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精選4篇)
關于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1
20xx年2月6日,蔡先生入職某勞務派遣公司,當天就被派遣到某家具公司工作,任操作工。20xx年8月21日,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經大興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八級。20xx年10月12日,該勞務派遣公司作出股東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組長及成員均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20xx年3月8日,該公司辦理了注銷手續。蔡先生訴至本院,要求陳某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待遇,并要求家具公司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并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其依法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陳某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唯一股東,作為其公司的清算組組長及成員,因公司注銷前并未支付蔡先生相關款項,故其應對相關款項承擔賠償責任。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蔡先生在家具公司工作時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故基于該工傷產生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傷殘津貼,該家具公司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關于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2
楊師傅于20xx年3月6日入職某物流公司,任廂式貨車司機,該物流公司未為楊師傅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年6月3日,楊師傅在工作工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并于7月24日出院。楊師傅于20xx年5月27日,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于20xx年6月19日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六級,楊師傅為勞動能力鑒定支付了鑒定費200元。20xx年8月27日,楊師傅以物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與物流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物流公司認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的楊師傅的傷殘等級過高,但未申請再次鑒定。由于某物流公司不同意向楊師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物流公司未為楊師傅繳納工傷保險費,楊師傅發生工傷,故某物流公司應承擔楊師傅的工傷保險待遇。楊師傅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六級,楊師傅為此支付了鑒定費200元。楊師傅于20xx年8月27日與某物流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故某物流公司應向楊師傅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楊師傅因工受傷,故某物流公司應向楊師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最終,法院判決某物流公司支付楊師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26萬余元。
關于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3
20xx年4月,杜某到陜西長城鐵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鐵塔公司)鍍鋅車間工作,20xx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時被空中落下的鋼材砸中左腳。經治療,于20xx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20xx年7月16日,杜某母親(張新會)向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因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合同,不具備工傷認定的基本證據要求。所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議杜某先行證明其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勞動關系。20xx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勞動關系。20xx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勞仲案字(20xx)19號裁決書,裁決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裁決后,長城鐵塔公司不服,向高陵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20xx年4月12日,高陵縣人民法院以(20xx)高民一初字735號判決書,判決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長城鐵塔公司仍不服,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20xx)西民二終字第02104號判決書維持了一審判決。后長城鐵塔公司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以(20xx)陜賠民申字第00094號裁定書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20xx年1月9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認字(20xx)第074號工傷認定書,認定杜某為工傷。20xx年4月23日,經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杜某傷殘為七級,停工留薪期三個月。杜某將工傷認定書郵寄送達給長城鐵塔公司,長城鐵塔公司對工傷認定書不服,認為送達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20xx年2月28日,長城鐵塔公司向高陵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0xx)第074號工傷認定書。
20xx年7月6日,杜某依據工傷認定書及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書向仲裁委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請求長城鐵塔公司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并要求單位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20xx年10月30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高勞仲案字(20xx)32號裁決書,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請求。雙方均不服,起訴至高陵縣人民法院,高陵縣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由該院(20xx)高民一初字735號判決書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西民二終字第02104號判決書得以確認,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高陵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xx)第074號工傷認定書,已認定杜某所傷害為工傷,長城鐵塔公司辯稱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因為長城鐵塔公司作為勞動爭議一方,放棄申請鑒定也不申請復查,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因而其辯稱觀點不能成立;三、各項賠償數額問題,雙方爭議較大,本院依法判決長城鐵塔公司支付杜某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79377.5元。后雙方又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20xx)西中民二終字第00843號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
現該案判決已經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工傷賠償案件歷經四載,終于落下帷幕。
關于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4
某校學生在工廠實習期間被砸傷左手,造成八級傷殘,后起訴到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要求學校和該工廠對其進行損失賠償。近日,法院審理后判決工廠方賠償于某各項損失10萬余元,校方不用擔責。
20xx年,某學校學生于某被安排到一工廠實習,日工資為45元。實習期間,于某在工作中被砸傷左手,他先后至文登某醫院、青島某醫院治療。出院后,于某申請了傷情鑒定,結果為八級傷殘。為此,他找到工廠和學校,索要賠償。不過,于某的索賠之路并不順暢,工廠方認為,于某作為實習生雖然是在工廠實習期間受傷,但其作為成年人,應有注意安全的義務,手受傷是其粗心大意、工作時走神所致,于某自己也應承擔責任。因此,工廠方只同意賠償于某部分醫療費,拒絕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其他費用。校方則認為,雖然于某受傷時屬于該校學生,但由于是在實習工廠受傷,并不在學校內,并且學校、工廠同于某簽訂了三方安全協議,已經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責任分擔作出明確約定,根據約定內容,學校不應當承擔于某的各項損失。
無奈之下,于某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及工廠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于某進入工廠后受工廠管理,并領取相應報酬,雙方形成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于某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其要求工廠方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因三方安全協議對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的責任分擔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予以認可。據此,法院審理后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