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8篇)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閑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準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鑒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采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鑒定。
3、物資采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并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 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采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采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采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采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鑒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并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采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余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 由采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后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 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準。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后,采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第六條修舊利廢制度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鑒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采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鑒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采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后,報公司物資采供部復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鑒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后,由分管副總批準報廢。
3、物資采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實施報廢。
4、屬于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范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職能部門及車間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 事業部購銷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并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后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曬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處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條 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各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及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以書面形式(廢舊物資處理單)上報設備能源部及生產技術部,確認確實無利用價值需要處理的,簽字報轉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審批后轉到購銷部,由購銷部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
2、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由事業部購銷部、設備能源部、生產技術部、后勤服務中心現場監督清點簽字認可后方可裝車,由購銷部開具車輛出入申請,由后勤服務中心開具出入證后方可進行廢舊物資的拉運。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廢舊物資管理,盤活報廢、閑置和積壓物資,降低庫存,杜絕資產流失,維護企業經濟利益,結合集團公司和界溝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界溝煤礦及礦屬所有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是指經XX煤電集團公司批準報廢的物資或仍在賬、但已無法繼續使用的,造成閑置、積壓的物資。
具體內容包括:機電設備及設備性材料、一般材料、工具儀器、備品備件以及生產中所發生的邊角料、殘次廢料爐渣等。
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廢舊物資處理是包括銷售、調撥、轉讓、轉換等處置行為。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成立界溝煤礦廢舊物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廢舊物資的管理工作。
組 長:公司副總經理
副組長:黨委副書記、機電礦長、經營礦長
成 員:公司監察處、審計處、財務處、考核辦。礦材料科、設備科、考核辦、公安科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廢舊物資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礦材料科。辦公室主任:礦材料科科長(兼職)。
屬材料性物資的處置,由經營礦長、材料科、使用單位參加;屬機電設備的,由機電礦長(副總)、設備科、使用單位參加。涉及專業部門的,專業部門參加。
第六條 報廢物資的處理一律由公司負責,凡屬報廢物資必須履行申報、鑒定和批準手續,公司及礦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廢舊物資。
第三章 廢舊物資的回收及保管
第六條 礦屬各單位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廢舊物資有回收、保管、修復利用的責任及義務。
第七條 礦屬各單位所交有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要送至指定地點存放,由礦材料科、礦考核辦共同監督驗收,驗收后出具驗收憑證,并計量登帳、分類存放,以便于修復利用。對集團公司鑒定為報廢設備殘體的,設備科必須造冊登帳。
第八 對各單位回收的廢舊物資,界溝煤礦能調劑使用的必須調劑使用,實在不能使用須申報批準后再做報廢物資處理。
第四章 廢舊物資的處理
第九條 廢舊物資處理程序
1、礦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廢舊物資保管工作,內容包括廢舊物資的回收、保管、篩查、臺賬的建立等,并每月底以申請報告的形式申報(載明名稱、型號、數量、存放地點),經分管副 礦長、礦長簽字后,材料性的報廢物資交礦材料科匯總;機電設備及設備性材料報廢物資交設備科匯總。匯總資料每月底及時報公司招標辦。
2、公司招標辦根據上報材料進行分門別類,提出初步處置方案,報領導小組副組長審核。領導小組副組長按照類別和初步處置方案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認真鑒定,需測試的要嚴格進行測試,得出鑒定和處置意見,報組長(總經理助理)同意。
3、公司招標辦根據鑒定和處置意見組織招標或商務談判,形成中標通知書(處置意見書),報總經理批示。
4、中標通知書要嚴格載明:
①中標單位名稱,
②中標范圍、
③數量、
④單價,
⑤拉貨期限及處罰措施,
⑥貨款收取辦法,
⑦監裝及出門手續,
⑧中標書的有效期限。界溝煤礦要嚴格按照下發的中標通知書(處置意見書)執行現場監裝。
5、處理的廢舊物資出礦:
⑴監裝:處理的材料性物資出礦由礦材料科、考核辦、保衛科承辦。處理的機電設備由公司考核辦、監察處、財務處、礦設備科、考核辦、保衛科承辦。經辦人需在出門證上簽字,并承擔監裝責任。需要過磅的,由上述部門開具準予過磅單,磅房依據此單過磅。
⑵拉貨單位持過磅交驗單到礦財務室辦理交款手續,并由收款人在待簽出門證上簽字(有印簽的需加蓋印簽或公章)。
⑶拉貨單位持過磅單到材料科或設備科開具待簽出門證。不需過磅的,監裝完畢,直接開具待簽出門證。
⑷保衛科、礦領導簽字。保衛科要嚴格檢查出礦廢舊物資的種類,出門證簽字齊全方可放行。
第十條 中標單位必須在中標通知書規定時限內拉完指定物資,否則按不低于100元/天在抵押金中扣除,材料科、設備科傳遞扣款單,駐礦財務室辦理。
第十一條 所有廢舊物資出售時,要求買方在廢舊物資現場看定貨物,售出貨物出門后概不退換,概不承擔物資質量、安全的等義務。
第十二條 在廢舊物資裝車時,材料科要安排裝卸隊人員在現場重新挑揀一遍,把有修復價值的物資撿出來,盡量減少材料浪費。
第十三條 根據界溝礦情況,公司對廢舊物資每半年招標處理一次。市場價格發生變動時,價格下浮維持原招標價格不變,價格上浮每季度調整(招標)處理一次。
第五章 監督與獎罰
第十四條 由礦材料科負責廢舊材料處理臺賬、礦設備科負責廢舊設備處理臺賬建立、機電科負責爐渣處理臺賬的建立。
第十五條 公司招標辦應根據界溝礦上報廢舊物資情況,及時安排處理,避免積壓場地。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廢舊物資處理過程中,若發現有違背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中止違規行為,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經舉報或檢查中發現問題,對造成經濟損失或資產流失者,公司紀委、財務、監察等部門將按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制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托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于20xx米;
二、經營場所具有比較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具備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閉式圍墻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儲藏場所,儲藏紙張等易燃品還應具有封閉式倉庫;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網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出具證明,持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
從業時要配帶胸卡并攜帶有關證、照。
第七條經審批合格允許開業的廢舊物品回收業網點和流動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因故停業、歇業、轉業或變更營業名稱、經營項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向有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其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營業,對不符合條件或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枝、彈、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定的收購范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采取措施嚴密控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涂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
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后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xx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5
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全面加強廢舊物資處置管理,增強對廢舊物資回收、銷售等主要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及各部室在生產、維修、大修、更新改造過程中,拆除更換的各種廢舊金屬、工器具、機電產品、廢棄包裝物以及生產中不能繼續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業垃圾等,一律由供應貿易部和生產技術部組織回收。
第三條:所有廢舊物資均由上述部門歸口統一回收,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理,違者視其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由其產生部門負責交送供應貿易部回收。
第五條:供應貿易部對回收的廢舊物資要根據品種、等級重新分類,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第六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的處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供應貿易部門出售。銷售款統一交公司財務部。
第七條:廢舊物資售出后,憑供應貿易部門開具的專用出門證出門,其它出門證一律無效。
第八條:供應貿易部門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的廢舊物資回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保證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環節的銜接和有效運作。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6
1.0、目的:
加強廢品廢料管理力度,規范廢品廢料流程控制,提高運作效率,節約資源成本。
2.0、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不可重新再利用的生產廢料(原料下腳料與廢紙皮等)。
3.0、定義:
列管廢料主要有:銅廢碎料、銅廢碎料、銅廢碎料、銅廢碎料、鋁廢碎料、銻廢碎料、鑄造爐底灰、亞加力膠、天那水及化工油脂類等比較貴重、危險且難以管理之廢料。
非列管廢料主要有:廢鐵邊角料、廢紙皮、磨光灰、廢鐵絲、廢鐵桶、廢發泡膠、垃圾等比較多且價低難以集中管理的廢品。
4.0、職責:
4.1、生產部
4.1.1、負責廢品入倉前的整理、分類、包裝、標識、置放;
4.1.2、入倉時配合廢品管理員歸位迭放。
4.2、物料課:
4.2.1、負責報廢品入倉時的檢查、過磅。
4.2.2、負責報廢品入倉后的整理、歸類、記賬及庫存報表的制作與呈報。
4.2.3、庫存報廢品的最終清理申請。
4.2.4、負責廢料處理時過磅,裝車前檢查、監督。
4.2.5.負責所有廢品出庫相關工作的跟進。
4.3、管理部:
4.3.1、處理時裝車檢查與監督及過磅數據的監督確認。
4.3.2、負責對垃圾場存放廢品、垃圾分揀工作的跟進處理。
4.3.3、負責對庫存廢鐵邊角料、廢鐵屑、廢紙皮的壓縮打包工作。
4.3.4、負責對所有退入廢品倉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5.0、內容
5.1、入倉要求:
5.1.1、生產部須按不同的廢料分開包裝,不準混裝、亂裝。
5.1.2、每種廢料的單體包裝重量應基本一致,一般情況下,袋裝、桶裝廢品應以滿裝為準,不得裝半桶(袋),較重物料以每袋大約40公斤左右。
5.1.3、所有退倉的廢料須用無破漏之袋或桶進行包裝,裝滿后,須將袋口或桶口封嚴,防止泄漏或揮發。
5.1.4、包裝完好后,每一包裝都要做好標識,標識內容:品名、數量、退倉車間名稱、退倉日期等,然后按不同種類分別整齊迭放在叉板上。
5.1.5.生產廢料退倉具體參照WI-2200-010《生產物料退倉管理辦法》執行。
5.2、入倉時間:
5.2.1、廢品每天下午16:00---17:30時退倉。
5.2.2、生產類需補料使用的廢品退倉可根據生產需求時間退倉。
5.3、入倉檢查與過磅、標識及擺放:
5.3.1、列管廢料每次入倉時,必須按照上述入倉要求和時間將廢料送到公司地磅處過磅入倉,列管廢料入倉都需先通過物料課廢品管理員檢查、過磅。
5.3.2、廢品管理員須按照上述時間統一過磅入倉。過磅前廢品管理員須對所有入倉廢品按照入倉要求進行全檢,如發現有不符合要求之廢料管理員可以拒絕入倉。
5.3.3、倉管員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在廢品袋中有好料或公司可重新再利用之物料的現象,應實時通知相關單位主管或部門經理予以跟進處理。如多次發生此類現象則通知管理部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罰。
5.3.4、過完磅后,倉管員須將過磅重量記錄清楚。然后安排入倉經手人將入倉廢料運放到指定的位置歸類整齊迭放。
5.3.5、非列管廢料由各相關單位視具體情況而定入倉,入倉時廢料無需過磅,但必須分類入倉。但退入生活區廢品倉的廢品必須按上述時間退倉。
5.4、庫存管理與申報:
5.4.1、列管廢料:
A物料課廢品管理員對已入倉的物料要嚴格按照“5S”管理標準,進行區域劃分歸類集中,整齊迭放,標識清楚,合理利用空間,保持倉內潔凈。
B倉管員對每次入出庫之廢品須進行記賬管制,并確保帳物一致。
C倉管員每周五須做出所有庫存廢品的庫存報表,交給倉務部經理審查后呈報給資材總監和商務總監。
5.4.2、非列管廢料:
A非列管廢料主要存放在:邊角料倉、垃圾分揀倉、磨光殘渣池、廢發泡膠存放處,不得隨便亂放。
B邊角料倉與垃圾分揀倉由管理部保安負責入倉存放的管理與檢查監督。
C邊角料、廢紙皮、廢鐵桶由物料課廢品管理員負責處理時機申報與監督。
D磨光灰池由磨光車間管理,由物料課負責磨光灰處理事宜的跟進與監督。
E廢發泡膠存放處由管理部總務課管理并跟進處理相關事宜,免模車間須將廢發泡膠整齊置放在指定的位置。
F所有進入邊角料倉與垃圾分揀倉之廢料或垃圾品,車間入倉經手人必須嚴格分類整齊置放。
G凡是應該進入列管倉的廢料都不得混入非列管倉存放,一經發現一律作為違規處理。
5.5、廢料處理及處理時現場監督
5.5.1、公司所有廢料最終處理由資財總監或公司董事會人員決定。
5.5.2.庫存廢品的處理申報由倉務部負責跟進,倉務部每周五負責將庫存廢品報表呈報給資財總監與商務總監。垃圾與廢發泡膠由管理部負責申報處理。
5.5.3.資材總監或商務總監負責通知倉務部處理廢品時間與相關收購人,倉務部負責跟進處理出庫相關事宜。
5.5.4.廢品出庫空車過磅時,須有物料倉倉務助理或經理和保安人員同時看磅方為有效。
5.5.5.裝車時,現場須有倉務部經理或倉務助理與指定保安人員同時在場監督,對指定裝車廢品要進行全檢裝車。裝完車后,廢品倉應立即落鎖,現場監督人員須跟隨車輛一起離開裝車現場。
5.5.6.廢品裝完車過磅稱重時,必須有商務總監、倉務經理與現場監督保安一同到場看磅,過完磅后,收貨員打印出《稱量單》,規定看磅人員均須在過磅單上簽名作實,然后將所有過磅單交給商務總監跟進相關事宜。廢品出庫《放行條》由商務總監或董事會人員簽名后方可生效。
5.5.7、廢發泡膠與垃圾處理。
5.5.7.1.廢發泡膠、垃圾由管理部總務課負責跟進處理。
5.5.7.2.過磅時須有物料課廢品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同時看磅方為有效。
5.5.7.3.廢發泡膠《稱量單》1、2聯交給倉務部記賬存檔,第三聯給管理部跟進相關事宜。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7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經濟效益,嚴格規范廢舊物資處理行為,依據集團公司廢舊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廢舊物資處理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成立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供應科、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財務科、武保科、行政辦企管等相關人員。
二、各部門職責
1、供應科負責全礦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種廢舊物資要單獨建帳、立卡、單獨存放,收支手續要完備、齊全,帳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車間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對外出售。
2、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負責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工作。
3、行政辦企管、紀委負責監督、檢查整個廢舊物資的處理進程是否規范,是否符合上級部門的規定要求。
4、財務科負責辦理出售廢舊物資的貨款收繳手續。
5、武保科負責核對出礦廢舊物資與出門證是否相符。
三、處理范圍
1、按照規定程序報廢的材料、配件及設備。
2、回收后不能復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帳外報廢物資。
四、審批程序
處理價值不超過三千元,由供應科召集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對廢舊物資進行鑒定,確認無使用價值的物資,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后處理;處理價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經審批后方可處理。
五、其它規定
1、本礦職工由于特殊原因購買板皮,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礦長或總會計師審批后,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2、本礦職工家庭燒煤戶購買劈材,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核實簽字,經供應科科長審批后,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3、購買鋸末子的人員,到供應科坑木場直接辦理購買手續,坑木場負責人根據本礦實際需用情況,在保證礦使用有余量的情況下進行出售。
4、坑木場以外地點裝板皮、劈材,一律不予辦理出售手續。
5、以件數為計量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要全部點數,以重量為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一律檢斤。
6、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在每周三進行,由供應科牽頭通知,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后,要及時安排技術人員到現場去進行鑒定,并在《廢舊物資聯合鑒定單》上簽字。
7、板皮、劈材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現場進行監督。
8、廢舊物資的出售價格參照集團公司物資經銷中心下發的《關于廢舊物資出售價格的通知》執行;板皮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價格為每公斤0.10元,鋸末子出售價格為每袋0.6元(袋子的規格為950X550).
9、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如本辦法與上級文件想抵觸,以上級文件為準。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是指以流通為目的,收購或購進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品、廢料、廢棄物后,直接出售或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的行為。
回收品種主要以再生資源和可利用資源為主,如:廢紙、廢玻璃(瓶)、廢舊塑料、廢舊金屬、廢橡膠等,也包括居民的舊家電、舊家具等。
第二條 市政府成立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市計委、文明辦、創建辦、規劃局、建設局、國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城管局、環保局、供銷社、貿易局、開發區、各鄉鎮組成。
設立廢舊物資利用管理辦公室,并與廢金屬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
管理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做經常性的檢查整治,及時發現并處理存在的各種廢舊物資回收中的問題。
第三條 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協會由市物資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關公司組成,并聘請市有關執法部門參與管理。
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企業必須參加行業協會,并交納一定會費,接受協會統一管理。
(具體管理辦法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協會章程》)
第四條 凡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不包括利用廢舊物資、廢金屬加工生產產品的企業)的建辦,由市廢舊物資利用管理辦公室負責核準,批準后頒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資格證》,據此證向市公安局備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申領《稅務登記證》,并加入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協會,接受協會管理。
新辦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擁有一定的回收經營場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 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3、 具備必要的拆解、剪切、壓塊加工、運輸設備、計量及消防設施。
4、 經營地點必須遠離鐵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區、居民居住密集區、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企業的建設經營必須符合環境規定,不得影響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 在布局上,市區(城市已建成區域)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廢舊物資回收加工企業,在各鎮、各級開發區邊緣適當控制布點,企業布點須當地政府蓋章同意。
第五條 城區回收網絡設置和管理。
1、 建立一個與城市建設相配套的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每個居民小區設立一個代收點,形成“一場多點”的廢舊物資回收網絡。
各代收點設置應便于居民交投、社區保管和企業運輸。
有條件的社區要在靠近門衛處留出房間作為交投點。
同時針對零散居民樓、零售商業網點,可由回收企業設立少量的流動收購點。
2、 再生資源集散地交易市場人員由回收企業安排。
各代收點人員由街道或社區安排,并由回收企業組織專門的崗前培訓。
各代收點實行“五個統一”,即由回收企業提供統一的標識、衡器、服裝(馬甲)、價格和服務標準。
3、 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是企業大量收購廢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購、整理、歸類、利用、拆解、中轉、倉儲、運輸等功能。
各代收點代理回收企業收購、歸類、暫存,由回收企業用專車將當天的回收物品運走。
特殊情況可隨時通知回收企業運走,避免在代收點蓄積,造成二次污染。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9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殘值可出售,或修復后具備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資。
二、廢舊物資分類
(一) 按用途分類
1、可修復的廢舊物資
2、不可修復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復的但具有殘值的物品
4、無任何價值的廢品
(二)按回收種類分類
1、金屬材料類(主要指邊角料等)
2、電器、儀表、儀器類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類
4、交電、五金、水暖類
5、機械設備和工礦配件類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膠制品類
7、車輛配件類
8、備品備件類
9、其它類(如廢油等)
三、公司實行交舊領新制度,交舊時舊物資應清理、整潔、干凈,盡可能保證基本完整,并對不可修復利用或經修理可再使用的舊物資分別分類保存,嚴重毀損的大額、大型物資應注明報廢原因。
新增物資、技改物資經技改負責人簽字,領用時暫不能交舊物資但又急需,先打欠條后領用,三日后必須交舊。
四、財務部、倉庫、各廠、車間都要建立廢舊物資臺帳(或以表代賬),認真登記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公司倉庫為廢舊物資的具體承辦單位,倉庫管理員有權對廠區內無人管理使用物廢舊物資清理回倉庫。
收回后的廢舊物資歸類存放,可修復的報主管部門盡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經辦單位聯系外修單位,并辦理領用登記手續,財務部門發放出門證。
其外修所有費用交財務核算支付。
交舊領新物資除漆包線按90%折交、電纜按90%折交、篦條按70%折交計算回收數量外,其它交舊物資應足額、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單位能修復利用的舊物資必須進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生產副總進行技術簽定,再由經辦部門辦理出庫暫借手續,并聯系修理。
六、原則上舊物資內部維修的,由公司機修廠負責,需委托外單位進行修理的,無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不予結算外委修理費用。
公司內部能修理的,由副總經理批準后辦理內部調撥單,由使用部門調入修理部門修理,修理部門領用所需材料進行修理,其領用材料單獨核算,記入該物品成本內,修復后重新辦理入庫手續,以備再用,財務部根據有關單據進行核算。
修復的物資經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交庫手續,倉庫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后才可辦理入庫手續。
七、各使用單位交舊時,倉儲部填寫廢舊物資入庫單,入庫單一式兩份,使用單位一份,財務部一份。
財務部負責定期抽查使用單位和倉儲部臺帳的登記情況以及修復后的核銷或出售核銷情況。
八、變賣廢舊物資時,需經有關領導批準、定價才能辦理出庫手續。
以舊換新的物資應按加工形式比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估價折算。
九、門衛必須嚴格檢查廢舊物資的出門手續,手續不全者不得放行,對使用單位私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偷盜論處。
十、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0
廢品收購是對報廢、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產、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進行廢物利用的重要環節,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隨著城市的發展,人口的增加,生產的廢品越來越多,廢品回收逐漸成為了比較火爆的行業。
當前,廢品收購點在居民小區內或沿街店面都不難看到,給居民賣廢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時,也存在著許多亟需治理的嚴重問題。
一、影響市容市貌,噪聲擾民。
廢品收購站從業人員環保、衛生意識淡薄,收購的廢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時間,臭味沖天,在流通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對環境衛生產生較大影響;金屬廢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間常常有大貨車裝運廢品,噪聲嚴重擾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隱患。
廢品收購站大多數租用臨時或違建房屋或沿街店面,從業人員流動頻繁,消防意識薄弱,加之廢品收購站內存放著很多廢紙、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經營者還在室內用煤氣或電爐做飯、燒水,形成火災隱患,沒有配備消防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將不堪設想,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三、個別廢品回收站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銷贓點。
由于廢品收購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警覺性差,對于盜竊來的電線、電纜、井蓋、交通等公共設施和自行車、電瓶、廣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業產品和設備也照收不誤,為盜竊者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廢品收購站與盜竊分子互相勾結,形成一個盜竊、銷贓的固定團伙,為盜竊分子提供收贓站、銷贓窩點。
不法收購站的存在,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
四、無證經營,管理疏漏。
廢品收購作為特種行業,目前,多數的廢品收購站都沒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而有關職能部門對這種“無證”經營大多視而不見。
生產、生活必然要產生廢品,而廢品回收行業恰好解決了城市廢品分類、處理、再利用的問題。
整頓廢品收購市場,規范廢品收購行業管理,打擊非法收購行為,堵住盜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是遏制盜竊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設平安湖里、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為此,建議:
一、要對廢品收購站進行規范化管理。
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批,對不符合特種經營條件的廢品收購站不予辦證;對噪音擾民、衛生臟亂、存在安全隱患、違反相關規定的廢品收購站進行整頓;對“無證”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堅決予以取締;撤消現有的不規范廢品收購站;嚴禁在居民小區、市區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廢品收購站,以防環境受到二次污染,確保百姓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強對廢品收購從業人員的管理。
對廢品收購從業人員要進行法律知識宣傳,使其知法、守法,對違法者要從嚴處理,促使廢品收購行業自律。
同時對廢品收購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環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識的宣傳教育,從根本上解決廢品收購站衛生臟亂、噪聲擾民、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三、加強日常巡查監管。
在日常巡查監管掌握情況的基礎上,開展對廢品收購行業的專項整治行動,對無照經營、擅自變更經營地址、一照多點、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堅決取締無照經營。
依據工作職責建立完善廢品收購站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廢品收購站從申領執照、備案登記、日常經營等各個環節,都有部門及時跟進、及時監管,都有規章制度進行約束。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權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賄賂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2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及處理流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范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職能部門及車間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 事業部購銷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并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后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曬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處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條 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各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及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以書面形式(廢舊物資處理單)上報設備能源部及生產技術部,確認確實無利用價值需要處理的,簽字報轉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審批后轉到購銷部,由購銷部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
2、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由事業部購銷部、設備能源部、生產技術部、后勤服務中心現場監督清點簽字認可后方可裝車,由購銷部開具車輛出入申請,由后勤服務中心開具出入證后方可進行廢舊物資的拉運。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3
商城設施物品使用保養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一力物業商管部各崗位所領用之設施物品的正常使用,使其達到最佳的使用效果,以便為商戶、顧客提供優質的物業服務。現對設施物品的使用保養做出如下規定:
本規定所指設施物品指分配在各樓層及崗位使用的休閑椅、花缸、垃圾筒、警示柱(牌)、告示牌、手推車、輪椅、錄音機、吸水機、吹風機、單擦機、洗衣機、傘袋機、榨干器、清香機、扶梯罩、草坪牌、自行車停靠架、噴壺、高壓打氣筒、滅蠅燈、數碼像機、吸塵器。
1、現分配在各樓層及崗位的設施物品使用、保養、損壞、丟失直接責任人為各樓層及崗位商管員;
2、各樓層商管員對其所在樓層崗位設施物品的數量和狀況做好登記,做到心中有數,在交接班時要進行清點和檢查,并在日巡檢表上做好明確記錄;
3、各樓層及崗位使用的設施物品若因需要進行臨時調整或使用時,應做好詳細登記,相關樓層及崗位的商管員進行簽字,到期后應及時歸位(還);
4、要保證各樓層及崗位設施物品的外觀清潔,對材質為不銹鋼的物品要督促保潔公司定期打油、保養;
5、各樓層及崗位的設施物品出現丟失和損壞,應立即上報,對損壞的設施物品要及時上報工程部維修。若工程部無法維修,要返還人事行政部處理并做好記錄。同時在商管部設施物品登記帳上予以更改數量。現場禁止使用損壞或配件不全、影響美觀的設施和物品;
6、各樓層及崗位正使用或備用之設施物品須在相應位置擺放整齊有序,不得亂擺亂放,使用后的設施物品要及時收回;
7、對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設施物品損壞或丟失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賠償責任;
8、對上述之規定,若有違反,將視情節給予扣除考核1-4分的處罰。
此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4
一、目的
為確保危險品倉庫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危險品倉庫的管理
三、危險物品的定義
危險物品是對具有殺傷、燃燒、爆炸、腐蝕、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學特性,容易造成財物損毀、人員傷亡等社會危害的物品的通稱。
危險物品的分類危險品的分類如下:
1、爆炸品,這類物質具有猛烈的爆炸性。當受到高熱摩擦,撞擊,震動等外來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性能相抵觸的物質接觸,就會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和高熱,引起爆炸。爆炸性物質如貯存量大,爆炸時威力更大。這類物質有TNT,苦味酸,硝酸銨,疊氮化物,雷酸鹽,乙炔銀及其它超過三個硝基的有機化合物等。
2、氧化劑,氧化劑具有強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質遇酸、堿、受潮、強熱或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等性質有抵觸的物質混存能發生分解,引起燃燒和爆炸。對這類物質可以分為:
①一級無機氧化劑;性質不穩定,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如堿金屬和堿土金屬的氯酸鹽、硝酸鹽、過氧化物、高氯酸及其鹽、高錳酸鹽等。
②一級有機氧化劑;既具有強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過氧化二苯甲酰。
③二級無機氧化劑;性質較一級氧化劑穩定。如重鉻酸鹽,亞硝酸鹽等。
④二級有機氧化劑;如過乙酸。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氣體壓縮后貯于耐壓鋼瓶內,使都具有危險性。鋼瓶如果在太陽下曝曬或受熱,當瓶內壓力升高全大于容器耐壓限度時,即能引起爆炸。鋼瓶內氣體按性質分為四類:劇毒氣體;如液氯、液氨等。易燃氣體;如乙炔、氫氣等。助燃氣體;如氧等。不燃氣體;如氮、氬、氦等。
4、自燃物品,此類物質暴露在空氣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產生熱量,使其溫度升高到自燃點即能發生燃燒。如白磷等。
5、遇水燃燒物品,此類物質遇水或在潮濕空氣中能迅速分解,產生高熱,并放出易燃易爆氣體,引起燃燒爆炸。如金屬鉀,鈉,電石等。
6、易燃液體,這類液體極易揮發成氣體,遇明火即燃燒。可燃液體以閃點作為評定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根據,閃點越低,危險性越大。閃點在45°C以下的稱為易燃液體,45°C以上的稱為可燃液體(可燃液體不納入危險品管理)。易燃液體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兩極:
①一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C以下(包括28°C)。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
②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9—45°C(包括45°C)。如煤油等。
7、易燃固體,此類物品著火點低,如受熱,遇火星,受撞擊,摩擦或氧化劑作用等能引起急劇的燃燒或爆炸,同時放出大量毒害氣體。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纖維素等。
8、毒害品,這類物品具有強烈的毒害性,少量進入人體或接觸皮膚即能造成中毒其至死亡。毒品分為劇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實驗半數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稱為劇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鈉、一氧化鉛、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
9、腐蝕物品,這類物品具有強腐蝕性,與其它物質如木材、鐵等接觸使其因受腐蝕作用引起破壞,與人體接觸引起化學燒傷。有的腐蝕物品有雙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蝕性還有毒性和燃燒性。腐蝕物品有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甲醛、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此類物品具有反射性。人體受到過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塵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釷及放射性礦物獨居石等
四、危險品的安全貯存要求:
1、危險品貯藏室應干燥、朝北、通風良好。門窗應堅固,門應朝外開。并應設在四周不靠建筑物的地方。易燃液體貯藏室溫度一般不許超過28°C,爆炸品貯溫不許超過30°C。
2、危險品應分類隔離貯存,量較大的應隔開房間,量小的也應設立鐵板柜和水泥柜以分開貯存。對腐蝕性物品應選用耐腐蝕性材料作架子。對爆炸性物品可將瓶子存于鋪干燥黃砂的柜中。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及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應分開存放,絕不能混存。
3、照明設備應采用隔離、封閉、防爆型。室內嚴禁煙火。
4、經常檢查危險品貯藏情況,及消除事故隱患。
5、庫房中應準備好消防器材,管理人員必須具備防火滅火知識。
五、危險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
由于我國的危險物品管理工作起步較晚,雖然在危險物品管理中進行源頭減量、推行清潔生產工藝和環保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人員不足、經費有限、缺乏危險物品管理的專門地方性法規,加之一些地區危險廢物管理人員素質偏低,致使全國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基礎十分薄弱。
危險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申報統計工作薄弱。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放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但是,全國參加申報登記的單位遠小于危險物品存放源的單位數量。
2、處理不合理。由于對危險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加之資金、管理、設施等方面的原因,除了收集、轉移運輸中存在的問題外,全國危險物品的處理極不合理。某些醫院特種垃圾全部采用綜合利用方式處理,存在極大的傳染隱患;醫藥廢物、多氯聯苯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廢礦物油、含砷、汞、酚、鉻、鉛、鋅、銅、鎘廢物等危險廢物,有相當一部分未經處理堆存或排放,給周圍生態環境帶來影響,給人民生活帶來隱患;已處理的危險廢物,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按危險廢物的處理規范進行,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許多可能帶來嚴重危害的正在堆存或尚未申報的危險廢物有待處理,其中包括造紙及紙制品業的廢物。
六、加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1、是建立監管、聯動、協作機制。明確由鎮派出所、綜治辦、企業辦的監管職責,落實由鎮綜治辦負責道路運輸監管責任:鎮派出所負責日常監管的責任:鎮企業辦負責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的監管工作,做到分工明確、齊抓共管。
2、是組織危險物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統一培訓。培訓從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管理等方面進行耐心細致的講解,有效增強了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
3、是建立嚴格的登記備案制度。對全鎮危險物品從購買、儲存、使用直到廢棄的全過程都進行登記備案,確保全鎮危險物品備案資料底數清、情況明。四是對全鎮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的硬件設施進行網式檢查,對基礎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通過整改,全鎮所有危險物品從事單位的硬件設施全部達標。
4、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5、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6、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
7、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輕拿輕放,嚴禁撞擊和拖拉、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
8、液體危險品的物料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并按要求啟閉閥門,并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鐵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酒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時處理,清理干凈,不得留有殘液。
9、危險品倉庫、貨場,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
七、危險品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危險品的管理,保證危險品運輸、貯藏、使用安全,服務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1、倉管員要認真貫徹上級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放射性物品保護條例,積極做好危險品安全管理工作。
2、危險品要統一歸口管理,安全主任是本室危險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3、從事危險品運輸、保管的人員,應具備相關知識,定期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并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相應證件。
4、從事危險品領用、使用的人員,應為具有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員,學生做與危險品相關的實驗時,應有有關實驗教師在場指導。學生不得接觸劇毒品。
5、危險品的購買、搬運、運輸,應嚴格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并辦齊各種手續。
6、危險品貯藏時,應按不同特性分類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7、購買劇毒品進出學校,需報主管負責人批準。
8、劇毒品購買和搬運時,應有一名保衛人員全過程參與。劇毒品到庫后,應立即放入專用保險箱,做好記錄,并由押運人、安全辦派人員和保管員分別在記錄上簽字。項目部的任何其他場所不得存放劇毒品,存放劇毒品的專用保險箱,應由保管員和安全辦派員分別加鎖,保證雙主同時在場時方可打開保險箱。
9、嚴格發放制度和出入庫手續。劇毒品領用時,應由項目經理(或相應部門領導)審簽、批準后,由使用單位同時派兩人到倉庫領取,領取時要準確計量,領取后應立即投入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馬上使用或使用后有剩余時,應立即將未使用或剩余部分送還倉庫,倉庫收、發危險品時,都應做好記錄,并由全部在場人員簽字。
10、危險品在領用和使用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用過程中,必須至少有兩名掌握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員同時在場,全過程參與。
11、危險品使用中生成的廢氣、廢水、廢渣等廢氣物品不得隨意丟棄或直接排放,應交由管理人員進行回收處理。
12、危險品庫房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使用制度,指定安全條例和崗位責任制度。切實做好危險品庫房的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有關安全措施。發生失盜、短缺及其它意外情況,要立即上報。
13、對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險品嚴禁隨意轉送和非法交易,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14、對違反本條例者,項目部將追究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5、"五雙"制度。"五雙"即雙人保管、雙把鎖(匙)、雙本賬、雙人發貨、雙人領用。
16、出入庫登記制度。無論何人進出庫區都須詳細登記。
17、安全檢查制度。檢查有分工,職責明確,記錄詳細,及時整改
18、清點帳物制度。保管員每周清點,保衛和物資部門每月清點,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19、禁止吸煙制度。進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機動車入庫,排氣管必須帶上火星熄滅器。禁止拖拉機進入庫區。
20、安全操作制度。搬運裝卸及堆裝易爆物品必須輕裝,輕卸,輕拿輕放,嚴禁摔摜撞擊,開箱應使用不會產生火花的工具,并應在專門的發放時間內進行。
21、倉庫保管人員的’一日三查’:①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倉庫的保管人員"一日三查",即上班后、當班中、下班前檢查。②查垛碼是否牢固,查包裝是否滲漏,查電源是否安全,查庫內溫度,在雨雪天時候有雨雪進入庫房等。
22、危險品倉庫嚴禁閑人進入,保管人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23、消防器材設備嚴禁圈占、埋壓、挪用。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5
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內部安全,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是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標準的重要措施。它通過對易爆物品的采購、存儲、使用、廢棄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防止因操作不當或管理疏漏導致的安全風險。
內容概述:
1. 易爆物品的分類與標識:明確各類易爆物品的性質,進行科學分類,并在物品上設置清晰的警示標識。
2. 采購與驗收:規范采購流程,確保來源合法,驗收時檢查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存儲管理:設定專用存儲區域,符合防火、防爆、防潮等安全條件,定期檢查存儲環境。
4. 使用規定:制定詳細的使用規程,培訓員工正確操作,確保使用過程中不引發危險。
5. 廢棄處理:規定廢棄易爆物品的處理方式,防止在廢棄過程中產生安全隱患。
6. 監控與記錄:建立監控系統,記錄易爆物品的動態,以便追蹤和審計。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6
1、各科室搶救物品、藥品要專人保管,定量定位放置,劇麻藥品加鎖,保證應急時使用。
2、搶救室、搶救車的'物品、藥品、器械一律不得外借,并三班交班,要有記錄。
3、核對搶救藥品有效期,每周一次,有記錄。防止積壓變質,如有變色、沉淀、過期、標簽模糊等不得使用。
4、掌握各種物品的性能,及時消毒,注意保養,防止生銹、霉爛、蟲蛀等現象,提高使用率。
5、有效期低于3個月的,要有警示標志,建立藥品、液體的有效期警示本。
6、凡因不負責任造成丟失、損壞,應根據醫院賠償制度處理。
7、搶救結束后,應立即清查一切物品、藥品器械,并補充全以備急用。
8、護士長每個月要進行質控檢查一次,并有詳細內容記錄。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7
1、學校要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建立嚴格的毒害易爆物品的采購、入庫保管、使用管理等制度。
2、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毒害易爆物品的.各項規章制度。
3、采購危險物品實行專人負責制。要求必須到取得國家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買質量合格產品。不得購買過期或未作檢驗的產品;不得購買品牌和標志與有關規定不相符的產品;不得購買所裝介質與包裝說明不相符的產品;不得購買沒有詳細使用說明的產品。
4、危險物品要經過嚴格的驗收才能入庫保管。保管室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根據各種危險物品的特性制作標簽,分類擺放并注明明顯的危險警示符號,妥善保管。嚴禁各類危險物品混裝混用。保管室應配備相應的防火、防毒、防暴、防腐蝕器材。保管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兼作職工宿舍。
5、教學、科研、生產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發給學生。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8
貴重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內部資產安全,預防潛在風險,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維護企業的正常運營秩序。該制度通過明確管理責任,規范操作流程,防止因疏忽或不當處理導致的損失或事故。
內容概述:
1. 明確貴重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分類標準。
2. 設立專門的.存儲區域,規定存儲條件和限制。
3. 制定嚴格的領取、使用、歸還流程。
4. 確定責任人,進行定期盤點和安全檢查。
5. 規定應急處理程序,以應對可能的緊急情況。
6. 提供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7. 建立報告機制,及時記錄和報告任何異常情況。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19
為確保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防止人身傷害和財產意外損失,根據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要求及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嚴禁任何部門、廠商駐場人員及其他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二、禁止任何部門、廠商駐場人員及其他人員將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停入單位停車場內。
三、任何人如發現可疑物品均應即時報告單位的安全人員,單位的安全人員在專兼職消防員的監護下在室外對可疑物品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其周圍環境不得有火種。
四、廠商若經營列入國家規定的危險品種類的'商品,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必須具備國家及地方安全部門及消防機構頒發的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和與此相關的證明、證件和文件、資料等。否則嚴禁在本單位經營。
五、在裝修改造過程中有關單位臨時使用的化工原料、易燃物品(如油漆、酒精等),其品種、數量以當天用量為限,必須書面報經單位的專兼職消防員同意,且不得在單位范圍內存放過夜;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過程中,其周邊環境不得有明火和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設備;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燃品必須集中保管;對于裝修用易燃品采用集中保管的方法存放。
六、違反上述管理制度者,根據本規定將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0
(一)氧氣、乙炔的使用及貯存
1、乙炔瓶、氧氣瓶必須按規定年限進行技術檢查,使用送檢合格的氣瓶。
2、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砼車運輸,不得同庫存放;在運輸貯存氧氣和乙炔時,應避免氣瓶劇烈震動和碰撞;使用過程中防止氣瓶受暴曬。
3、使用氧氣和乙炔時,兩種氣瓶距離不得小于8米,氧氣瓶距離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嚴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紗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接觸;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應堆放在通風良好的指定場所,遠離火源或與火源有效隔離。
(2)模板、木枋堆場周圍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的滅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單獨分類存放,庫房周圍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有效地消防器材。
(2)開啟油料、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時,應采用碰擊不發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時,操作者嚴禁吸煙,操作范圍內亦嚴禁煙火。
(4)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貨物一律不得同庫存放。
(5)保持庫房通風整潔。
(6)貨物堆碼不應超高,垛底應有墊襯。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1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及處理流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范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基地和職能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 采購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
第五條 各基地(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并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后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曬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處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條 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對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的界定同集團公司關于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由資產的使用部門打內部公文單,后附填寫《固定資產處理單》,對該設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購置時間、預計使用時間、購入原值、已提折舊、帳面凈額、報廢原因等一一填寫完畢,設備部簽字確認報廢情況屬實,同意變現意見,財務部確認該固定資產的賬面金額,轉總經理處,總經理簽署處置意見,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權限在單位資產原值3萬元以內,超過3萬元的上報審批程序同集團公司下發的財務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九條審批權限)后公文單轉到采購部經理處,由采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2、各基地(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庫存物資打內部公文單,后附《材料、低耗品處理單》,以書面形式報設備部門簽署意見后,傳到財務部門確認物資的原始價值、經理簽字確認;公文報總經理審批后公文單轉到采購部經理處,由采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3、各基地(職能部門)對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如果屬于:
(1)價值較高的(如所有的廢鋼鐵等),應將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打公文單,后附《廢舊物資處理單》,以書面形式上報設備部,由設備部確認確實無利用價值需要處理的,簽字報轉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審批后公文單轉到采購部,由采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
(2)除廢鋼鐵外的其他邊角廢料,各部門經理(場長)不必再打公文單上報,可以直接處理,款項及時繳存公司帳戶。
第七條 廢舊物資由保管統一管理并登記管理臺帳,會計審核,每月10日上報一次,處理后做銷帳處理,款項及時上存銀行。
第四章 違規處分
第八條 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此辦法執行,不得私下處置,如有違反,則按私下處置資產的市值對該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罰金從當月工資及績效中扣除,如當月不夠就從下月續扣)并通報批評。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系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公司及所屬有關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在安排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工作時,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條 公司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 從事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管理制度《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管理部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負責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辦理危險化學品管理臺帳;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培訓。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并實施監督檢查。
(二)項目部負責在計劃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建設項目時,對項目的`安全符合性進行審查,協助治理危險化學品重大隱患。
(三)保衛部門負責爆炸品、劇毒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的安全管理,協助相關部門辦理采購及公路運輸的合法證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的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建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項目時,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并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
第十二條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實行資質認定。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3
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審批程序
(一)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前,須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呈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和有關資料;
(二)工程竣工后,生產企業向當地消防機構申請工程驗收;
(三)凡符合消防技術規范和消防管理規定的生產企業,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簽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
(四)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企業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呈報的有關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有立項權限政府的立項批文;
2、設計任務書。設計任務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廠區布置、全年主導風向、周圍建筑情況、廠區周圍1000m范圍內的居民情況等;
3、生產工藝情況。主要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說明,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自動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的配置及說明等;
4、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副產品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自燃點、閃點、熔點、爆炸極限、相對密度、比重、腐蝕性、氧化性等;
5、消防設計情況。主要包括:廠房、庫房、生產裝置等的消防安全設計,消防設施的設計、選用情況,發生火災后的應急措施等;
6、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呈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和有關資料;
(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收到申報表后,派員到經營、儲存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并在規定期限內審核完畢;
(三)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經營場所,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
(四)《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每年審驗一次。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辦理程序
(一)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呈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和有關證明、證件;
(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收到《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后,應審核其主管部門的證明以及車輛行車證、駕駛證、押運證、船舶運輸證等是否齊全、準確、有效,運輸工具是否配置消防設施和相應的化學危險品標志,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三)經審驗,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對長期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的企業或個人可核發長期準運證,對臨時運輸的應核發臨時準運證。長期準運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4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運營過程中的安全,預防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它通過規范物品的存儲、搬運、使用和廢棄處理等環節,降低潛在風險,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
內容概述:
1. 易燃易爆物品的分類與標識:明確各類物品的危險等級,確保正確標識,便于識別和管理。
2. 存儲規定:設定專門的安全存儲區域,規定存儲量限制,以及防火、防爆設施的配備。
3. 操作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流程,包括領取、搬運、使用和廢棄處理,強調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4. 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安全培訓,提升員工對易燃易爆物品的認知和應對能力。
5. 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機制,設定事故發生后的疏散路線和救援措施。
6. 監控與檢查:實施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安全隱患。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5
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中至關重要的部分,旨在確保企業運營安全,防止因易爆物品管理不當引發的事故。該制度涵蓋了易爆物品的采購、存儲、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理等全過程,旨在通過嚴格的管控措施,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
內容概述:
1. 易爆物品的`分類與標識:明確各類易爆物品的性質、危險等級,設定統一的標識標準。
2. 采購與驗收:規定采購流程,確保來源合法,驗收環節需嚴格檢查物品的質量和數量。
3. 儲存管理:設立專用儲存區,規定儲存條件,如溫度、濕度控制,以及防火、防爆設施的配置。
4. 使用與領用:制定使用規程,明確操作人員資質,實行領用登記制度,確保使用過程的安全。
5. 運輸與搬運:規定運輸車輛和人員要求,制定安全搬運規程,避免碰撞、摩擦引發的危險。
6. 廢棄處理:設立專門的廢棄處理程序,確保廢棄易爆物品的安全處置。
7. 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機制,定期演練,提高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6
一、首先門衛人員要做好宣傳工作,并及時制止“三品”進入車站。
二、車場安全員做好旅客,駕售人員宣傳工作,及時制止“三品”上車,并報告保衛科。
三、售票員、驗票員做好宣傳工作,及時制止并報告保衛科。
四、駕乘、隨車售票員、車輛租憑人勸阻旅客攜帶“三品”上車,并報告保衛科。
五、售票員做好宣傳工作,嚴禁車輛攜帶“三品”。
六、車輛出站時,嚴格檢查,杜絕“三品”上車,形成群防群治,各層次、多網絡嚴查“三品”。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xx)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的部分化學物品。
第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分為:
a類包括易燃、易爆、可燃物質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可燃氣體、液化烴及甲、乙類可燃液體。
b類包括帶有燃燒性質的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第二章儲存管理
第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銷售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周轉性的化學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由消防主觀部門與公安部門規定。
第六條嚴禁將a、b兩類物質混存在一個倉庫。
第七條穿易產生靜電的衣服、穿帶釘子的鞋嚴禁進入a類物資倉庫和油氣罐區,嚴禁在a類物質倉庫、油氣罐區內使用黑色金屬或能產生火星的工具。
第八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內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質。
第九條a類物質儲存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于28℃,夏季應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條倉庫區內嚴禁吸煙,嚴禁將明火、火種帶入危險化學物品儲存場所,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a類物資儲存倉庫周圍5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不得隨意進入a類物資倉庫,對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a類物品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分別采用防爆裝置,并嚴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四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濃度。
第十五條b類物品儲存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
第十六條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關于防火間距的規定,危險品倉庫70米以內不準建設職工宿舍和公共場所的建筑物。
第十七條b類物資倉庫內的相對濕度應不高于75%,室溫應保持在10~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按國家的標準規定分類存放。
第二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有明顯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設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志。
第二十一條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物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筑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第二十二條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第二十三條壓縮氣體和液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放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截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第二十四條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第二十五條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
第二十六條儲存放射性物質應有足夠的防護設備,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內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運、儲存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物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人同時計量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入庫儲存前,倉庫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抵觸的危險品混雜或有火險隱患的危險物品混入倉庫。驗收時,包裝有破損、泄漏、受潮、沾染以及變質、分解等情況嚴禁入庫。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必須做好以下幾項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對盤點,保持物、帳相符。
2、貨垛不得過高過密,保持整齊穩定牢固,嚴禁將各類危險物品橫放倒置。
3、保持儲存場地的整潔,及時清除撒漏的危險物品和清洗污染的地坪。
4、定期對庫存的危險化學物品進行物資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的不得發貨。
第三章裝運管理
第三十三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危險化學物品準運證》,無證車輛不得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三十四條凡從事危險化學物品裝運人員必須熟悉該類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十五條所有危險化學物品的裝運必須按照包裝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和堆積過高,嚴防撞擊和摔打。
第三十六條開啟包裝皮時,嚴禁使用碰擊產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庫內開封。
第三十七條裝、運、卸過程中,嚴禁烈日爆曬和雨淋。
第三十八條裝卸現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嚴禁吸煙'標志牌。
第三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液體的罐車(大桶)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使。
第四十條罐(槽、桶)充裝易燃易爆物品時,不得超過總容積的85%,桶裝量要留有50-100mm高度的空間。密度小于1的液體產品、液化氣體產品,裝車完畢后,計量員要復查裝車液位高度,凡超過規定高度的一律不準封車或出公司
第四十一條。罐(槽、桶)蓋與罐口之間要有橡膠或其他軟墊,防止撞擊產生火花。
第四十二條凡帶有1kg/cm2以上壓力的危險物品罐(槽、桶)都必須按照國家'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辦理,定期檢測,持有容器合格證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條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物品外包裝字跡模糊難以辨認,或者發現外包裝品名與內包裝物品不一致時,不可貿然裝卸、運輸,應與生產單位或發貨單位聯系或者退還。
第四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在裝卸過程中要做到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嚴禁野蠻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裝卸工具。
第四十六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須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危險物品。
第四十七條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第四十八條沸點低、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第四十九條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遮雨措施。
第五十條如遇大霧天,除管道運輸外,嚴禁化學危險物品運輸。
第五十一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中途臨時停靠、過夜時,應安排人員看管。運輸危險貨物,車上人員嚴禁吸煙。
第五十二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應保證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運輸危險化學物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等法規。
第五十三條鶴管裝車和卸車出口管線都必須設有良好有效的防靜電設施。
第五十四條無關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裝卸區。運輸車輛進入防火區必須加有防火罩。當可燃物泄漏地面,揮發蒸氣較大時,在場的機動車輛必須熄火,并禁止發動。
第五十五條危險化學物品裝卸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出';安全防火須知'并張貼在出入口和裝卸區醒目的地方,裝卸區的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裝卸區的安全、防火規定,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第五十六條外單位裝卸工作人員進入裝卸區必須遵守'防火安全須知',并由發貨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宣傳和監督,如有違犯勸阻不聽者,可拒絕發貨。
第五十七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第五十八條運輸壓縮、液體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五十九條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險化學物品。
第六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生產科負責解釋。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篇28
一、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由學校總務后勤統一管理,并選配責任心強,工作認真并具有業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
二、必須規范安全儲存,儲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盜、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員須經過消防安全及有關專業知識培訓。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內存放,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
三、學校一般不得購買劇毒藥品,因實驗所需必須購買的須經學校校長嚴格審批,并嚴格執行危險品采購審批制度,危險物品的購買必須由校長審批,領用必須由教導主任審批,限量發放,出入庫須有精確計量和記載。
四、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數量及時退庫。嚴禁任何人私自將危險物品帶出保管室或實驗室。并按規定程序嚴格管理。
五、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六、任何個人不準私自購買、收藏、保存劇毒、易燃、易爆物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