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應急預案范文(通用3篇)
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應急預案范文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經營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青海省政府令第11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本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安全管理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
1.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職責權限和分級頒證的原則,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
2.對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新、改、擴建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依法查處違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4.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5.調查處理、統計分析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并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
(二)公安部門
1.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頒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負責危險貨物煙花爆竹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確定運輸路線,檢查道路危險貨物煙花爆竹運輸企業嚴格按照批復的運輸路線、行駛時間規范運輸;
2.依法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并加強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3.依法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檢查道路危險貨物煙花爆竹運輸企業對所屬運輸專用車輛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安裝、懸掛警示標志;
5.負責組織銷毀處置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經營單位廢棄的煙花爆竹;
6.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供銷部門
1.供銷部門為煙花爆竹行業主管部門;
2.按照省應急管理部門規劃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布局的要求,確定批發企業,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經營網點的規劃工作;
3.負責本系統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單位的安全經營;
4.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面向社會開展普及煙花爆竹安全知識、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交通運輸部門
1.負責對從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爆炸品)運輸企業的車輛資質及其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爆炸品運輸”類別資格的核發;
2.依法監督管理道路危險貨物(爆炸品)運輸運輸企業資質保持和運輸專用車輛技術等級達標。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行登記注冊,辦理營業執照;
2.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經營中商標侵權、虛假宣傳、銷售不合格產品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
4.負責煙花爆竹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
5.引導和規范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
(六)商務部門
配合相關部門整頓和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
(七)廣電部門
負責利用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各類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八)通信管理部門
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的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開展重大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九)城管部門
1.負責查處擅自占道經營、流動兜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2.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十)消防部門
負責指導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十一)郵政管理部門
1.督促寄遞物流企業依法落實收寄驗視制度,依法查處寄遞煙花爆竹行為;
2.依法參加有關煙花爆竹寄遞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
嚴把項目準入和許可關,嚴禁煙花爆竹生產項目進入我省。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積極參與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等活動。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知識教育。
第七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統一采購、統一批發、歸口經營。由省供銷聯社規劃批發企業布局并確定批發企業,屬地市州級應急管理部門為批發企業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批發經營活動。
第八條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并根據安全生產、社會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下列品種的煙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
(二)摻用氯酸鉀的煙花。
(三)本省規定的其他禁止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標明批發企業經銷字樣。沒有標明批發企業經銷字樣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一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批發企業布點應當符合省應急管理部門的布點規劃要求。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
第十三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設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二)應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且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嚴禁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嚴禁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期間開展經營活動。
(三)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總建筑面積應當符合《煙花爆竹批發倉庫建設標準(二類)》(建標125-20xx),且不得低于5400平方米。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疏散通道、圍墻、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并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
(四)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必須具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配送車輛持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配送車輛總數不少于10輛,應在重點市州、縣設有轉運配送點或機構,并有成熟的連鎖經營網絡體系。
(五)儲存倉庫實際作業人員數量不得超過核定人數;嚴禁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并實施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設施設備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投入保障、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應急值班值守、倉庫管理、外來人員管理、倉庫監控系統管理、事故報告與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三年備查。
第十五條實行煙花爆竹銷售經營配送制度。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所銷售的煙花爆竹由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一采購和配送。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店或消費者銷售應由取得燃放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向零售經營者統一配送煙花爆竹的職責,及時回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銷售完的在保質期內的煙花爆竹產品。負責回收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銷售但已超過保質期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實行實名制銷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向無監護人陪同的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零售(專店、專柜店)經營應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適度競爭”的原則設立,并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__)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條設立煙花爆竹零售店(專店、專柜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煙花爆竹零售專店的使用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平方米。
(二)煙花爆竹零售店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得超過300公斤,專柜不得超過100公斤。專店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過300箱、專柜不得超過100箱,且應同時符合下表的規定:(略)
(三)專柜店使用面積小于10平方米的,儲存量不得超過20箱。
(四)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不得與其他房間之間有樓梯或洞口相連;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得作為營業場所,不得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得有人員留宿;不得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五)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煙花爆竹零售店采用臨時建筑物時,應獨立設置。
(六)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不應設置床鋪;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七)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
(八)與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商品交易市場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離。
(九)與跨河橋、立體交叉橋及垂直投影部分、過街人行天橋、地道、涵洞等各種橋涵設施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離。
(十)與高壓線等輸變電設施保持不少于1.5倍桿高的安全距離。
(十一)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不得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設置在展覽會、展銷會、大型商店(場)、集貿市場。
(十二)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煙花爆竹(專店、專柜店)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專店、專柜店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二)張貼“嚴禁煙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標志。
(三)零售店使用面積不大于100平米時,至少配備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使用面積大于100平米時,至少配備4具以上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并分為2個設置點。
(四)儲存的煙花爆竹不得違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五)不得銷售超標、違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和由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六)零售店不得有明火,電氣線路不得有明接頭。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當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得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七)不得在經營場所現場周圍試放煙花爆竹。
(八)不得走街串巷流動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超過規定的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停止經營,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第二十三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經營場所應當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范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煙花爆竹經營者對大量購買且形跡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__年1月1日。
原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青海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青安監〔20xx〕34號)同時廢止。
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應急預案范文 篇2
20xx年春節臨近,為進一步降低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集中燃放對空氣質量的影響,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切實做好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根據《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關于做好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青環發〔20xx〕40號)、《關于印發海東市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東政辦〔20xx〕22號)精神,結合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委宣傳部,縣工業和商務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林業局、文旅局、教育局、市場監管局、民政局、孟保局、環保局、廣電局、城管局、安監局、產業園區辦、消防大隊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煙花爆竹管控工作領導小組。通過落實嚴控燃放區域、嚴格監管手段等措施,結合冬季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嚴防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污染,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二、職責分工
(一)縣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及確定煙花爆竹品種、數量、運輸路線及有效期限;查處非法運輸、攜帶和燃放不符合規定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場所違規燃放的行為;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二)縣安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審查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督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做好剩余危險品的清理和登記造冊;監督檢查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遵守銷售許可證規定的情況,查處煙花爆竹銷售企業采購、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督促指導加油(氣)站等有關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重點目標安全守護措施。
(三)縣城管局:負責依法查處流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攤點以及燃放煙花爆竹影響環境衛生等行為。對在禁放區域內私自燃放煙花爆竹的,予以勸阻和制止,及時通知并配合公安、安監、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等行為。
(四)縣住建局、產業園區辦:負責建設、施工等單位及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
(五)縣工業和商務局:負責組織指導各商場、加油(氣)站等相關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全力落實重點目標安全防護措施。
(六)縣民政局:負責婚姻登記、殯儀館、陵園等單位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勸告在婚喪嫁娶活動中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七)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查處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和無照經營的行為。
(八)縣教育局:負責各學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消防大隊:負責完善和制訂全縣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重點消防單位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十)縣環保局:負責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監測及應急預案的啟動工作。
(十一)縣林業局、孟保局、文旅局:負責山林、草原、景點景區、文化活動公共場所等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縣委宣傳部、廣電局:負責做好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充分利用電視、微信公眾平臺等新聞媒體開展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監管,規范經營。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監管,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強化工作措施,嚴防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污染,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二)加強整治,嚴格執法。公安、安監等部門要強化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零售網點的檢查,督促其嚴格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產品流向管理,嚴禁銷售非法、偽劣、超標產品,嚴防不法分子利用煙花爆竹滋事肇事。結合實際,圍繞可能非法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邊界地區、城鄉結合部和出租房屋、閑置廠房、院落等重點地區、部位和場所開展拉網式檢查,依法查處打擊各類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行為。
(三)全力排查,消除隱患。全力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對屬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進行徹底排查,進一步完善設置禁放標識等;對排查中發現問題,要限時整改,切實達時達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實。
(二)加強工作協同。要強化配合力度,共同推進煙花爆竹管理工作深入開展。縣公安、安監、市場監管、城管、環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動,持續開展聯合執法,共同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郵寄煙花爆竹及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電視、微信公眾平臺等媒體,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做好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深入宣傳加強煙花爆竹管理內容、意義和要求,引導群眾廣泛參與、支持和配合,切實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應急預案范文 篇3
1.總則
1.1預案編制目的
為明確各級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處置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工作職責和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預案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煙花爆竹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河東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東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預案適用范圍
在全區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應急救援,適用本預案。
1.4危險目標的確定
全區共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1家。煙花爆竹危險目標主要為煙花爆竹的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各鎮街、經濟開發區批發經營單位是可能發生事故的區域,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1.5事故分級
1.5.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IV級(一般)。
1.5.2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5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則
1.6.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強化預警分析,搞好預案演練,提高防范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努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煙花爆竹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6.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區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全區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和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和權限,按照屬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專業處置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1.6.3依法規范,科學應對。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工作規范化、法制化。釆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煙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災能力。
1.6.4反應快速,運轉高效。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按照整合資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實現救援隊伍、物資技術和信息的有機配置,做到統一調度和資源共享。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區政府成立河東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下設區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設辦公室和7個工作組。
2.2機構組成及其職責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臨沂市煙花爆竹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組建機構,明確職責。發生一般事故的,執行以下規定:
2.2.1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或分管副區長指定事故發生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由事故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安監局、河東公安分局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區民政局、區人社局、河東交通運輸分局、河東交警大隊、區衛計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
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后的新聞發布和報道工作;河東公安分局負責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以及人員撤離區域的治安管理,負責事故現場撲滅火災,組織傷員的搜救,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區民政局負責協調善后撫恤工作及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對工傷、工亡和工亡職工親屬的賠付,負責對死亡職工進行殯葬處理,協調當地民政部門對有困難的傷亡職工家屬,給予適當救助;區人社局負責有關傷亡撫恤政策的指導,協調工傷保險相關事務;河東交通運輸分局負責開通應急特別通道,保障救援隊伍和物資等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區衛計局負責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保護公眾健康工作,統計、通報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情況;區安監局協調、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煙花爆竹事故應急反應,協調區內相關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并為事故應急工作提供相應支持。
2.2.2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區安監局、河東公安分局有關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信息發布、承辦指揮部交辦的有關事項。
2.2.3指揮部下設7個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由河東公安分局牽頭,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參加,負責組織對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專業人員對未爆炸的爆炸物進行排除和轉移、撲救火災、現場清理、搶救運送受傷人員等。
(2)醫療救護組。由區衛計局牽頭,負責組織救護車輛和醫護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護。
(3)警戒保衛組。由河東公安分局牽頭,負責維護現場秩序、交通管制和疏散群眾。
(4)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加強輿論引導;積極做好媒體記者的登記接待和服務引導工作;加強對境內外媒體報道情況和網上輿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5)后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牽頭,負責搶險救災物資和設備的供應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牽頭,區民政局、區人社局及有關保險機構參加,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7)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負責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3.預測與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有關部門應分級建立煙花爆竹重大危險場所數據庫,主要內容包括:主要危險場所危險物質的品種、數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險危害級別等內容;周邊安全距離、地形、地貌、交通、電力、水源以及周圍消防、醫療救護力量等情況。同時,應加強對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的險情或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3.2預警
3.2.1區安監局對收集到的本行政區域內或可能對本行政區域造成重大影響的煙花爆竹事故預測信息進行可靠性分析,根據預警級別及時向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上級安監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3.2.2接警部門按照權限進行處警,適時發布預警信息。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或其他方式進行。
3.3預警級別及發布
3.3.1預警級別
根據煙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影響范圍,依據本預案規定的事故分級,煙花爆竹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特別嚴重(I級)、嚴重(II級)、較重(III級)和一般(IV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3.2預警發布和解除
(1)紅色預警:由市救援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報市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市救援指揮部發布和解除。
(2)橙色預警:由市煙花爆竹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報市救援指揮部,經總指揮批準后,由市救援指揮部或授權市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3)黃色預警:由區救援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報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區救援指揮部發布和解除。
(4)藍色預警:由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發布和解除。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從業單位負責人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區安監局報告。區安監局分別向區應急辦、區政府辦、市安監局報告,逐級上報到市政府總值班室。區安監局和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發生一般以上等級事故的,區安監局還應當于1小時內以快報形式報省安監部門。
應急救援報警電話:119、110、12350
市安監局值班室電話:0539-838
傳真:0539-838
區政府值班室電話:0539-838
傳真:0539-838
區安監局:0539-8382
區衛計局:0539-2930
河東公安分局:0539-8382
河東交警大隊:0539-8382
區市場監管局:0539-8383
河東環保分局:0539-7117
4.1.2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等。
4.2響應程序
4.2.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首先組織職工開展自救、互救,在迅速報告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和有關部門的同時,通知就近的專業救援隊伍。
4.2.2當地人民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預案應急響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4.2.3當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態嚴重時,指揮部應向上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組織提出增援請求。
4.2.4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指揮部應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組織請求,調動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4.2.5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下,有效地進行救援、處置,嚴防事態擴大。
4.2.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開辟搶險救災應急通道,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及時到達事故現場。
4.3社會力量動員與救援物資征用
當發生煙花爆竹重大爆炸、重大火災等事故災難時,如果現場救援隊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時,由事發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負責社會力量動員和救援物資設備征用。
4.4信息發布
4.4.1II級以上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的信息發布,由省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III級煙花爆竹事故救援的信息發布,由區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IV級煙花爆竹事故救援的信息發布,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
4.5應急結束
當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遇險人員獲救,經現場工作組檢查確認,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根本消除,不會對事故現場和周圍環境造成火災及環境影響時,報指揮部同意后,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由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對傷亡人員和家屬做好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租用場地等所發生費用由事故單位或事發地政府負責解決;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物資,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返還的,由事故單位或事發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事故救援結束后,應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災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5.2調查與評估
5.2.1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后,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負責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5.2.2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省有關部門和相關人民政府配合。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區人民政府配合。較大事故由區政府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相關人民政府配合。一般事故由區政府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各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機構要指定負責日常聯絡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并配備必要的移動通信設備,保證應急救援有關單位和人員之間24小時通信聯絡暢通。必要時,要將通訊傳輸設備設在事故救援現場。
6.2裝備保障。針對可能發生煙花爆竹事故危險場所分布,各應急救援機構、骨干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必須按標準配齊配全救援裝備,保證在應急情況下調用。
6.3隊伍保障。公安、醫療衛生隊伍是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的骨干隊伍。同時要加強以鎮街為單位的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專業(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救援物資和防護裝備。
6.4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運輸、公路、公安部門在開展應急救援時要開通應急特別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證救援車輛和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救援隊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6.5醫療衛生保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隊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6治安保障。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現場治安管理,加強對事故現場重點部位、重點場所和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群眾,保持社會穩定。
6.7物資保障。各相關成員單位、專業救援隊伍及煙花爆竹企業應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6.8經費保障。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安全生產責任險,做好應急救援資金的必要準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9技術支持與保障。由區安監局、河東公安分局建立和完善全區煙花爆竹重大危險源、救援力量、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措施和專家數據庫,為事故救援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各鎮街、經濟開發區應根據轄區內煙花爆竹的數量和分布,建立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
7.監督管理
7.1宣傳
各鎮街、經濟開發區、相關部門和煙花爆竹企業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訓
各鎮街、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管理部門和組建單位要有計劃、有層次、有重點地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指戰員的業務學習、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處置能力。煙花爆竹企業組織本企業職工救援與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
7.3演練
7.3.1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要定期組織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7.3.2煙花爆竹從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7.3.3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客觀評價演練效果,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演練評估報告要上報區安監局和當地人民政府。
7.4獎懲
7.4.1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7.4.2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有以下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接報突發事件不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貽誤救援時機的;
(4)不服從上級有關部門統一指揮、調度或臨陣脫逃的。
8.附則
8.1預案管理
8.1.1各鎮街、經濟開發區、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和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8.1.2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職能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不足,由區安監局組織有關單位修訂,并報區政府備案。
8.2發布實施
本預案由區安監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