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通用4篇)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管理,確保業務用車有序進行,保障租賃車輛的合規合法性,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司租賃車輛按下列程序進行:事先以書面文件對本單位業務發展、車輛使用、人員情況及對需求租賃車輛的車型、租賃費進行說明和請示、附合同樣本,填寫《請示卡》,報經市分公司辦公室收文登記,經總經理室研究批復同意方可進行租賃,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簽訂必須合規合法。
二、租賃車輛租賃費和租期:小轎車租賃費年不得超過5萬元,租期不得超過3年;面包車租賃費年不得超過2.5萬元,租期不得超過2年。
三、其它相關費用:租賃車輛上戶費、附加費、保險費、養路費、審驗費由出租方承擔,保證公司在租賃期內正常使用。
四、租賃費:租賃費支出必須符合財稅規定,提供合法的.手續,在“租賃費”預算指標內列支。
五、未按本辦法私自租用車輛,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本辦法自20__年5月1日起執行。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租賃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 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項目。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 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于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于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并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于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 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準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后,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于45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條 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于30日前向原審核、批準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 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 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 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容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 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于租賃。
第十七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齊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萬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復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保證我公司工程機械、車輛的租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質量、成本和工期,按照誰租用誰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機械、車輛租賃的主管部門為公司生產技術部;現場安全使用責任為使用單位,租用單位的中層正職或受委托的副職為具體責任人;監督檢查部門為安全質量部。
第三條 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工程施工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的情況,需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要根據實際需要向生產技術部提出申請,并填寫《租用機械申請單》,注明所用車輛的種類、噸位及用車時間、用車期限、用車地點和用車工作內容、現場負責人等。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批租車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租用。各單位用車結束后,現場負責人要按實際租用情況認真填寫《車輛運行工作單》。
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需檢查其各種證件、手續、保險等應齊全有效,車輛技術性能、車況良好。
第五條 車輛駕駛員必須各種證件齊全有效。駕駛技術熟練,吊卸物體平穩、安全。
第六條 特種作業車輛應自備各種繩索、吊具等工具,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第七條 各單位要對租用的車輛作業過程嚴格監控,要明確現場作業負責人,并確保一人指揮,禁止多人指揮,現場安全員對現場作業負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 所租用車輛必須聽從所用車單位領導、安全員、現場負責人的指揮,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和集團公司、動力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不能盲干、蠻干。起重作業要嚴格執行“三三制”。即:起鉤離地30厘米,穩鉤3秒,人離吊物3米以外。
第九條 租用的車輛現場作業時,由于其自身性能差或操作不當、不聽從指揮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車輛所有人負責;因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等違章指揮等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我公司負責。對租用的車輛在路途等非作業時間發生的意外或事故,我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 生產技術部要定期對租用車輛使用情況進行回訪、評價。對手續不全、性能低劣或駕駛員操作不熟練、不聽從指揮的`不準繼續租用。
第十一條 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原則上以集團公司內部單位的機械、車輛為主。價格要合理、透明,隨社會市場的價格,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浮動。
第十二條 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費用結算以工作時間為準,不包括路程時間。
第十三條 租用車輛的費用結算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核,包括租用車輛申請、審批手續、車輛運行工作單等,核實無誤并經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后,才能到計劃財務部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四條 違犯本規定其中之一條者,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廢止。
汽車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為合理使用公司車輛資源,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秩序規范,本著快捷安全運行、合理節約開支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車管理工作。
第三條 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綜合部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車輛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租用車輛需分公司經理批準。
第五條 部門、客戶服務中心在需要用車時,應及時將情況向行政部和綜合部匯報,詳細說明用車要求。
第六條 司本部需到重慶主城九區以外區域和分公司到部門所在縣市以外區域參加公務活動的用車,需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七條 租車輛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確因公司自備公務車輛資源存在不足;
(二)必須是用于公司指派的'公務活動;
(三)為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經公司總經理特批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有外租車輛必須車況良好,手續齊全,禁止使用黑車及手續不齊全車輛(如:無牌、無證、套牌、假牌、假證、未年審等)。
第九條 有外租車輛需屬正規運輸單位所有,禁止同私人達成租賃關系。
第十條 租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嫻熟的駕駛技術和較強的緊急情況處理經驗,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交警部門沒有主要責任事故記錄。
第十一條 外租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服務意識和規范的服務技能,無條件服從調度。
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禁止與外租車輛駕駛人員發生經濟利益和物質利益關系。
第十三條 外租車輛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綜合部按公司《采購控制程序》和《合同評審控制程序》評定合格供方并簽署書面租賃合同,禁止口頭約定。盡量保持長期合作關系。
第十四條 區外租擺渡車輛
(一)景區在接到重要來訪預約后,應及時將情況向綜合部匯報,并提出接待計劃和用車申請。
(二)景區旅游旺季期間,綜合部指派專人在每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觀察場鎮街道人流量,并將情況匯報綜合部經理。
(三)綜合部經理同景區管理處主任溝通景區內部車輛能否滿足游客轉運需求。對景區自備擺渡車無法滿足轉運需求時應外租車輛進行轉運,其它時段禁止外租車輛。
(四)由景區管理處提出租車申請,綜合部審核,景區經理批準。
(五)綜合部聯系合作供方,并對其合同約定履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外租其他車輛
(一)需外出人員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綜合部領取《用車申請表》,真實客觀填寫各項目;
(二) 部門經理或客戶服務中心主任同意確認任務、人員、人數和線路;
(三) 行政部經理或綜合部經理審核批準;
(四)綜合部聯系合作供方,并對其合同約定履行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私車公用管理
(一)需外出人員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綜合部領取《用車申請表》,真實客觀填寫各項目;
(二)部門經理或客戶服務中心主任同意確認任務和線路;
(三)行政部經理或綜合部經理審核批準;
(四)將《車輛派遣表》作為報銷附件。
(五)其他規定
1、外出辦事應遵守交通法規,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負責;
2、私車車主擅自借車與他人外出辦公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全由私車主自行承擔;
3、違反本制度前提條件導致的任何后果概予公司無關;
4、私車公用原則上規定:以車定人,車主開車。特殊情況下,由使用部門或車主根據實際需要協商調派駕駛員,并報行政部或綜合部備案。
第十七條 費用標準
(一) 私車公用外外租車輛費用按合同約定執行;
(二) 私車公用費用標準
1、油料費和磨損費:公務用車的油費由公司承擔;
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干道):油費0.7元/公里,磨損0.4元/公里,合計1.1元/公里;
B.普通公路(含鄉村公路):油費1元/公里,磨損0.4元/公里,合計1.4元/公里發放;
2、停車費和通行費:外出辦公停車費和通行費由公司承擔,憑票報銷。
3、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費用報銷
(一) 合同約定外租車輛按公司費用報銷流程執行;
(二)私車公用費用報銷
1、私車公用車輛出車后,車輛駕駛人員應如實填寫啟用里程數和回到公司里程數等內容,把審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綜合部經理審核私車公用的公里數;
2、駕駛人憑經審核后《車輛派遣表》和報銷憑證、正式發票等到財務按照本辦法核定的標準報銷;
3、如遇特殊情況,應在事后及時補填《用車申請表》,無審批完整的《車輛派遣表》,財務不予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