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精選5篇)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 篇1
一、停車場護管員負責指揮車場內的車輛整齊停放、存放、監護,并在《停車庫車輛進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
二、應確保停車場內的設備、設施和停放車輛的安全,保證車場內整齊有序。
三、大廈內所有客戶的機動車輛必須登記備案。
四、當有車輛駛入地下車庫時,值班人員應迅速指引車輛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車位上,并提醒司機關鎖好車門、窗,并將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無車輛停放許可證的車輛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時或臨時詳細檢查車輛的車況,發現漏水、漏油、未關好車門窗、未上鎖等現象及時處理并通知車主。
六、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員的行為,若遇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并報告班長及時處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發生。
七、車輛出庫時,仔細核對出庫之車和駕駛員(車主),有疑問時,應立即到車擋面前向司機敬禮,再有禮貌盤問。
八、當停車庫發現可疑人員時,保安崗應急時前往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同時巡視檢查停車所有車輛,有無丟標志,車輛有無損傷,車門窗、后備箱有無撬痕。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 篇2
一、各物業處對所管物業項目區內車輛依法循章開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車輛保管費的,負責按物價部門收費規定收取車輛保管費。
三、各物業處應熟悉掌握小區(大廈)車輛流通情況,車位情況,合理布置安排,優先保證業主使用車位。
四、負責指揮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維持小區(大廈)交通、停車秩序。
五、負責對小區(大廈)內道路和停車場的停放車輛進行巡視查看,保證車輛安全。
六、2.5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七、機動車輛在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禁止鳴號、試車、修車、練車。
八、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
九、對小區(大廈)車輛管理情況定期向公司匯報。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 篇3
一、指揮進入車輛慢行,按規定行駛方向行駛,停放車輛位置適當,使車場車輛停放整齊。
二、指揮開出車輛按規定方向行駛,慢行開出停車場。
三、隨時巡檢地面車輛情況,發現門、窗未關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現象應及時通知車主,并做好記錄。
四、夜間應對停放在大廈停車場內的車輛進行登記,以保證車輛的安全狀況。
五、留意進入車場的車輛情況,對帶有危險品車輛,禁止進入車場。
六、如有特殊情況及時上報。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 篇4
一、進入物業區域內的車輛必須服從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
二、凡住戶之機動車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對違章停車者,物為管理處將給予處罰。
三、業主(或租戶)長期在物業區域內地面停放車輛,必須在物業管理處辦理定位立戶手續,將車停于指定車位,并憑證出入小區,按月交納車費。
四、機動車停車場內嚴禁吸煙,隨車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險品。
五、不得在停車場和小區范圍內洗車及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漏油、漏水車輛不許進入停車場。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 篇5
1、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停車位收取最高70元/車/月的管理服務費,臨時進入小區的社會車輛第一個小時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的按2元/時收取,連續停放24小時最高收取10元。
2、對于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產權車位,按業主與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對于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住宅小區內車位按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非住宅區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3、租用地下車位、車庫和機械化立體停車位、車庫的實行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4、停車場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得收費,計時單位以價格公示牌公示的內容為準,無規定必須15分鐘,也可以是20分鐘、30分鐘、1個小時,停車時間多余部分不超過計時單位的不收費。
最后,小區內公攤車位屬業主共有,物業是無權收取停車費,什么是公攤車位呢:
(1)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2)又或者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筑面積計算在內。
(3)再者是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