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意見書(精選5篇)
起訴意見書 篇1
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訴,現上海律師事務所總結辦案思路。
貴院審查起訴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經過約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就本案發表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采納:
貴院審查起訴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師事務所王麗、王衛華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經過約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就本案發表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采納:
請求對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顯過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
本案發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錢未還,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錢未果,后來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聯系方式,打電話不接,導致無法聯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時沖動犯錯。
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xx年6月20日實施)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著受害人乙某門口掛在鞋柜上的鑰匙打開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門,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則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進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無法提供被破壞物品的維修單,因此,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為本案犯罪數額無法確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經賠償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乙某的諒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責任。依法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xx年6月20日實施)19、1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從無劣跡前科,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辦案,悔罪態度非常明顯。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諒解,對受害人賠償到位,社會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師認為: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86條、第406條的規定,法院應對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起訴意見書 篇2
移送審查不起訴意見
書檢 移不訴[ ] 號
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寫清其身份),工作單位、職務、現住址。
前科情況。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立案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三、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
四、提請不起訴意見的理由、法律根據和對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處理建議。
五、落款:此致單位。
提出不起訴意見單位(章)
日期
六、附:隨案移送案件材料、證據;
犯罪嫌疑人現在處所。
起訴意見書 篇3
檢 移不訴[ ] 號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作案時在何單位任何職務),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寫明具體級、屆代表、委員及代表、委員號,現住址,犯罪嫌疑人簡歷及前科情況。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逐一寫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變更強制措施及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概括敘寫經檢察機關偵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等與定罪有關的事實要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犯罪特征,簡明扼要敘寫。敘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時,先按照其觸犯罪名的犯罪構成作概括性的敘述,然后再逐一列舉,最后列舉相關證據。證據包括經偵查獲取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涉嫌犯罪(不要寫構成罪),但是,……(具體寫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具體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移送審查不起訴。……
(對扣押的物品提出處理建議。)
此致
審查起部門
年 月 日
偵查部門(印)
起訴意見書 篇4
案件描述
20xx年07月10日,沈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成都市路與路交叉口右轉時,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王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警現場勘查、司法鑒定后,認定沈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至此,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過程
在案涉事故發生當日,沈某即委托了筆者。筆者從最有利于沈某的結果出發,指導其家屬按照筆者的思路處理該事故,例如:溝通交流、積極賠償等。筆者經研究案情后,向檢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訴意見書》以及相關證據。《不予起訴意見書》主要就案涉事故的發生原因、沈某的主觀意識、積極處理的態度及自首等量刑情節向檢察院陳述了理由與依據。最終,檢察院采納了筆者的觀點,認為沈某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檢察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沈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對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并獲得諒解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沈某不起訴。
起訴意見書 篇5
公起字(19)44號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漢,籍貫:省縣,文化程度:初中,單位及職業:市安裝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區友誼街委組。
違法犯罪經歷:19年5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槍支、搶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漢,籍貫:省縣,文化程度:高中,單位及職業:農民,住址:市村二組。
違法犯罪經歷:19年8月因搶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滿釋放。1911月16日因搶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實:
19年6月份,姜在山東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幣購買一支小口徑手槍,于10月底找到王,預謀到市搶劫出租車開回本市銷贓,王當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攜帶這支小口徑手槍及一把尖刀乘客運汽車竄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時許,兩人在區街搭乘段駕駛的一輛紅色拉達出租車(牌號遼d—51087)行至鎮木材檢查站附近時,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徑手槍逼住司機段。姜說:“快下車,不然宰了你!”。段見狀棄車而逃。姜開車行至縣高官鄉安家村大橋時,車輪卡在橋的斷裂處,當兩人去村里找人抬車時,被前來追捕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私藏槍支罪、搶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局長(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現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預審卷宗共壹卷玖拾頁。
3.作案工具詳見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