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管理制度(精選3篇)
人防管理制度 篇1
人防工程是國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人防工程質量管理是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有效保存戰爭潛力的必然要求。人防工程在全部施工過程中,每個分項工程的質量隨時受到操作者、施工技術、原材料、施工環境等影響。工程質量往往會因某個因素而出現問題,通過加強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出現。其內容主要包括質量監督和質量檢驗。
施工現場質量監督一般可采用以下幾種手段:
一是指令文件控制。即項目監理通過書面形式對施工承包單位提出其所需完成的建筑任務,指出施工中存在的問題,明確施工單位的責任。
二是駐地監督控制。施工單位質檢員在施工現場認真觀察工程的變化過程,及時處理質量隱患,對有危險苗頭的項目予以重視并報告監理人員。
三是實驗控制。監理工程師判定材料和工程品質是以現場實驗數據作為評判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中每道程序所用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能,結構的抗拉、壓、彎各項強度及拌料的配合比,通常需利用現場實驗所得數據來評判質量情況。
四是測量控制。施工前監理人員對施工放線及高程控制進行檢查,對工程實體施工中出現的誤差在允許偏差范圍內嚴格控制。在施工過程中,應對工程體的幾何尺寸、高程校核等隨時進行檢查,對不合乎工程實體基本測量要求者,應及時指令施工單位處理。
五是利用支付手段控制。施工單位未能全部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當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從而達不到規定標準時,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簽字支付工程款,顯然這種控制是直接有效的手段。
人防工程質量檢驗一般采用現場生產工人自檢、互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其依據為國家或人防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防護設備產品質量檢驗與施工驗收規范、施工技術操作規程等。從原料進場、施工單位構配件的生產、防護設備安裝到工程竣工等全過程都必須在現場施工中進行質量檢驗。
在人防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中,還可以采取以下三項質量控制措施:
一是核查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對其質量檢測機構的合同資質認證,對施工單位質量檢測人員、施工質量檢查員、主要技術工種作業人員等的崗前培訓、技能考核、合同資質認證、掛牌上崗和每月考核評審制度的檢查等。
二是實行聯合巡檢制度。每周定期由分管質量的總監組織相關質量負責人對施工現場巡視檢查,檢查后對所發現問題進行現場討論,分析其根源,還對施工中所發現的典型加以表揚、推廣。
三是召開質量缺陷現場分析會。對在施工中所發現的質量缺陷,無論大小,均組織有關責任人員召開現場會進行分析討論,以達到教育、警示作用,避免出現類似問題。
人防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是指用科學的管理制度、標準和方法對人防工程施工現場人、機、料、信息等生產要素進行合理有效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檢測,使其處于良好的結合狀態,達到優質、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生產的目的。
人防管理制度 篇2
為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確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有較好的防護條件,促進我礦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及集團煤礦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礦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塵口罩、絕緣靴、絕緣手套、棉襖、防護眼鏡、雨衣、皮褲、防噪耳塞等。
各部門職責
(一)物資管理科是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編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計劃,負責各單位防護用品的領用審批、統計工作。
(二)煤礦的經營或財勞部門分別負責本煤礦及下屬各單位的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審批、領用等工作的落實,并對下屬各單位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經營管理部負責審批后的個人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的落實,對各環節及職責部門進行監督考核。
(四)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按計劃要求落實進貨、根據各單位提供的料單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第三十六條個人防護用品的審批發放
(一)物資管理科依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工種分類臺帳和員工個人防護用品領用手冊,對于接觸粉塵作業的直接工并對各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置,嚴格按規定審批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微機集中統一發放。
(二)根據庫存情況及防護用品工種配置標準,物資管理科每半年編制一次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經礦批準后,轉供銷煤礦華豐分部。
(三)按照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物資管理科及時對各工種到期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發。
(四)對新參加工作人員或員工工種變更的人員,物資管理科根據員工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配置標準進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發。
(五)員工憑個人防護用品手冊和領料單審批領取。
(六)對因生產需要超出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范圍的,由單位寫出書面報告,經礦審批后,物資管理科再予以辦理。
(七)小護品每年集中發放兩次,上半年以6月底在冊,下半年以12月底在冊,由單位持領料單集體領取發放。
(八)各煤礦、各單位要建立個人防護用品領用、審批、發放臺帳,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審批計劃。
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管理
(一)各單位技術負責人為本單位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培訓指導、監督、報廢主要責任人,定期對各類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組織培訓使用講解,對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按規定及時報廢,重新審批。
(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者要嚴格按規定正確佩戴,對于井下使用的防塵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佩戴到位,切實發揮防護作用。
(三)礦安監員、工區各級管理人員要把防護用品佩戴檢查,納入安全監察范圍,對于不按規定佩戴的員工進行酌情處罰。
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一)供銷煤礦華豐分部根據物資管理科編制的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進行采購,對供應商的評價,執行《采購、進貨檢驗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對特種防護用品的采購,供應商必須提供經國家法定機構技術鑒定,由勞動部門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條件資格認可證》和國家質量檢測中心《產品檢驗報告》及許可文件,由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存檔保存復印件。
(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前須進行嚴格檢查,發現超過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不得發放使用,并隔離存放,建立報廢記錄。絕緣靴、絕緣手套由生產部機運組定期打壓實驗,不符合要求的由鑒定部門出具報廢手續到人力資源辦理更換證明。
(四)個人防護用品一律由礦統一配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買,一經發現,對責任人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特殊防護用品由單位報經礦審批后,予以配備。
(五)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的更該及調整,隨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調整而變動,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替換。
人防管理制度 篇3
大學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和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學校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制定學校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負責全校地下空間的管理、監督、檢查,協助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單位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條學校地下空間的使用和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地下空間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責任。
第五條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以及其他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安全使用責任人應保證地下空間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火、衛生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六)按規定設置和配置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六條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并對使用人履行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六)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中央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志牌。
(七)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八)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清除。
(九)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情等突發性事件。
(十)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中的安全使用義務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八)、(九)項的規定。
(二)根據不同的使用性質,保證地下空間在使用中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的衛生標準。
(三)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c的液體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六)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鋪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
(八)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九)地下空間內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利用地下空間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設置上下床。
(三)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第九條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范、標準。地下空間用于出租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條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的審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本辦法發布之前,學校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