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匯編(精選3篇)
人事管理制度匯編 篇1
幼兒園為加強人事管理工作,提升教師隊伍的素質,在人事管理方面都會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幼兒園人事管理制度的資料,可供參考。
為加強人事管理工作,優化專職工作人員結構,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和整體素質的提高。根據國家現行人事管理政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應堅持務實高效,力求精簡的原則,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并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情況,合理配置,逐步到位。
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應根據章程規定經集體討論決定,不是一人說了算,嚴格把好進人用人關。
三、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原則上向社會公開招聘,也可從國家正式職工、退休、離休人員中聘用。
四、自主聘任的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聘任專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按照國家有關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聘任專職工作人員的檔案管理,原則上由被聘人員原單位人事部門或相關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聘任專職工作人員須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人事管理制度匯編 篇2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集團公司章程制定,凡員工的職務、任免、聘用、試用、報到、服務、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職稱規定如下:
(一)集團高級主管—董事長、總裁、總監、法律顧問。
(二)集團部門(營運公司)主管—主任、總經理、副總經理。
(三)部門主管—經理、副經理。
(四)部門員工—科員。
第三條本集團聘用各級員工以學歷、品德、能力、閱歷、年齡、體質適合于職務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每一職位均設置“崗位責任書”,說明其職務、職權、職責內容。
第五條集團各部門、崗位的設置,應以核定的“崗位人員編制表”(附件1)人數為限。因業務擴大需要新增的人數,應經部門(營運公司)主管核定后,填寫《人員需求審批表》報總裁審定,呈董事長審批。
任用
第六條新進員工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統籌安排,根據部門呈報計劃,以《崗位責任書》為任用依據,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員工的任用,均應綜其專業、職稱、學歷、閱歷等予以派任。
第八條職務的任免,除依集團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部門(營運公司)主管可根據需要,填具調派意見表呈董事長核定任免。
第九條各級職務任免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集團總裁、總監、法律顧問—由董事長審批任免。
(二)集團部門、營運公司主管—由總裁報請董事長審批任免。
(三)公司部門經理—由公司總經理報請總裁審批任免,董事長核備。
(四)公司部門副經理—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任免,報請董事長核備。
以上職務任免經分級審批后由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部發任職通知、聘書。
員工招聘、錄用
第十條原則;本集團招聘人才應根據當地人才市場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十一條錄用;對招收的不同人員在考核內容和標準上,可有不同的側重,招聘管理人員的,側重專業、職稱、學歷、閱歷條件的考核;招收技術員工的,側重身體條件、實際技能水平的考核;集團對應聘者一視同仁,招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一起進行,經面試及復試合格后,量才錄用。
第十二條被錄用員工按規定填寫《員工錄用審批表》并實行試用,期考察,除公司主管及以上人員外,未有工作實踐(應屆、列屆畢業生)的員工試用期為6個月,有工作實踐經驗(再就業)的專業技術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資薪按各崗位工資的80%發給。
第十三條新進員工在報到后、試用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寫本集團《員工登記表》;
(二)繳驗學歷、職稱證件及身份證并復印存檔;
(三)繳驗近期醫院體格檢查表;
(四)繳驗前任職公司(機構)離職證明書;
(五)交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六)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培訓
第十四條員工教育培訓的內容,包括入職培訓、管理人員培訓、通用技能培訓、專業技術培訓、職稱培訓。
(一)入職培訓;包括企業文化、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崗位職責等相關內容的培訓。
(二)管理人員培訓;對集團總部及各營運公司主要管理員工的管理能力培訓。培訓內容:前沿管理理論、實用管理技能等。
(三)通用技能培訓;對員工應具備的基本職業技能和職業心理素質等內容進行培訓。
(四)專業技術培訓;根據不同專業需要,開展財務管理、建筑工程、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項目管理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五)職稱培訓;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員工參加各類專業培訓和職稱培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業對口,確因工作需要;
(二)部門推薦或同意,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在培訓過程中,人力資源部實行相應監督。員工培訓后,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培訓效果實施評估。
第十七條員工經批準參加培訓學習的,學費先由單位代支,未獲結業證或成績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自行報考各類院校及電大、函大的員工,不論學成與否,學費一律自理;脫產學習的,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九條凡由集團(營運公司)出資組織參加的專業學歷教育、專業培訓及外出考察,員工學成后必須在本集團(營運公司)繼續服務5年,方可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在前述期限內,除集團(營運公司)批準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任何理由離開集團(營運公司)的,都必須按規定交納相應的培訓費。
第二十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因品行不良、能力欠佳的,或發現其進入集團(營運公司)前有不法行為的,應予停用。
第條有下列事情之一的,不得任用:
二十一(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的;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的;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的;
(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的;
(五)吸食毒品的;
(六)在其他公司(機構)服務,未辦妥離職手續的;
(七)其他公司(機構)開除的;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不符要求的;
(九)未滿十八周歲的;
服務
第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十二(一)準時上、下班,承辦工作講效率、求質量、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以書面陳述或婉轉相告。一經主管決定,切應遵照實行。
(三)恪盡職守,保守集團(營運公司)業務機密。
(四)愛護本集團(營運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集團(營運公司)一切規章制度。
(六)保持集團(營運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自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兼任集團(營運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態度謙和,爭取同仁的支持、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集團(營運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十一)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各級員工應遵守本集團(營運公司)一切公告。其職責二除依《崗位責任書》說明外,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亦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四條集團(營運公司)實行每周48小時工作制,星期天及二國定假日為休假日。工程(業務)部門因值班制度星期天不休息的,由部門安排補休一天。
第十五條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工程(業務)部門如因工作需二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可累計補休或作加班,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每日上、下班的時間,可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并公告實行,工程(業務)部門每日的工作時間,應視工程(業務)需要,制定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
第二十七條員工出勤實行簽到制,上班應親自簽到,不得委托他人代簽,如有代簽情況的,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員工出勤應依出勤管理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二十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的,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休假日抵沖。逾期仍未痊愈的,即予停薪留職(痊愈后上班止),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的,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休假日抵沖。
(三)婚假--本人結婚,常規婚假8天,晚婚的,可給婚假15天。
(四)喪假--配偶喪亡的,給假八天,父、母、子、女喪亡的,給假六天,其他親屬喪亡的,給假三天。
(五)分娩假--女性員工分娩,給假八周(假期中之周日、例假均已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的,給假四周,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六周,未滿三個月流產的,給假一周。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以集團公司批準為原則)、兵役征召或黨(民主黨派)、團集會,及參加各級選舉的,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享受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三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的,可視其病況與在集團(營運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裁特準延長其病假,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并提出證據的,可請總裁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金,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的,其請假期間內薪金照發。
(二)請公假的薪金照發,但如公假期間另有薪金(不含會議補貼)的,停發薪金。
(三)公傷假薪金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的,集團(營運公司)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副總經理及以上員工請假,以及病、事假延長特準申請的,應呈請總裁核準,副科長及以上員工請假,由分管副總經理核準,其余員工由部門經理核準。病假在七日以上的.,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醫院或特約醫院證明,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到崗的,以曠工論處。
第三十三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當月考核出勤記分為零。
第三十四條請病、事假的,當月考核出勤記分核減,全年請病事假逾30天的,當年考核出勤配分為零。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節假日及每工作日以外應辦的事務,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協調處理外,必要時應建立值班制度,以處理下列事項;
(一)突發事件及各項應急措施;
(二)災害、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三)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
(四)上級臨時交辦的各項事宜。
值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周一至周六;每日下午下班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止。
(二)節、假日日班;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止。
第三十六條值班安排表可由各部門自行編排,事前公布、通知到人。懸掛值日牌,寫明值班員的姓名、值班時間及值班職權、職責。
第三十七條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遇有情急、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呈報集團公司應急工作組,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三十八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事件,視其性質立即聯系相關部門主管處理;
(三)密件應原封妥善保管,待上班時呈送行政管理部。
(四)急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電告有關領導。
考核
第三十九條集團(營運公司)各級主管對其下屬員工,負有工作考核之責任,員工考核,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崗位職責為依據,實行主管考核與員工評估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執行。
第四十條員工考核辦法;分為試用考核、月度考核及年終考核等三種,按下列相應辦法實施;
(一)試用考核:
1.依據第十二條規定,聘任人員在試用期滿后應通過試用考核,考核由試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組織;
2.除試題考核外,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交《試用期心得報告》,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總經理核準后,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核;
3.考核合格的,《勞動合同》轉正并按職務崗位標準享受工資待遇;
4.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
(二)月度考核
1.月度考核由行政管理部負責;在月末將《員工月度考核表》下發,員工根據當月各項工作實際情況,對照崗位職責,進行客觀、詳細的自我評核,將工作績效量化配分,逐一詳填后交部門主管評分;
2.各級主管應對所屬員工的工作效率、假勤、操行、態度、學識進行嚴正考核,按《員工月度考核表》說明要求并簽署意見并交行政管理部;
3.《員工月度考核表》于每月底前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匯總、核評后,交考核管理小組依據平時工作成績及勤惰情況評級;
4.考核評分取A、B、C、D四等級,其中A級為優,B級為良好,C級為及格,D級為劣;
5.月度考核與薪金掛勾,考核評分在C級及以上的,當月薪金全額發放;C級以下的每少一分扣除當月工資的1/85,連續三月考核評分在D級以下的即自動除名。部門、各營運公司評A級員工的,每月控制在30%以下。月度考核評級后,資料密存,以備作年終考核依據。
6.月度考核自當月1日起至月底止。
(三)年終考核
1.年終考核由行政管理部實施,于每年12月中旬進行;
2.年終考核主考單位:考核管理小組,由集團總裁、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部主管、部門(營運公司)主管等成員組成;
3.對員工年終考核的主要依據為《員工月度考核表》;
4.員工填寫《年終考核表》,由行政管理部統計并復核評比結果,次年1月上旬將成績通知本人并存檔;
5.員工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的,不得考列B級及以上;
6.年終考核評定時,應于慎重,評定年度A(優)級員工,控制在10%,評定年度B(良好)級員工,控制在15%,評定年D(劣)級員工,控制在5%,并須詳述具體事實及理由。
7.年終考核與年終獎金發放掛勾,評分等級C級(含C級)以上發放全額年終獎金,評分等級C級以下的,年終獎金酌情扣除。年終考核為員工崗位調整、薪金調整、合同續簽的參考依據。
8.部門主管、營運公司主管及以上的考核由董事長評定。
9.考核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一條員工考核的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三個方面,分別按30、20、50配分。
(一)工作態度考核
工作態度考核是對員工工作熱情、工作積極性所做的測評,它擔負著業績與能力考核的橋梁作用。態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責任感、積極性、熱情以及與其他部門的協作態度、遵紀守法等方面構成。
(二)工作能力考核
工作能力考核是對各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能力考核的構成要素是指擔當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即知識與技能,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判斷力、理解力、創造力、表現力、計劃力、折衷力、指導和監督力、管理和統帥力等經驗性能力。
(三)工作業績考核
作業績考核是對本公司員工在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任務中所發揮出來的能力進行測評。業績考核的要素是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改進和改善情況等構成。
第四十二條考核工作程序;分為自我評分、主管領導評分、人力資源部審核、考核管理小組審定四個步驟。
(一)自我評分
1.月度考核:員工按《月度考核表》要求填寫;
2.年終考核:員工應根據本人崗位職責要求(另見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地作出個人工作總結。
(二)主管領導評分:各部門各營運公司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考核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領導核準后實行。集團公司部門經理、營運公司主管的考核應雙向進行;即既接受本單位員工的考核,又接受集團公司領導的考核。
(三)考核的審核與審定: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審核,被考核者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口頭或書面復議申請,呈考核管理小組出最終審定。
第四十三條考核結束后,主管與員工要及時分析原因,并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計劃。
第四十四條考核結果交由行政管理部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獎懲
第四十五條集團(營運公司)獎勵分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的;授予先進工作者,先進集體等稱號,頒發獎狀和榮譽證書;物質獎勵的;根據工作的效績,以獎金和實物兌現。分為嘉獎、獎金及晉級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部門先進工作者榮譽并嘉獎:
1.當年年終考核列B級的;
2.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3.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的;
4.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的;
5.承擔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的;
以上獎勵由集團行政管理部備案、營運公司主管申報、總裁審批;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公司先進工作者榮譽并發給獎金:
1.當年年終考核列A級的;
2.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的。
3.對公司業務有重大建議或創新,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的。
4.對工程質量、工期管理卓有成效,為公司增加效益的。
5.對集團(營運公司)管理提出創新意見,經付諸實施后成效顯著的。
6.對材料采購、商品房銷售、財務政策研究、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管理有重大改善,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的。
7.對天災、人禍或有損集團(營運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集團(營運公司)免受損失且有事實為證的。
以上獎勵的獎金數額,視實際貢獻價值決定。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考核管理領導小組申報、總裁審定、董事長審批;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集團先進工作者榮譽并予晉級:
1.年終考核連續三年被列A級的;
2.對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工作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的。
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集團(營運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的。
以上獎勵,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總裁核報、董事長審批。
第四十六條員工懲誡;處罰是對員工的輔助教育,對于違反國法、紀律、公司規定的員工,將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大小給予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處分方式,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的,應予警告: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的;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的;
3.對上級主管不滿,因持不同意見而擅自違抗、不聽指揮的而任意謾罵的。
4.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的。
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不聽勸阻的。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予記過處分:
1.年終考核當年列為D級的;
2.公司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并被治安處罰的。
3.向外泄漏公司業務機密的。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降級:
1.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為D級的;
2.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的。
3.故意損壞公司財物的。
4.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5.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不聽勸阻的。
6.未按照規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集團(營運公司)蒙受損失的。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的,應予免職:
1.年終考核連續三年列為D級的;
2.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3.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之事業的。
4.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嚴重的。
5.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招謠撞騙的。
6.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的。
7.私藏武器、攜帶兇器或違禁品的。
8.散播有損集團(營運公司)之謠言,妨害工作秩序的。
9.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引起災害的。
10.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的。
11.觸犯刑律,確定判刑的。
第四十七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警告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余均須報總經理核定并呈請董事長批準。
第四十八條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四十九條員工在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抵警告,獎金抵記過、晉級抵免職。
第五十條員工觸犯法律,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不適應現任崗位工作,集團(營運公司)不能另行安排的;
2、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暫時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2、在特殊崗位上任職,涉及集團(營運公司)機密,且調離上述職位時未到解密期的;
3、正在接受審計檢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
4、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
第五十三條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為:
1、員工本人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
2、部門負責人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報告。
3、人力資源部與離崗員工約談,經勸說和挽留無效。
4、報權限領導審批并簽署意見。
5、人力資源部依據審批意見及移交清單為離崗員工辦理離崗手續。
第五十四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執行,不得擅自離崗,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員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后,待批期間應遵守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十五條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另有約定、離職情況在約定范圍內的,集團(營運公司)出資培訓而未到規定的服務期限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集團(營運公司)暫不允許,可按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續聘的;
2、聘任期內,違反紀律和制度、犯有嚴重錯誤或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
3、因能力、學識原因,不能勝任派聘工作,不宜繼續擔任所聘職務的;
4、因身體、年齡等原因不能適應派聘工作的。
第五十七條終止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
1、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報告需載明理由和事實根據);
2、人力資源部根據報告,核對終止勞動合同理由,在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與當事人主管協商后,再作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3、經權限領導審批并簽署意見;
4、人力資源部依據審批意見及移交清單為離崗人員辦理離崗手續。
第五十八條員工解聘后,相應的職務待遇不再繼續享受,但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員工解除及終止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除名是集團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集團公司有權對員工除名。
第九十一條員工除名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同。
離職
第四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集團(營運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的。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但未確定判刑的。
第四十四條前條第(一)、(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的,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的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
第四十五條在停職期間,薪金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十六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如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停工之原因,可裁遣員工,辦理離職,但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于10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于20日前預先通告。
(五)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三年以上的,于30日前預先通告。
(六)員工對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予以解雇,并照上項之規定日期事先通告。
第四十七條員工在接到前項預告后,因另謀工作的,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請假日之薪金照發。
第四十八條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解雇員工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薪金。以上所稱薪金,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金為準。
第四十九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部門經理核準后報總經理批準。部門副經理以上員工辭職,應層轉總經理核準后報董事長批準,應辦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的,以免職處理。
第五十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集團(營運公司)的,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的,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調動
第六十七條集團(營運公司)內部人事調動或人員調劑,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辦理,被調動的員工及所在部門不得借故拒絕執行。
第六十八條在集團(營運公司)內部調動的人員,須重新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工齡可予延續計算。
第六十九條根據企業發展及戰略調整的需要,集團(營運公司)將進行必要的人事調整,相關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員工的調動工作。
退休
第五十一條本公司對到達一定年齡的員工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退休,辦理退休手續,具體事項按國家現行制度執行。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退休,經核準后生效:
(一)服務集團(營運公司)滿20年,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0歲的。
(二)服務集團(營運公司)滿30年的。
第五十二條員工有心神喪失疾病或身體傷殘不能勝任職務、經醫院證明屬實的,應令其退休。
第五十三條達到法定年限且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之員工,身心強健仍能勝任其職的,或因集團(營運公司)工作需要的,經董事長認定,可繼續延長服務期。
第五十四條員工退休金(非社會養老保險金)給予,以退休員工在職的最后三個月之平均薪津(綜合薪津)為基數,于核準退休時一次性發給(詳見附表)。辭職、停職、免職的不在其例。
第五十五條申請退休由申請人填具《退休申請表》,連同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核。其服務年限按到職之日起至服務最后之日計算,未滿半年的以半年計,滿半年的以一年計。年齡計算以身份證為準。
工作移交
第九十六條員工因工作調動、離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應嚴格按移交規定辦理移交工作。移交清單經核準權限領導簽署意見后交人力資源部門。主要內容按以下情況把握:
1、工作:包括工作任務、業務渠道、工作物品等;
2、檔案及財務:借閱的資料、財務欠款、股金退款等;
3、生活方面:包括住房、車輛、生活用品等;
4、其它:如就餐卡、工作服等;
5、如有約定物品需要折算現金的,則按約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移交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人力資源部門予以協調。離職人員所在單位在辦理好本單位移交后,應督促其到人力資源部門報到;若離職人員有關證件在單位保管的,應在其辦理公司所有移交后,方可歸還其證件。
第九十八條任職人員(經營負責人、副總、總監等)接到職務解聘通知書,應立即作好移交準備工作。移交工作由人力資源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共同參與辦理。移交內容主要包括:
1、工作移交:
①負責人已完成的工作情況;
②未開展的工作;
③正在開展的但未完成的工作。對已完成的工作須歸檔,未完成的工作須整理好,移交給下任或指定人。
2、資料移交:主要包括單位重要的經營計劃、合同文本、主要用戶及合作伙伴情況、對外聯絡情況以及相關業務文件、資料、批示等。
3、物品移交:
①單位提供的辦公用具;
②單位提供的其它物品。
4、印章、印鑒交接:
①單位印章;
②單位財務印章及印鑒;
③單位合同專用章;
④統一制作的個人印鑒。
5、其它遺留問題移交:主要指除以上移交外的,須當面交代的相關工作。
6、離任審計。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審計(主要針對獨力核算的單位負責人)和經營工作的總體評價等。
第九十九條調動、離職、離任人員應在辦完移交手續后,方能離開原崗位(職務)。調動、離職離任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監督移交工作順利完成。
撫恤
第五十六條員工在職死亡,或因執行職務而致殘、死亡的,依下列標準支給撫恤金:
(一)員工在職死亡的,參照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退休金額支給撫恤金。服務年限不滿五年的,以五年計。
(二)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必需解雇的,參照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退休金額支給撫恤金。服務年限不滿15年的,每年遞減二基數,至最低15基數為止。情況特殊的可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另加50%以內的特別撫恤金。
(三)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的,參照前款規定支給撫恤金,其情況特殊的可由總經理報請董事會加給80%以內之特別撫恤金,但經特準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條員工因自殺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職期間死亡的,不予發給撫恤金。
第五十八條受領撫恤金之員工遺族,除立有遺囑、另有指定的外,應依下列排序受領:
(一)配偶(以未改嫁的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的為第一優先,未結婚的次之)。后項排序內的遺族受領人,必須提出前排序受領人已死亡、改嫁、結婚等事實證明。在同排序中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自愿舍棄應領部分的,應出具書面聲明。
保險
第五十九條本公司員工,應一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
第六十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應于新進的同時,親自填寫相關保險表格一式二份,交行政管理部代辦參保手續。應繳納的保費,由集團(營運公司)補助%,自行負擔%。自行負擔部分,由財務部門按月代扣代繳。
第六十一條參保后應享受的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均應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門代向社保機構洽辦。保險人除依法應享之給付外,集團(營運公司)不再給予額外賠償或補助。
出差
第六十二條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依集團(營運公司)財務管理規定標準,各項差旅費用,均應檢據報銷。
第六十三條出差天數,應由指派部門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務提前完畢,應立即返回,不得滯留。因公確實難于核定天數前返回的,應列具事實理由,呈由原指派部門主管核準。
第六十四條出差前,可酌情預借旅費,返回后三天內應即報銷旅費,多繳少補。
第六十五條出差應按照最近路線直赴出差地點,非經許可,不得繞道或延滯非公差地區。
第六十六條出差期間,不得有危害集團(營運公司)之行為,遵守法律及當地習慣,違法違紀、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人自行負責,與集團(營運公司)無涉。
薪金、獎金
第七十三條集團(營運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薪金待遇。
第七十四條集團(營運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結構薪金。
第七十五條集團(營運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職務、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等綜合因素決定薪金等級。
第七十六條員工的薪金,由決定聘用者確定,行政管理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第七十八條集團(營運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
第七十九條集團(營運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第八十條員工的獎金由集團(營運公司)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福利及建議制度
第六十七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員工,可享受本公司現行的一切福利設施。
第六十八條集團(營運公司)設立“員工合理化建議制度、舉報制度”。
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意見箱,由集團(營運公司)高級主管親自定期啟閱。員工對于工作上之困難,無法解決而必須由上級主管或其他部門協助的;對集團(營運公司)某項管理措施不滿意而提出申訴的;發現營私舞弊等不法現象而有證據擬予檢舉的;或根據平時工作經驗、學識及研究心得,對集團(營運公司)經營管理提供建設性建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列具理由、事實、內容等投入意見箱內,亦可公開呈報上級主管轉呈總經理或有關部門主管核閱。如不便書面說明,則可以述明理由、定期約見、口頭報告。
第六十九條提供意見人必須署名,否則不予受理。屬舉報案件,應實事求是,提供證據,如系捏造事實、惡意中傷、誣告失實的,檢舉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除被害人可依法起訴外,集團(營運公司)將依據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對惡意舉報者予以嚴肅懲處。
第七十條集團(營運公司)對提供之意見,經采納施行后,可視其對本公司之貢獻價值分別議獎。如屬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的,除對檢舉人酌情給予獎勵外,并為其保密。
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規則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二○一一年三月日
集團有限公司
人事管理制度匯編 篇3
一、早會制度
1、員工每天上班必須提前5分鐘到達車間開早會,不得遲到、早退。
2、員工在開早會時須站立端正,認真聽主管或組長的講話,不得做一些與早會無關的事項。
3、各條線的組長每天上班必須提前10分鐘到達車間組織員工準時開早會、
4、各條線的組長在開早會時必須及時向員工傳達前天的工作情況以及當天的`生產計劃,時間應控制在15分鐘。
5、組長開早會時講話應宏亮有力,多以激勵為主,不得隨意批評和責罵員工。
二、請假制度
1、如特殊事情必須親自處理,應在2小時前用書面的形式請假,經主管與相關領導簽字后,才屬請假生效,不可代請假或事后請假(如生病無法親自請假,事后必須交醫生證明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
2、杜絕非上班時間私下請假或批假。
3、員工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次,每天請假不得超過兩人。
4、員工請假核準權限:(同廠規一致)
(1)一天以內由拉長批準;三天以內由車間主管批準;
(3)超過三天必須由生產部經理批準;
(4)連續請假按照累計天數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清潔衛生制度
1、員工要保持崗位的清潔干凈,物品要按規定位置放置整齊,不得到處亂放,組長要保持辦公臺的整齊干凈。
2、每天下班后值日生打掃衛生,周末須進行大掃除(公司內的門、廁所、窗戶、生產線、設備保養、風扇、飲水機等都須清潔)。
3、衛生工具用完后須清洗干凈放在指定的區域,工具由專組專人保管,不得亂丟,倒置、甚至損壞。
4、不得隨便在公司內亂丟垃圾、胡亂涂劃;衛生間須每天用水清洗。
四、車間生產秩序管理制度
1、員工上班應著裝整潔,不準穿奇裝異服,進入公司需換拖鞋,鞋子按劃分區域整齊擺放。必須正確佩帶廠牌,穿工作服上班。不得攜帶任何個人物品,如手機、MP3、手袋、食品等。
2、上班時,物料員須及時把物料備到生產線,并嚴格按照規定的運作流程操作,不得影響工作的順利進行。
3、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保持50-80CM以上的距離,不得擠坐在一起,作業時須按要求帶好手套或指套,同時必須自覺做好自檢與互檢工作,如發現問題并及時向品檢與組長反應,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讓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必須嚴格按照品質要求作業。
4、每道工序必須接受車間品管檢查、監督,不得蒙混過關,虛報數量,并配合品檢工作,不得頂撞、辱罵。
5、小零配件必須用蘭色膠盒盛放,一個盒子只可裝一種零配件,安裝過程中發現的不良品必須用紅色膠盒盛放,所有的物料盒排成一行放于工作臺面的左手邊。
6、所有員工必須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檢驗規范等)操作,如有違規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7、員工在工序操作過程中,不得隨意損壞物料,工具設備等違者按原價賠償。
8、工作時間離崗時,需經班組長同意并領取離崗證方可離開,限時十分鐘內。
9、上班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停工隨時關水關電。
10、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崗位的產品物料和工作臺面,凳子放入工作臺下面。
11、員工之間須互相監督,對包庇、隱瞞行為不良者一經查處嚴厲處罰、
12、任何會議和培訓,不得出現遲到、早退和曠會。
13、本車間鼓勵員工提倡好的建議,一經采用根據實用價值予發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