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省出臺戶籍改革意見(精選5篇)
20省出臺戶籍改革意見 篇1
20省出臺戶籍改革意見:農業與非農戶口統一
在國版意見發布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被外界解讀為“里程碑式的進步”。而在“地方版”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中,幾乎所有地區都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學者更關心的是戶口一元化后的平權問題,。盤古智庫理事長、國際金融論壇城鎮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鵬此前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農業與非農界限,但戶籍背后的公共服務差距并沒有取消。
為彌合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間的權益差距,國版意見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建立居住證制度。意見指出,要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上述20個省區普遍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但從已頒布居住證管理辦法的地區情況看,申辦門檻、附加條件和可享受權益并不相同。
廣西、四川、山西、遼寧、江西、江蘇、吉林、湖南、貴州等地規定,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新疆自治區的條件更為細致:隨行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滿4年以上、父母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為基本條件,逐步享有隨行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20省出臺戶籍改革意見 篇2
20省出臺戶籍改革意見,居住證"成色"不一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一個月后,國版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全文對外發布,并敦促各地“抓緊出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根據各地實施意見,多地已劃定新型戶籍制度成型期限。從戶口轉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臺的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寬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證制度已成為共識,但依照當地不同情況,居住證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目標
經初步統計,在全國31個省區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廣東、廣西、貴州、河北、河南、黑龍江、湖南、吉林、江蘇、江西、遼寧、青海、山東、山西、陜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個省區出臺省級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對于改革目標,國版意見設定為:到20xx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大多數省份都在制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時對此做出重申。
距離實現這一目標還剩下5年左右時間。按照既定目標,本輪戶籍改革完成后,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將有望在城鎮落戶。
廣東、廣西、貴州等9省區已在各自制定的實施意見中,提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的落戶任務,相加來看已超過5000萬人。
此外,安徽等省還提出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的實現目標,多設定為50%以上。其中,江蘇省的目標最高: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覆蓋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2%。
目前,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3.7%,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體現在進城打工的農民工群體身上,后者更能體現真實的城鎮化水平。我國的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僅遠低于發達國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發展中國家60%的平均水平。
在各地的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中,目前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目標,分別為45%和50%以上,符合20xx年出臺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xx-20xx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蘇則提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縮小到5個百分點。
20省出臺戶籍改革意見 篇3
20省出臺戶籍改革意見:量化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目標
在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方面,國版意見提出實行差異化的遷移政策,針對建制鎮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個類別做出不同要求。
對照來看,不少省份的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規定寬松。
對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戶條件,國版意見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分別為不得超過3年和5年,安徽省縮短到“不得超過1年”和“不得超過3年”。河南、黑龍江、河北也適當縮短了繳納社保的年限。
國版意見要求“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但貴州省規定,中等城市與小城市、建制鎮的落戶限制同樣全面放開。
此外,國版意見提出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的城鎮落戶率,吉林省進一步明確,這四類人群在全省各類城鎮落戶“不受穩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等限制”。
對于人口在500萬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戶政策,國務院提出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在上述20個省區中,約有12地在實施意見中對此明確提及,特別是對省會城市的積分落戶政策做出要求。
例如,云南省規定,合理確定昆明市主城區落戶條件并推行積分制落戶辦法;河南省規定,省會城市要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福建省規定,福州市轄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20省出臺戶籍改革意見 篇4
安徽出臺實施意見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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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沒有戶口,就上不了學,不能參加社保,無法就醫,將給生活帶來一系列的麻煩。
為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權利,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近日,我省出臺了《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對九類無戶口人員制定相應政策,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
其中,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根據《意見》,我省將堅持依法辦理、區別情況、綜合配套的原則,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兑庖姟吠瑫r強調,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
各有關部門將對與《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等部門將按照職能分工,修訂戶口登記、計劃生育、大中專院校升學畢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無戶口人員如何申請自己的“戶口本”?
“無戶口人員”常被稱為“黑戶”,造成“黑戶”的原因有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等多種情況。本次《意見》涵蓋了九類人群,并分類制定相應政策,因各種因素被列為“黑戶”的居民,可以參照以下政策,依法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類別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類別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對不符合《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規定、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落戶。
類別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符合收養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擬落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其他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公民私自收養、形成事實上的子女撫養關系,當事人可以在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撫養事實公證、并承諾承擔撫養或監護責任后,再向擬落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對被撫養人進行DNA采樣、排除被拐賣情況并取得相關證明。當事人憑上述材料和撫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被撫養人戶口登記,被撫養人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
類別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類別五: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謴统W艨诘怯浐,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對因婚嫁離開原籍時間較長、返回原籍路途較遠,且在現居住地與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經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系確認無戶口、并獲取其原始戶籍信息后,可以在現居住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類別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類別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類別八: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無戶口人員
經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身份查詢和尋親服務后,仍無法查明其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居住地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其中,屬于未成年人的,在縣級以上公辦兒童福利機構落戶;屬于成年人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協調當地公安機關為其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類別九: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0省出臺戶籍改革意見 篇5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解決城市管理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和xx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切實遵循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將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等有機結合,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促進城市運行高效有序,切實推進美好安徽建設。
(二)總體目標。到20xx年底,實現市、縣政府城市管理領域的機構綜合設置。到20xx年,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體系基本建立,標準體系基本完善,執法體制基本理順,機構和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保障機制初步完善,服務便民高效,現代城市治理體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整合管理執法職能
(三)明確管理職責。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等。具體實施范圍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執法即是在上述領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行政執法權力的行為。
(四)綜合設置機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是全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編辦指導各市、縣整合歸并城市管理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統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后,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兼顧部門實際,實行相關人員編制同步劃轉。
(五)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xx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權,以及行政處罰權被集中行使后,行政處罰權之外的行政管理職責是否劃轉,由市、縣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城市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協助調查的,應限時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辦理。違法行為確認后,由城市管理部門執行具體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建立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公安、水利、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與城市管理部門之間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健全銜接配合、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大違法停放車輛聯合治理力度,城市管理部門將違法停車信息限時移送交警部門,并錄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統,依法實施處罰。
(六)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征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并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切實優化執法力量
(七)強化隊伍建設。各地應當根據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需要,科學確定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準。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配備比例。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專業素養。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xx年底,完成所有執法人員輪訓,按要求完成持證上崗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及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
(八)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干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按規定標準配備執法執勤專用車輛和裝備,到20xx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控制城市管理協管人員數量,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后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依規承擔。
四、嚴格規范執法行為
(九)推行權責清單。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和權責一致、權責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調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權責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并根據改革推進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十)改進執法方式。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一)規范執法行為。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采取強制執法措施,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
五、強化城市綜合管理
(十二)加強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停車場、園林綠化等城市基礎設施建成后,應當及時將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門,建立完備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共享并做好異地備份。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城市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占用行為。
(十三)維護公共空間。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強化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家具”設置,加強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藥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占用公共空間以及亂貼亂畫亂掛等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十四)優化交通環境。優化街區路網結構,樹立“窄馬路、密路網”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設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級配合理的道路網系統,打通各類“斷頭路”,形成完整路網,提高道路通達性。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促進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順暢銜接、便捷換乘。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管理維護。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加強城市出租客運市場管理。倡導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加快推進城市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合理配置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公共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對外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十五)改善人居環境。加強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推進城市內澇、黑臭水體治理和“海綿城市”建設。規范建筑施工現場管理,嚴控噪聲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促進垃圾清運體系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對接,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快衛生城市創建工作,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十六)提高應急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網絡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保障城市運行安全。提高城市排澇系統建設標準,加快實施改造。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建立城市應急報警系統,完善城市管理應急響應機制,健全應急指揮體系,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系統,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統籌推進城市防空陣地建設,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管理,完善相關設施設備和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
(十七)構建智慧城市。綜合利用各類監測監控手段,強化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洪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數據庫。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平臺建設,促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到20xx年底,市、縣全部建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加強城市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城市基礎設施運行智慧化管理和監控服務。發展智慧水務,構建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網,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網管理信息化和運行智能化。加強智能系統在城市排水防澇中的應用,提高城市防汛排澇應急能力。發展智能建筑,實現建筑設施設備節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發展智慧交通,提高交通設施利用率,實現交通控制及時、方便、高效、安全。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臺,形成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并實現與110報警電話、市長熱線等的對接。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托信息化技術,綜合利用視頻一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能。
六、創新城市治理方式
(十八)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公共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建設運營市場化。通過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園林綠化管養、環衛保潔、垃圾清運處置等管理作業市場化。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市場化運行機制。
(十九)實施網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管理網絡,科學劃分網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實施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全面加強對人口、房屋、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環境監管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采集、動態錄入,準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問題,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
(二十)推動多元共治。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準入制度,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建設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臺、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圖冊、設置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務。依法規范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范圍、權利和途徑,暢通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志愿服務活動。采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機構和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深化文明城市創建,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訓。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廣泛開展城市文明主題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將公約引導、信用約束、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二十一)加強法治建設。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設區的市應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制訂完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各項標準,形成完備的標準體系。
(二十二)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各地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二十三)強化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于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探索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協調聯動機制。探索設立城市管理巡回法庭。
(二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五)堅持高位推動。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省政府建立省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統籌協調解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政府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穩妥有序推進改革。
(二十六)明確工作責任。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省編辦要加強對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領域大部門制改革的指導,調整優化權責清單。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審查,加大執法監督,加強執法人員管理及制度建設等工作。省民政廳要加強城市社區網格化、信息化、扁平化建設與管理。省財政廳要督促市縣財政部門落實城市管理經費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保障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經費需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加強對執法隊伍管理的監督指導,建立健全有關制度。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與城市管理部門的溝通與銜接,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二十七)抓好試點示范。按照試點示范、逐步推開的思路,統籌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 20xx年下半年為試點示范階段,在亳州、宿州、淮南、滁州、蕪湖、黃山市和廣德縣先行開展改革試點工作,探索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路徑、方法以及職能界定、改革措施、時間步驟、政策制度等,為全省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試點市、縣應抓緊制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批準后組織實施。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20xx年在全省全面推進。
(二十八)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對違反規定的,要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職責整合應當與機構設置、編制劃轉同步實施。在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調整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銜接好人財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涉及國有資產劃轉的,應做好資產清查工作,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二十九)營造輿論環境。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將改革實施與宣傳工作協同推進,及時解讀改革政策,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先進典型、改革實效的正面宣傳,營造理性、積極的輿論氛圍,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社會共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信息公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要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切實強化對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關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將就貫徹落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