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書范文(精選13篇)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1
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律師事務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批準、合法設立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從事法律服務資格的律師執業機構,F本所應貴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師就貴司與江蘇A科技公司和江蘇A電訊公司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的相關問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事實依據:
1、江蘇A科技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2、江蘇A電訊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3、貴司出具的《關于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后續處理意見報告》;
4、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
5、貴司向X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出具的質保金《收據》;
6、貴司向江蘇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務費《收據》;
7、江蘇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稅發票。
8、雙方x年7月的對賬單。
二、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事由
江蘇A科技公司、江蘇A電訊公司訴貴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業經南京市X區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訴訟一審階段。
江蘇A科技公司訴稱:江蘇A科技公司一直向貴司供應手機及配套產品,貴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間的貨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貨,貴司應予歸還質保金20xx0元。綜上,貴司應合計返還其11958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江蘇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稅發票和一張售后服務費《收據》作為證據。
江蘇A電訊公司訴稱:江蘇A電訊公司在與貴司的長期業務往來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為質保金,F雙方已于x年終止了業務關系,貴司應返還其質保金1000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江蘇A電訊公司提交了貴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質保金《收據》一張作為證據。
據貴司的《關于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后續處理意見報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議認為,貴司至今仍然無法將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證明雙方簽訂的為代銷合同還是購銷合同,由于貴司已認同來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已合法抵扣。若雙方繼續無法提供主合同,可能會對貴司扣留的貨物進行鑒定以明案情。
另查,據雙方對賬單顯示,貴司確有99580元貨款未與江蘇A科技公司結算;但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余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xx0元,且貴司仍占有庫存419臺手機,合同價為315140元。
目前,通過法院調解,A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以10萬元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
四、本律師發表的法律意見
根據上訴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如果繼續訴訟,需要厘清以下問題:
首先,若是能夠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約定為代銷關系,則貴司與江蘇A科技公司對于庫存貨物的結算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來解決;如果沒有約定,在代銷關系終止后,貴司作為受托人,應將尚未售完的庫存貨物返還給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師并不知悉江蘇A科技公司舉證期限是否屆滿,若未屆滿,則不排除其仍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對舉證期限的要求并不嚴格,即當前尚不能確定其最終會提交何種證據材料。
其次,若其最終仍未補充提交證據材料,則法院能否僅僅根據“往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雙方為購銷合同關系呢?
本所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作為增值稅征稅范圍內的銷售貨物,包括一般的銷售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和混合銷售等幾種情況。所謂視同銷售貨物,是指X些行為雖然不同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于保障財政收入,防止規避稅法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稅的連續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為銷售貨物的行為,征收增值稅。其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是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同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增值稅發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證明合同性質必然是購銷合同。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合同性質。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據此,買方接收增值稅發票或將增值稅發票抵扣的行為并不能證明其已經收到貨物。即使賣方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增值稅發票交付給買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證明賣方已經將貨物交付于買方。通常在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其它證據和情況推定X種事實的存在。開具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以增值稅發票作為證據,如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已將發票予以入賬或者補正、抵扣,且對此行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的或舉出證據反駁的,則通常開票方所主張的合同關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實可以得到確認。因此,若屆時江蘇A科技公司間補交的相關證據能夠初步印證貴司與其存在購銷合同關系,結合貴司出具的《關于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后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關于法院目前傾向性意見的表述,則法院認定為購銷合同的可能性較大。
再次,若雙方最終被認定為存在購銷合同關系,則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江蘇A科技公司有權另行主張庫存的419臺貨的貨款,金額為315140元。當然,其是否能夠完成舉證義務(包括訴訟時效的舉證義務),并不在本所律師能夠判斷和掌控的范圍。
最后,無論是被認定為代銷關系還是購銷關系,江蘇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補充提交x年7月由貴司出具的《對賬單》原件,則對雙方尚未結算金額為99580元是確定的.至于貴司在《A財務情況》中陳述: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余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貴司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若不能補充,則貴司可根據向江蘇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項為20xx0元的《收據》中收款事由為“售后服務費”而非“質保金”,結合交易習慣來作合理抗辯。
至于江蘇A電訊公司訴稱的返還1萬元質保金的訴請,本所律師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江蘇A電訊公司與貴司發生合同關系的終止日期,也沒有證據表明在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張過權利,不能以貴司與其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經濟往來即認定其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建議以“超過一般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議以調解結案的姿態請求法院協調,若能按照貴司出具的《關于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后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陳述的調解方案談判(即對方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在10萬元以內(注:具體數額請領導批示)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梢钥紤]接受!
提示:若對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蘇A科技公司、江蘇A電訊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決所有貨款糾紛,貴司能夠接受,則建議可由其他相關公司(包括江蘇A電訊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貴司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待債權集中于江蘇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貴司與江蘇A科技公司通過協商一并解決。
四、聲明與承諾
1、本法律意見書所載事實來源于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前貴司的陳述和貴司提交的相關材料.貴司應保證,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實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并無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文件上所有的簽名、印鑒均為真實,所有的復印件或副本均與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后,貴司發現新的證據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況發生,請及時與本所律師聯系,本所律師將根據新的證據材料和新的進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見書》。
2、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對賬單、財務報告、處理意見報告中這些內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師對該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斷或保證。
3、本法律意見書僅根據并依賴于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參照部門規章等本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證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法律意見書不產生影響。
4、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職、誠信的執業原則,由于本意見書的出具涉及到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評價,而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最終作出何種判決并非律師所能掌控。對此,特提示貴司對本意見持審慎采信態度。
5、本文件僅應貴司要求,供貴司參考,切勿外傳。
律師事務所
律師:
X年X月X日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2
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師事務所指派我作為孫X君的辯護人出庭辯護。通過反復的調查和走訪有關證人,經研究,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一、啟動刑事追訴程序依靠民事訴訟的證據是本末倒置。
一般情況下,凡由于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在刑事訴訟程序里,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基礎是刑事訴訟中查明的事實。若刑事訴訟確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了民事賠償的后果,其民事訴訟請求便會得到支持。反言之,若刑事訴訟宣布被告人無罪;或由于控方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證據支持,從而宣布無罪;或者犯罪事實非被告人所為,宣布無罪,附帶民事訴訟便會被駁回。可見,刑事訴訟是基礎之訴,附帶民訴是派生之訴。
但本案情況并非如此。自案發至公安機關開始介入,整整四年時間。而這四年之中,被告人從未離開過轄區一步,可見本案刑事訴訟的延遲啟動,不是客觀原因造成的追訴不能,而是公安機關在案發之后怠于履行職務,過錯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訴訟依托的事實,主要是依賴于“被害人”啟動的民事訴訟查明的結果。是將民事訴訟的兩審判決書作為啟動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來源。
2、而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是低于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的。民事訴訟的標準是采用的優勢證據規則,而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是更為嚴格的標準,他要求認定事實,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并排除合理懷疑,本案刑訴追訴的證據若主要來源民事訴訟,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證據的組成全部是主觀證據。
而這種主觀證據又不能環環相扣,互相印證。而是此證人與彼證人之間的證詞相互沖突,一個證人之間的前后表述又相互沖突,整個主觀證據體系相互抵觸、排斥。根本推斷不出排他唯一的結論。
三、本案缺少客觀證據。
財產型的犯罪,特別涉及犯罪行為所直接指向的對向是“物”,客觀證據是必須的!本案的犯罪對象是被毀壞的“物”(即樹木的葉、根、莖等),這個物是什么樣的?是楊樹還是柳樹?株距多大?行距多寬?直徑多少?是栽在哪塊地上?這塊地地處何方?是旱地還是水田?多寬多長?即使是樹被砍倒了,根還沒有挖走,那么樹樁的根徑有多少?以上種種關系到“物”的客觀證據,統統沒有查明。
三、本案基本證據《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是無效的。
(1)根據《價格鑒定行為規范》(20xx年版),該鑒定報告在程序上嚴重違法,有可能造成鑒定結果的重大錯誤。如:無附卷的檢材資料;鑒定前沒有聽取各方意見;鑒定前沒到現場勘查;鑒定人員沒有在《結論》上簽字;鑒定機構負責人也沒有在結論上簽字等。
(2)鑒定內容缺乏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
A、委托機關有沒有附送檢材?
B、該檢材是不是取材于案發現場?是否封存且經在場的證明人簽名?
C、檢材的收集、保管和存放在何處?何人保管?
2、本案的另一基礎證據《出警證明》違法,應該按證據規則進行排除。
(1)出警記錄形成于案發后半年多,違反法律的辦案期限的規定。
(2)無接警記錄,違反法律的程序規定。
(3)無出警記錄和出警人記錄。違反法律的程序規定。
(4)“派出所到達現場”的表述是不確切的,“派出所”作為一個組織,是抽象的“人”,抽象的“人”是不可能到現場的!
(5)派出所出警的結論是:因土地糾紛在有爭議的土地上砍伐楊樹,當場安排去法院處理。其出警理由并不是因為出現了刑事案件,甚至也沒按治安案件處理。而是“安排去法院處理”。此結論和目前的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互相沖突的。故該證據對于本案無證明效力。
四、主觀證據的相互矛盾之處:
筆錄時間砍伐時間砍伐用具被砍的樹的處理結果被砍數目
張慶東 20xx年11月8日16時當時上午8時砍刀讓孫相君拉走當柴火燒了一萬四五千棵
崔茂國 20xx年11月9日9時上午出來干活時是劈柴火的砍刀砍的讓孫相君的親戚鄰人拉走當柴火燒了一萬四五千棵
孫相君 20xx年1月23日11月份具體哪天忘了找人用油鋸砍的我找人鋸了一部分剩下的我給賣了未定數目
劉自月 20xx年2月10日11月份具體哪天忘了用油鋸殺了一部分殺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讓孫相君賣了未定
五、控方證據重大瑕疵:
1、張慶東、崔茂國所講的砍伐數目不符常理常情。據《出警證明》和張、崔的陳述:砍伐的時間是上午8點。那么按時間推算,即使是四點開始,到8點砍完,砍伐時間四小時,即使是每分鐘砍一棵,一小時砍60棵,四個小時才240棵,兩個人砍才能砍480棵,離一萬四五千棵還相距甚遠。
2、根據“速生楊栽培技術規范”和平邑縣的具體栽培實驗,按照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壟距的栽培實例,每畝地一般不超過2500棵。
3、張慶東、崔茂國的證言不合理之處還有:就在砍伐的當日和次日,就斷定“該樹被孫相君當柴火燒了”,或“讓親戚鄰人當柴火燒了”,不符合實際情況。
六、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法律、起訴書起訴的事實,應該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但本起訴書離法定的證據標準尚有很大距離。
1、砍伐樹木的行為人沒有查清。
起訴書稱“20xx年11月8日,被告人孫相君等人砍伐該地上的部分楊樹苗。”“等人”是誰?有多少人?
2、“部分”楊樹苗是多少,其價值是否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是數額較大還是數額巨大?
3、“20xx年春天又將剩余的樹苗私自賣掉”。剩余的樹苗是多少?私自賣掉的是多少?私自賣掉的樹苗是不是構成損毀他人財務罪?沒有結論也沒有作出法律的評價。
七、最后的處理建議
1、被告人砍伐樹木的當時,該宗土地的使用權仍在爭議狀態,被告人砍伐的樹木是一種權利待定的樹木,故行為人實施砍伐的對象,并非法律規定的“他人財物”。行為人當時并沒有損毀“他人財產”的直接故意。
2、上述認定符合實際情況。也合當時接警的公安機關的認定相吻合。
3、盡管此后的民事判決通過法律界定的方式確認了被砍伐的是“他人土地上的他人的財物”,但法律是無法界定當時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而刑事法律只是懲罰據有損毀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目的行為人的。
4、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已得到超額的賠償。且已經出具了《諒解書》,被害人的本意亦不希望被告人再行遭受刑事處罰。
5、被告人已受到超出責任范圍的經濟懲罰,土地已經歸還,地上附著物已經無償交給被害人。
6、依照“行為人的一個行為,不應接受雙重危險”的一般法律原則,公訴機關不宜再將其過往的過錯舊事重提,且該過錯已經得到處理。
特發表上述法律意見。
此致
平邑縣人民檢察院
提交人: 全國律協刑事委員會委員
赴法追索園明圓流失銅獸首中國律師團首席律師
北京京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劉洋
年 月 日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3
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奧援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慶及其母親趙福蘭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涉嫌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慶的辯護人。根據會見犯罪嫌疑人和有關人員,辯護人根據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較輕微的事實,現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供貴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考慮。
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朱家慶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時許,朱家慶發生故意傷害受害人崔寶利的行為事發突然,沒有事先預謀、涉嫌犯罪的行為因一時著急偶然發生。從實施傷害行為和造成的傷害后果看,雖然給受害人造成輕傷后果,但情節相對輕微。事發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機關羈押期間,本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一時沖動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自愿認罪。本人已經通過辯護人和其家屬向受害人表示賠禮道歉。
2、事發后,通過嫌疑人家屬、辯護人與受害人積極溝通協商,當事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嫌疑人通過其家屬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損失予以賠償,即賠償受害人醫療費1000余元,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000元。同時就朱家慶的錯誤行為已經取得受害人崔寶利的諒解,崔寶利表示放棄追究朱家慶的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受害人同時也希望司法機關不再追究朱家慶的法律責任,撤銷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和朱家慶到案后的全部表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2條,辯護人認為對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認罪悔過、賠償被害人損失并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視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沒有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特殊預防意義,對其決定不起訴就很有必要。為此,建議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期間,本著維護法律尊嚴和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對本案嫌疑人朱家慶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此致
辯護人:
十月二十九日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4
廣州市花都區檢察院:
貴院審查起訴的何燕涉嫌介紹賣淫案,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屬委托,擔任何燕的辯護人,經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在我律師事務所及辦案律師提出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采納: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沒有直接打電話給賣淫女,何燕沒有介紹賣淫的直接行為,何燕也沒有任何牟利的行為。何燕到該旅店上班不到三個月,且有正式職業,不是專門以介紹賣淫為業。雖然她本人在過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語和行為,但是還是屬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行為,其主觀惡性不大,還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和嚴重情節。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已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和違法性,并真誠悔罪?紤]到該女孩涉世不深,誤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獨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嚴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顧,因此,本案如果對何燕從寬處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達到刑法中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偵查過程存在嚴重的違法情形,據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存在嚴重瑕疵。
本案的發生是在公安機關所屬的治安大隊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誘相關人員作出了違法的言行,治安大隊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為,也即俗話所說的“釣魚”,這種偵查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存在著嚴重的程序違法?梢哉f,沒有治安大隊便衣警察的引誘和欺騙行為,即不會有本案的發生。雖然說公安機關所屬的治安大隊便衣警察的行為的動機和出發點可能是好的,但是在違法犯罪行為還沒有發生時,采取該種行為進行對違法犯罪進行引誘,是法律所嚴格禁止的;公安人員作為偵查機關的公務人員,該種行為也是職業道德所不允許的。因此,嚴格來講,在本案中,據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即所謂的“證人證言”,即治安大隊便衣警察的陳述,由于是偵查機關內部人員的陳述,根據偵查回避的原則,其作為證據存在嚴重瑕疵。
綜上所述,我們懇請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中,結合上述情節,對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訴或免予起訴的處理,敬請采納。
此致
敬禮
廣東師事務所
律師
10月19日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5
xx市xx區檢察院:
貴院審查起訴的何燕涉嫌介紹賣淫案,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屬委托,擔任何燕的辯護人,經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在我律師事務所及辦案律師提出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采納: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沒有直接打電話給賣淫女,何燕沒有介紹賣淫的直接行為,何燕也沒有任何牟利的行為。何燕到該旅店上班不到三個月,且有正式職業,不是專門以介紹賣淫為業。雖然她本人在過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語和行為,但是還是屬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行為,其主觀惡性不大,還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和嚴重情節。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已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和違法性,并真誠悔罪。考慮到該女孩涉世不深,誤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獨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嚴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顧,因此,本案如果對何燕從寬處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達到刑法中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偵查過程存在嚴重的違法情形,據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存在嚴重瑕疵。
本案的發生是在公安機關所屬的治安大隊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誘相關人員作出了違法的言行,治安大隊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為,也即俗話所說的“釣魚”,這種偵查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存在著嚴重的程序違法。可以說,沒有治安大隊便衣警察的引誘和欺騙行為,即不會有本案的發生。雖然說公安機關所屬的治安大隊便衣警察的行為的動機和出發點可能是好的,但是在違法犯罪行為還沒有發生時,采取該種行為進行對違法犯罪進行引誘,是法律所嚴格禁止的;公安人員作為偵查機關的公務人員,該種行為也是職業道德所不允許的。因此,嚴格來講,在本案中,據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即所謂的“證人證言”,即治安大隊便衣警察的陳述,由于是偵查機關內部人員的陳述,根據偵查回避的原則,其作為證據存在嚴重瑕疵。
綜上所述,我們懇請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中,結合上述情節,對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訴或免予起訴的處理,敬請采納。
此致
敬禮
廣東師事務所
律師
10月19日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6
xx縣人民檢察院:
浙江律師事務所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委托,指派周律師作為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5條之規定依法履行辯護律師職責。沙洋縣公安局已于20xx年6月20日將案件材料移交到貴院偵查監督科審查批捕。我作為陳某某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款及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09條之規定,就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是否應當逮捕提供辯護意見,懇請貴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陳某某的決定時予以考慮: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無逮捕之必要。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其供述:無非是土地問題才關到這里,我現在也不想爭了,我舉手投降,我知道爭不過。高陽供銷社起訴我侵占土地一案,他們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沒有當庭質證,從始至終也不給我看,所以我認為判決不公,才不愿意執行判決。后來我于20xx年和20xx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最高人民法院給我條子,說是立了案,讓我直接回來找下面解決,并且交代我三個月去北京反饋一次,最長不要超過六個月。并且在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后,我還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是因為對該案還是存有疑問。但是他們都不重視我說的疑點,土地使用證還是不給我看。如果(高陽鎮供銷社)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我當然服從判決,立即就主動拆除(建筑物)了。我一個老百姓,雖然不懂法,但也講事實,又不是不講理的,判決公道我肯定執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當天,書記員要來強制拆除我的房子,我當時就要求他們把對方的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給我看。但他們不給我看,還把我抓起來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現了三個核心內容:
其一,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執行判決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賴”的惡意,而是認為判決存疑有望撥正才不予執行,并沒有明知判決生效無疑仍拒絕執行的主觀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后認為仍沒有看到對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證等關鍵證據而申請再審、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等行為表現出其對于判決本身不服,不論該種不服是緣于判決真的有問題還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應法律知導致理解不周,都是對判決本身有疑問,仍抱有希望能撥正。我們不討論判決本身是否有問題,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識欠缺導致對判決理解不周才有了“不執行判決”的主觀故意,但此種不執行判決的故意明顯區別于一般意義上“老賴”們的不執行判決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為對判決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為對判決的藐視。當然并不能簡單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決才不執行而機械地歸納為其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為確實判決不以當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響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決生效那就是必須執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這個層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沒看到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他始終認為自己很冤,所以無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從期待可能性上來說,其主觀方面有責性也是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沒有看到對方關鍵證據,對判決存疑,就可以不執行判決,就是清清白白不會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決無疑仍拒不執行或者明知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屬于犯罪行為仍然拒不執行,其雖也有“不執行判決”的故意,但該種故意在主觀惡性上顯著輕微。因此,懇請貴院在審查批捕時適當考慮上述通知的意見,結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的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其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討論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主觀故意的問題,在客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未采用過激行為拒不執行判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客觀行為在于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列舉了一些涉案行為:(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該通知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消極不執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積極手段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更有甚者,除了轉移或損害標的物,還以暴力方式進行抗拒。我們認為,此種涉嫌犯罪的行為情節相對惡劣。而本案中,相較之下,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客觀行為上曾經不主動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強制執行當天只是要求看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雖然可能要求略有不當,但是該行為方式本身并不惡劣,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更何況,現狀是盡管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關部門還是可以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并且事實上目前已經強制拆除了。這說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去執行,有關部門也還是有權依法付諸實踐進行強制執行,在此種情況下仍選擇多次要求陳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認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個老百姓,心靈深處就始終認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盡管有判決要求他毀掉,但是從人之常情來想正常人也難下痛心親自拆除,還不如有關部門拆。這就像我國自古以來的一個法律制度“親親相隱”制度要表達的意思一樣,讓一個親人去協助自己的親人入獄實在下不了那個手。因此,考慮到這點,我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消極不執行判決的客觀行為的情節也是顯著輕微的。
其三,追悔態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不當,多次追悔,并且稱愿意舉手投降、不想再爭,說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主觀故意有別于一般的“老賴”、主觀惡意微乎其微、客觀行為上情節顯著輕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39條至144條之規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是否可能應按犯罪處理仍有疑問,確無逮捕之必要,特請求貴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謝謝!
辯護人:浙江律師事務所周律師
六月二十四日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7
中國資產管理公司
成都辦事處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接受貴處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開新律師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設實業公司等三家企業對貴處的債務履行之可能性及訴訟、執行技巧問題,在專項調查取證及法律分析基礎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見。
一、債務人現時之基本情況: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設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建設)。注冊資金500萬元。性質:集體所有制。住所:本市*環路**段80號。1993年12月設立,上級主管部門是省。工商最后年檢時間:20xx年。
(2)四川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注冊資金680萬元。性質:有限責任。住所:本市*環路北**段一號六樓。由(403萬元)、(153萬元)、(25萬元)和建設共同出資于1995年7月設立。工商最后年檢時間:1999年。
(3)四川經濟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注冊資金380萬元。性質:有限責任。住所:本市路西街8號。由(48萬元)、(32萬元)和實業共同出資于1995年11月設立。工商最后年檢時間:1999年。
2、三家公司的關系。
(1)律師調查結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說明:該三家公司系“三塊牌子一套人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設在實業參股3%,實業在投資300萬元。
(3)實業和于1999年后未參加工商年檢。
(4)法定代表人:,男,53歲,高中文化,漢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單元5號,設立建設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廠、成都市**公司、中國經濟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經營范圍。
工商登記時,三家公司的經營范圍涵蓋各個方面,但實際經營中主要是房地產,且在貴處的貸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廈”的修建。
二、債務人的財產。
1、據現有資料顯示,三家公司的注冊資金均有虛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變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發票,以前一公司貸款沖抵、股權多次轉讓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廈”外,未發現有其他有價值的有形資產。當然,律師尚在進一步的調查中。
3、關于“**大廈”。**大廈位于本市環路號,由建設和成都**房地產開發公司合資興建。后由于資金不足停建,占地11畝,土地屬**區**局所有。大廈的土建工程已于19xx年完成(封頂),系框架結構,地下一層地面十四層。約18000平方米,1997以資金不足為由停建。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8
昆明市XX區人民檢察院:
云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張家屬王委托,指派海律師擔任涉嫌盜竊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張辯護人。辯護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會見并到貴院閱卷,現提出對犯罪嫌疑人張不起訴的法律意見。
一、張具有犯罪中止的情節,其主動歸還涉案手機的行為符合《刑法》二十四條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
(一)證據卷第31頁《訊問筆錄》:當時駕駛員把駕駛位放平了,睡在上面,我看到手剎處有一部手機,我就從駕駛位這個方向把手機拿走了。我剛把手機拿出來,駕駛員就發現了,駕駛員就說搶手機、搶手機,我就拿著手機跑,駕駛員就下車來追我,他就攔著一輛電動車騎著來追我,我就回來把手機還給駕駛員了。
(二)證據卷第34頁受害人王《詢問筆錄》第12行:我們追到這名男子的時候,這名男子就把我的手機還給我了。
(三)證據卷第36頁受害人王《詢問筆錄》第12行,問:你在追搶你手機的這名男子,他是否離開過你的視線?答:沒有。
(四)證據卷第56頁《發還清單》證明涉案手機已發還受害人。
上述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張在逃跑的過程中主動歸還受害人手機,張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的規定,應當對其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
二、張涉嫌盜竊的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證據卷第58、59、60頁《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涉案手機的價格為2600元,其數額超出20xx年7月云南省高級法院、云南省檢察院、云南省公安廳聯合出臺的(20xx)144號文件規定的盜竊罪的定罪處罰的標準不多。
張在歸還被害人手機時即承認錯誤,請求受害人不要報案,案發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其親屬向受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受害人人民幣貳仟元,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書》,受害人請求司法機關對張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輕處罰。
張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七條規定,對其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三、張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對其不判處刑罰。
(一)涉案手機已發還受害人,公安機關已將涉案手機發還給受害人。
證據卷第56頁《發還清單》證明涉案手機已發還受害人。
(二)涉案手機價值2600元。
證據卷第58、59、60頁《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涉案手機的價格為2600元,其數額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
(三)張屬于初犯。
證據卷第16頁《戶口證明》證明張無違法犯罪紀錄,屬于初犯。張犯罪情節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屬于犯罪情節輕微。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張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對其不起訴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和法律規定,辯護人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六規定,提出對犯罪嫌疑人張作出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懇請貴院核實后予以采納。
辯護人: 律師
1月13日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9
*市*區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廣東方典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辯護人。作為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經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相關法律規定,本律師認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見懇請貴院予以考慮。
一、 供述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其供述:……
二、就供述來看,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逮捕。
1、從主觀方面來看,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所積極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財產、并使該財產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對財產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來講,僅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證件借給他的親屬在香港注冊了一家公司,后又到香港為注冊的這家公司開立了一個銀行賬戶。平時在老家從事手機生意,公司注冊時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成立后也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更沒有從公司獲得任何分紅。公司平時與哪些客戶有往來,通過什么樣的形式合作,所有這些均不知曉。所以就主觀方面來講,沒有任何作案的動機,更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
2、從客觀方面來看,沒有參與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也沒有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五種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分別是(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就本案來看,僅僅在20xx年8月4日應其親屬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親屬到銀行取錢。取錢的過程中,僅在銀行門外等候其親屬,其親屬到銀行取的什么錢、如何取的錢、取了多少錢,均不知曉。之后其親屬如何處理在香港所取的錢,也不知道,更沒有分得任何錢款。對照《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五種行為來看,因為自始至終沒有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和管理,公司是如何與被害人聯系的業務、如何與被害人簽訂的合同、簽訂合同的內容如何以及簽訂合同后公司的履行情況等,均不知曉,所以,就客觀方面來講,沒有實施任何關于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
三、從偵查機關了解的情況來看,更不應該逮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律師依法向偵查機關了解了涉嫌合同詐騙罪案件的基本情況,偵查機關之所以對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是因為不配合案件的調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不應該逮捕。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應當認定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批捕。本律師希望檢察機關能夠認真審核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呈捕材料,對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此致
*市*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靳海燕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10
x區人民檢察院:
江蘇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哥哥之委托,指派沙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現就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是否批準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犯罪嫌疑人應不予批準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胡辯解其與被害人系共同去賓館開房后自愿發生的性關系,其未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本人不可能再實施新的犯罪行為。嫌疑人涉嫌罪系《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該案關聯證據偵查機關業已調取、收集,基于該案的私密性無直接目擊證人,嫌疑人不存在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的可能性。本案嫌疑人通過吃早點與被害人認識,對其詳細住址、自然情況并不了解亦無從聯系,無對被害人實施打擊報復的可能性。嫌疑人上有八旬母親,下有妻室兒女,不會因為自已一時沖動行為而自殺或逃跑。
且,嫌疑人此前并無前科,在單位工作努力,敬業愛崗,待人友善,深得同事好評,無社會危險性隱患,不會妨礙偵查工作繼續進行。我方已為其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如申請獲批,嫌疑人將謹遵法律規定,恪守取保候審期間各項法律義務,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工作,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確無逮捕必要。
為此,本律師建議請求貴院不予批準朝陽分局對嫌疑人的逮捕申請,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胡合法權益,彰顯刑訴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
辯護人:江蘇律師事務所
沙律師
X月X日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11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貴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顏宇丹律師,作為貴司與深圳市B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程序的代理人。
貴司已向本所承諾: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陳述及說明是完整、真實和有效的,有關原件及其上面的簽字和印章是真實的,且有關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F根據相關資料結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議:
一、本所代理律師代理貴司于x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查封、凍結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價值人民幣XX萬元的財產。XX區人民法院于x1年X月X日作出(x1)深X法立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名下價值人民幣XX萬元的財產。本所代理律師代理貴司于x1年X月X日向XX區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聯調,法院于當日作出(x1)深寶訴前聯調第號《訴前聯調受理通知書》。由于訴前聯調工作室無法聯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x1年X月X日作出《訴訟建議函》,將有關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師于x1年X月X日代理貴司向XX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有關材料,XX區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書》立案審理,案號為(x2)深(X)法(民二初)字第(X)號。
二、綜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師認為:除勞動債權、欠國家的稅費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優先受償外,已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人享有一定條件下的優先受償權,但必須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即通過法院調解取得生效調解書,或通過訴訟取得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債權。否則,即使對被執行人已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人,也無權參與財產分配。
三、因XX區人民法院訴前聯調工作室無法聯系到深圳市B公司,無法進行調解,貴司需在立案之日x1年XX月XX日起七日內繳納預交案件受理費,否則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貴司將無權參與深圳市B公司的財產分配。
本意見書僅供貴司決策時參考。
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蓋章及經辦律師簽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兩份,無副本。
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顏宇丹
x1年X月X日
附:
1、《受理案件通知書》(原件共三聯);
2、《訴訟建議函》;
3、《訴前聯調受理通知書》;
4、《民事裁定書》;
5、《證據目錄》;
6、《參與分配申請書》。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12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親之委托,指派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現就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犯罪嫌疑人應不予批準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條 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準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學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觀惡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學兼優的學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聽話的好孩子,尊老愛幼,深得街坊好評,事后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會對孩子加強監管,懇請貴院不予批準逮捕,并變更強制措施,給孩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上述意見懇請采納。
北京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
時間:6月3日
法律意見書范文 篇13
ХХ律師事務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委托,擔任專項法律顧問,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以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或ХХ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范圍如下:
1.根據ХХ律師事務所與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簽訂的《律師聘請協議》,ХХ律師事務所審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項后給出相應的法律意見,并給出最終法律意見。
(1)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法律意見書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2)ХХ公司(或企業)出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
(3)本次收購協議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4)律師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2.ХХ律師事務所僅就與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有關事宜發表法律意見,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
本所就以下事項發表聲明:
1.ХХ律師事務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師事務所承諾,ХХ律師事務所審核的所有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均為真實可*,沒有虛假、偽造或重大遺漏。對于ХХ律師事務所審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實性,ХХ律師事務所沒有再作進一步的核實。
2.ХХ律師事務所經過認真審核,證實所有副本材料、復印件和原件一致。
3.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ХХ律師事務所依賴有關政府部門、會計師、評估師、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或其他單位出具的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4.本法律意見書僅作為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ХХ律師事務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ХХ律師事務所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法律意見作出任何解釋或說明。
7.ХХ律師事務所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相關事宜進行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鑒此,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ХХ律師事務所對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具有受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業)具有出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理由,略)。
3.本次并購協議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理由,略)。
4.綜上所述,ХХ律師事務所認為: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收購雙方都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本次并購協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存在影響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重大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