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精選3篇)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 篇1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 (20xx-20xx年)》,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規劃管理的嚴肅性,防止因隨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影響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都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以下簡稱控規修改)等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控規修改范圍
(一)禁止將公共綠地調整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凍結將非居住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嚴格限制對居住用地地上建筑總規模(容積率)的調增。
(二)限制對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的調減,限制對各個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地上建筑總規模(容積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規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規劃保護內容的修改。
(三)通過招標、掛牌、拍賣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不得對控規確定的用地性質、總建設用地面積和地上總建筑規模指標進行修改。因城鄉總體規劃修改、實施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決定修改控規,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設單位無法實施,確需對“招拍掛”后建設用地的用地性質、總建設用地面積和地上總建筑規模指標進行調整,且經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主管部門及區政府共同研究,進行必要性論證,合理確定修改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修改;否則,應先由土地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方可進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掛”。
(四)加油站、加氣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務區等經營性市政項目的規劃修改,必須嚴格按照控規修改的程序進行。
(五)因優化規劃布局、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方案以及更正規劃成果(含控規修改成果)中規劃地塊邊界、道路標高和線型、地下管線走向等內容,需要對控規進行維護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辦理。
二、嚴格執行控規修改程序
涉及對地塊用地性質、地上建筑總規模(容積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規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規劃保護內容的修改,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修改程序如下:
(一)控規修改申請的提出
區人民政府申請對行政區域內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應當按照區內各類用地布局合理、開發建設及居住人口總量控制的原則,對擬修改控規范圍或相鄰控規范圍的用地布局、建筑總量進行總體平衡后,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申請修改的理由、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控規修改初步方案(含所在控規范圍內或相關控規范圍用地布局、用地和建筑總量總體平衡方案)及意見等必要性論證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認為需要修改控規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請。
市級土地儲備機構申請對所儲備土地紅線范圍內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征求儲備土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意見后,參照上述材料要求,直接由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向市政府書面提出申請。
(二)控規修改的必要性論證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必要性論證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控規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同時將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以及必要性論證材料在市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和規劃地段公示,召開專家論證會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和相關專家意見,形成論證結論。
論證結論為不必要修改的,市規劃主管部門直接回復申請單位。論證結論為有必要修改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專題報文請示市政府,市政府批準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控規修改方案。經論證需先修改總體規劃的,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對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后方可組織編制控規修改方案。
(三)控規修改方案的審查、審定和審批
控規修改申請單位委托規劃編制單位依據市政府批準修改的意見編制控規修改方案,并提交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中,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對修改方案進行論證,并采取公告、聽證等方式 (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就控規修改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因修改用地性質、容積率對城市有重大影響的,還應提交市規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審查通過后,按分級管理原則審定,報市政府審批。
三、健全控規修改分級管理制度
控規修改均應報請市政府審批。對土地“招拍掛”前的控規修改,實行分級管理。
(一)修改后容積率在《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范圍以內,容積率增加幅度不超過50%且建筑規模增量在30萬平方米(含30萬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二)修改后容積率超出《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范圍、調整幅度在50%以上2倍以下,或者建筑規模增量在30萬-50萬平方米以內,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定;
(三)修改后容積率超出《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范圍、調整幅度在2倍以上,或者建筑規模增量在50萬平方米以上,由市政府市長審定。
四、完善控規修改工作中規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制度
(一)涉及用地性質、容積率的控規修改,對城市有重大影響的,上報審批前一律提交市規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
(二)市規委會專家委員會應建立不少于100人的專家庫,其中要有一定數量的外地專家。
(三)建立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召開控規修改專家委員會會議審議前,由系統隨機抽取并通知專家參會。
(四)每次專家評審會到會專家不得少于7人,半數以上專家同意修改方案的,方可進入下一步審批程序。
(五)市國土、環保、園林等部門應當派人參加專委會專家委員會議。
五、加大控規修改中的公眾參與度
(一)控規修改必要性論證階段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修改方案上報審批前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二)控規修改公告必須同時在當地兩種主要報刊媒體報道,同時要在市規劃局網站、規劃展覽館、有關區政府政務公開場所和規劃地段現場公告,向市民說明控規修改的有關情況。其中報刊媒體公告時間應該在3天以上。
(三)若控規修改必要性論證公示時多數利害關系人表示不同意修改的,應當依法組織召開由利害關系人、建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有關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
六、健全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一)對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的建設總規模進行建設,突破規劃容積率的,限期拆除。因建筑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的,對超面積部分予以沒收實物或沒收違法收入。違法收入按建設工程所在地同期同類型房屋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二)對擅自超出規劃許可的建設總規模進行建設,但未突破規劃容積率的,除補交土地綜合價金及各種規費外,依法對超出部分面積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
(三)對擅自減少規劃許可確定的配套設施或改變建筑立面設計等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按規劃要求建設;否則,不予規劃驗收。
(四)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規劃、設計中弄虛作假的規劃編制、建筑設計單位,有關部門停止受理其規劃編制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報建。
七、相關要求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級土地儲備機構要樹立大局意識,以提高城市品質和人居環境為工作出發點,在申請控規修改前認真研究,嚴格把關。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控規編制和修改的技術審查工作,建立已批準控規的動態維護機制。同時,在對控規修改內部審查程序進行完善的基礎上,健全完善市規委會專家審查和公眾參與的機制,提高規劃修改的科學性。
市監察部門、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規編制和修改成果備察機制。
市國土、監察、審計、環保、園林等部門應配合規劃主管部門做好控規修改有關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司法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含建設項目和建構物等)。
八、加強監督檢查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開展有關工作,并接受監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違反本通知要求和規定程序的,均有權向監察機關舉報。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單位,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主城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通知的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控規修改管理的辦法。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 篇2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努力提高規劃科學化水平,強化規劃的剛性,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修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主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xx〕14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強綦江城區控規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限制控規修改
區規劃局要努力提高控規編制與修改的科學性,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設“四區一城”的要求,主動優化完善城區控規。控規修改要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空間布局、健全綜合交通體系、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支撐、提升城市品質、注重城市設計、傳承城市文脈、突出現代山水田園城市特色。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規。
(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簡稱招拍掛)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不得對控規確定的土地用途、總建設用地面積和總計容建筑面積等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因城鄉總體規劃修改、實施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規,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規無法實施確需修改,且經區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應當經區規劃局會同區土地主管部門及所涉園城管委會共同研究,再依法進行控規修改;否則,應先由區土地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方可依法進行控規修改,修改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再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重新通過招拍掛出讓。
(二)禁止對已實施的綦江河、通惠河、沙溪河、登瀛河濱河綠地,翠屏山、龍脊山等重要山水廊道,公園綠地,重要廣場用地的調減。嚴格限制對其他綠地與廣場用地的修改。
(三)嚴格限制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工業、物流倉儲、公用設施、道路與交通設施等用地的調減。
(四)限制對居住及商業商務用地的調增,并嚴格控制其調增計容建筑面積總規模。
二、控規修改的類型
控規修改分為強制性內容修改和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
(一)強制性內容修改。修改經批準的控規中確定的土地用途、計容建筑面積、公園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和其他強制性內容,以及納入招拍掛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中確定的強制性內容,應按控規強制性內容修改程序辦理。
(二)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修改內容不涉及經批準的控規中確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計容建筑面積、減少公園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和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不涉及招拍掛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中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按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辦理。
(三)雖涉及強制性內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規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辦理。
1.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
(1)根據專項論證、已批準的專業規劃或城市設計,增加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公園綠地或優化其空間布局的;
(2)經論證,在一定范圍內優化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布局,但不改變各類土地用途、用地面積及計容建筑面積的;
(3)經論證,在一定范圍內合理調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不改變主導用地性質,且不增加總計容建筑面積的;
(4)擬按劃撥方式供應行政辦公、教育科研、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停車場等用地時,根據項目立項批復并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規的;
(5)根據專項論證或已批準的專業規劃,修改城市道路、軌道、市政管線等規劃導致用地邊界及規劃指標相應修改的;
(6)經專項論證,或區政府已批準的市政工程項目,需對控規進行修改的(包含因市政工程項目修改導致公園綠地面積變化的);
(7)根據土地權屬修正用地邊界的;
(8)經區規劃局研究后認定屬規劃編制失誤的。
2.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后
(1)同一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涉及多個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在總計容建筑面積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塊計容建筑面積和建筑密度進行統籌平衡的(含平衡后單個地塊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
(2)同一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在不改變各類用地面積、用途且滿足相應規范的條件下,對公共服務設施、公園綠地的位置進行優化修改的;
(3)結合具體情況對城市道路、軌道、市政管線等規劃的線型、標高、用地位置及范圍或對公用設施進行修改的;
(4)經論證,在不增加計容建筑面積,不影響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線鋪設及滿足景觀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過街建(構)筑物的;
(5)對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各類用途用地的邊界進行修正的。
三、嚴格執行控規修改程序
(一)強制性內容修改程序
1.申請
區級主管部門或園城管委會申請對職權范圍內的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應向區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控規修改的理由、訴求,并提交控規修改初步方案。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認為需要修改控規的,應當按照前述管轄范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級主管部門或園城管委會提出書面請求,經論證同意后由區級主管部門或園城管委會按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請。
區政府確定需要對控規進行修改的,由區規劃局直接辦理。
2.辦理
區政府批轉區規劃局辦理的,區規劃局應當組織對控規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論證結論為不必要修改的,區規劃局報告區政府,并終止該控規修改。論證結論為有必要修改的,區規劃局將必要性論證意見報告區政府,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再組織編制控規修改方案,經審查、公示、征求意見后報區政府審批。必要時,可將必要性論證意見和控規修改方案一并報區政府審批。
區規劃局組織開展控規修改論證工作,控規修改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1)修改所涉及范圍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2)按照區內各類用地布局合理、開發建設及居住人口總量控制的原則,對擬修改控規范圍或相鄰控規范圍的用地布局、建筑總量進行總體平衡后,提交控規修改初步方案;(3)若涉及建設用地增減平衡的,應同步提交建設用地平衡方案;(4)其他必要性論證材料。
(二)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
1.申請
由控規修改申請單位向區規劃局提出修改申請,也可由區規劃局主動進行修改。
2.辦理
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由區規劃局組織審查,必要時,可組織論證并征求意見,并將修改方案報區政府批準。
區規劃局組織開展控規修改論證工作,控規修改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文件,說明修改理由、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有關情況、訴求等;(2)修改方案;(3)修改所涉及范圍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
(三)公示及公布
修改控規強制性內容的,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將控規修改方案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和利害關系人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修改控規一般技術性內容涉及利害關系人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控規修改方案報經區政府批準后,區規劃局應當及時公布控規修改成果。
四、加強控規修改論證工作
(一)區規劃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開展控規修改論證。
(二)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加強專家咨詢、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工作。
(三)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遵循優化城市功能、提升形象品質、促進產城融合等原則,同步加強城市空間形態研究,落實城市設計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同步進行空間組織形態論證:
1.因土地用途調整或計容建筑面積增加,總計容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且容積率增幅超過25%的;
2.城市景觀軸線、門戶地帶、重要公共服務設施等風貌敏感區或其它有必要進行空間組織形態論證的區域。
(四)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線的研究,涉及地下市政管線調整的,一并納入控規修改內容。因土地用途調整或計容建筑面積增加,總計容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且容積率增幅超過50%的,應同步進行地下管線承載力論證,并將審定的評價結論相關要求一并納入控規進行控制。
(五)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加強交通影響評價論證,并將審定的交通影響評價論證的相關要求一并納入控規進行控制。修改控規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論證:
1.舊城區改造、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單個用地地塊容積率調整后>3.0的;
2.控規修改導致地塊周邊主要交通流向發生重大變化或停車配套設施減少20%及以上的;
3.在交通敏感區域新增大型場館、交通換乘樞紐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的;
4.其他有必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
五、加強對違反控規行為的查處
(一)對不符合控規要求進行建設的建(構)筑物,應當依法沒收或拆除,具體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八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規劃、設計中弄虛作假的規劃編制、建筑設計單位,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停止受理其承接的規劃編制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報建,并納入誠信管理,具體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九十條、《重慶市城鄉規劃誠信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xx〕15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相關要求
控規修改申請單位要樹立大局意識,在申請控規修改前認真研究,嚴格把關,承擔責任。
區規劃局應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控規修改的技術審查工作,建立已批準控規的動態維護機制,加強控規修改后的成果入庫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配合區規劃局做好控規修改有關工作。
七、加強監督
區規劃局、區國土房管局等區級主管部門,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區東部新城管委會等園城管委會和有關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開展有關工作,并接受區紀委、區監察局等監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要求的,均有權向監察機關舉報。對違反本辦法要求的單位,有權機關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城區以外的各鎮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執行。涉及市級有關平臺公司儲備用地的控規的編制與修改,對口的區級單位應征求市級有關平臺公司意見,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在控規修改審批前需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綦江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等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 篇3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今年6月10日,潮南區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特別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為深刻吸取“6·10”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迅速落實強有力整改措施,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生活環境,經第3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把安全生產列入各級政府重要議事日程
“6·10”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暴露出我們對當前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嚴峻形勢估計不足,思想認識不到位,未能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穩定、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在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中,未能把“預防”真正放在第一位,切實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安全生產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我們一定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把抓好安全生產作為實踐“三個代表”、執政為民的重要內容,作為加快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真正做到思想到位、領導到位、機構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執法到位、投入到位、宣傳到位,確保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施政理念,牢固樹立安全生產只有起點、沒有終點的觀念,牢固樹立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堅決糾正重發展、輕安全生產的錯誤傾向,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安全生產的關系;糾正重審批、輕管理的傾向,努力解決監管不到位的問題;糾正各自為政、執法不嚴的錯誤傾向,嚴格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糾正作風飄浮,搞形式、走過場的官僚主義,把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責任制落實到基層,落實到企業,落實到具體人;糾正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與己無關的錯誤傾向,牢固樹立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人人有責的思想;糾正滿足現狀、松懈麻痹的錯誤思想傾向,牢固樹立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長抓不懈的思想;糾正片面強調客觀困難的錯誤傾向,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的投入;糾正重生產經營、輕安全設施建設的錯誤思想傾向,努力增強企業安全防范能力。
要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作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的一項具體措施,作為檢驗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的一個重要標準,把安全生產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過程,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與經濟社會發展同等重要位置,列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指標考核體系,與經濟發展工作同步規劃、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實、同步考核,真正做到安全與發展的統一、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安全與社會和諧的統一,確保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二、完善機構,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防火安全責任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市和區縣單獨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為同級政府主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工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和行政執法職能。整合市、區縣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職能,組建市、區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構。
2、堅持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重心下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我市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要服從所在地政府及安全監管行政部門的管理。
建立市、縣、鎮(街道)三級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落實我市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的規定,定期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重點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巡查。以鎮(街道)、工業園區為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巡查隊伍,按照“一企一檔”,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檔案制度,并做好企業安全生產巡查情況的記錄備案。
3、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責任制。市政府除繼續與各區縣和市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簽訂責任書外,還要與市政府各成員單位、直屬機構簽訂責任書,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在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和防火安全責任書的基礎上,對責任書內容逐條細化,抓好落實。要真抓真管真督促,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層安全生產第一手情況,深入了解基層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有針對性地給予指導和幫助。
認真落實各級領導“一崗雙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業務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定期主持或委托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和解決本地區、本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4、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把著力點放在企業,實行企業“安全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督促幫助企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配備注冊安全主任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引導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備設施“三同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確保企業達到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5、建立生產安全和消防應急救援體系。增強安全預警和防范意識,建立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業的事故應急求援體系。在充分整合利用原有應急救援資源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適應事故搶救、具備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并加強應急救援演練。重點加快制訂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人員密集場所及黃厝圍等重大危險源單位和場所等事故多發領域、重點單位應急救援預案。
6、充分利用現有的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加快市、縣二級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建設,為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監控監管,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狀況動態分析和事故的預防預測提供信息技術平臺。
7、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凡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屬地管理”和“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照安全生產法規規章,追究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機構)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市政府將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訂出臺我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8、實行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各有關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對按規定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實施嚴格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而不立即撤銷原批準的,以及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不予查封、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不予吊銷營業執照的,對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抓住重點、突破難點,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整治
1、重點加強賓館、酒樓、醫院、學校、娛樂場所、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危險源和“城中村”的監管,堅決取締地下加工廠、地下作坊,堅決清除 “三合一”、“二合一”企業和店鋪,堅決拆除違章建筑;開展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檢查;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各環節,進行全面檢查;對建筑施工、鐵路、電力、機械、紡織、漁業和水利等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對安全條件不達標的企業,違規生產的企業,堅決責令整改;對不落實整改措施,事故隱患大量存在的單位、企業,要掛牌督辦,責成相關單位、企業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范圍;對整改不合格的,堅決依法實施停業停產,決不手軟。
2、用半年的時間開展新一輪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改。開展一場電器設備安裝、使用、管理安全專項整治和建筑裝修材料的安全檢查。對存在嚴重火災隱患的單位,該整改的整改,該搬的搬,該關的關,該停的停,決不手軟。各級政府對重點火災隱患單位要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對各類事故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員,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查處,一查到底。對在實施執法監督過程中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
各職能部門要依法把好建筑工程的消防源頭關。凡是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和消防驗收合格的建筑工程、裝修工程,一律不得施工、不得投入使用。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不得開業或投入使用。
四、強化規劃、加大投入,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基礎建設
1、強化規劃,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組織編制安全生產專項規劃;修編、完善市、區、鎮三級消防專項規劃。年底前,潮陽、潮南、澄海區和南澳縣以及已編制城鎮總體規劃的重點鎮、中心鎮必須完成消防規劃編制工作;工業、商貿等專項規劃也要有相應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內容和措施。
2、加大對安全生產和消防的投入,把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政府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生產信息、支撐體系,應急救援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建設,以及重點事故隱患整治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等費用。通過財政等渠道,多方籌措資金,加快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配置步伐,提高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水平。引導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配套設施建設的投入。加強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等其他成分的消防組織建設。凡GDP達到1億元以上或人口10萬人以上的鎮(街道),要按照市、區(縣)的統一部署,分期分批建立專職消防隊。
五、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技能
從現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上下深入開展一場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
1、運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各種媒體,經常性宣傳國家有關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舉措,引導群眾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觀念,大力營造人人“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2、開展安全防范教育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農村活動,電視、報紙要開辟專欄,公安、消防、安監、交通、建設、環保、教育等部門要組織培訓班、專題講座、面對面指導,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安全防范知識和事故逃生技能,提高覆蓋面,增強實效性。針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家庭等不同層次單位和人群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防范宣傳教育活動。
3、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注冊安全主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到今年底,各類從業人員的培訓率要達到100%.單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特種行業相關人員和重點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消防培訓,持證上崗。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注冊安全主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汕頭市人民政府
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