斷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圍繼續擴大;
(3)會同相關部門評估水源地受污染的范圍和程度,判斷是否在受污染水域內發布禁止取水通告,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
(4)組織監測,負責水質監控斷面的設置、監測以及數據的匯總、分析和上報等,協調相關鄉鎮(街道)開展應急監控工作,嚴密監控污染事態;
(5)負責與上級事故調查組和技術監測組的聯絡;
(6)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追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初步擬定污染清除和環境恢復的建議措施。
5.市水利局
(1)在發生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后,負責提出水文條件預報,協助分析確定污染傳輸、擴散的可能范圍;
(2)負責水資源的合理調度,開閉相關水閘,保證水體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擴散,減輕事故造成的影響;
(3)提出后備水源地啟用的時機,采取工程措施啟用后備水源地,合理調度水資源,提高后備水源的供給能力,并對后備水源地供水工程中水量水質變化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4)在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危機解除后,參與飲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
6.市衛生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響應,重點做好:
(1)負責組織協調防疫部門協助環保部門開展應急監測,確保居民用水安全;
(2)負責組織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組織開展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相關病原體的檢測和對可能造成疾病傳播的病人進行醫學隔離,對疫情進行評估并提出防治意見。
7.市建設局
(1)負責公共供水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規劃后備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應急供水能力建設,督促自來水企業采用特殊的自來水處理措施,如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確保飲用水安全;
(2)出現飲用水源地水污染危機時,會商有關部門制定應急供水水量削減方案,督促采取各種措施,確保必須的供水量和出廠水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
8.市安監局
(1)參與協調各成員單位搶險救援工作;
(2)組織市危險化學品專家協助事故處理;
(3)組織開展事故責任單位及附近可能受影響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協調事故調查處理。
9.市發改委
負責水源地水污染事件預測、預警工程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處置物質的儲存、調撥和應急供應計劃,打擊哄抬物價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災害損失恢復規劃和物資保障計劃。
10.市經信委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物資能源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和《市通信保障應急響應預案》響應,協調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性事件處置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確保應急期間通信暢通。
11.市科技局
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科學技術應急保障行動方案》響應。
12.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道路水路運輸應急保障行動方案》響應,落實相應運輸車輛開展應急救援,保障各類應急物資的運輸。
13.市商務局
負責緊急情況下商品飲用水及其他相關商品物資的供應。
14.市民政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人員基本生活應急保障行動方案》響應,在飲用水源地突發污染造成特別嚴重影響,導致受災群眾生活困難需要救濟或安置時,負責受災群眾的生活救濟和轉移安置工作。
15.市財政局
負責《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地稅應急保障專項預案》響應,負責預警和應急所需經費的審核、劃撥及其監督管理。
16.市國土局
在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危機解除后,參與飲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
17.市質監局
負責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技術、質量分析。
18.市氣象局
負責分析氣象條件對飲用水源水質可能產生的影響,根據氣象條件提出控制和減輕水源水質污染的建議。
19.市林業局
在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危機解除后,參與飲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
20.市農業局
在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危機解除后,參與飲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
21.市水務集
突發事件發生后,按照市應急指揮部和《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做好應急應對工作。
22.電力局
負責保證應急處置、指揮、通訊和信息傳輸所需的電力供應。
(五)縣(市、區)政府應急處置組織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分別組建相應的應急指揮和處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領導和處置工作。
三、事件分級
依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級)、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級)、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級)和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級紅色預警)
1.當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放射性物質等嚴重超標,導致湯浦水庫取水中斷;
2.因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湯浦水庫水源地上游,已可預知將造成湯浦水庫水源嚴重污染,必須提前關閉主要或大部分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4.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供水受影響,且水廠中斷取水達2日以上。
(二)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級橙色預警)
1.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放射性物質等嚴重超標,導致縣級城市供水中斷;
2.因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上游,已可預知將造成水源地水源嚴重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4.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供水受影響,且水廠中斷取水達2日以上。
(三)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黃色預警)
1.鄉鎮飲用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物質等嚴重超標,導致鄉鎮供水中斷;
2.因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鄉鎮水源地上游,將造成鄉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4.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5千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供水中斷;
(四)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級藍色預警)
因飲用水源污染給飲用水源地水質帶來安全隱患的,除Ⅰ級、Ⅱ級、Ⅲ級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預警預防
(一)預防措施
預防工作應堅持“著眼當前、考慮長遠”的原則,通過強化預警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實施對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效控制和生態修復,改善飲用水源地取水口水質。主要采取的措施:
1.把確保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各項工作落實到日常管理之中,開展飲用水源供給保證和水質保護規劃研究,加強基礎工作和完善網絡建設,提高防范意識,構建應急供水安全工程體系,做好應對可能發生的危機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
2.加快建設縣級以上飲用水源地自動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及其附近主要入湖、入江、入庫河流國控、省控斷面水質監測,對于突發污染事件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做到早掌握、早預防。
3.摸清飲用水源地水資源供給條件、水污染和環境狀況以及管理保護措施等現狀,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
4.開展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5.做好污染風險隱患調查工作,建立全市水源地周邊企業、重點企業、油庫等危險品倉儲檔案和工業廢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名單,并確保風險隱患清單的及時更新和定期檢查。
6.嚴格控制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各種污染活動,治理可能導致保護區(備用水源)水體污染的排污行為,禁止在保護區(備用水源)水域從事圍網養殖。
7.做好戰略備用水源地規劃,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保障飲用水安全。
(二)信息監測與報告
1.信息預測預警
可能導致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早期信息:水源地周圍水域水質監測數據顯示異常,上游水域或陸域生產、運輸工程中發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污染,人為破壞造成水源水質污染的。
根據發現的泄漏事故和早期水源地水質監測信息,市環保局和飲用水源所在地縣(市)政府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根據監測數據對可能引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級別進行預測。預測和預警信息應及時、準確地向主管部門報告。預測和預警信息應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級別判定、發展態勢以及應采取的相關措施等。
2.信息報告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有突發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都有及時上報的權利和責任;發生泄露、污染事件的單位,無論事件級別高低,都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報告;當地政府接報后要求當地環保部門判定事件級別和類別,在2小時內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對事件緊急或可能發生重、特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可先越級上報,隨即再向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補報。
信息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過程,初步判斷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有無傷亡,事件發展趨勢;
(3)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
(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5)事件報告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印章,注明報告時間;應急處理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三)預警級別的確定、轉化與發布
1.預警級別的確定
市應急指揮部收到相關信息并證實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發生時,初步判斷其級別與類別后,按照相關應急預案進入預警狀態。在此基礎上,迅速組織專家研究確定事件級別,有針對性地實施預案和措施。
2.預警級別的轉化
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展變化和處置控制情況變化,應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在紅色(I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和藍色(Ⅳ級)之間轉化,也可跳級進行。
3.預警級別的發布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或將要發生時,根據事件性質和級別,要及時發布預警公告。
Ⅰ級(紅色)預警,市政府報省政府批準,由市政府發布。
Ⅱ級(橙色)預警,市政府報省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發布。
Ⅲ級(黃色)預警,由市政府確定并發布。
Ⅳ級(藍色)預警,由市環保局或事件發生地縣(市)政府報市政府同意后發布。
(四)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市應急指揮部應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有關應急方案;
2.發布相應預警公告;
3.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級別與類別建立相應的應急保障工作機構;
4.指令應急處置組織和應急救援隊伍進入臨戰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即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調集事件應急所需的專家、人員及有關物資和設備等,確保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五)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所在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方案,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堅持“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同時,迅速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五、應急響應
(一)響應原則
應急供水堅持“屬地為主、重點保障”的原則,通過合理調度,盡可能保障所有用戶有序用水。在無法保障全部用戶用水時,要確保居民用戶基本生活用水;重點保障飯店賓館等服務業基本用水;重點保障學校、醫院、部隊等社會重點事業單位的`食堂用水;重點保障城鄉運行生命線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外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用水;優先保障市區重點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合理用水。
(二)分級響應
Ⅰ級、Ⅱ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或將要發生時,由市政府決定、市長簽發,并報省政府批準或同意后,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發布紅色或橙色緊急預警信息,市應急指揮部同時發布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市應急指揮部按有關方案和相應級別措施,迅速組織實施,同時按規定程序將有關情況報省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必要時請求省政府、兄弟城市、外地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軍隊緊急支援。
Ⅲ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由市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政府批準,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同時市應急指揮部發布Ⅲ級響應,并按有關方案迅速組織實施。
Ⅳ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由市環保局或事件發生地縣(市)政府決定,并報請市政府批準,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藍色預警信息,市應急指揮部同時發布Ⅳ級響應,并按有關方案迅速組織實施。
(三)響應程序
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修改、調整搶險救援方案,并迅速組織實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3.組織各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人員責任分工,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關系、調度應急物資和資源等;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向有關方面報告和通報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決定緊急處置水源污染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指揮協調
1.現場指揮
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需要,在充分調查了解和聽取專家等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盡快開展指揮工作,指揮現場人員按預案和規程迅速展開工作;向有關人員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和要求;隨時調用所需人員參與應急工作,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協同、有條不紊。
2.現場協調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為救援隊伍協調提供必要的裝備、工具和設施,為救援人員協調提供安全保障;協調專家組迅速開展工作,及時向專家組通報應急狀態和應急信息,特別是有關資料和技術參數;及時聽取專家對事件危害范圍、發展趨勢的預測和所提出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積極協調專家參與供水水質情況、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制水工藝改進、水源地環境保護、跨流域調水、臨時啟用地下水等重大決策措施上提供技術支持,發揮參謀咨詢作用。
3.召開現場辦公會
召開各種現場辦公會現場解決問題,充分調動全市各部門和單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動員一切所需力量為應急處置工作服務。
(五)緊急處置
1.處置措施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須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止飲用水源地水體污染擴大。如果是生產、運輸過程中有毒有害化學品的泄露、擴散所造成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學、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
(2)如果已經造成飲用水源地水體污染,但影響范圍不大,且危害性不很嚴重時,可要求在污染水體的下游處進行攔截,然后將污染水體直接采用適當的物理、化學方法進行處理,以消除危害。
(3)如果已經造成飲用水源地水體污染大范圍影響,且危害性嚴重(特別是劇毒化學品污染),應要求立即通知水廠和水源地周圍群眾停止用水,同樣要求在污染水體下游進行堵截,然后采用適當的物理、化學方法進行處理,以消除危害。
(4)一旦飲用水源地水體已受到污染,參與飲用水源應急的監測人員應立即對污染水域進行布控,并進行監測,及時報告測定結果,供市應急指揮部決策參考。
(5)如果已經引起周圍農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時,應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進行專業分析,為污染事件后期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以上措施可根據實際情況合并實施。
2.應急監測
按照本預案的職責分工,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和市水務集團都負有供水質量應急監測責任,對水源地水質、水文狀況、自來水出廠水質和自來水管網水進行不間斷的監測。Ⅰ級和Ⅱ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要加強對全市各網點的監測,至少每2小時取樣化驗一次,保證水源地溶解氧、氨氮和COD指標以及自來水各飲用指標每2小時報告一次。有關技術負責人和指揮部領導要不間斷地深入水廠、水源面親自查看,實施不間斷的跟蹤采樣、分析,及時掌握監測結果,并及時對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程度做出分析判斷和預測,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3.應急監察
市監察局組成應急監察組,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的監察工作。事件發生地環保主管部門監察室配合應急監察組工作。應急監察組在接到監察任務后,立即趕赴事發現場,了解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監督、協助、指導現場處置工作,協助做好人員撤離和防護工作;對事件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做好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應急安全與防護
1.受影響群眾的安全
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性質(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質事故),市應急指揮部要及時通過媒體等宣傳渠道,向群眾宣傳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群眾進行安全疏散;根據需要設立緊急避難場所,為群眾提供飲用水、食物。
2.現場處置人員的安全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事件的特點(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上作業等),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處置人員根據需要配備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后,方可進入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七)擴大應急
當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不斷擴大和復雜化,且連續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并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我市處置遇到較大困難時,要及時向國務院、省委和省政府、兄弟城市、有關科研單位和相關大中型企業發出求援信息,必要時可通過國家和外事機構向國際友好城市和單位及個人發出求援信息,爭取國際支援。
(八)信息發布
為保障信息的準確無誤,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有關重要信息的發布必須經市政府認定,由市委宣傳部統一對外發布,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供水企業及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惡意或不負責任地傳播與突發供水危機有關的信息。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和預警號令,隨著事態發展和處置進程,逐步發布詳細信息和預警轉換號令,及時解除群眾的思想疑慮,防止各種謠言的傳播。
六、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后,預警號令發布機構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作出應急處置報告,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狀態,向社會宣布解除號令,轉入正常工作。
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本次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二)終止應急響應
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專家組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經評估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依次報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指揮部批準。
2.市應急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應急終止后,有關部門應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三)后期處理
1.善后處置
污染事件發生地政府應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危機過后有關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進一步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2.費用清算
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危機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及時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對污染發生地居民群眾的經濟損失,應根據評估結果給予相應補償。市級有關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綜合評估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事發地政府,對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綜合評估,并作出報告。綜合評估報告應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在應急終止后的30日、20日、15日和10日內完成。
綜合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分析、評估事件原因、過程及后果(包括傷亡、經濟損失);
(3)分析、評估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結論、主要經驗教訓,責任人認定及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從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等。
4.事件總結
綜合評估結束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事發生地政府全面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并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市政府。
根據實踐經驗,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七、保障措施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總體預案,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子方案做好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要調動各方力量,統籌安排,采取切實有效保障措施,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一)隊伍保障
各主管部門都要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和供給保障隊伍,根據事件發生的級別和工作實際隨時調用。
1.工程搶險專業隊伍:由城市供水、供電行業相關人員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應急保障和支援隊伍:由各應急職能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及社會半專業性力量組成,平時要做好各項計劃準備,必要時也可臨時從社會征集。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級環保監察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并與水利、供水、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協調和組織有關單位的應急力量對供水危機進行應急處置。
(二)技術保障
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的監測、化驗、試驗分隊和專家庫都是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重要技術保障力量,要及時提供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技術信息和人力幫助,建立儲備數據庫隨時調用。專家組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和水質情況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有關單位要進一步配備先進監測和分析處理儀器設備,為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三)交通和運輸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與實施緊急處置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依法實施道路交通管制。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并依法實施通航管制,落實各類應急保障物資的調運。相關縣(市)政府要協助做好交通和運輸保障工作。
(四)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應急響應期間,各通信公司要保障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省、市政府的批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五)醫療衛生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必須快速組織醫療救護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在市衛生局指導下,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轉運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同時,要根據突發危機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離和衛生防疫準備,并嚴密組織實施。
(六)社會穩定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市公安局負責應急工作中的社會穩定保障,武警市支隊予以協助和配合,并負責相關保衛工作。事件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協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組織開展群防聯防,配合公安部門及時掌握社會動態,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嚴懲借供水危機造謠生事、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為。
(七)物資保障
建立和完善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物資保障機制,滿足處置工作的需求。
1.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由市發改委和市經信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保障搶險救援隊伍的相應裝備投入和事發地區群眾日常用水的市場供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藥品的儲存和供應。應急物資的調用,由政府應急辦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
2.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提升動員能力,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同時,積極探索生產潛力信息儲備,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
3.建立與其他省、市和地區之間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迅速調入應急物資;必要時,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八)資金保障
政府為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九)教育和培訓
市環保局會同宣傳、教育、文廣等部門,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節水、環保、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減災等基本常識,增強市民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和各有關方面要結合實際,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等多種組織方式,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嚴格考核,確保質量,切實提高其專業技能。
(十)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要定期組織演練,以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八、獎懲與責任追究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在預防或應急工作中表現突出,使國家、集體和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三)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供水危機重要情況的;
(二)未依照規定完成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儲備的;
(三)對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四)在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人員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五)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九、附則
(一)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中有新的情況,由市環保局及時修訂。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各縣(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三)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9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一、應急領導小組人員及分工: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生活飲用水日常管理:
1.學校學生生活用水采用市政供水,飲用水學生采用各樓層直飲機供水,飲用水設備統一由區教體局招投標采購。
2.由設備供貨商專人負責消毒及管理設備設施。每學期定期開展對學校飲水機相關設施必要的保養和維護,定期更換濾芯等耗材,并統一做好記錄。
3.學校每天由保潔員負責對飲水機進行清洗保潔,進行監測保證正常運行,如有故障立即向總務處報告,如通過目測、鼻嗅、口嘗等手段,監測學校水質是否有變化,同時接受廣大師生對飲水水質異常的報告。
三、事故報告:
1.學校疑似飲用水污染事故突發后,飲用水管理員或當事人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報告校長并保留水樣。
2.校長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趕到現場進行初步確認。
3.事故初步確認后,校長在10分鐘內向師區教體局、疾控中心等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四、應急處理:
1.在校長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領導小組副組長立即組織對校內已經飲用過污染水的師生進行清理,小組成員對水源、設施、現場等進行保護,維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組長指揮組織純凈飲用過污染水的學生到指定地點休息、觀察,等候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如有學生出現異常癥狀,由小組成員進行初步處理;小組成員和班主任協助醫務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3.小組成員負責協同其它教師聯系家長并組織學生在教室休息或自習。
4.小組成員負責接待到校家長,并進行安撫、慰問。
5.由總務主任和食堂主任聯系組織衛生的.純凈水或食堂單獨燒開水等方式提供水源,以滿足師生正常的飲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處理:
1.成立善后處理工作小組,安排行政和教師對受害人員家屬進行慰問安撫。
2.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系,協助相關部門查找污染原因,積極配合專業部門人士消除污染,盡早恢復學校正常用水。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10
1 預案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通過編制《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水源地應急預案),主要為應對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預防控制、保護措施及應急處理方案,保證在發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關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時,供給的水量和水質得到基本保證,不因發生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大范圍的供水影響和供水安全,使突發事件處于可控狀態,保證在遇到突發事件時應急措施能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和減輕水源地突發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__.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__.1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__.1.1);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__.6.10修正,20__.9.1起實施);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次修訂,20__年9月1日實施);
(6)《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__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次修訂);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__.12.7修正);
(8)《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__.12.22修正);
(9)《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20__.5.1);
(10)《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20__.3.1);
(1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20__.6.5);
(1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20__.5.1);
(1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__.6.1)。
1.2.2 有關預案、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第34號令,20__.12.29);
(2)《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__.1.8);
(3)《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__.1.22);
(4)《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__);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__);
(6)《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__);
(7)《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范》(HJ774-20__);
(8)《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__);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__〕113號);
(10)《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環辦〔20__〕93號);
(1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環辦〔20__〕50號);
(1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__〕34號);
(1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__〕4號);
(14)《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__〕9號);
(15)《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環辦應急〔20__〕17號);
(16)《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__年第1號);
(17)《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關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指導意見》(環應急〔20__〕5號);
(18)《關于進一步做好環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環辦應急函〔20__〕150號;
(19)《安徽省水功能區劃》;
(20)《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__]32號文,20__.3.27);
(21)《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蕪政秘〔20__〕2號);
(22)《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政辦秘〔20__〕245號);
(23)《蕪湖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
(24)《蕪湖市通運輸系統應急預案》;
(25)《蕪湖市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26)《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__年12月8日);
(27)《蕪湖市二水廠(楊家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__年8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鏡湖區境內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范圍,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的范圍。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調查范圍具體如下:
(1)蕪湖市二水廠(楊家門)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右岸1km范圍。
(2)鏡湖區方村自來水廠飲用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1km范圍。
(3)鏡湖區天民自來水廠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1km范圍。
1.4 預案銜接
本預案是政府專項應急預案,作為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導鏡湖區境內3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執行主體為鏡湖區人民政府。本預案在《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指導下,與蕪湖市其他各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銜接工作。
當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交通突發事故等突發事件,并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產生影響時,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應與《蕪湖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蕪湖市交通運輸系統應急預案》平行聯動、相互銜接,共同協作、互相通報突發事件進展及處理處置情況等信息。當發生跨行政區域水源污染事故時應及時上報蕪湖市人民政府,在市級人民政府的領導、組織、協調下,積極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除此之外,在與有關單位的應急預案銜接方面,與飲用水水源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應急預案及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上下游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預案上下聯動、相互銜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及污染物遷移的全過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攔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預警和應急響應等工作。
1.5 工作原則
(1)系統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的風險源信息、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和應急資源狀況,逐一梳理明確各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工作職責、應急流程和任務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準備能力與應急處置能力。
(2)針對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在全面調查和了解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環境風險狀況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型的水源地、面臨的不同環境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3)協調性原則。水源地應急預案,應作為鏡湖區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水源地應急預案與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有機銜接。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構成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包括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2.2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主要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和專項工作組組成。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主要包括以下單位:應急管理、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供水單位、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健、宣傳、相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
考慮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況下,由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區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區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區長任總指揮,區生態環境分局和區應急管理局局長任副總指揮。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的領導、組成部門、職責分工和日常應急管理職責見附件1。
2.3 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是根據不同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情景,在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中選擇有直接關系的部門和單位成立的,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將有關信息報告鏡湖區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應急指揮長。
2.4 現場應急工作組
包括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和綜合組等,還包括請求支援的外部應急救援力量。現場應急工作組組成及主要應急職責如下。
2.4.1 應急處置組
組成:為現場應急處置機構,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公安分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城市管理局、供水單位等各部門分管負責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況或水體應急處置修復工作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收集匯總相關數據,及時掌握水源地突發事件的地點及影響范圍,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確定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
(3)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負責現場污染物消除、圍堵和削減,以及污染物收集、轉運和異地處置等工作;
(4)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
(5)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受威脅人員轉移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6)協調公安、消防等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4.2 應急監測組
組成:為應急監測機構,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水廠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及事發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
(2)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負責在污染帶上游、下游分別設置斷面進行應急監測;
(3)負責應急期間的水源地、供水單位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監測。
2.4.3 應急供水保障組
組成:為供水保障機構,由鏡湖公安分局、鏡湖區財政局、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消防救援大隊、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疾控中心、鏡湖區住建交通局、供水單位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
(2)負責指導供水單位啟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以及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
(4)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2.4.4 應急物資保障組
組成:為后勤保障機構,由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財政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等負責管理應急物資的部門或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
(2)負責調配應急物資、協調運輸車輛;
(3)負責協調補償征用物資、應急救援和污染物處置等費用。
2.4.5 應急專家組
組成:為技術支撐機構,由水源地管理、水體修復、生態環境和飲水衛生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依托蕪湖市應急專家庫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2.4.6 綜合組
組成:為綜合協調機構,熟悉應急管理、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等方面,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委宣傳部、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和鏡湖區政府辦等單位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等工作。
水源地應急預案所有參與應急指揮、協調活動的負責人姓名、所處部門、職務和聯系電話詳見附件,期間如有人員變化應及時更新。
2.5 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當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態發生情況,決定是否上報上級政府相關部門,請求幫助和支援。外部應急救援力量主要為長江蕪湖市海事局、周邊市級人民政府。
2.6 具體要求
2.6.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2.6.1.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人員組成要求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和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同時擔任。協調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水源地管理或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日常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開展水源污染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應急期間,協調組織有關部門落實總指揮、副總指揮的指令和要求。專項工作組由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供水單位、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執法監督、宣傳等有關部門負責應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員組成。
水源地應急預案中列出的所有參與應急指揮、協調活動的負責人姓名、所處部門、職務和聯系電話,期間如有人員變化需及時更新。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人員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崗位均有主要責任人和替補責任人。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6個應急工作組,分別為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綜合組。
2.6.1.2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要求
(1)總指揮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貫徹執行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各項要求;
②組織編制、修訂和批準水源地應急預案;
③指導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④協調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
應急職責:
①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親自(或委托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進行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②貫徹執行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指令;
③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
④研判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展態勢,組織制定并批準現場處置方案;
⑤組織開展損害評估等后期工作。
(2)副總指揮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協助總指揮開展有關工作;
②組織指導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③指導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應急職責:
①協助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②根據分工或總指揮安排,負責現場的具體指揮協調;
③負責提出有關應急處置建議;
④負責向場外人員通報有關應急信息;
⑤負責協調現場與場外應急處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負責協調保障居民用水;
⑦處置現場出現的緊急情況。
(3)協調辦公室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組織編制、修訂水源地應急預案;
②負責水源地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開展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③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應急職責:
①貫徹執行總指揮、副總指揮的各項指令和要求;
②負責信息匯總上報,并與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③負責調動應急人員、調配應急資源和聯絡外部應急組織或機構;
④收集整理有關事件數據。
(4)專項工作組職責要求
鏡湖公安分局:查處導致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違法犯罪行為。
鏡湖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費用。
鏡湖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水源地日常監測,及時上報并通報水源地水質異常信息,開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和管理。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負責應急監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水源地污染物削減處置等工作。
鏡湖區住建交通局:負責水廠日常管理工作,對供水單位水質異常現象進行調查處理,及時上報并通報水質異常信息。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負責指導供水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水廠進行應急監測,落實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和切換備用水源等應急工作安排。負責協調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跨越水源保護區道路橋梁的日常應急管理工作,建設維護道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協助處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事故發生后及時啟用道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并負責保障應急物資運輸車輛快速通行。
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管理暴雨期間入河農灌退水排放行為,防范農業面源導致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協助處置因農業面源、漁業養殖導致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對具有農灌功能的水源地,在應急期間暫停農灌取水;負責指導水源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進行污染團攔截、降污或調水稀釋等工作。
鏡湖區衛健委:負責自來水管網末梢水水質衛生日常管理,及時上報并通報管網末梢水水質異常信息。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負責管網末梢水水質應急監測,確保應急期間居民飲水衛生安全。
鏡湖區城管局、鏡湖區環衛所:參與在供水區域發生的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鏡湖區委宣傳部:負責應急期間的新聞發布、對外通報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協助防范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及時上報并通報事故信息,協助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負責有關應急物資的日常維護管理,負責有關應急物資的使用管理。
相關屬地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本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日常保護與監管,發現水質異常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向區環境應急辦及相關部門報告。在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在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區相關部門做好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配合協調解決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群眾投入救援和應急工作。
(5)各街道應急小組職責及與指揮機構的關系
本次預案明確各街道應急小組(包括街道工作人員及自來水廠工作人員,詳見各街道應急小組名單)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得知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應立即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并同時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②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由于距離事發地較近,街道應急小組負責前期處理工作(主要包括圍堵、截流、疏散人員、報告相關單位等工作),并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后,聽從指揮部的指令,并配合應急處置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③自來水廠應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部分依托自來水廠,部分依托應急管理及生態環境部門物資,另補充購買必要應急物資),以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應急物資調動迅速、便利;
④街道應急小組應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使各應急小組成員熟悉自己的職責和任務,讓周邊工業企業及群眾從中感受到應急救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學習到有用的救援知識。
各街道應急小組的職責主要是在得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負責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并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之前負責前期處理工作,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后,聽從指揮部的指令,并配合應急處置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6.2 現場應急指揮部
2.6.2.1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
鏡湖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發生污染事件時,協調辦公室接到報告后,通過信息核實,判斷飲用水源地水質可能受影響時,應及時報告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水源污染事故的應急響應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由鏡湖區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副區長為總指揮、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區應急局局長為副總指揮(特殊情況,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可以委托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應急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根據不同水污染事件,選擇有直接關系的部門和單位的分管領導為成員。所有參與應急處置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6.2.2 現場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調度人員、設備、物資等,組織應急工作組、應急專家組趕赴現場,指揮應急工作組、應急專家組展開行動。
(2)負責應急準備、預警發布、預警級別調整、預警解除等工作。
(3)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并參考專家意見,確定事件處置的技術措施。指揮各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4)組織指揮污染區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處置工作。
(5)負責對外組織協調,分析事件原因,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6)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 應急響應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預警、信息報告與通報、事態研判、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應急處置、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響應終止等工作內容。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應明確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責任單位、過程和具體要求。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責任單位包括水源地所屬行政區域的鏡湖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單位等部門,獲取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上報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協調辦公室。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信息收集范圍與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一致,即為各水源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的范圍。
根據本項目特點,可以從以下途徑進行信息收集:
(1)區生態環境分局、供水單位、水利等部門,可通過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常規斷面)、在線監測(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信息,也可以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水質異常信息。
(2)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可通過水源地上游及周邊主要風險源監控獲取異常排放信息,也可通過相關熱線、網絡、群眾舉報等途徑獲取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門可通過交通事故報警獲取流動源事故信息。
(4)通過鏡湖區人民政府不同部門之間、上下游相鄰行政區域政府之間建立的信息收集與共享渠道,獲取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與會商
信息研判是指運用科學嚴謹的研究方法,對各種信息線索、零散脫節信息進行深度加工整理與關聯,產生一個預測性或判定性結果的過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對信息的真偽斷定和風險評估兩方面。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應急指揮辦公室,應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將有關信息報告鏡湖區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報告的鏡湖區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生態環境、住建、水利等部門,以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根據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態的緊急程度、采取的響應措施以及對取水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實際情況,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預警級別分為橙色和紅色兩級預警。
發布預警,即應采取預警行動或同時采取應急措施。一般發布橙色預警時,僅采取預警行動;發布紅色預警時,在采取預警行動的同時,由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措施。
橙色預警:當污染物遷移至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但水源保護區或其連接水體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但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可能不影響取水時,為橙色預警。
紅色預警:當污染物已進入(或出現在)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大、可能影響取水時,為紅色預警。
3.2.2 預警的啟動條件
根據信息獲取方式,綜合考慮突發事件類型、發生地點、污染物質種類和數量等情況,制定不同級別預警的啟動條件。
(1)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為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12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5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②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24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③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24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12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2)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為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②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4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③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2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④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內,出現自動站水質監測指標超標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經實驗室監(復)測確認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8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4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⑤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感官性狀異常,即水體出現異常顏色或氣味的。
⑥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生態指標異常,即水面出現大面積死魚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并經實驗室監測后確認的。
3.2.3 發布預警和預警級別調整
預警發布流程:協調辦公室根據收集報告信息,通過核實、研判,確定可能或已經發生飲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現場應急指揮部通過會商,根據達到的預警級別啟動條件發布相應的預警,預警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發布。
預警發布內容:預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咨詢電話、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發布途徑: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微信、微博、警報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可能受影響的相關地區和人員。預警信息可選擇通過以下途徑發布:
(1)通過已建立的區人民政府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向相關部門和相關街道辦發布預警信息。
(2)通過區政府或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微博等發布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4)由區委宣傳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發送預警信息。
預警發布的對象:預警發布對象應主要針對組織實施預警行動和應急處置行動的部門和單位。
預警級別調整:預警信息發布后,可根據事態發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
3.2.5 預警行動
現場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后,進入預警狀態,應采取以下預警行動:
(1)下達啟動水源地應急預案的命令;
(2)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3)通知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4)加強信息監控,核實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來源、進入水體的污染物種類和總量、污染擴散范圍等信息;
(5)開展應急監測或做好應急監測準備;
(6)做好事件信息上報和通報;
(7)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8)在危險區域設置提示或警告標志;
(9)必要時,及時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布信息;
(10)加強輿情監測、引導和應對工作。
發布紅色預警時,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應當到達現場,組織開展應急響應工作。在采取預警行動的同時,還應啟動應急措施。
3.2.5 預警解除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宣布解除預警,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行動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預警解除的條件。
(1)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2)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范圍的污染團已成功攔截或導流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3)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信息報告程序
(1)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報告程序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有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均有及時上報的權利和責任。
①當在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突發污染事件時,發現人員立即報告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協調辦公室;
②區應急協調辦公室接到報告或信息后,應急協調辦公室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③區應急協調辦公室確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綜合評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研判預警信息,并立即報告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2)信息通報程序
對經核實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接報的有關部門應向鏡湖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通報的部門至少應包括區生態環境分局、區農水局、區衛健委、供水單位等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情景,還應通報交通運輸(遇水上運輸事故)、公安(遇火災爆炸、道路運輸事故)、應急管理、農業農村(遇大面積死魚)等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橙色預警級別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接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并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和蕪湖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初步認定為紅色預警級別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鏡湖區人民政府和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部門報告。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發生下列情形無法判明等級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鏡湖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紅色預警級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環境污染引發的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④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鏡湖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涉及區域共同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形成聯動機制。
(3)信息報告和通報內容
發現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應啟動橙色、紅色應急響應級別的,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應在1小時內向鏡湖區人民政府、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同時向蕪湖市人民政府及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按照不同的時間節點,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發現或得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的首次報告;續報是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的報告,可隨時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后的報告。
①初報。應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結果、人員傷亡情況、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②續報。應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和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情況。
③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等詳細情況,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應采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說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有關的多媒體資料。
3.4 事態研判
發布預警后,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按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中列明的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專項工作組成員及名單,迅速組建參加應急指揮的各個工作組,根據現場核實和水質監測數據,組織專家組跟蹤開展事態研判。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展趨勢,判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可能對飲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態研判包括以下內容:事故點下游沿河水利設施工程情況、判斷污染物進入河流的數量及種類性質、事故點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潔水情況)、距離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和可能對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備用水源的情況。
事態研判的結果,應作為制定和動態調整應急響應有關方案、實施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和應急處置的重要基礎。
3.5 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的生態環境、水利、衛健、供水單位等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布設等),對污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項目和加密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3.5.1 開展應急監測程序
發布預警后,由現場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實施、協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請求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進行應急監測支援。鏡湖區應急監測組主要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衛健委、供水單位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事件處置初期,實施應急監測的部門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圖,并安排人員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并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5.2 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重點是抓住污染帶前鋒、峰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污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應急監測原則和注意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技術規范
監測工作中涉及監測點位布設、監測時段、采樣方法、化驗室分析、質量控制、數據統計等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等有關的環境標準要求進行。
(2)監測范圍
應盡量涵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圍,并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3)監測布點和頻次
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置監測點位(斷面)。應采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①針對固定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針對流動源、非點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③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4)現場采樣
應制定采樣計劃和準備采樣器材。采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
應急監測通常采集瞬時樣品,采樣量根據分析項目及分析方法確定,采樣量還應滿足留樣要求。污染發生后,應首先采集污染源樣品,注意采樣點代表性。具體采樣方法及采樣量可參照HJ/T191、HJ/T164、HJ/T194、HJ/T193、HJ/T55 和HJ/T166 等。
采樣人員到達現場后,應根據事故發生地點具體情況,迅速劃定采樣、控制區域,按布點方法進行布點,確定采樣斷面。
采樣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污染狀況確定。事故剛發生時,采樣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污染物變化規律后,可減少采樣頻次。依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功能和事故發生地的污染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樣品,既滿足反映環境污染程度、范圍的要求,又切實可行。
現場采樣記錄也是應急監測采樣時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它是突發環境應急監測的第一手資料,必須如實記錄并在現場完成,內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規例行監測表格進行規范記錄,至少應包括如下信息: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污染事故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②現場示意圖,如有必要對采樣斷面及周圍情況進行現場錄像和拍照,特別注明采樣斷面所在位置的標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橋梁等名稱。
③監測實施方案,包括監測項目(如可能)、采樣斷面(點位)、監測頻次、采樣時間等。
④事故發生現場描述及事故發生的原因。
⑤必要的水文氣象參數(如水溫、水流流向、流量、氣溫、氣壓、風向、風速等)。
⑥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稱、流失量及影響范圍(程度);如有可能,簡要說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⑦盡可能收集與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相關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標簽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標簽等信息,以便核對。
⑧采樣人員及校核人員的簽名。
(5)監測項目
通過現場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污染物及監測項目。監測項目應考慮主要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開展水生生物指標的監測,為后期損害評估提供第一手資料。
(6)分析方法
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盡量在現場監測。必要時,備份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為迅速查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物的種類(或名稱)、污染程度和范圍以及污染發展趨勢,在已有調查資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場快速監測方法和實驗室現有的分析方法進行鑒別、確認。為快速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監測方法:
①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和便攜式監測儀器等的監測方法。
②現有的水質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系統等在用的監測方法。
③現行實驗室分析方法。
(7)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
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監測結果可采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
(8)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
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采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有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核。
應急監測過程應實施質量控制,用于監測的各種計量器具要按有關規定定期檢定,并在檢定周期內進行期間核查,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實驗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試劑和實驗輔助材料要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實驗室采購服務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實驗室環境條件應滿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溫濕度等條件的實驗室要配備相應設備,監控并記錄環境條件;應急監測報告應完整。
(9)污染跟蹤
應急響應小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并加強監測,包括增加監測指標和提高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動態。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一次污染事件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
應急監測組的住建、農業農村水務局、衛健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供水質量實時的應急監測。判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對其供水質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響的范圍,制定應急監測與保障實施方案;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
3.5.4 應急監測評估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通過專家咨詢,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將監測與評估結果上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制定和調整下一步應急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3.6 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3.6.1 明確排查對象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應明確負責開展溯源分析的部門、責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據特征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針對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農藥制造有關的工業企業、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油氣管線和存貯的工業企業,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采礦及選礦的工業企業(含化工園區)、尾礦庫、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和裝卸碼頭、危化品運輸船舶、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3.6.2 切斷污染源
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范圍內的污染源,應明確負責實施切斷污染源的部門、程序、方法及工作要點;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范圍外的污染源,按有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
處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事件,應盡快采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置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3)對地表水水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撈、油氈吸附、圍油欄、閘壩攔截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漫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
3.7 應急處置
3.7.1 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應急處置組應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包括先期處置、應急監測、污染處置措施、物資調集、應急隊伍和人員安排、供水單位應對等。
(1)先期處置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①盡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依法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啟動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進一步擴散;
③通知相應的自來水廠 、所在地街道辦、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和鏡湖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④服從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取水口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3)應急污染處置措施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實施如下措施:
①現場應急指揮部會同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性質、影響范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咨詢組制訂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②當飲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時,應急處置組立即啟動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離污水、治理污染、調水稀釋、停止供水等方法盡快消除污染威脅;并銜接啟動《鏡湖區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后,供水部門通過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并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群眾恐慌心理;
③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漏,切斷污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減少危害程度和范圍,并同時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
④當發生供水應急狀態時,緊急切斷部分管路,實行區域間歇性供水;
⑤劃定現場污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并設置警示標志;
⑥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⑦水華災害突發事件: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發生區域,采取增氧機、藻類打撈等方式減少和控制藻類生長和擴散;有條件的,可采用生態調水的方式,通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
⑧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根據應急專家組等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后實施。一般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學方法,利用濕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污染物總量或濃度。
⑨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在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截壩、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沖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污染水體的污染物濃度,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不能建設永久應急工程的,應事先論證確定可建設應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預案中明確。
3.7.2 供水安全保障
應急供水保障組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導供水單位啟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以及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應急供水保障組應隨時掌握供水單位的應急監測能力和深度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單位通報應急監測信息制度,并在啟動預警時第一時間通知供水單位。
應急供水保障組應配合現場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供水啟動時間、備用水源啟動時間等。供水單位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采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并加強污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無備用水源的,應使用應急供水車等設施保障居民用水。
(1)事件所在地鏡湖區人民政府、區農水局、區住交局按照應急預案,通知水廠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采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供水轄區內居民飲用水的安全,發動群眾儲備飲用水。
(2)供水系統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將受污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對技術可控制的水體污染實行二級或三級強化處理手段;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從上游或備用水源地緊急調用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產、服務企業,采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的消耗,優先滿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停水或采取保護措施。
(3)節約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產”的原則,首先保證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對高耗水工礦企業、洗車、洗浴中心及其它服務行業實施限量供水,并號召城區居民實施節水,對于缺水率較大的部分區域可啟動自備水源,并加強供水協調調度。
(4)水源調度。當啟動紅色預警時,供水單位應及時停止取水以及供水,供水單位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通過蕪湖市其他水廠供水設施或依托蕪湖市備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供水單位的應急監測能力、深度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和啟動時間、備用水源啟動時間等情況見下表。本次預案應急監測依靠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水廠不具備應急監測能力。
3.8 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根據應急物資調查結果,列明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清單,以及調集、運輸和使用方式。清單應包括物資、裝備和設施的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還應明確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定期檢查和維護要求。根據現場調查,現有應急物資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負責物資調集的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等信息詳見第二部分的應急資源調查章節。
根據現有物資儲備情況,還需儲備完善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1)對水體內污染物進行打撈和攔截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救援打撈設備、圍油欄、筑壩材料、溢出控制裝備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中和劑、滅火劑、解毒劑、吸收劑等。
(3)移除和攔截移動源的裝備和設施,如吊車、臨時圍堰、導流槽、應急池等。
(4)對污染物進行攔截、導流、分流及降解的應急工程設施,如攔截壩、節制閘、導流渠、分流溝、前置庫等。
3.9 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1)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對外發布,以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涉及重特大突發事件,要嚴格落實信息公開“5·24”要求(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針對輿情及時發布事件原因、影響區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眾應注意的防范措施、熱線電話等。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2)密切關注國內外關于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解除群眾的思想疑慮,防止各種謠言的傳播。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持續做好輿情監測,密切關注輿情動態,對媒體、公眾提出的問題或質疑,及時調查核實并公布情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3)鏡湖區人民政府的新聞信息發布按照鏡湖區人民政府的信息發布辦法執行,除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外,其他各成員單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信息。同時,區委宣傳部應做好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的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3.10 響應終止
3.10.1 響應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后,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作出應急處置報告,決定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響應程序:
(1)本次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3)本次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根據生態環境、衛健部門的監測結果,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達到“水源地威脅解除,特征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的響應終止的必要條件。
(4)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10.2 響應終止的程序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現場的應急處置組組織專家咨詢組根據應急監測結果、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依次報請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指揮批準。
(2)現場應急處置組接到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后,應急監測組應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3.10.3 響應終止后的行動
(1)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應急工作進行匯總、總結,上報區政府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應急指揮部。
(3)應急過程評價,由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應急預案評估,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調查、損害評估、善后處置等內容。
4.1 后期防控
響應終止后,應急監測組還應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特點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圍定期采取監測措施,供水單位嚴格監視取水口的水樣指標,嚴格監管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確實落實到各責任部門、涉事企業單位及個人,如針對泄漏的油品、化學品進行回收;進行后期污染監測和治理,消除投放藥劑的殘留毒性和后期效應,防止次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事故場地及漫延區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對土壤或水生態系統進行修復;部分污染物導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區域,對這些區域的污染物進行清除等。
4.2 事件調查
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終止后,應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組織,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及相關部門配合對一般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進行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并應配合蕪湖市人民政府對較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組織調查,配合安徽省政府對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組織調查。
4.3 損害評估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應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及時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對污染區的清理、污染物的處置、后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和措施,并指導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態恢復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預案需修改的內容,編制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報告應根據事件等級紅色和橙色,分別在應急終止后的20天和10天內完成。
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事件原因、過程及后果(包括傷亡、經濟損失、影響);
(3)分析、評估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結論、主要經驗教訓,責任人認定及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從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等。
4.4 事件總結
綜合評估結束后,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全面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對整個事件有關的資料,包括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監測記錄、檢驗報告、信息分析、決策記錄、執法文書、調查處理總結報告等,進行整理、補漏、分類、歸檔,并形成書面材料。
4.5 善后處置
(1)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和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
(2)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協調辦公室牽頭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的傷害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做好安民、安撫、社會救助、理賠等工作。及時采取心理咨詢、慰問等有效措施,消除突發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3)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危機過后有關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進一步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4)受災居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門負責。民政局、供水公司等單位要迅速設立飲用水供應站,做好受災群眾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衛健部門要做好受傷人員救治工作。各專業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照專業技術規程,做好現場污染物的收集處理工作。有關現場清理和處理工作,應根據專家對災害事故的性質和傳播范圍等進行認定,由公安、衛健、農業農村等職能部門設立警戒哨,劃定警戒范圍,由專業部門和技術人員采取相應的方式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有關專業部門應繼續對現場情況進行監控,根據專家評估結論,再進行解除警戒。
(5)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組織繼續跟蹤對水源水質的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工作。
5 應急保障
應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訊與信息保障、應急隊伍保障、應急物資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經費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內容。
5.1 通訊與信息保障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具有獲取與飲用水水源有關信息的權限,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確保通訊暢通,指揮部辦公室要保持值班電話全天有人接聽,并在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要充分發揮信息網絡系統的作用,確保應急時能夠統一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迅速到位。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現場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和現場各應急分隊之間的聯絡暢通。在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中,應急指揮、現場工作人員、各協作單位、各相關部門在相互聯絡中應視具體通訊情況,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則,選擇使用各種通信設備。如:臺式電話、高頻無線電話、對講機等通信設備。
專項工作組宣傳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渠道,及時有效地對外發布事件信息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5.2 應急隊伍保障
由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衛健、水利等部門,組建起一支訓練有素、業務熟練的高素質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救援、處置隊伍,并形成完善應急救援體系,確保在事件發生時,能迅速控制污染,減少對人員、生態、經濟活動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證環境恢復和用水安全。
(1)宣傳
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編印、發放水源保護的宣傳資料,增強公眾自我防范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2)培訓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應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通過授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學習、培訓,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專業人員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信息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使用、應急監測布點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置方法等培訓科目。培訓周期為1次/年。
(3)演練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煉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范和處置集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實戰能力。
演練的主要內容:現場環境狀況的快速測定,污染源的應急處置,備用水源的應急啟用,中毒人員和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
演練周期:根據《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演練。
5.3 應急物資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要有針對性的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應急處置等應急設備。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設備、快速機動設備、通信設備和自身防護裝備,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
由鏡湖區數據資源管理局牽頭,區住交局、區農水局、各街道協助建立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區發改委負責建立事件應急物資信息數據庫,充分利用各種社會力量做好應急物質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根據時間和演練經驗,持續改進提高藥劑、物資、裝備的存放規范、應急設施的建設要求,確保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高效地使用應急資源。
5.4 經費保障
鏡湖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經費,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防范、應急設備、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由生態環境、住建、衛健等部門提出預算,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呈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年度區財政預算。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所需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現行規定執行;應急處置結束后,據實核銷應急處置費用;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對受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影響較大的非事故責任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補償或救助。區財政局配合主管部門對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5.5 其他保障
5.5.1 交通運輸保障
鏡湖區住建交通局應建立交通運輸工具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并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制定應急現場的交通運輸工具調用方案,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確保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5.5.2 醫療衛生救助保障
鏡湖區衛健委負責提供應急所需各類防護服、報警裝置、防寒保暖、給氧等生命保障裝備和醫用急救箱,定期組織體檢,保障環境應急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建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5.5.3 治安保障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政府和公安部門應及時做好人員疏散、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維護公共秩序。
5.5.4 社會動員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編印、發放水源保護的宣傳資料,增強公眾自我防范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5.5.5 人員安全保障
(1)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①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②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條件、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啟用備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發潔凈水或桶裝水。
(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5.5.6 應急資源的管理保障
建立和完善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通信網絡和鏡湖區環境應急物資庫。利用社會力量建設和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響應工作的需要。
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5.5.7 技術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應加快推進環境應急預警監控指揮系統建設,組織相關專家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方法進行研究;注重引進飲用水源安全領域的先進技術,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建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安全預警系統,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指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確規定并解釋的詞語。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
(3)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風險物質
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項目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項目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5)水質超標
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凈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環境保護署等)規定的濃度值,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6.2 預案解釋權屬
本預案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布實施,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演練和修訂
預案實施前后,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演練和修訂。建立與其它部門的交流與聯系,組織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救援活動,在出現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相互協作。演練內容主要包括通訊系統是否正常運作、信息報送流程是否暢通、各應急工作組配合是否協調、應急人員能力是否滿足需要等。演練結束后,鏡湖區人民政府應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演練結果及時修訂完善。
同時,隨著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時進行預案的修訂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人民政府及時進行預案的修訂:
(1)區域范圍內企業類型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出現涉及飲用水源地環境風險較大企業;
(2)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3)區域內危險風險源的種類和分布發生變化的;
(4)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5)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6.4 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11
為深入加強幼兒園飲水衛生安全工作,不斷提升幼兒園公共衛生工作的水平,進一步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本園突發飲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園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通過制定本園突發飲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園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發生飲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1 、條件:幼兒園發生生活用水、飲用水污染事件。
2 、處理辦法:
⑴ ⑴ 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⑵ ⑵ 保健室向幼兒園領導匯報。幼兒園在第一時間報告教育局、區疾控中心、區婦保所和岳陽街道衛生院并做好登記工作,迅速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局保衛科,同時報區疾病控制中心學校衛生科。保健室向幼兒園領導匯報。幼兒園在第一時間報告教育局、區疾控中心、區婦保所和岳陽街道衛生院并做好登記工作,迅速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局保衛科,同時報區疾病控制中心學校衛生科。
3 、匯報內容:
⑴ 報告飲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癥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⑵幼兒園責任人和聯系電話;
⑶ 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⑷ 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4 、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記并通知家長。
5 、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
6、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8 、保險機構介入處理。
9 、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10 、書面匯報前因后果及處罰情況。
11 、整改計劃、措施。
三、幼兒園發生飲水污染事件報告程序和聯系方式:
1 、報告程序:
幼兒園
教育局 區疾控中心 ; 區婦保所 街道衛生院
2 、聯系電話:
區教育局 ;
區疾病控制中心 ;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12
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學校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學校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學校飲用水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一)普及各類發學校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二)完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三)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具體措施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每年兩次水處理設備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成立學校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校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飲用水污染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及分工
組長:陳憲偉,負責應急處理的指揮協調工作。
副組長:魏萬輝、盧晶、閔繁成,負責污染情況的報告工作。
組員:范文波、管德良、閆偉民,負責污染情況的報告和飲用水的切換工作。
秘書:管德良(兼)
(一)報告制度
校區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管德良及時向后勤服務處負責人閔繁成或處長魏萬輝匯報。管德良負責向教育局體衛科和衛生防疫監督所報告。
(二)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水源現場,請二道區衛生防疫監督所及時提取水樣。將污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三)指揮協調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施其職,各負其責,指揮校區師生員工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污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校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飲用水衛生進行自查,盡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增加學校衛生投入,切實改善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學校衛生規范化管理。
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四)加強飲用水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機構保障
學校成立突發飲用水污染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學校衛生室,具體負責突發飲用水污染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預防與控制工作。
(二)人力資源保障
學校按《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要求配齊衛生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具備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定期接受衛生部門組織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熟悉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控制知識,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
(三)財力和物資保障
學校安排必要的經費預算,為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和物資儲備。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13
為了提高我縣學校對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能力,減輕或消除引起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法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縣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應急工作預案。
一、工作目標
(一)普及各類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防范意識。
(二)完善傳染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三)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把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原則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宣傳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范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發現預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二)依法管理、統一領導。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衛計局、教體局成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做好防控工作。
(三)快速反應、運轉高效。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的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三、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由校長負責的學校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學校疫情及突發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縣政府和縣衛計局、教體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應急預案制訂本校的傳染病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學校各部門各項突發事件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三)廣泛深入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突發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科學防病能力。
(四)建立學生缺課登記制度和傳染病流行期間的晨檢制度,及時掌握師生的身體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督促其到醫院就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五)開展校園環境整治和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后勤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改善衛生條件,保證學校教室、宿舍、食堂、廁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六)確保學生喝上安全飲用水,吃上放心飯菜。
(七)及時向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教體局匯報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情況,并積極配合衛計局做好對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
(一)嚴格執行學校重大公共衛生報告程序,學校一旦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甲類傳染病病例、乙類傳染病暴發、以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相關知情教師或部門應立即向學校醫務室報告,學校醫務室在第一時間向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報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應在2小時內用書面傳真形式(或電話)向教體局報告,并同時向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在學校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并確保信息暢通。
五、應急處置措施
(一)一般突發事件。所在地區發生屬于一般突發事件的疫情,啟動第三級應急響應。
1.各班啟動報告和零報告制度。
2.學校做好進入應急狀態的準備,各部門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學校內如尚無疫情發生,聽從縣政府及衛計局、教體局的管理。
3.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教室、食堂等公共場所必須加強通風換氣,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對廁所、食堂應加強消毒,并加強除“四害”工作。
4.嚴格執行出入校門管理制度。
(二)重大突發事件。所在地區發生屬于重大突發事件的疫情,啟動第二級應急響應。除對接觸者實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級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教導處負責開展針對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師生自我保護認識和防護能力。
2.教室領導負責對全體學生每日定時測量體溫,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3.對重大傳染病的`密切接觸者,學校要配合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隔窗、醫學觀察和消毒等工作。
4.加大進出校門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員進入校園。
(三)特大突發事件。所在地區發生屬于特大突發事件的疫情,啟動第一級應急響應。在二、三級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教室領導對缺課原因,及時上報。
2.學校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動。
3.學校負責對教室、活動室、食堂、圖書堂、廁所等場地使用期間每日進行消毒,通風換氣。
(四)校內疫情。一旦發生傳染病流行,應在縣疾控中心的指導下,啟動傳染病防控應急預案:
1.主任、年級組長或在場教師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學校的傳染病防控應急總指揮部。
2.校長及值班領導要立即趕到現場,統一指揮,并在第一時間報告政府、衛計紀部門等;并做好疫情的續報工作,在傳染病流行得到控制后,要將該事件的詳細情況和處理結果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教室領導負責傳染病流行時加強對發熱癥狀的同學及時處理并立即將發病學生送往醫院,協助醫療衛生機構治療,聯系學生父母,安撫他們的情緒,取得父母的合作。
4.安排衛生消毒相關事宜及后勤保障。
5.教導處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消除不必要的恐懼心理和緊張情緒,維護校園穩定。
6.學校領導和教師(非密切接觸者)要堅守崗位,加強與學生和父母的聯系。
7.突發傳染病疫情得到控制后,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8.對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要進行整改,防止事件再發生。
六、應急保障
學校要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增添相關設備,配備所需藥品,改善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尤其是改善學生食堂、廁所、宿舍衛生條件,為學生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和洗漱設施,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充分的保障,確保學校公共衛生防控措施的落實。
七、善后與恢復工作
傳染病暴發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后,工作重點應馬上轉向善后與恢復行動,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學校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所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二)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及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學校和教體局應認真做好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人員的善后工作。
(三)對突發事件反映出的相關問題、存在的衛生隱患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并進行整改。加強經常性的宣傳教育,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四)盡快恢復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對因傳染病流行而致暫時集體停課的,必須對教室、閱覽室、食堂、廁所等場所進行徹底清掃消毒后,方能復課;因傳染病暫時停學的學生,必須在恢復健康,并經有關衛生部門確定沒有傳染性后方可復學;因水源污染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學校,其水源必須經衛生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八、責任追究
教體局與學校要對所發生傳染病暴發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追究責任。對在學校傳染病暴發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14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的危害,在各類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及時、迅速、規范地進行應急處理,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經濟發展,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南開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突發事件及其界定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直接關系到公眾健康和社會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包括:重大傳染病疫情、影響公眾健康的自然災害、危害嚴重的中毒事件、影響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種危害健康的恐怖襲擊事件、群體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健康的事件等等。轄區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一)重大傳染病疫情
1.發生鼠疫、肺炭疽、霍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發;
2.發生動物間鼠疫,發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者多例死亡;
4.發生脊髓灰質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發生罕見或者已消滅的傳染病;
6.出現新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傳染病疫情;
8.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中毒人數超過30人或者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飲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內發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職業病或者職業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體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潛在威脅的傳染病動物宿主、媒介生物發生異常;
5.醫源性感染暴發;
6.免疫接種、藥物預防引起的群體性反應或者死亡事件;
7.嚴重威脅或危害公眾健康的水、環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學性物質泄漏等事件;
8.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9.發生生物、化學、核和輻射等危害公眾健康的恐怖襲擊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丟失放射源和人員受超劑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災害引發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二、工作原則
(三)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事件發生的意識,按照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建立并實行對可能引發各類突發事件因素的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四)統一指揮、屬地負責
在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衛生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發生突發事件的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局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減少損失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要不失時機地做出快速反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盡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開展突發事件防范和處置的相關研究工作。及時總結控制工作成效,溝通信息,推廣經驗,完善應急處理技術規范。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方法。科學、規范、有序地處置突發事件。
三、組織指揮體系
(七)衛生局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衛生局局長擔任,負責領導、指揮全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局。辦公室由疾病控制、醫療救治、衛生監督等科室、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醫療救治工作。
(八)成立評估和技術指導組織。分設突發事件評估組、醫療救護技術指導組、預防控制技術指導組和檢測技術指導組。各組由相應的專家組成。
(九)衛生局組建醫療衛生應急隊伍。
(十)衛生局組建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心,設在衛生防病站。
四、參與突發事件處理的有關機構、組織職責
(十一)衛生局
1.負責草擬和修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并報政府批轉執行;
2.組織協調衛生技術力量,防止、控制突發事件的蔓延和繼續發生;
3.對醫療救治、預防控制措施的效果進行評估,根據取得的經驗,不斷完善各項防治方案;
4.組織推動社會心理衛生、衛生科普知識宣傳、咨詢等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5.組織突發事件處置相關人員的培訓;
6.建立檢查制度。督導檢查本預案各項措施在平時或者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的`實施情況。
(十二)防病機構(含結防所)
1.做好突發事件的監測報告與預警;
2.確認突發事件性質。做出事件的發展趨勢報告和評估;
3.負責核實疫情,提出疫點和疫區的劃定意見。參與對控制疫情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疫點、疫區消毒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匯總、分析、評估疫情;
4.建立緊急控制物資儲備庫。儲備消殺藥品、檢測試劑、防護用品和相關器械等;
5.對突發事件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估后,提出改進建議;
6.對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價。負責對在醫療機構外死亡的傳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體進行消毒處理;
7.具體落實對預防控制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培訓;
8.承擔社會心理衛生、衛生宣傳教育和預防醫學咨詢服務工作;
9.依據有關規定實施其它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10.承擔對應急處理單位的技術指導工作。
(十三)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1.參加突發事件的現場取證和違法事實的調查工作;
2.監督檢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措施或疫點、疫區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及有關衛生單位的消毒、隔離、防護和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工作;
4.監督檢查醫務人員個人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5.監督檢查醫療機構、疾控機構的疫情報告和突發事件中危害公眾健康,造成人員病、死、傷的報告情況;
6.監督檢查公共場所消毒;
7.監督傳染性疾病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疫點環境的消毒的落實情況;
8.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消毒產品、防護用品的質量;
9.監督檢查學校、托幼機構和公共場所等預防控制工作;
10.依法進行其它監督檢查工作。
(十四)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1.按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和突發事件所涉及病例的報告;
2.負責病人的診斷、治療和管理工作;
3.負責病房消毒、隔離工作;
4.對醫療機構內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排泄物進行衛生處理;
5.負責對醫療機構內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體進行消毒處理;
6.協同疾控機構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和相關檢驗物、樣品采集等工作;
7.負責醫務人員的培訓和個人防護;
8.進行疾病及有關防治科學知識的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9.依據有關規定開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設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門診、病房。
(十五)醫療衛生應急隊伍
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常備機動隊伍。由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三部分組成。負責處置突發事件,參與和指導各級醫療衛生等機構進行應急處理。
1.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檢測檢驗、事件的分析、評估和上報;
2.協助和指導突發事件的現場救援、轉運和后續治療;
3.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4.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等。
(十六)評估和技術指導組
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成立評估和技術指導組,下設突發事件評估組及醫療救護、預防控制和檢測三個技術指導組;承擔社會心理衛生教育和咨詢工作。
1.突發事件評估組: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和信息,為公共衛生政策和法規的實施提供咨詢;預測突發事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預案的建議;
2.醫療救護技術指導小組:指導醫院的診斷、救治和醫療單位內醫務人員防護、消毒隔離等工作。負責重點病例的診斷。
3.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小組:指導防止突發事件危害進一步蔓延應采取的預防措施、流行病學調查、疫情統計報告、消毒隔離與個人防護等預防控制工作。
4.檢測技術指導小組:指導并開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發生的樣本采集、運送和病原學檢測等工作。
(十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心
1.突發事件發生時
(1)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組織工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對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相關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現場監測、現場采樣、疫點消毒等工作;迅速查找突發事件原因,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要求,及時報告。
(2)提出防治措施、進行應急處理;協助各醫療單位進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救治工作,對密切接觸者或相關人員采取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全面負責疫點、疫區現場的防疫控制工作。
2.日常工作
(1)對傳染病疫情和各類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料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相關疫情和信息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報告,為政府采取預防與控制應急措施提供科學依據;組織制定相關工作方案,收集、整理相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突出突發事件的預警功能。
(2)置備、儲存、保管突發事件所需應急設備、藥品器械,現場防護用品、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等。
(3)對相關疾控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進行模擬演練并對演練結果進行評估。
(4)組織開展社會心理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突發事件應急報告
(十八)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現突發事件,必須在1小時內向衛生防病機構報告;衛生防病機構應迅速進行核實,并在2小時內報告衛生局和市衛生防病中心;衛生局必須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報至政府和市衛生局;政府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報至市政府。
(十九)衛生防病機構在突發事件發生后,首次報告內容包括未經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可能原因、病例發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發展趨勢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通過《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上報。
(二十)衛生防病機構在進一步調查基礎上,盡快做出階段和總結報告,階段報告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總結報告包括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總結,分析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防范和處置建議。通過《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上報。
(二十一)衛生局(含衛生防病機構)在接到毗鄰地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相關疫情通報后,要做好應對準備,必要時應及時通知轄區疾控和醫療機構。
(二十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現嚴重威脅或危害公共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學性物質泄露、發射性污染等特大、重大事故時,主管部門、當事單位、個人要立即向衛生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二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六、突發事件分級(執行市級分級標準)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事件劃分為四級: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
(二十四)藍色預警:
1.發生腺鼠疫,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20例;
2.其他省市已有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發生、本市存在傳入可能,但未發現疑似或臨床診斷病例;
3.發生霍亂,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100人,無死亡病例報告;
5.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
6.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50人,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
(二十五)黃色預警
1.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邊省市及地區疫情上升;
2.1周內霍亂發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區(縣);
3.1周內在一個區(縣)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個區(縣)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
6.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7.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51~100人,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11~20人。
(二十六)橙色預警
1.局部地區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續發病例,或發生局部暴發;
2.腺鼠疫發生流行,流行范圍波及2個及以上區(縣),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及以上;
3.霍亂在一個區(縣)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區(縣),1周內發病50例及以上;
4.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區(縣),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5.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其他區(縣);
6.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1~200人,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21~50人,或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 或極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5人;
10.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亂、脊髓灰質炎等菌種、毒種丟失。
(二十七)紅色預警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區(縣),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3.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個省份,并有擴散趨勢,造成重大影響;
4.發生新發傳染病或已消滅傳染病;
5.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200人以上,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損傷人數10人以上, 或極重度放射損傷人數5人以上;
6.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特別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七、應急處理
當接到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藍色預警級別)報告后,衛生局應立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政府提出成立區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政府和市衛生局報告。
發生較重、嚴重、特別嚴重(黃色、橙色、紅色預警級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立即報告市衛生局和市政府,并進行應急處置。
(二十八)啟動預案
1.當天津市突發事件達到黃色預警程度時,衛生局應急辦公室根據黃色預警的要求,將有關情況立即上報政府和市衛生局。
2.當突發事件達到橙色預警、市政府決定啟動市級預案時,衛生局提請成立區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和處理需要,設置由有關部門組成的若干工作組。
(二十九)應急措施
應急處理工作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落實各項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事態發展。
1.區衛生局在征得區政府同意或批準后,緊急調集、調配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應急處理隊伍迅速趕往現場,開展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2.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應急隊伍到達現場后,盡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3.實驗室檢測。衛生防病機構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送市級或區級實驗室,必要時送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協助市防病中心的病原查詢和病因診斷工作。
4.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區政府報經市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經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5.采取控制措施。根據突發事件類別和應急處理需要,按規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易感人群應急接種,疫點消毒,水源保護,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職業中毒事故物品等。
區衛生局報請區政府可以依法發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對流動人口進行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6.追蹤調查。防病機構根據疫情線索,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7.開展醫療救治。區衛生局按照醫療救治方案啟動指定的專門醫療救治網絡,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患者及時排除或確診。做好消毒隔離、個人防護和醫療垃圾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要進行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關的應急處理和醫療救治方案進行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工作。對新發傳染病作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必要時,請市衛生局或衛生部派出醫療專家組,參與和指導醫療救治工作。
8.督察與指導。區衛生局負責對轄區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9.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開展社會心理衛生、醫療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應激和危機干預工作。
10.進行事件評估。應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處理調查概況、患者救治概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三十)終止預案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進展和突發事件專家評估委員會的評估建議,市衛生局向市政府適時提出預案實施終止的建議。區衛生局報告區政府后,執行終止預案。
八、工作保障
(三十一)技術保障
1.區衛生局負責建檔,列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和技術人員的名單及相關個人技術檔案資料。同時列出相對應的第二梯隊名單及其技術檔案資料。
2.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專業人員開展突發事件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建立考核制度。
區衛生局按照預案的要求,在市衛生局指揮下,統一組織、定期安排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演練工作。演練形式有:對單一突發事件從指揮到救治處理的全過程演練;局部演練;指揮系統、救治系統,涉及預案各系統、各單位、多發事件的全過程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由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系統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業務培訓。平時要針對不同學科舉辦培訓班。需要公眾參與的應急演練必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3.常規監測。加強實驗室建設,按照市衛生局的要求,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監測、報告組織網絡系統。包括:法定傳染病監測報告組織網絡、衛生監測組織網絡、實驗室監測網絡、監測醫院監測網絡、突發事件絡等。
4.醫療救治網絡。按因地制宜、平戰結合、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醫療救治網絡。該網絡由指定的急救機構(包括市、區縣急救機構和院內急救機構)、綜合醫院、市、區(縣)傳染病專科醫院、后備醫院及職業病防治機構組成。針對可能發生的不同類別的突發事件,指定不同的醫療機構承擔應急工作。醫療救治網絡機構之間建立有效的橫向、縱向信息連接機制。
5.信息系統。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系統決策支持與指揮調度的技術平臺。承擔轄區突發事件及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應急處理工作。
(三十二)物資保障
1.建立已知可引起重大突發事件現場處理、診斷、治療和預防的常備儲存系統。包括:診斷試劑庫、血清庫、疫苗庫、藥品庫、特效毒劑庫等。
2.建立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救治儀器裝備儲備系統。
3.建立應急物資信息管理系統。明確各種物資的儲備、運行、功能狀態標準,確保可迅速調配使用。
4.健全應急物資資產更新規定和操作規范,并強制執行。確保應急物資使用時的可靠性。
(三十三)經費保障
1.為了保證我市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的正常運行,區衛生局要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項基金,并建立相應的補充機制。
2.每年公共衛生事業經費的比例占衛生事業費的比例應逐步提高到30%-50%;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區衛生局財務部門應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持,必要時,可向區政府申請專項撥款。
(三十四)人員保障
1.衛生局要組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備隊,隨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心按照工作職責,配備各類專業人員,并保證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性,保障日常工作正常運轉;
3.充實專業技術人員,擴展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項目;
4.不斷完善社區防疫網絡。
5.第一中心醫院、第三醫院、第四醫院、傳染病醫院、海河醫院、醫大總醫院和兒童醫院等單位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市級指定的應急醫療救治單位。
(三十五)宣傳教育
衛生局協調和組織有關單位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宣傳畫、冊等各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事件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群眾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年一月二十六日
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篇15
1、一旦發生火情,應第一時間確定火勢大小,如在火災初起階段應就近取滅火工具進行滅火。如火勢較大個人無法控制應迅速將火警信息傳到消防控制中心,報警方式通常有:
(1)自動報警裝置報警,報告消防控制室。
(2)應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同時向火災119報警應講清著火地點、部位、燃燒物品、目前狀況及報警人姓名和電話。
2、消防控制中心或安全部接到報警后,應立即啟動消防應急預案,成立滅火救災指揮中心
成立滅火救災指揮中心
滅火救災指揮部由下列人員組成:當時在酒店的主要領導和保安、工程及事發部門的負責人。最高行政領導作為指揮部指揮。
一、通信聯絡組的處置程序及相關內容
報警:
1、向本單位最高領導報警
2、利用本單位一切宣傳工具或大聲叫喊,向室內或杯困人員發出通報。
3派人在門口接應消防車,指揮消防隊員靜如火場。
4、疏散通報應根據火情的發展決定向部分區域還是向全樓通報,通報次序首先是著火層,其次是著火層以下可能蔓延的樓層。
5、根據上級命令要求,向急救中心“120”或治安巡邏“110”報警
接警:
1、到路口迎接消防車進入火場
2、單位臨時救災領導小組向公安消防指揮部報告火災情況及處理情況
3、根據先前通知迎接急救中心“120”或治安巡警“110”
二、滅火行動組的處置程序及相關內容
撲救初期火災,配合公安消防對采取滅火行動。
1、利用火場附近的滅火器,消防栓和其他器材滅火。
2、利用場所自動噴淋滅火系統滅火。
3、關閉該場所中央空調、通風系統,同時啟動送風以及防排煙設備
4、關閉防火分區防火門,防火卷簾
5、有電梯的場所除消防電梯外,其他電梯全部迫降到首層鎖好。
6、向公安消防指揮匯報火場情況,聽從調遣。
三、疏散引導組的處置程序及相關內容
根據“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利用一切工具和其他方式向室內和被困人員發出疏散命令。
1、確定人員疏散和集結的區域和疏散路線。
2、利用配備的相應的火場逃生裝備和器材,組織疏散
3、明確分工,由本單位專職人員引導,協助被困人員向安全區域疏散。
4、在疏散路線上設立崗位,向被困人員指明疏散方向
5、組織派遣精干人員,查清火災禍疏散區域內是否還有滯留人員。
6、安置好疏散出來的人員,做好穩定情緒工作。
7、疏散的順序:a|、先著火房間或著火房間相鄰房間區域b、先著火層及上下兩層后著火層兩層以上各層c、先指導有疏散能力的人員沿著設定的疏散路線進入安全區域。d、后協助行動不便的人員,有組織進行疏散。f、火災無法控制時,單位火場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四、安全防護救護組
1、切斷有關部位的普通電源,開啟應急照明裝置。
2、將著火區域內的危險品撤離現場。
3、將貴重物品轉移安全處,并落實人員看管。
4、現場救護在安全區域內對傷員進行處理或送醫院救治。
5、清除路障,指揮一切無關車輛離開現場。
6、維護好外圍秩序,指揮過路行人撤離現場。
7、設立警戒區,保護好火災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