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通用3篇)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_________年齡:_____性別: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住院號:______________
疾病診斷:__________________
治療結果: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醫療事故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賠償數額
1、醫療費:______________元;
2、誤工費:_______________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_____________元;
4、陪護費:___________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____________元;
6、殘疾用具費:_____________元;
7、喪葬費:_____________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__________元;
9、交通費:__________元;
10、住宿費:____________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_____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___________元(不超過2人)
合計:____________元
五、賠償款給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1、出院處理:
2、如為死亡患者,尸體處理:
3、其他事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篇2
武某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富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蘇家屯區佟溝鄉富錦街45號。
法定代表人:田忠信,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陽,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住址:沈陽市蘇家屯區丁香小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文華,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址:吉林省四平市七馬路街建新委五組。
委托代理人:于立身,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漢族,吉林省四平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工作人員。住址:吉林省四平市中興小區1號4單元702室。
委托代理人:李勝輝,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漢族,沈陽市蘇家屯區陳相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陽市蘇家屯區芙蓉街54號。
上訴人沈陽富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文華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20__)蘇民合初字第76號民事判決,于 20__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蘇家屯區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9日將該案報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__年9月 12日開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富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忠信及委托代理人劉陽,被上訴人武文華及委托代理人于立身、李勝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__年8月10日,富城公司與遼寧佳地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富城公司承建佳地園育種站、博士站及暖棚工程;開工日期為20__年8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__年9月20日;合同價款執行96年定額。 20__ 年8月15日,武文華以承包工程隊隊長的名義與富城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一份,雙方約定,富城公司將其在佳地公司承包的佳地園大棚工程承包給武文華,由武文華包工包料,富城公司按工程總造價收取8%管理費,以決算為準。合同簽訂后,武文華實際對承包工程進行了施工,并得到部分工程款。施工中富城公司為武文華墊付紅磚款121,300 元。工程完工后,因工程質量及工程余款給付問題,富城公司與佳地公司產生糾紛,富城公司于20__年3月19日向原審法院起訴佳地公司,要求佳地公司給付剩余工程款。審理中經鑒定,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822,604元,因鑒定中發現部分大棚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經法庭調解富城公司與佳地公司達成協議,由佳地公司再給付富城公司工程款人民幣360,000元,于20__年11月30日給付160,000元,于20__年12月30日給付200,000元。事后,武文華向富城公司工程款,富城公司未給付。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書》、通知等證據經當事人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20__年12月27日,武文華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富城公司給付工程款181,196.6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判決認為,武文華與富城公司所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系雙方在自愿、平等基礎上所簽訂,雙方均應按合同內容履行相應義務,現武文華已經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富城公司應按約定給付工程款。至于富城公司主張武文華系其公司職員,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予認定。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由武文華墊付工程款,現富城公司主張全部工程款均是其公司支付,應付相應的舉證責任,富城公司所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因武文華承認富城公司墊付紅磚款121,300元,本院只能認定富城公司墊付工程款121,300元。至于武文華主張其為富城公司墊付富城公司與佳地公司一案訴訟費8,305元一節,因訴訟費收據交款人為富城公司,武文華委托代理人于立身亦曾經以富城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為富城公司訴佳地公司一案代理訴訟,故武文華持有該收據不足以證明該款系其支付,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之規定,判決1、富城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武文華工程款172,891.68元(360,000- 822,604*8%-121,300);2、逾期付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執行;3、駁回武文華、富城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134元,其他訴訟費300元,由武文華負擔167元,由富城公司負擔5,267元。
宣判后,上訴人富城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書》有效是錯誤的,因武文華系富城公司的項目經理,故該合同系內部承包合同,且該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禁止分包的法律規定而歸于無效,因雙方主體不平等,故本案不應由法院受理;2、依據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武文華應承擔墊付工程款的證明義務,而原審法院在武文華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墊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給付武文華工程款 172,891.68元缺乏事實依據。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武文華辯稱: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要求維持。主要理由是:1、被上訴人并不是上訴人單位的`職工,雙方系平等主體,故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2、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被上訴人墊付工程款,現上訴人主張其墊付工程款,應承擔舉證責任。
本院認為,1、因武文華系富城公司承建佳地園育種站、博士站及暖棚工程的項目經理,故應認定武文華系富城公司職員,原審法院對此事實未予認定應予糾正。但武文華作為工程隊隊負責承包佳地園大棚工程與富城公司之間是工程承包關系而非工程分包關系,故雙方系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應由法院受理。因此,對于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墊付工程款的舉證責任分擔問題。本院認為,因雙方在《工程承包合同書》中明確約定由武文華包工包料,富城公司按工程總造價收取 8%管理費,現富城公司提出工程款是由其先行墊付而非是按約定由武文華墊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故富城公司應對其墊付工程款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上訴人富城公司要求撤銷原判,駁回武文華訴訟請求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34元,由上訴人沈陽富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審 判 員
代理審判員 才
二x年x月
書 記 員 韓x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篇3
工程轉包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案情】
20__年古藺鎮政府為建設新農村決定對XX村公路進行改續建,由螞蟻溝至秋月溝,全長10公里,其中改建5公里,新建5公里。
20__年6月14日,古藺鎮政府與XX村村委會簽訂公路項目責任書。20__年6月29日,XX村村委會與被告李某簽訂公路承包合同,約定修建公路長度10公里,工程總價款32萬元,20__年10月底完工。李某投入部分資金后,于20__年6月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劉某修建,雙方約定“由原告劉某修建螞蟻溝至秋月溝全長10公里路段,工程價款28萬元(后追加為29.8萬元),首付3萬元起動資金,路基達標寬度到終點時付工程總額一半,因資金不到位的停工損失由被告李某承擔”。李某共在古藺鎮財政所領取該工程款項25萬元。
20__年8月,原告以修建路基達標寬度到終點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時,被告李某以資金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并叫原告停工,給原告造成停工損失。20__年11月3日,XX村委會將公路后續工程另行發包給劉某良修建完工,20__年12月18日,古藺縣以工代賑辦公室組織對公路進行驗收,認定XX村級公路螞蟻溝至秋月溝實際完成9公里(改建5公里,新建4公里),質量綜合評定為合格。
20__年1月20日,古藺鎮財政所向劉某某支付后續工程款13萬元。被告李某僅支付原告工程款3萬元,原告于20__年9月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被告李某與被告袁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__年8月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屋120平方米歸袁某所有,外債由李某清償。
【分歧】
本案有兩種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李某不承擔責任,應由發包方承擔責任,被告所領取的工程款均從古藺鎮政府支付,應追加XX村委會和古藺鎮政府參加訴訟,由XX村委會和古藺鎮政府承擔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李某應承擔支付工程款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被告袁某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
專業人士認同第二種處理意見。
一、被告李某應承擔支付工程款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被告李某將承建的公路轉包給原告劉某修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規定,對于原告已修建的部分應按協議約定支付工程款,該工程合同約定全長10公里,原告與劉某某合計完工驗收合格部分為9公里,應當按合同總價款的90%計算總價款,扣除李某首付的3萬元和劉某某完工部分已得的工程款,被告李某應將尚欠的工程款支付原告。對于原告的停工損失,被告也應該給予賠償,可根據案情酌情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違約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擴大的損失不應得到支持。
至于被告辯稱,被告與XX村委會簽訂的合同無效,要求追加XX村委會和古藺鎮政府參加訴訟,由XX村委會和古藺鎮政府承擔責任,由于該工程被告李某已領取工程款25萬元,劉某良已領取13萬元,發包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工程總造價32萬元,故被告申請追加XX村委會和古藺鎮政府參加訴訟,不應得到準許。被告與發包方的糾紛,可另行解決。
二、被告袁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袁某辯稱,二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__年即已分居,因為小孩的.撫養問題久久未辦理離婚手續,直到20__年8月15日才取得離婚證。對被告李某與劉某的承包關系毫不知情,請求駁回原告對袁某的訴訟請求。由于該筆債務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離婚協議中房產歸袁某所有,債務歸李某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因此,被告袁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