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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5-02-15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通用32篇)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

  3術語和定義

  3.1建設項目

  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

  3.2“三同時”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建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3.3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

  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a)《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b)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c)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d)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4職責

  4.1公司辦公室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

  4.2生產部是建設項目施工與試生產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

  4.3安全環保部是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4.4工程管理部門(項目組)是“三同時”的具體執行部門,全面負責實施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

  4.5財務部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資金的有效投入。

  5工作程序

  5.1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5.2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5.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批文后方可動工建設。

  5.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衛生審核或備案。

  5.5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5.6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5.7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5.9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過程實施監理,確保施工質量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施。

  5.10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5.11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12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5.13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5.1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5.15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經衛生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5.16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結束后,各職能部門認真整理資料并歸檔。

  6記錄

  6.1《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臺帳》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六、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熱源部將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委托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職業健康安全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評審,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復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安全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并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3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二、用人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

  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嚴重三類建設項目。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三)用人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四)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八、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九、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十、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十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四)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復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4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二、用人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

  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嚴重三類建設項目。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三)用人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四)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八、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九、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十、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十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四)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復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十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十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十五、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十六、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

  十七、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八、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二)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五)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九、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五)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六)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一、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二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5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預防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對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實行統一的綜合、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件進行教育、批評,嚴重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行政責任外,報公司環保安全部、以及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經濟處罰,并責令其整改。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通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3、各施工單位需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職業衛生工作,明確職責。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衛生規范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文。

  7、建設項目施工完后,在試運行12個月內須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8、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應當有職業衛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9、各部門、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教育,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建設項目工程部對發包的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與施工人員簽訂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單位應將施工過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并以書面寫明。

  11、各部門、施工單位必須為本單位人員提供符合防止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絕緣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業人員應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不定期檢查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12、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單位應設置報警設施,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制定專項施工措施、應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建設項目工程部、環保安全部提出申請,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準的計劃進行;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盡可能遠距離操作;在安裝放射源處,劃定范圍,拉好警戒線、懸掛醒目的警示標志。

  在建設有放射性物質的工作場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過程中需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施工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4、在采購設備和材料時,采購單位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15、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16、對施工、試生產現場易產生粉塵、焊接弧光、噪聲、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各作業單位在作業時應及時監測,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17、施工單位應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存放處、使用處和道路的揚塵防護,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道路及時灑水,清理路面。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杜絕施工人員超時作業。

  18、各施工單位應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施工現場機件、物品擺放規范,施工項目結束后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不得將建筑垃圾堆放在工業垃圾池,不得隨意傾倒建筑垃圾,保持現場整潔。

  19、生產布局應符合《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1-20xx,有毒與無害作業須分開。

  20、該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設計;項目工程部應嚴格按照設計專篇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與設計相符,項目檢驗部、生產準備部和監理公司應當檢驗、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裝、試車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其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標識、標牌和中文說明。

  22、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23、高溫季節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避開高溫施工,并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用品。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

  24、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試生產準備部應對該項目工作崗位職業危害暴露情況進行評估,并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發生。

  25、在該項目試運行階段,生產準備部應將試運行中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及時通報項目各部門,對試產中存在的問題項目部應及時整改。

  26、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未采取相應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項目部將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各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應予以整改回復;對查出存在職業衛生隱患的單位,下發整改書后仍不整改的,將根據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27、項目計劃協調部負責提供相關職業衛生資料,交檔案管備案。

  28、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將職業衛生管理資料統一成冊,分類管理、逐一歸檔。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6

  加強衛生管理工作,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保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業安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必須重視這項工作,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并同企業的文明生產結合起來,堅持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減少以至消除傳染和疾病的發生,達到保護勞動力,促進生產的目的。

  1、職業安全衛生和衛生防疫工作由擔任工業衛生及職業病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公司級管理人員領導。

  2、安全技術、工會、生產、設計、技術、工藝、計劃、財務、人事勞資、機械動力和技改等部門都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職業安全衛生和衛生防疫工作職責。

  3、職業安全衛生和衛生防疫管理機構應努力做好基礎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工地)職業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和污染源的分布情況,員工人數及體檢情況。

  4、對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加強管理和控制,并指定專人負責,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對塵、毒、噪聲、振動、輻射等污染危害點的治理制定長遠規劃和近期工作計劃,并積極責成專人負責組織實施。

  6、對接觸塵、毒、噪聲、振動、輻射等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檔案、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及有關的臺賬資料。

  7、新員工應按規定要求做好就業前體檢,體檢合格者才能進入公司工作。

  8、生產作業現場應落實各級環境衛生責任制,由一名安全負責人分管衛生工作,綜合員負責日常管理。

  9、生產作業現場做到無積水、泥漿;落地灰要及時清理,主要通道、樓梯間保持通暢;雜物、垃圾按規定區域堆放,并定期清理。工地排水暢通。

  10、生產作業與生活區分開;生產材料分區域堆放整齊,砂石分類隔離堆放;機具設備要保持清潔。

  11、設立衛生包干區,按辦公室、會議室、宿舍、飯堂、廁所(浴室)、大門口、道路、材料堆放場地等劃分包干范圍,輪值清掃。

  12、廁所、浴室要有專人打掃、保持清潔衛生,做到無積水、無污垢、無尿積、無臭味。

  13、做好施工工地除四害工作,做到無鼠、無蠅、無蟑螂、無蚊等滋生地。

  14、

  ⑴食堂廚房必須有衛生許可證,炊事員持健康證上崗,穿著統一工作服。在工作時不準戴手飾、不準搽指甲油;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

  ⑵不購買、不出售變質食物,菜蔬要浸泡,嚴防農藥中毒。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熟食品要加紗蓋;賣飯間要有防蠅措施;賣飯間無雜物。

  ⑶加工生熟食物要分生熟砧板、刀具、冷藏柜生熟食品要分層存放。每月清洗冷藏柜一次。各種盛裝熟食容器、餐具等每次使用前要洗干凈及高溫消毒。廚房內應無鼠跡、無蟑螂。

  ⑷灶頭、門窗、賣飯臺、地面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每天打掃不少于三次,確保廚房內外衛生清潔。

  15、生產現場宿舍應與生產區域分開。每間宿舍任命一名安全、治安、衛生、計生責任人為室長,負責日常安全、治安、衛生、計生等管理工作。

  16室長安排室內人員每日輪值打掃衛生,做到室內無雜物、無積水、室內生活用品擺放整齊,床鋪整潔干凈。遵守衛生管理制度。

  17、員工如發生疾病應及時到醫院進行治療,防止病情加重。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3.3gbz158—X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4《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3.5《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3.6《工傷保險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職業病危害: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2職業病: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職業禁忌: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本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5、職責

  5.1公司總經理審批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2財務部負責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經費,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5.2公司安環部組織并實施全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會負責女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資源部負責新進廠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對職業病、職業禁忌人員的用工管理。

  5.5安環部負責對特殊作業人員健康活動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各單位崗位粉塵和放射線的檢測。

  5.6安環部和勞資部共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7安環部負責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安排、布置和協調工作。

  6、管理內容及要求

  6.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6.1.1相關單位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認職業病危害項目,填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并報安環部。

  6.1.2安環部對相關單位上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審核、匯總,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

  6.1.3建設項目應在試運行開始后2個月內向安環部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6.1.4因技術、工藝、材料、停產等變更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所在單位/部門應在變更后20日內向安環部申報變更內容。

  6.2職業健康檢查

  6.2.1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并執行《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執行。職業健康檢查由所在單位組織安排,由工人醫院具體實施,不能檢查的項目由工人醫院委托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具體實施。

  6.2.2工人醫院每年對在職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針對女工的健康檢查由工會組織,每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6.2.4有毒有害氣體、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物質、射線泄漏和高溫等對職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時,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6.2.5檢查結果由有資質的衛生部門體檢完后及時書面告之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告之本人。在體檢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由工人醫院通知其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

  6.2.6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及患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員復查由工人醫院制定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6.2.7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6.2.8《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由安環部保管。

  6.3職業病診斷和職業病患者權利保障

  6.3.1在職工體檢中發現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患者,工人醫院要及時通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必須將其調離禁忌工作崗位。并按《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定期復查,落實職業病待遇。

  6.3.2職業病人員調離或在職死亡,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安環部。

  6.4塵毒監測

  6.4.1監測點的確定各單位上報需檢測粉塵、高溫、噪聲、毒物、放射線的崗位,由安監部確定。

  6.4.2監測的實施

  6.4.2.1安環部負責每年組織對崗位粉塵濃度監測一次。

  6.4.2.2每年7、8、9月份,安環部組織對各單位高溫監測點進行一次監測。

  6.4.2.3安環部每年對各單位噪聲監測點進行一次噪聲監測。

  6.4.2.4安環部每年對各檢測點的毒物進行一次監測。

  6.4.2.5放射線的監測按《放射防護工作管理制度》執行。

  6.4.2.6安環部不能監測的項目,委托有監測資質的單位檢測。

  6.5塵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環部根據本年度的塵毒監測結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塵毒

  治理計劃和實施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相關單位按要求進行落實。安環部督促檢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個人防護

  6.5.2.1在塵毒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6.5.2.2各單位在每年的高溫季節前應向高溫崗位職工提供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防護用品。

  7、發放

  本制度發放至公司領導、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節預防中毒的技術措施

  不論有毒物質以何種狀態存在,若逸散到空氣中(或與人體直接接觸)并超過國家容許濃度,就會對人體產生毒害作用。所以,預防毒害的出發點是減少有毒物質來源,降低有毒物質在空氣中的含量,以減少毒物與人體的接觸機會。

  一切預防塵毒危害技術措施的基本原則是:1.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數量;2.減少塵毒散發面積;3.減少塵毒物質的擴散動力;4.通風除塵、空氣凈化以減少空氣中有害物質含量;5.減少操作人員在有塵毒環境中的暴露次數與暴露時間;6.加強個體保護(加強操作者呼吸器官、眼、口和皮膚的保護)。具體措施分術如下:

  第一條、防毒的技術措施

  1、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質。

  在化工生產中,使用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以低毒物質代替高毒或劇毒物質則是從根本上消除有毒物質危害的有效措施。

  例如以酒精甲苯或石油副產品抽余油代替苯作溶劑;以環已基環乙醇酮代替刺激性較大的環乙醇等,這些稀釋料的毒性較所代替稀釋料的毒性要小的多。

  在反腐噴漆中,以云母氧化鐵防銹底漆代替了大量含鉛的經丹防銹底漆,從而消除了鉛害。在鍍鋼、鍍鋅中以磷酸鈉代替氰化物等。

  2、采用安全的工藝路線。

  采用安全的危害性小的工藝路線以代替危害性較大的工藝路線,也是防止毒物危害的根本措施。這種工藝路線的改變,包括原料路線的改變和工藝方法的改變,借以消除有毒原料和有毒副產物所帶來的危害。

  例如,在環氧乙烷生產中,以乙烯直接氧化制環氧乙烷代替了用乙烯、氯氣和水生成氯乙醇進而同石灰乳反應生產環氧乙烷的方法。從而消除了有毒有害的原料氯和中間產物氯化氫的危害。

  有些工藝改造,消除了副產物帶來的危害,例如甲烷直接氯化制鹵烴,常有副產氯化氫生產,若有氧化法代替直接氧化,就可去掉副產氯化氫氣體的危害。

  3、采用較安全的工藝條件。

  在從事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中,采用較安全的工藝條件(溫度、壓力),對于預防有毒物質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降低生產過程或操作環境的溫度會降低有毒物質的蒸發量,若降低系統壓力或形成負壓則會降低有毒物質的擴散逃逸能力,進而減少物質的蒸發量。在生產中有毒物料的儲存、運輸、包裝以及有毒氣體的發生裝置,均可采用這類措施。

  4、以機械化、自動化代替笨重的手工操作,不僅減少工人的.勞動強度,而且減少了工人與有毒物質的接觸機會,減少了毒物對人體的危害。

  例如:以泵、壓縮機、皮帶、鏈頭等機械輸送代替人工搬運;以破碎機、球磨機等機械設備代替人工破碎、研磨;以各種機械攪拌代替人工攪拌以及機械化包裝代替人工包裝等等。

  機械化是自動化的前提,在手工操作實現機械化的基礎上,進而實現自動化,使工人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得到更進一步的解放,并為勞動條件的改善打下良好的基礎。

  包裝自動流水作業線可以解決曲折、低效率的運輸路線和運輸方法,降低室溫可以減少農藥的揮發,改善環境,對于包裝過程中瓶子破損,灑漏出來的液體農藥可以集中過濾處理,不僅減少了室內空氣中毒物的含量,而且可以減少水的污染。

  5、以密閉、隔離操作式代替敞開式操作。

  在化工生產中,敞開式加料、攪拌、反應測溫、取樣、出料以及有害物質敞露存放等等過程中,均會造成大量有毒物質散發、外逸、毒化操作環境并危害人體。

  對于能散發出來的大量有害物質的操作過程,采取密閉的方法,減少有害物質的擴散是十分有效的。如,有害物質的密閉輸送;化學反應在密閉容器中進行;反應的密閉加料、密閉出料過程中的密閉取樣等均可大大減少有害物質的擴散。

  在密閉過程中,一方面是將散發有害物質的設備安全密封起來,一方面只是將散發源密閉。在生產過程和設備密閉有困難的情況下,可在操作方便的地方設一個封閉性較好的小室,操作者可在里面進行隔離操作。也可將整個生產過程與操作者隔離。從而使操作者減少與有害物質的接觸機會。

  6、以連續化代替間歇式操作。

  生產過程的連續化不但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同時也簡化了操作程序,為反應物料的密閉創造了條件,對防止有害物質泄漏,減少廠房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含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間歇操作、生產間斷進行,需要經常的配料加料,頻繁地進行調節、分離、干燥除料、粉碎和包裝,幾乎所有的單元操作都要靠人工進行,反應設備時而敞開時而密閉或者無法密閉,尤其對危險性較大和使用大量有毒物質的工藝過程,使操作人員接觸毒物的機會增多,并且間歇操作增加了勞動強度。

  若以連續化操作代替間歇操作,就消除了上述弊端,如采用板框式壓濾機進行物料過濾就是一種間歇操作,每壓濾一次物料工人就得拆一次濾板、濾框以及清理安放濾布等,直接接觸大量物料并消耗了大量體力,若采用連續操作的真空吸濾機,操作人員只需觀察吸濾機運轉情況,調整真空度就可以了。

  7、采用新的生產技術。

  在生產過程中不斷研究,采用新技術以消除塵毒物質對人體的危害。例如,采用電泳涂漆、表電噴漆代替手工噴漆,避免苯中毒。采用無氰電鍍法防止氰化物的中毒,采用硅整流代替汞整流,以金屬陽極代替汞銀電解消除汞害等。

  電子計算機的應用,使生產在連續化、自動化的基礎上實現了全過程的程序控制,減少了毒物對人體的危害。

  此外,在生產裝置設計中,考慮有毒區域和無毒區域的隔離;縮短流程,減少管通,閥門(加料、出料閥、放空閥、取樣閥)法蘭連接。

  管道、設備采用化學方法進行預膜處理,在其內部形成一層化學薄膜以反腐蝕泄漏。還可以在管道、設備的物料中加入一種對物料性質沒有影響的增加劑,使其在泄漏處與空氣接觸自行固化而堵塞泄漏處。

  不斷研究改進設備密封形式,研制采用耐高溫(低溫)、耐腐蝕、耐磨的新型增料和墊片,不斷提高設備設計制造水平,改善設備連接處的嚴密性,以及機械(端面)密封、粉料封閉、液封、氣流密封技術的采用均可防止有害物質的擴散。

  此外,設備嚴格按計劃檢修,加強設備維護管理,杜絕跑、冒、滴、漏,是減少毒物危害十分重要的管理措施。

  第二節?安全操作規程

  應按制度匯編中《裝置停工安全制度》《裝置檢修安全制度》《裝置開工安全制度》的規定執行。

  1、取樣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1應積極配合化驗人員取樣,認真檢查所取樣品與取樣瓶、袋是否相對應,為保證樣品的準確性,應按規定對取樣瓶、袋進行置換。

  1.2取氣體樣時,要站在上風向,先向外噴兩次,放盡所存殘液和氣體。

  1.3取汽油、柴油等輕質油品時,取樣閥開度不宜過大,并將取樣口沒入液體中,以免液體飛濺,防止流速過快,產生靜電積聚。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9

  1、為使職業衛生工作做好做實,加強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

  2、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是平安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必需納入日常管理和平安監督檢查過程中。

  3、生產管理部平安組每季對職業衛生舉行一次專項監督檢查,分廠安環處和車間平安員每月檢查平安生產工作的同時,對職業衛生狀況舉行檢查。

  4、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4.1職業衛生法律規矩、標準及其他要求執行狀況;

  4.2職業衛生教導培訓、宣揚教導狀況、持證上崗狀況;

  4.3職業病防護設備完好狀況;

  4.4應急救援設施配備狀況;

  4.5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執行狀況;

  4.6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基本要求符合狀況,包括:防塵、防毒、噪聲與振動防護、防高溫、防寒(防低溫)、防非電離輻射、工頻超高壓電場的防護等

  4.7職業病危害告訴狀況;

  4.8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狀況等

  5、監督檢查職業衛生時,發覺現場有威逼作業人員生命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應立刻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6、各級職業衛生檢查要有記錄,如有問題,需舉行整改。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0

    一、監督檢查

  1、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是平安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必需納入日常管理和平安監督檢查過程中。

  2、每月礦平安大檢查由礦領導組織,副總、有關科室和平安監察部門參與。每旬專業系統專項平安大檢查,由分管領導組織專業科室和平安監察部門參與。

  3、每次平安大檢查、動態檢查和巡回檢查之前,都要根據"三大規程'、規則制度、有關標準的規定,仔細做好預備工作,檢查要盯住現場,抓住重點,檢查內容要包括:

  ⑴檢查執行黨和國家平安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的貫徹落實狀況。

  ⑴檢查規程、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批、現場兌現和各項規則制度貫徹落實狀況。

  ⑴檢查安技措資金使用和工程進度狀況。

  ⑴檢查平安培訓、平安教導和持證上崗狀況。

  ⑴檢查各級領導干部和員工平安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的落實狀況。

  ⑴檢查生產設備和設施、平安監測儀器儀表、個人勞動防護的平安情況和使用狀況。

  ⑴檢查工作現場平安環境、塵毒危害的治理狀況。重點檢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和措施落實狀況。

  ⑴檢查中發覺現場有威逼員工生命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應立刻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⑴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狀況。

    二、獎懲制度

  1、各級干部下井、反"三違'、查隱患制度,按礦相關規定執行。

  2、下井檢查發覺事故隱患,必需準時催促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必需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責任人,并做好跟蹤復查工作。

  3、對準時制止"三違'行為,并舉行批判教導的',消退現場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賦予100-1000元的嘉獎。

  4、對存在重事件故隱患的作業現場,要掛"黃牌'警告或"紅牌'停頭、停面舉行停產整改整改。

  5、對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平安隱患、直接危及現場人員人身平安的,要責令立刻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平安地點。并準時向安監站及調度室匯報。整改隱患時,安監人員要舉行現場監督、監護,盯住不放,直到危急排解,達到平安為止。

  6、對采掘工作面采取盯頭包面跟班檢查,準時檢查隱患,盯住現場整改。

  7、平安檢查后,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光落實處理'跟蹤復查。并按有關部門"處罰細則'予以處罰。

  8、平安檢查結果以平安信息書面的形式予以通報。全年實現職業衛生健康目標,對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成員及相關人員舉行嘉獎。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利益,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安全生產隱患,規范勞動用工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2、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公司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5)員工(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在工作中穿戴齊備勞動防護用品。

  4、一般規定

  (1)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工會組織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2)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3)各部門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4)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5)各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生產成本。

  5、職業病管理

  (1)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初步診斷,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報告市職業病防治所,由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診斷鑒定。

  (2)安全生產(監督)部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費是針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營養需要,有助于增強抗毒害能力,預防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一項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具體實施辦法按公司有關福利制度執行。

  (2)在設備、容器及通風不足的場所配合有害作業者,可與直接從事有害作業人員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時段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參照公司有關《福利制度》文件規定執行。

  7、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設立

  (1)鑒于本公司為生產性企業,為便于管理,本公司設立兼職衛生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從事和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2)公司將充分利用當地衛生醫療機構,承擔職工的疾病治療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3)公司總經理為職業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具體工作由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落實。

  8、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1)每年為公司職工特殊工種安排一次體檢,其余職工每二年一次體檢,食堂炊事員每年安排一次體檢。

  (2)凡體檢有疾病的職工,根據地區一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安排病假,享受公司有關病假制度的規定,并根據疾病情況調任適當工作。經市級醫院確認為職業病的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享受相應待遇。

  (3)食堂炊事員經體檢合格后,持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勞動衛生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4)食堂炊事員經體檢后,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一律停止其工作,進行治療,經治療后,不具有傳染性疾病方可恢復其工作。如患有慢性的傳染病,將調動其工作崗位,本人在食堂就餐,將嚴格固定并限制其餐具,單獨進行消毒處理。

  (5)公司強化身體素質,以便更好地服務于公司工作,鼓勵職工開展體育活動。

  (6)公司員工被確認為有傳染性疾病的職工本人應積極醫治,并嚴格控制傳染,有必要時調離工作崗位并及時報告疾病防控中心。

  9、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職業衛生管理由公司綜合部和工會負責組織落實,其它部門應積極配合。

  (2)公司職工體檢費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體檢前由公司綜合部制訂相應的體檢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執行。

  (4)春、秋兩季由公司綜合部組織服用感冒藥(以大鍋藥為主),積極開展預防工作。夏季高溫時段每年5月—10月組織供應綠豆湯。

  (5)公司根據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見公司福利制度)。

  10、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的管理

  (1)公司職工食堂炊事員體檢后其體檢結果由公司綜合部資料員負責進行整理和登記,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歸檔處理。

  (2)體檢后,由綜合部將職工的健康狀況作出專門的總結報告,報公司領導。

  11、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1)公司綜合部應將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年度比較,跟蹤掌握公司職工身體健康變化情況。

  (2)對可能造成職工身體傷害的工作場所加強管理。公司確定防治重點工位為:1)生產車間;2)化磷;3)熔磷;4)化驗;噪聲為全公司范圍。

  (3)對可能造成職工身體傷害的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公司加強管理,嚴格督促職工按照特殊作業場所的規定配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4)對上述作業人員,每年體檢屬于重點監控對象,實行雙重體檢,分別進行職業病危害健康檢查及常規體檢,如發現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5)大搞技術革新、改革生產工藝如以無毒或低毒的物質代替有毒或劇毒的物質;以低噪聲設備代替高噪聲設備等,生產過程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從而減少工人與有害因素接觸的機會。

  (6)采取通風除污、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7)加強生產設備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8)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三同時”審查,確保這些項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達到國家標準。

  (9)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10)加強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防止有害物質進入體內。

  (11)合理安排休息,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

  (12)對接觸生產性害作業的工人,進行就業前體格檢查和定期體格檢查,及早發現禁忌癥及職業病患者,及早進行處理。

  (13)根據國家制度的一系列衛生標準,定期作業環境中生產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強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2、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公司對所有職工本著預防為主、治療為輔的原則,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跟蹤掌握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公司領導及相關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2)對急性的傳染病應本著急事急辦的原則,積極與當地的衛生防疫機構聯系處置。

  13、本制度于20xx年3月3日起實施,20xx年4月18日修訂。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3.2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職業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3辦公室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3.4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職業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工作程序

  4.1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照職業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并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4.2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4.3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4.4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與整治

  按照確定的職業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危害告知

  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知員工,公司采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多種有效形式,對員工進行宣傳,使員工了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4.6安全防護

  具有職業危害因素的部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采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作業時處于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衛生,洗浴換衣,盡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加強管理,規范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業衛生規程,各部門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4.7防護用品和設施管理

  公司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部門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并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部門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情況,采取正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以最快的速度送醫院治療.

  4.9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法規定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員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3

  1 、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20xx),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有效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員工健康,促進本公司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職業衛生安全與職業病管理。

  3 、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在本企業生產作業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并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并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3.3、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4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5、內容與要求

  5.1、公司以管理部,安全領導小組為基礎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配置兼職管理人員。

  5.1.1、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中明確責任人、責任部、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由安全部和安全領導小組對落實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2、由安全員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情況;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置、運轉和效果;職業危害因素濃度監測結果及分析;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應包括: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5.1.3、每位新進廠員工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無職業病史健康證明。

  5.1.4、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作業場所設計要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符合標準規定,如有不符合點要有整改計劃或方案,并按計劃或方案進行整改,整改效果要進行評價。

  5.1.5、企業生產流程、生產布局必須合理,確保使用有害物品作業場所與生產區分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且作業場所不得有人員居住。企業應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減少作業人員接觸有害物質的傷害。企業存在高毒作業時,應將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進行有效隔離。一般有毒作業場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作業場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

  5.1.6、對從事接觸性有毒、有害物質及腐蝕性較強化學品作業的人員,應加強預防措施。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于作業場所設置的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等,明確責任部門并確定責任人和檢查周期,定期檢查、維護、并記錄,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1.7、企業安全員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工作,每年定期委托外部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并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將檢測結果進行公告,以使從業人員知曉其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結果。并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5.1.8、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安排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將體檢果告知員工。

  5.1.9、對職業病患者、觀察對象、職業禁忌癥按規定復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5.1.10、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結合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上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5.1.11、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5.1.12、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由安全員負責管理檢查。

  5.1.13、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5.1.14、不得在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即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人員從事禁忌作業。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4

  1、監護對象

  本加油站的全體員工。

  2、監護方式

  通過對監護對象開展有計劃、有組織的健康檢查,根據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評定與分析,確定員工健康狀況,制定相應的監護措施以實現員工的`健康監護。

  3、健康檢查類別

  3.1就業前健康檢查

  對將到本單位參加工作,特別是從事有害作業活動的人員,到指定醫院進行身體基礎情況檢查和相關作業要求項目的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提出合理安排工作崗位的意見和建議,避免有職業禁忌者從事與其健康狀況不相符合的工作。

  3.2定期健康檢查

  定期組織本加油站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經確認,予以轉崗、療養、治療意見或建議。

  3.3應急性健康檢查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本加油站應指派專人立即組織危害發生時處于危害現場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員工健康受到危害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治療或組織人員監護。

  4、檢查項目和周期

  4.1就業前健康檢查包括胸透、乙肝六項檢查。女員工增加婦科病檢查。

  4.2定期健康監護項目和周期按員工年齡段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a)30歲以下員工檢查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胸透*光片。每四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b)30歲以上員工增加檢查生化全項、心電圖、腹部b超等項目;40歲以上員工增加頸部*光片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c)50歲以上員工和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可增加ct、mri檢查。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d)本加油站領導班子成員健康檢查項目不做限定,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e)女員工增加婦科檢查項目。

  f)特殊情況需進行特別檢查的,經本加油站認定,主管領導審批后,可增加健康檢查項目或在其他專科醫院檢查。

  4.3為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凡長期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的人員,必須由本加油站組織到指定醫院按規定項目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健康檢查化驗單經審核后,方能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

  4.4食堂炊事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

  5、檢查地點

  檢查地點由本加油站確定,員工應到指定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6、職業病診斷執行衛生部《職業病國家診斷標準》,職業病診斷須由國家授予診斷權的機構進行確診。

  7、本加油站應建立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員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年齡、性別、職務、所從事專業及崗位變更記錄、歷次健康體檢結果等相關內容,以便于對員工進行監護。健康監護檔案隨員工調動而及時交付新用人單位。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專業的職業衛生培訓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二、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

  三、教育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新員工的培訓:新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分別為廠級、車間級和班組級。廠級培訓由廠職業健康安全科組織進行,車間級由車間主任組織,班組級由班組長組織。培訓后應進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員工在調動崗位時,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后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3、外來臨時工人,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確保其從事勞動時不受到危害。

  4、各單位對其在職員工應進行定期的職業衛生教育學習,生產單位每2個月應進行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學習,輔助單位單位每季度應進行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學習,并有教育學習記錄。

  5、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簽名等。

  6、公司定期邀請衛生、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7、所有的培訓資料要設立職業衛生培訓臺賬,并有專人保管,各生產單位培訓情況應每年11~12月報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8、未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員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四、各單位應每年制定職業衛生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培訓計劃需得到總經理的批準后實施。

  五、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6

  1、嚴格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總粉塵:

  ①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2次。

  ②粉塵分散度每六個月測定一次。

  2、測塵工應正確使用儀表測定粉塵濃度,并提出控制粉塵的'措施意見。

  3、測塵員應愛護測塵儀器,確保儀器完好,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不得他人代拿和擺弄。

  4、注意觀察采樣地點頂板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5、定期校正儀器。

  6、在掘進工作面采樣時,應在巷道未安裝風筒一側距裝巖、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m處進行。

  7、測塵時,儀器的采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8、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臺帳。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7

  1、總則

  1.1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企業、員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結合我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一般包括:安全設備設施費、安全教育培訓費、隱患治理費、勞動保護費、職業病防治費、防暑降溫費、應急裝備與演練費、有害因素檢測評價費、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安全標準化達標等項目費用。

  1.3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及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并納入本企業年度預算。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3、安全費用提取

  3.1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并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3.2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按照當年度經費預算數額一次性提取,年終結算。費用提取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因營業收入不固定,具體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數值提取,實際使用的費用列入當月生產成本,并記入專戶用于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開支。

  4、安全費用使用管理

  4.1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4.1.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安全設備設施是指安全辦公室、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除塵、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護罩(網、蓋)、防潮、防雷、防靜電、反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備設施。

  4.1.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4.1.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1.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4.1.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4.1.6防暑降溫用品支出。

  4.1.7職業病防治費用支出。

  4.1.8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安全標準化達標支出

  4.1.9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4.2在本制度的使用范圍內,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4.3企業提取安全費用設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4.4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4.4.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由安全辦公室提出計劃,作出預算,報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涉及投資較大的.項目報總經理批準。

  4.4.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由安全辦公室提出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由物資供應部門會同安全辦公室一同采購:數額較大的,報總經理批準。

  4.4.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由安全辦公室上報總經理后,根據實際情況據實列支。

  4.4.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項目開支,由安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和主管部門要求,報總經理后,據實列支。。

  4.5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4.6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4.7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4.8企業由于產權轉讓、企業改制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4.9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4.10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遵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4.11宣傳部門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安全辦公室和財務部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內容予以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發票的項目,財務部可以拒絕支付安全費用。情節嚴重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4.12安全辦公室是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第一責任人,有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權,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財務部是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第一責任人,有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總經理有安全管理費用投入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對安全生產費用擅自挪做他用的情況,一經發現,對相關責任人子以嚴肅處理

  4.13財務部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臺賬,并保留相關相關費用使用票據備查。

  5、附則

  5.1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不一致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定。

  5.2本制度由企業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5.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8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是指用人單位內部從事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實體職能部門或專設機構,而職業衛生管理組織則是由用人單位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如職業衛生管理委員會、管理領導小組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職業衛生管理組織,也可以指定某些職能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是指取得職業資格的公共衛生醫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聘任或聘用。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相關負責人的職責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衛生的第一責任人,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職業衛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組織領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職業衛生事故。

  2、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

  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的職責是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職業衛生工作。不同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不同,應根據其分管的工作,對其在職業衛生方面應該承擔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3、用人單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各職能部門都會涉及職業衛生職責,需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是按照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做好本部門職業衛生責任制的落實,并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則是在本人職責范圍內做好職業衛生工作,并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

  4、車間主任和班組長

  車間主任和班組長是搞好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關鍵。車間主任和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車間和班組的職業衛生工作,是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直接執行者。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單位對職業衛生的規定和要求,督促車間和班組的職工遵守有關職業衛生的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帶領職工切實做到遵章守紀。

  企業實施職業衛生責任制存在的問題:

  1、企業沒有建立職業衛生責任制。

  一些企業對職業衛生工作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對職業衛生管理、宣傳、治理等工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片空白。將職業衛生工作作為臨時性任務指派給部門去完成。這樣就造成工作不夠系統,沒有連續性、沒有針對性,達不到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目的。

  2、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但規定不夠全面,沒有層層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業答為只在給職工做了健康體檢就是職業衛生了,只要求某個部門聯系、組織體檢工作,沒有將體檢后續的如職業病統計、職業禁忌癥的調離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實下去,使得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全面展開。

  3、只規定了職能部門的職責,忽略了全員參與――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意見建議、勞動者在職業衛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未得到體現。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責任制度應具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領導機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置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說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衛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于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11號第四條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防治公告欄,并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以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貯存場所等設置警示標識。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了解警示標識的含義,并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危害告知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范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并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文件要留檔備查。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皮膚有刺激性或經皮膚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置“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并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濕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職業病危害的狀況,又能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有的放矢,為安全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制度中明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還應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詳細編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內容:(職業病危害的場所、人員、使用原材料、工藝流程、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明確申報的部門、時段、時間及備檔有關要求。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對于提高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職業衛生水平、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和能力、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職工職業衛生知情權的有效途徑。《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一、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的分類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大體分為以下幾類: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的基本知識培訓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3)轉崗、復工人員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4)各級管理負責人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5)職業健康知識專業管理人員培訓

  (6)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7)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8)嚴重違章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內容和形式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衛生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察。

  3、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去的相應的資質。各級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衛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

  4、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5、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本公司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泄漏、跑冒、著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衛生要求;

  (4)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并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人員范圍、教育培訓時間、全年教育培訓累計時間。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不合格人員再培訓要求。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檔案的內容及保存備檔期限。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名稱、所在場所及部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專職維護檢修人員。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檢修注意事項。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周期。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故障的臨時措施和上報有關事項。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生產作業活動中存在許多風險因素,除采取有效的衛生工程防護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殘余風險存在,需要采取適當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有效的防護,減少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與危害。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按照職業病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確購買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單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購買后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相應要求: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人員、檢測場所、檢測周期、檢測標準和依據、檢測內容、檢測設備、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上報要求、備檔要求。

  明確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后的評價分析、評價結果、預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報內容及時限。

  明確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布地點及事宜。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51號令:

  建設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

  第十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內容。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49號令。

  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勞動合同和上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項目與體檢周期滿足《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標準要求。

  禁止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并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補貼

  編制要點: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按照規定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明確勞動者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目的: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

  編制要點

  明確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流程。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針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用人單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明確責任人、組織機構、事故發生后的疏散線路、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救護方案等(包括特殊應急救援藥品的準備、沒有救援條件的單位是否與最近有救援條件的醫療單位簽訂救援協議等)

  定期維護應急救援設施,并保證其完好

  定期演練—演練記錄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安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編制要點

  明確崗位及性質:

  明確各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場所的危害因素、產生原因、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本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維護注意事項。

  編寫時參考以下資料:

  1、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中,應有中文說明書,在醒目位置設置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2、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中,應有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產品包裝應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均應編制相關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編制要點

  1、符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要求;

  2、應在整個規章制度體系下的其他制度內容協調一致;

  3、符合用人單位的現狀,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復審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其有效合法。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

  目的: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職業衛生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職業衛生檔案的保管:

  1、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注明其保存地點。

  2、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并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3、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

  1、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2、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復制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3、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4、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其它情況:

  1、本規范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應當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完善,分類歸檔。

  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3、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對本規范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4、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執行。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19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預防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對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實行統一的綜合、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件進行教育、批評,嚴重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行政責任外,報公司環保安全部、以及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經濟處罰,并責令其整改。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通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3、各施工單位需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職業衛生工作,明確職責。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衛生規范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文。

  7、建設項目施工完后,在試運行12個月內須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8、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應當有職業衛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9、各部門、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教育,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建設項目工程部對發包的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與施工人員簽訂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單位應將施工過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并以書面寫明。

  11、各部門、施工單位必須為本單位人員提供符合防止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絕緣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業人員應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不定期檢查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12、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單位應設置報警設施,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制定專項施工措施、應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建設項目工程部、環保安全部提出申請,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準的計劃進行;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盡可能遠距離操作;在安裝放射源處,劃定范圍,拉好警戒線、懸掛醒目的警示標志。在建設有放射性物質的工作場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過程中需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施工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4、在采購設備和材料時,采購單位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15、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16、對施工、試生產現場易產生粉塵、焊接弧光、噪聲、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各作業單位在作業時應及時監測,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17、施工單位應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存放處、使用處和道路的揚塵防護,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道路及時灑水,清理路面。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杜絕施工人員超時作業。

  18、各施工單位應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施工現場機件、物品擺放規范,施工項目結束后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不得將建筑垃圾堆放在工業垃圾池,不得隨意傾倒建筑垃圾,保持現場整潔。

  19、生產布局應符合《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1—20xx,有毒與無害作業須分開。

  20、該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設計;項目工程部應嚴格按照設計專篇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與設計相符,項目檢驗部、生產準備部和監理公司應當檢驗、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裝、試車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其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標識、標牌和中文說明。

  22、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23、高溫季節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避開高溫施工,并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用品。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

  24、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試生產準備部應對該項目工作崗位職業危害暴露情況進行評估,并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發生。

  25、在該項目試運行階段,生產準備部應將試運行中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及時通報項目各部門,對試產中存在的問題項目部應及時整改。

  26、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未采取相應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項目部將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各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應予以整改回復;對查出存在職業衛生隱患的單位,下發整改書后仍不整改的,將根據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27、項目計劃協調部負責提供相關職業衛生資料,交檔案管備案。

  28、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將職業衛生管理資料統一成冊,分類管理、逐一歸檔。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0

  1、目的與依據

  1.1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潛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加強管理,改善工作環境,降低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標準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標準》和《職業病防治管理標準》等有關規章制度,結合熱電廠的實際生產特點編寫的。

  2、定義和術語

  2.1職業衛生:是制為控制和消除勞動過程中和勞動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對職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預防職業病和職業傷害的發生。

  2.2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高溫、噪聲、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以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5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3、職業健康監護

  3.1.綜合辦公室要積極聯系集團公司后勤部門(衛生)組織接觸有毒、有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在崗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與職業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3.2.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3.3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職工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填寫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表》。

  3.4電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3.5電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6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立即上報集團公司,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經健康檢查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或醫學觀察。

  3.7發現職業病患者,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制度認真執行。

  3.8電廠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工如果查閱或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時,電廠應如實、無償提供,并辦理相關手續。

  4、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產性粉塵的控制措施:

  4.1.1加強生產作業中的通風,有通風、吸塵等設備設施場所,工作中必須將其全部投入。

  4.1.2運行人員加強通風、吸塵等設備設施的定期檢查和試驗,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1.3電廠要及時聯系集團公司購置相應的防塵用具并下發,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佩帶防塵用品。

  4.2工業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堿、氨)要采用密閉化、自動化。

  4.2.2有毒物的生產場所要有通風設備、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強通風設備、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的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禁止介質為毒物的設備帶病運行。

  4.3噪聲的控制措施:

  4.3.1對產生噪聲的設備要加防噪設施,并經常檢查,保證完好。

  4.3.2對接觸噪聲的職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監督使用。

  4.4防暑降溫措施:

  4.4.1對產生各種熱的設備加裝隔熱材料,運行人員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4.2對產生熱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并要保證通風設備的完好。

  4.4.3在高溫高壓的場所工作時,工作人員要佩帶防燙用品。

  4.4.4根據集團公司的安排及時發放防暑降溫用品。

  5、監測

  5.1每年夏季,電廠安全監察要聯系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電廠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告知職工。

  5.2對檢測的超標項,電廠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或上報集團公司整改。

  6、檢查與考核

  6.1工作人員未按操作規程要求檢查、使用職業防護用品或設備的,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沒有及時處理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處室或人員,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嚴重考核50~100元。

  6.3電廠安全生產委員會有權對任何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制度的行為進行考核。

  7、附則

  7.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如果與上級規定沖突,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生產設備處進行監督檢查落實。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編寫人: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1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2、公司設置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由職業衛生管理組負責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

  3、公司的負責人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

  5、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定期組織檢查實話情況。

  6、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7、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進行定期檢測及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職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按照《建立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10、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結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2

  1、新工人上崗前,醫療部門必須進身體健康檢查,不適于從事礦山井下作業時,不得錄用,患有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疾病者不得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2、對職業病和其他病患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

  3、在淋水的井筒內作業,要設防水圈,井下巷道內淋水,要導入排水溝,人員來往的巷道經常清掃雜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巖壁,保持井下衛生:

  4、地面和井下各作業地點附近必須設飲水站,及時供應清潔開水,并設專人供應飲水,飲水容器必須有保溫裝置并加蓋上鎖,送保健食品的器具要經常消毒,巷道內的'空氣必須新鮮不受污染;

  5、每一個中段應在項板巖石穩定,回風巷道處設置廁所,經常清掃和消毒,保持井下衛生:

  6、井上和地面各作業地點的噪聲水平,不得超過90 分貝(a聲級);

  7、各坑口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并備有電話、急救藥品箱和擔架,班組長應學會急救知識,醫務部門每年要進行培訓;

  8、井下鑿巖必須濕式作業,不能出干貨,爆破后要洗· 刷巷道:

  9、必須搞好礦區環境衛生,作到文明生產;

  10、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要提交職業病危害預防評價報告;

  11、每年要對職業病重點人員進行醫療診斷,對接觸危害人員進行普查,必須對職業病重點人員建立健康監護擋案;

  12、井下空氣中氧氣含量不得低于20%,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

  13、對井下通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溫度、濕度、噪聲等應定期檢測,發現超標,應及時采取措施。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3

  一、各部門在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4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職業病防治納入法定代表人目標管理責任制,并層層分解,確保職業防治經費的投入,特制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責任制。

  一、小組組長職責

  組長具體做到: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副組長職責

  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2、根據企業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3、制訂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領導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5、組織對企業干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經常檢查企業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職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8、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三、成員職責

  在分管職業衛生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5

  (1)職業衛生評價科管理制度

  ①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和標準及醫院的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公正、科學、嚴謹、優質地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

  ②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相關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③做好建設項目記錄材料及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和歸檔管理,以及客戶資料的保密工作;

  ④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不斷提高評價技術服務水平;

  ⑤指導區(縣)級職業衛生技術機構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

  ⑥負責全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危害評價技術人員的培訓;

  ⑦指導工礦企業開展職業病危害防護工作,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咨詢服務;

  ⑧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

  ⑨完成本院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

  (2)職業衛生環境監測科管理制度

  ①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衛生技術標準。

  ②嚴格執行本院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體系,按《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要求開展職業衛生環境監測及其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相關聯的活動。

  ③負責客戶委托的工作場所或室內空氣有害因素的現場采樣、現場監測與評價。

  ④按職業病報告相關要求及時上報監測結果。

  ⑤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

  ⑥負責本市區(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

  ⑦負責各類運行中儀器設備動態檔案管理。

  (3)職業衛生實驗檢測科管理制度

  ①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衛生檢測技術標準。

  ②嚴格執行本院職業衛生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按《質量管理手冊》及相關的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開展職業衛生實驗檢測工作及其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相關聯的活動。

  ③負責客戶委托的資質認定項目范圍內的實驗室檢測工作。

  ④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

  ⑤負責本市區(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危害因素實驗檢測與評價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

  ⑥負責各類運行中儀器設備動態檔案管理。

  (4)放射衛生防護評價檢測室管理制度

  ①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放射衛生相關防護、評價和檢測標準。

  ②負責開展射線裝置(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和工業X、γ射線探傷裝置)工作場所的防護檢測,特別對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進行性能檢測與評價,指導放射工作單位做好放射工作場所的防護檢測工作。

  ③負責非密封源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放射防護工作。

  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放射事故的應急監測等現場調查處理工作。

  ⑤負責各類運行中儀器設備動態檔案管理。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6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對某一批次貨類別的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其他的問題食品,透過核貨、退貨、召回、銷毀、補救措施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本企業入發現經營的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狀況。

  第五條退市食品種類:

  (一)食品的供貨商未按規定帶給合法有效的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二)本企業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銷售的食品本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本企業自檢過程中發現食品存在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四)經國家認證的檢驗機構檢測,確認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經食品安全專家評估認為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

  (六)接到上級和本部門下架通知的。

  第六條發現已經銷售或存儲待售的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食品供貨商生產廠家,并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對有過退市記錄的食品供應商、生產廠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證明等文件進行個性標準,及時清點下架退市食品的數量。

  第八條本企業會加強和公司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反饋食品動態信息,用心協助工商部門對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建立退市食品臺賬,記錄退市食品的名稱、規格、庫存數量和銷售數量、生產批號、保存期、生產廠家或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處理狀況,且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7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臵;

  3.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8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更好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發生,制定以下制度。

  1、由行政部對職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職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職工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2、定期對職工進行防毒知識的培訓,掌握相關的醫療衛生常識,增加自我保護意識。

  3、對接觸化學物品的'人員進行化救知識的培訓,包括化救物品的放置及使用。

  4、結合本企業特點,開展健康促進教育活動,請有關專家上門授課及開展咨詢活動,使職工人人知曉預防,控制疾病的重要性,從而提高生活的質量。

  5、對參加培訓職工,在培訓結束時,對所學培訓內容應進行考核,其成績歸檔備案。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29

  為履行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業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有計劃地到法定衛生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職工(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進職工必須經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新錄用職工名單由人事科提供。

  三、職防辦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登記,每年制定計劃進行體檢。

  四、各生產單位必須向職業衛生主管部門通報即將離崗的員工,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體檢。在未對其進行體檢時,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選擇放棄進行離崗前體檢,并簽訂相關協議。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職工本人,按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

  六、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性健康體檢。

  七、在生產、檢修中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嚴重超標,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所在單位應立即報告,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若發現有疑似職業病員工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要求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九、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個人。除職業禁忌證外,其他體檢結果不得公開,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維護職工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體檢結果存入個人健康袋內保存。

  十、對各單位管理崗位、輔助崗位的職工每3~5年由職防辦組織進行一次健康性體檢。各生產單位要配合職防辦開展作業場所健康促進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健康風險評估,改善作業條件、改變員工不健康作業方式、控制健康危險因素、降低病傷及缺勤率。

  十一、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十二、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十三、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歸檔,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定期監督檢查與考核。

  十四、職業健康體檢、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等費用由職業衛生主管部門、財務部門按法規規定執行。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30

  一、總經理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

  1、生產經營活動中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職業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

  2、用人單位的廠長(經理)是本單位的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保證本單位職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

  3、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提高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

  4、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審核批準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衛生技術措施和長遠規劃,以及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有計劃的改善勞動環境,做到安全生產經營,文明生產經營。

  5、保證本單位職業衛生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6、把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每月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會議,聽取各部門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職業衛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

  7、經常深入了解、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掌握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組織開展廠(企業)級職業衛生安全檢查,對重大隱患組織落實整改措施。并布置和檢查規章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8、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項目,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報衛生局審批。

  9、負責制定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10、保障職工的職業衛生勞動條件和企業的職業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女工的合法權益,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1、開展廠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12、及時、如實上報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組織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分析及處理工作。

  二、副廠長(副經理)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

  1、協助廠長(經理)領導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對分管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職業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

  3、負責組織制定職業衛生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長遠規劃、以及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有計劃的改善勞動環境,做到安全生產經營,文明生產經營。

  4、把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日程,每月應研究一次職業衛生安全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職業衛生工作。

  5、組織并參加本單位職業衛生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要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或暫時控制,確保安全生產。

  6、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挖潛、革新、改造等工程項目,負責組織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報衛生局審批。

  7、負責督促、檢查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措施及技術改造項目和專項經費的有效實施情況,為職工無償提供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8、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9、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對事故的分析、責任界定,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并督促實施。

  10、加強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考核,向經理(廠長)提出獎懲意見。

  三、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規章制度。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匯總和審查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4、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負責組織對職工的職業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建立個人三級教育檔案,方可上崗作業。

  6、定期進行現場職業衛生檢查,協助解決問題。遇到特別緊急的事故隱患,有權指令先行停止作業,同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立即報告單位領導。

  7、督促和檢查企業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定期組織廠級職業衛生檢查,并做好記錄,向主管領導匯報。

  9、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會議,并做好記錄,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建議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10、負責對涉及職業危害的危險作業審批和現場監管。

  11、有權向主管領導提出獎懲意見。

  12、總結和推廣職業衛生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

  13、參加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設計計劃,并按規定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和參加工程驗收及試運行工作。

  14、協助有關部門參與職業衛生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15、做好女工的職業衛生保護工作。

  16、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應急預案的演練,做好記錄和歸檔,并根據演練情況修訂應急預案。

  17、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18、完成上級布置的其他職業衛生安全工作。

  四、勞動人事管理部門(人員)崗位責任制

  1、勞動人事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與員工簽訂(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如實告知員工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真實情況。

  2、組織新員工進行崗前體檢,不得將有殘疾的工人或者有職業禁忌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

  3、協調組織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

  4、做好職工勞動紀律教育,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提出處理意見。

  5、依法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

  6、每年組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根據體檢結果,對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應調離原崗位。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進行職業健康離崗體檢。

  7、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8、為離職人員無償如實提供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

  五、部門經理(車間主任)崗位責任制

  1、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并落實國家、本市和本企業的有關職業衛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及其規章制度。

  3、在生產(經營)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中,同時把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工作貫穿到每個具體環節中去,做到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具體化、標準化。

  4、每周至少檢查、分析一次職業衛生安全工作,針對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檢查記錄。對于本部門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主管領導,確保職工在安全的條件下工作。

  5、定期對職工進行部門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以及對新職工,復工人員、轉崗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情況進行檢查。

  6、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護設備、設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7、發生職業衛生傷亡事故,應立即搶救傷員,撤離人員,采取緊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及次生、衍生傷害、保護現場、及時上報。負責查明原因,采取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8、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有貢獻者或對事故有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9、負責編制本部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10、做好本部門女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六、班(組)長崗位責任制

  1、嚴格遵守本單位有關職業衛生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班(組)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根據工作任務、作業環境和職工的思想狀況等情況,具體布置職業衛生工作。

  3、對新員工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環境前,指定專人負責其勞動安全、健康監護。

  4、組織本班(組)員工學習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執行情況,教育員工在任何情況下,不違章蠻干,發現違章蠻干,立即制止。

  5、生產經營活動中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不能徹底解決的問題,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6、督促、檢查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設備、設施。

  7、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撤離現場工作員工,做好現場保護,立即上報,并詳細記錄。組織全班(組)工人認真分析,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七、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

  1、從業人員應本著對自身和同事安全健康負責的態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單位各項職業衛生安全的規章制度。

  2、認真參加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安全技術知識,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3、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4、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認真檢查本崗位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備完好。

  5、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和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發生事故要立即搶救、報告、保護現場,參加對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訓。

  八、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管理制度

  1、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提交給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2、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單位應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建設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檔案。

  3、單位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報批程序,并按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施工。

  4、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由有認證資質的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5、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項及時完善改進。

  6、做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管理臺賬。

  7、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8、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單位職業衛生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并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整改。

  9、按照規定在投入生產或使用的`30日內如實向區安監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九、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

  1、單位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2、單位要督促和安排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或參加學習講座,以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3、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單位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和防護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訓記錄。

  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合方可上崗操作。

  6、單位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7、做好各類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檔案管理工作。

  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1、單位各級領導和崗位員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圍內及本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強度)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等情況。

  2、單位應當請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并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檢測、評價和監測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3、檢測、評價和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或者超標時,立即采取措施,上報主管領導,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

  4、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5、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檢測結果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業。

  6、檢測、評價和監測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并及時向懷柔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及向本單位員工公布。

  十一、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2、單位應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測、評價。

  3、單位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單位應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具體參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__)。

  5、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6、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產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求。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應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應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應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設備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避免設備啟動時發生意外職業傷害。

  11、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并追究車間班組的管理責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十二、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十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并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書和安全標志。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必須保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準,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臺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職業衛生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檢查的主要任務是進行危害識別,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糾正不安全行為的措施,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現象的發生,及時消除職業衛生事故隱患,確保員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職業衛生安全檢查的依據是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政府、上級部門和本單位有關職業衛生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等。

  3、職業衛生安全檢查主要包括管理檢查和現場檢查兩部分。

  (1)管理檢查主要內容:

  1檢查各級領導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認識,各級領導班子研究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情況的記錄、會議記要等。

  2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訂完善情況;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

  3檢查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法規教育是否達到要求;檢查員工的職業衛生安全意識、知識教育,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是否達標。

  (2)現場檢查主要內容:

  1檢查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職業衛生的相關標準、規范,是否存在職業衛生事故隱患。

  2檢查單位各級機構和個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檢查員工是否認真執行各項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檢查生產、檢修、施工等直接作業環節各項職業衛生安全保證措施是否落實。

  4、職業衛生安全檢查分為外部檢查和內部檢查。外部檢查是指按照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進行的法定監督、檢測檢查和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督查,內部檢查是上級主管單位、本單位根據生產情況開展的計劃性和臨時性自查活動。

  5、內部檢查主要有綜合性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

  (1)綜合性檢查

  綜合性安全檢查是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全面檢查,每月組織一次。

  (2)日常檢查

  日常檢查包括班組、崗位員工的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以及單位領導和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經常性檢查。各崗位應嚴格履行日常檢查制度,特別應對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危險源進行重點檢查和巡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解決,并做好記錄。

  (3)專項檢查

  專項安全檢查包括季節性檢查、節日前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

  1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各季節特點開展的專項檢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溫、冬季的防煤氣中毒、防凍等檢查。

  2節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前檢查主要是應對節日干部、檢維修隊伍值班安排和原輔料、備品備件、應急預案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3專業性檢查主要是對職業衛生安全裝備、監測儀器、危險物品等分別進行的專業檢查,及在裝置開、停工前、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等時期進行的專項安全檢查。

  4新裝置試車前檢查。

  6、檢查人員職責為:

  (1)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者。

  (2)檢查隱患及防范措施和治理情況。

  (3)對施工、檢修情況進行檢查。

  (4)監督、檢查管理制度貫徹落實情況。

  (5)其它方面。

  7、單位檢查人員權限:檢查人員對本單位各部門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有權發出《隱患通知單》,并限期處理。各部門必須在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并將通知單及處理結果情況反饋給職業衛生管理部門。

  (1)對違章人員按《職業衛生獎懲管理規定》進行懲處,并將檢查情況報送職業衛生管理部門。

  (2)對嚴重違章的個人可下令停止工作,交由所屬部門進行停工再教育。

  (3)對違章的施工、檢修人員進行警告、教育,并按《職業衛生管理獎懲規定》懲處。

  (4)對嚴重違章和違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規定的,填發《停工整頓通知單》,責令其停工整頓,并可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8、職業衛生安全檢查應依據充分、內容具體,必要時編制職業衛生安全檢查表,科學、規范地開展檢查活動。

  9、檢查時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做好檢查總結,并按要求報主管部門。

  10、被檢部門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納入計劃,落實整改。

  11、對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跟蹤督促落實,形成閉環管理。

  12、對未按要求開展專業和專項檢查的各部門及車間,將予以通報曝光,并與經濟責任制考核掛鉤。

  13、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職業衛生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單位應立即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予以解決。

  十五、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系指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衛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以及在應急情況下搶險救災而設置的設備、設施、器材等。

  2、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實行部門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法。

  3、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要建立完整的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檔案,制定其檢修、維護、保養及更新制度。

  4、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檢查、驗收;負責審核制定年(季)度檢修計劃;負責運行狀況、檢維修質量的檢查;將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列為設備考核評比的內容,確保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百分之百。

  5、組織編制、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操作規程,其工藝指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6、根據工藝要求,如有必要,須建立嚴格的安全聯鎖系統的管理制度。生產期間安全聯鎖系統應100%投入使用。

  7、報警器應由取得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校驗。

  8、職業衛生安全設施設備的使用部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照安全裝備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數量,安裝、放置在規定的使用位置,確定管理人員和維護責任,不允許挪作他用。

  9、結合生產實際,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正確使用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培訓,定期開展崗位練兵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使用安全裝備的能力。

  10、執行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檢修、停用(臨時停用)、報廢、拆除申報程序,未經主管領導和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拆除、停用(臨時停用)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

  十六、職業病診斷和報告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向診斷部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和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等報告。

  4、單位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5、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職業衛生安全例會制度

  1、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加強職業衛生安全信息溝通和及時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每月召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

  2、職業衛生工作例會應由專人負責組織,單位經理主持會議。

  3、參加會議人員為單位領導、各部門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4、傳達或學習上級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聽取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最近一個月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情況及隱患整改情況的匯報。

  5、討論當前職業衛生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聽取其他部門有關職業衛生安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6、結合上級對職業衛生安全的要求和單位實際情況,會議對最近一個月職業衛生安全情況進行總結并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7、職業衛生例會嚴格考勤制度,無故不出席會議者取消當月評先資格。

  8、每次職業衛生例會要有會議記錄,會后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發放給有關部門。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歸檔保存二年以上。

  十八、職業衛生獎懲制度

  1、職業衛生安全,涉及全體員工的身心健康,全體員工必須認真落實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相關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2、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應納入單位總結、評比。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1)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普及,三級教育率100%,安全組織機構、制度健全,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裝置完整好用,無各類職業衛生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2)發生職業衛生事故后,及時組織搶救和處理事故,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宣傳月中有顯著成績的。

  (4)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一年來未發生任何生產事故,成績顯著的。

  (5)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事故、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者。

  (6)為確保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

  (7)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勞動保護貢獻較大者。

  (8)在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工作其它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3、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1)違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的。

  (2)職業衛生設備設施長期失修,帶病運轉,或者棄而不用的。

  (3)事故隱患嚴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達100%,或者不參加單位、班組培訓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護用品或將防護用品丟失。

  (6)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或者違反勞動紀律的。

  (7)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并且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者。

  (8)發生事故,隱瞞真相,甚至有意破壞現場,影響對事故調查分析的。

  (9)干擾安全衛生監察、監測工作正常進行的。

  4、對于發生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事故原因的分析,將對相關責任部門或個人,進行處罰。嚴重者,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5、表彰和獎勵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6、獎懲辦法和數額按本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

  十九、聽力保護管理規定

  1、職工聽力保護系指噪聲、聽力測試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護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

  2、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負責制定職工聽力保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3、單位應在噪聲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點。按衛生部《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衛法監發[1999]第620號)的測量方法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在作業場所噪聲水平可能發生改變時,應及時監測變化情況。

  4、根據監測結果,確定本單位每工作8小時暴露于等效聲級大于等于85dB(以下簡稱“Laeq,8≥85dB”)的職工人群。監測結果應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關職工。凡Laeq,8≥85dB的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具有足夠聲衰減值、合適有效的護耳器。

  5、凡接觸噪聲的職工應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__年衛生部第23號令)的檢查項目及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避免職業禁忌者從事接觸噪聲作業。

  6、對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職工,應按聽力保護規范的聽力測試與評定方法進行基礎聽力測定和定期跟蹤聽力測定,評定職工是否發生高頻標準聽閾偏移(HSTS)。對于發生高頻標準聽閾偏移的職工,應采取聽力保護措施,防止聽力進一步下降。

  7、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噪聲源的工程控制,噪聲控制設計應符合GBJ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和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噪聲控制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8、應對職工進行聽力保護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1)噪聲對健康的危害;

  (2)聽力測試的目的和程序;

  (3)噪聲實際檢測結果及噪聲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類型護耳器的優缺點、聲衰減值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和更換等。

  9、應建立健全聽力保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噪聲崗位基本情況;

  (2)作業場所噪聲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噪聲職工的聽力測定和定期體檢結果;

  (4)控制噪聲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噪聲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二十、粉塵防護管理規定

  1、粉塵防護系指各類粉塵、肺組織的檢查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防塵口罩的要求及使用、除塵設備設施的要求、使用及維護,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

  2、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負責制定粉塵防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3、單位應在粉塵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點。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的要求,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在作業場所粉塵濃度可能發生改變時,應及時監測變化情況。

  4、檢測結果應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關職工。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合適有效的防塵口罩。

  5、凡接觸粉塵的職工應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__年衛生部第23號令)的檢查項目及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避免職業禁忌者從事接觸粉塵作業。

  6、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粉塵作業的工程控制,粉塵控制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__)的規定。超過限值的作業場所,應當積極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粉塵控制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粉塵控制效果。

  7、應對職工進行粉塵防護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1)粉塵對健康的危害;

  (2)健康體檢的目的和程序;

  (3)粉塵實際檢測結果及粉塵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類型防塵口罩的優缺點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和更換過濾芯等。

  8、應建立健全粉塵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粉塵崗位基本情況;

  (2)作業場所粉塵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粉塵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4)控制粉塵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二十一、高毒物品防護管理規定

  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__]142號文)中所列物品。

  2、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高毒物品的過程中,要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執行,還應按規定向政府部門申報。

  3、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高毒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5、存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持證上崗;長期在崗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離崗或調離崗位的,也應組織離崗體檢。

  6、生產、經營、儲存高毒物品的設施建設時,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經相應的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將高毒物品轉移給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業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高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規定,設置風向標,設置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和紅色區域警戒線。

  9、對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進行維護、檢修時,在制定的維護、檢修方案中必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

  10、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風,檢測高毒物質在空氣中的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2)個人防護用品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3)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11、每月對高毒物品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監測,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檢測評價,并在取樣點附近將監測、檢測結果向職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徹底治理。

  13、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應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并設置清洗、存放或處理工作服等物品的專用區域。

  14、存在高毒物品場所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崗位保健津貼。

  15、盛裝高毒物品的容器,應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從事高毒物品運輸的裝卸、押運、駕駛人員應經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在運輸過程中,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16、應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高毒物品崗位基本情況;

  (2)高毒物品作業場所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含高毒物品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4)控制高毒物品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二十二、有毒物質防護管理規定

  1、本文所說有毒物質是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__)表1中所列的各種物質,但不包含“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__]142號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護管理規定》執行)。

  2、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有毒物質的過程中,要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執行。

  3、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有毒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質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丟失等。

  5、存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長期在崗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離崗或調離崗位的,也應組織離崗體檢。

  6、生產、經營、儲存有毒物質的設施建設時,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經相應的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

  7、不得將有毒物質轉移給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質。

  8、存在有毒物質的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和黃色區域警戒線。

  9、需要進入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時,應配戴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10、每年進行一次有毒物質危害控制效果檢測評價,并在取樣點附近將監測、檢測結果向職工公布。

  11、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徹底治理。

  12、存在有毒物質場所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3、應建立有毒物質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有毒物質崗位基本情況;

  (2)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有毒物質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4)控制有毒物質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二十三、高溫作業防護管理規定

  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__)的要求。

  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單位醫療部門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14、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二十四、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1、為及時控制危害源,指導受害人員及群眾防護和組織撤離現場,搶救受害人員,減少和消除嚴重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2、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原則:自救為主,外援為輔,統一指揮,當機立斷,迅速處理。

  3、預案啟動條件:本單位內發生高毒物品職業中毒事故。

  4、公司物品危害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機構

  總指揮:

  副總指揮:

  成員:

  5、應急指揮部各成員職責

  (1)總指揮職責:

  1、全面負責公司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

  (2)副總指揮職責:

  1、在總指揮的直接領導下開展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負責自己主管范圍內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實。

  3、負責組織調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搶險工作。

  (3)指揮部成員職責:

  1、了解、收集事故情況,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和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

  2、負責具體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安排、檢查和落實。

  3、保持與政府主管部門聯系,及時向總指揮報告情況。

  4、負責審查事故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新聞發布會。

  5、負責處理指揮部的日常事務,辦理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7、高毒物品危害事故預防的主要措施

  (1)在可能發生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的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2)定期對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3)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4)高毒物品生產、儲運、裝卸等工作場所應配備應急柜,并存放以下必備物品。

  1、足夠數量的防毒面具、防護服、眼鏡、手套、膠靴等,存放在應急柜內,并有醒目的標志,便于隨時取用;

  2、各種型號的防爆工具。

  (5)有條件的單位可設置急救室。急救室應有一定的床位,配備救護車、擔架、吸氧器、供氧式呼吸器、氣管切開包、導尿包、靜脈切開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種型號的注射器、常用急救和解毒劑以及心電圖機或監護儀等,還應配備供現場搶救用的急救箱。

  (6)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按規定選擇、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

  (7)各單位生產與生活性供熱、供水及排污、排放系統必須分開,不得連通。

  7、應急救援的處理措施

  (1)當發生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時,最早發現人員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報警(報警電話:119、120),并迅速通知單位調度室、說明事故危險程度、類別等情況;同時上報區安監局。

  (2)各單位調度室接到報警后,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通知專業救援搶險隊趕赴事故現場。

  (3)迅速查明事故發生點,立即采取相應的工藝控制措施;停止導致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

  (4)消防、搶險、救護各專業人員到達事故現場應當首先查明現場有無傷員,如有立即將其救出事故現場。醫護人員將傷員送到安全地帶救治,及時與專科醫院了聯系,做好病人的護送工作;

  (5)安全部門在協助事故搶救同時,設法保護事故現場;保衛部門在事故現場周圍設立警戒,指揮受傷群眾向安全地帶疏散;環保部門立即查明化學物質性質、可能產生毒物性質及泄漏量、范圍,并向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

  (6)指揮部負責人到達現場后立即聽取事故狀況、危害程度、是否得到控制、有無擴大蔓延,根據現場確定是否請求支援,并及時向公司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辦公室報告;

  (7)事故控制后,根據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失情況,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撤消警戒。調集各有關搶修力量進行搶修,恢復生產。

  8、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現場醫療措施

  (1)迅速將中毒者撤離危險區,靜臥在通風良好的地方,并注意保溫,解開衣領、褲帶及妨礙呼吸的一切物體,鼻子朝天、頭后仰,患者意識喪失時,應除去口中異物,保持呼吸道暢通;

  (2)必須脫去被污染的衣服、鞋、襪等,用清水徹底清洗眼、耳、皮膚等受污染處。時間一般不少于15分鐘;

  (3)除中毒癥狀外,還應檢查患者有無外傷、骨折、內出血等情況。搬運時使患者側臥或仰臥,保持頭位低;

  (4)患者停止呼吸時,應進行人工呼吸,吸氧等;

  (5)使用解毒劑;對癥治療、預防并發癥;

  (6)與專科醫院聯系,做好病人的護送和救治工作。

  9、預案關閉條件:當導致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發生的因素得到控制和受害人員得到有效救治時,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預案關閉。

  10、各單位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預案演習,及時總結演習經驗,對不足項進行修改完善。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31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主管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全保衛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全保衛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煙臺市工業衛生監測站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查體和應急時的健康檢查工作;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職工辦理《職業健康監護證》;

  5.2.5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6 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7會同人力資源部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3.3負責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保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塵、毒、噪場所規定

  接觸石棉絨場所,生產、儲存、使用氯氣場所,產生酸、堿霧場所,產生噪音的場所。

  7.3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3.1 預防措施

  7.3.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3.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3.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3.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3.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3.

  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3.

  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3.

  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3.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3.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3.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3.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3.3 職業衛生管理

  7.3.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3.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3.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全保衛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3.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3.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3.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7.3.3.9定期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實際演練,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程序實施現場救援。

  8 生產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8.1安全保衛部進行檢測的項目為作業場所毒物(氯氣)指標和噪聲指標,檢測點的分布見氯堿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檢測頻次為每月一次。

  8.2衛生監督部門對公司確定的危害因素分布點進行監測,監測頻次每半年一次。

  8.3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標時,安全保衛部與超標單位應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保衛部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3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進一步促進職業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國工業XX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集團公司協調、專業公司管理、所屬單位負責、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和集團公司、單位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條、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單位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主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與考核。

  第五條、職業衛生工作是單位安全、健康、環境(SH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在執行SH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集團公司系統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集團公司、單位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在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監督工作,配備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第九條、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單位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應設有具體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機構,并配備職業衛生專職人員。

  第十條、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工作。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分廠、車間應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

  第十一條、單位每年要制定職業衛生計劃,總結單位上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布置下一年度任務。

  第十二條、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年度安全或職業衛生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單位工會、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納入公司綜合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第十五條、單位要積極培育職業衛生科技服務與技術支撐體系,爭取地方財政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

  第十六條、建立職業病危害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急性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專業公司、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單位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

  第十九條、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對于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單位應嚴格按照、“三同時”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審查,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單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規定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單位負責職業衛生的部門應參加對建設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職業衛生專篇及相關章節的內容進行審查和把關。

  第二十六條、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集團公司提交建設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竣工驗收審查材料時,必須包括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復文件。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職業衛生檢查管理

  第二十七條、單位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第二十八條、單位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單位應在其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時進行職業衛生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單位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單位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鑒定意見安排其從事相應工作。

  第三十二條、對職業衛生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單位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實施治療、診斷等。

  第三十三條、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第三十四條、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五條、體檢中若發現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的群體反應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條、所有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七條、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在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的情況下,安排她們的工作。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第三十九條、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場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單位安全隱患治理計劃,并由各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第四十條、單位應加強對生產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跑、冒、滴、漏。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單位應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并提出長效的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四十二條、單位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三條、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消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四條、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消作業場所。

  第四十五條、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健康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消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七條、對承擔檢維修工作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八條、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采取通風、隔離、佩戴防護用品、專人監護等防護措施,杜絕違章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第四十九條、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五十條、單位要做好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五十一條、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如實為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提供有關或必要的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第五十三條、單位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相應的醫治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單位人事部門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六條、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七條、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對各部門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每年開展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周”和“安全生產月”活動,舉辦專題培訓班、學習講座等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提高員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五十八條、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集團公司以及各專業公司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兩個月在SHE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九條、生產崗位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六十條、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六十一條、公司定期邀請衛生、安監、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單位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三條、各單位應按照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SH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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