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精選5篇)
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篇1
城市公交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為進一步加城市公交運營安全管理,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出行需要,保證城市公交運輸安全、優質、有序進行,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加城市公交運......
為進一步加城市公交運營安全管理,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出行需要,保證城市公交運輸安全、優質、有序進行,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加城市公交運營源頭安全管理,認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實安全工作各項措施,切實加強公交車輛的安全運營管理。特制定城市公交運營安全管理規定。
一、加強對公交營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公交車運營安全工作的監管,要充分認識加強公交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責任感,認真履行指導公交安全運營的職責。要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督促公交企業進一步落實政府和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問題,保持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落實公交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公交企業是公交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公交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日常安全檢查、營運動態安全監管、隱患排查整改、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逐步建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三、全面做好公交營運車輛維修和日常保養工作
加強對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定期檢查公交車的轉向、制動、傳動、燈光、輪胎、懸掛、雨刮、滅火器等裝置,建立規范的車輛技術檔案,做到一車一檔;要制定嚴格的每天發班前和收班后實行車輛安全例檢制度。在交通運輸部未出臺城市客運車輛維修保養相關規范前,嚴格遵照《城市客運車輛保養通用技術條件》(CJ/3052—1995)要求,公交車行駛里程達到3000公里,必須進行一級保養;行駛16000公里,必須進行二級保養;行駛50000公里,必須進行三級保養;行駛110000公里,必須進行四級保養。公交營運車輛維修,必須在具備資質的汽車維修廠家進行維修,嚴禁在加油站、加氣站檢查維修車。
四、全面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一要重點檢查公交營運車輛超速、疲勞駕駛、行駛中接打手機、吸煙、搶闖信號燈行駛、違章占道及不按規定進站上下乘客等行為,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二要加大對公交車的安全檢查,重點是車輛電路、油路等管路設施及安全錘、滅火器、三角架、車門手動應急開關等隨車安全設施是否齊備完好。對存在漏油、漏氣、漏液和電路、管路老化問題以及沒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器材的車輛,要責令立即進行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停車整改;三要加強車輛調度工作,科學合理地編制和調配車輛營運班次,改善行車秩序,保持全線均衡運載,正點運行,不斷提高運營效能,嚴禁對駕駛員下達過高的營收指標;四要指派專人在密集的站點維持秩序,疏導乘客,嚴防擁擠、踩踏等事故發生;五要加強易燃易爆易腐蝕危險化學品檢查,加大“三品”查堵力度,嚴禁“三品”上車,確保我縣公交的安全運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
五、強化司乘人員準入和安全教育工作
嚴把公交客運駕駛員準入關。要對駕駛公交車的駕駛員實行嚴格的技能考核和從業資格審查,在嚴格資質審查的同時,要對司乘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公交服務資格證方可上崗工作。定期組織司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學習,保證每月學習時間不少于一次(2小時),要進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培訓、滅火應急演練、剎車失靈應急以及機動車初起火災事故撲救等工作,確保司乘人員符合安全行車要求。
各公交企業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細化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認真組織實施,努力實現方便群眾、規范營運、安全行駛的目標,確保我市公交的安全運行。
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工作是公司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級管理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是第一效益的觀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標本兼治,安全警鐘長鳴。
二、必須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全員安全意識,堅持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的活動,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糾違章、查隱患,消除事故苗頭。
三、發生重大事故(含生產事故),安全稽查部必須在一小時內向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口頭匯報,二日內向公司寫出書面報告。
四、事故發生后堅持“三不放過”即:肇事者本人認識不深刻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明不放過;員工不吸取教訓不放過;經常進行“案例剖析”,適時組織現場教育。
五、堅持車輛“三檢”(日檢)制度,公司必須專人負責回場檢驗,認真填寫《車輛檢查逐日登記表》和《車輛技術狀況合格證》的發放工作,經常保持車況良好。
六、車輛轉向、傳動、制動、車門、燈光等關鍵部位,須有效良好,嚴禁帶病車上路運行。
七、事故結案的各種報銷憑證單據,借條等手續一律由傷者本人或家屬代理人辦理,禁止公司內部人員代辦。
八、嚴格控制事故費用開支,報銷單由部門主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列支。
九、駕駛人員交通肇事后,從肇事次月起,預扣事故費用,待結案后多退少補。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
一、目的
為做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防范,預防各種事故的發生,對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如下安排: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成員。
三、內容
(一)運營管理部
1、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每月不定期的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
3、檢查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情況。
4、督促建立健全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安全稽查部
1、每月召開司乘人員安全例會至少一次,宣講安全法律法規、行車安全常識、剖析典型事故等,使司乘人員受教育面達到100%。
2、每月路檢路查次數不少于三次。
3、安排專人對駕駛員檔案進行管理。
4、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消防大檢查。
(三)機務管理部
1、加強車輛二級維護及每日例檢制度,對不按時維護及例檢車輛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處罰。
2、每季度舉行一次愛車升級賽活動,使車輛參加率達到100%。
(四)綜合事務部
1、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基礎材料完備、齊全。
2、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力度,通過板報、圖片等多種形式宣傳安全生產,年度宣傳安全工作次數不少于4次。
(五)財務管理部
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的合理、及時運用。
第三章24小時值班制度
一、目的
為切實做好道路運輸組織管理工作,確保旅客運輸安全、優質、快速、有序進行,努力做好運輸服務工作,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成員。
三、內容
(一)值班人員電話必須保持隨時暢通,值班期間要有值班記錄。
(二)值班人員要及時受理投訴、遺物報失等服務,并按照登記、核實、處理、答復的程序辦理。
(三)值班人員對突發事件及嚴重違規違章事件,要迅速反應,現場處理。遇有重大事件或發生亡人運輸事故,要及時上報。
(四)值班人員對值班安排和值班記錄要存檔保留以備檢查。
第四章運營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設專人管理和調度。
二、建立單車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制度。
三、實施gps動態監控管理。
四、建立保險、二級維護,車輛年審告知制度。
五、除按客運車輛規定強行檢測外,對車輛將實行駕駛員三檢(出車前、行駛中、回場后),班組每周一檢,運營管理部每旬一檢,公司每月一檢制度,建立常規的自查、互查,班組交叉查、部門集中查、公司隨時查的安全檢查體系。
六、把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納入強制性任務中,車輛在維修和強制保養時,駕駛員必須到現場配合修理人員進行維修。
七、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度,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駕駛員因休假、事假等原因離崗時,必須將車輛鑰匙交給運營管理部統一管理。
八、車輛相關證件由運營管理部統一管理,外派車輛必須到運營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證件方可出車,用完后必須交還運營管理部。
九、對車輛的消耗進行單車核算,對維修、配件、材料、輪胎、油耗等,進行綜合考核對比,并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十、駕駛員除執行交給的工作任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動車。
第五章車輛裝備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經常性裝備:凡原廠裝備的各種附件、儀表、備胎、隨車工具等、以及汽車運輸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增加經常性裝備,必須保證齊全、全好。
二、車輛的臨時性裝備:
1、季節性運行裝備,冬季應根據地區氣候條件裝備發動機保暖套或三熱氣簾,嚴寒地區還應攜帶隨車預熱和保暖設備。
2、通過冰雪、泥濘及翻漿道路時,應根據需要配備防滑鏈、牽引繩、鐵鍬等裝備。
3、從事公路客運的車輛必須配備,一下安全防護器材:
(1)棍棒(長度60cm、直徑4cm、數量2根)
(2)繩索(長度200cm、數量2根)
(3)石灰包(數量2包)
(4)滅火器
(5)三角木(數量2塊)
第六章駕駛員管理制度
為提高安全營運工作,規范駕駛員行為,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服務意識,維護公司形象,預防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真正做到獎罰分明,充分體現公司管理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促進廣大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特制定客運公司駕駛員管理制度如下:
一、駕駛員操作規范
(一)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法》和公司《安全運營生產管理制度》;做到服從管理、遵章守法、愛崗敬業、安全行車、優質服務;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
(二)由于營運駕駛員具有操作的獨立性和廣泛的聯系性。因此,要求駕駛員必須具有處置問題與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顧全大局的觀念、豐富的.旅游業務知識、較強的法律意識以及團結協作的團隊精神。
(三)自覺遵守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四)嚴格執行“限速行駛,有序進站、按站停靠、停穩開門、關門起步”二十字方針。
(五)切實做好出車前、營運中、回站后的“三檢”工作,堅決杜絕安全隱患的發生。
(六)不無故空駛、不占道搶行、不穿拖鞋駕駛車輛。
(七)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酒后駕駛、嚴禁駕駛員擅自換班、嚴禁將車輛交與外單位的人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與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八)車內發生不明煙火或其它意外時,要沉著冷靜,立即停車,打開車門、疏散游(乘)客、切斷電源、采取果斷的有效的措施,確保游(乘)客生命財產安全。
(九)發生行車事故時,應立即停車,搶救傷員和財物,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損失和人員傷亡。保護現場并迅速報案,并查找證人。
(十)雨霧天行車,適當降低車速,提前采取預防性措施,不爭道搶行,霧大時開啟霧燈或小燈,多鳴喇叭,勿太靠路肩行駛。
(十一)冰雪道路行車,應做到油門緩、變速緩、轉彎緩、轉向緩、抬離合器緩、加大轉彎半徑,盡可能采用發動機制動和間斷制動。盡量避免使用行車制動器,切忌猛打轉向盤或緊急制動、抬離合器踏板時按照“兩快、兩慢、一停頓”的要求操作。
(十二)過彎道時應減速、鳴號、靠右行,注意觀察。如發現對方來車,有條件的一方或下坡車必須停車讓行。但下坡的車輛已駛入彎道時上坡車應停車讓行。若因有條件的不讓行,發生事故由有條件的一方負責。
(十三)為了避免下坡時長時間使用行車制動,造成剎車性能變差,下坡時使用緩速器、低速檔行駛。嚴禁空檔行駛。
(十四)收班后,駕駛員應自覺檢查車輛外表是否完好,若有碰撞、刮擦應及時上報。
(十五)每個駕駛員要養成一種良好的職業習慣,在停車時按逆時針方向檢視汽車各外露部件是否有異常狀況和失常現象。及早發現隱患,及時排除故障,確保行車安全。
(十六)駕駛期間保持良好精神狀態,培養良好的心理素質。任何時間不開“英雄車、賭氣車、霸王車”。做到得理也讓人,主動積極地維護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二、駕駛員服務規范
(一)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牢記“游客至上,服務為本”的服務宗旨。講求職業道德,文明優質服務,充分發揮旅游文明窗口的作用。
(二)當班時間統一使用標準普通話和“請、您好、謝謝、對不起”等文明禮貌規范用語;與游(乘)客對話時要有親和力。
(三)行車中不與他人閑談、嬉笑、吸煙、飲食、接打手機、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
(四)開、關車門要注意車內,觀察車外,宣傳疏導,防止意外;并在車輛行駛中及時提醒,制止游客將頭、手等伸出窗外或倚靠玻璃門窗等危險行為,確保游客安全。
(五)維護車內秩序,制止不良行為,發生打架、斗毆、盜竊、刑事犯罪等重要事件時應及時停車,應及時告知乘客和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處理。
(六)禁止游(乘)客將“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帶上車。
(七)游客上車時,駕駛員必須站立迎接。發車前,駕駛員必須自我介紹,本次車由我為您提供服務,該車由站發往景點,祝大家旅途愉快,請對我們的服務提出寶貴意見。在車輛起步前,要準確操作車內視頻,播放光碟。
(八)車輛在運行中出現故障不能繼續行駛時,應向游(乘)客致歉并說明原因,迅速向調度匯報,盡快將游(乘)客送到目的地。
(九)與游(乘)客發生糾紛時要得理讓人,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當受委屈模范。
三、駕駛員著裝管理
(一)駕駛員上班時間必須按公司規定統一著裝,禁止穿著自備服裝及佩戴有損公司形象的飾物。
(二)駕駛員上班時應按規定系領帶,佩戴工作牌。做到規范、安全、優質、高效的服務。
(三)工作服必須保持干凈、整潔、無皺褶,禁止卷褲腿、袖口等不文明行為。
(四)駕駛員工裝、工作牌上崗時穿著使用,嚴禁外借他人。
四、車輛衛生保潔管理
(一)要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服務設施齊全有效。做到“三無六凈”,即無塵土、無油污、無果皮紙屑和車身凈、頂棚凈、空調系統凈、座椅凈、地板凈、玻璃凈。
(二)車輛實行全天候保潔、車廂每趟清掃,不留死角。
(三)雨天應保持車輛號牌清晰,燈光齊全有效。
(四)停車場地衛生應隨時保潔、地面無垃圾、無油污、無煙頭。
五、獎勵
公司設立優秀駕駛員獎、委屈獎、好人好事獎。年終通過考評、評比,對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公司設立獎勵基金給予獎勵。駕駛員年終評先標準:
(一)考勤:每月為滿勤,無病事假和曠工(包括違章停班)。
(二)任務:完成全年計劃公里和公司安排的其他出車任務。
(三)節能:全年無超材料、超油。
(四)安全:一年內無任何責任事故者事故。
(五)服務:無責任糾紛,無新聞媒體曝光現象。
(六)一年內公司安全、優質服務檢查中全部達到95分以上者。
(七)學習:安全日、安全活動無遲到缺席者。
(八)無其他不良現象。
六、罰則
(一)發生行車責任事故或機械責任事故,符合下列情形,給予責任人黃牌警告,留用一年察看。
駕駛員全年累計事故費用以責論攤達一萬元。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駕駛員一年內累計發生3起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一個月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輕微事故。
2、駕駛員二年內累計發生5起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
3、全年事故費用以責論攤達15000元以上。
4、駕駛因違法、肇事被吊銷駕駛證的。
5、駕駛員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死亡事故。
6、涂改或撕毀行車路單。
7、不服從管理,不服從調度的。
8、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9、酒后駕駛車輛或闖紅燈的。
10、行車中打手機、吸煙的。
(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肇事駕駛員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由綜合事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四)駕駛員在營運中發生責任糾紛或管理人員調處服務糾紛不當,造成不同程度影響,損害公司形象者,給予以下處罰。
1、服務用語不當,宣傳解釋不清,回答游客詢問不正確而引起糾紛,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50至100元罰款。
2、態度惡劣,語言粗俗,對游客進行惡意中傷,人格攻擊者,給予停班待崗7天;造成惡劣影響者或嚴重違規等被新聞媒體曝光者,給予責任人待崗一個月并處100至150元的罰款。
3、服務糾紛發生后,得理不饒人,辱罵毆打游客或在行車中嚴重違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公司形象者,除賠償醫藥費及其它費用外,同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4、發生責任服務糾紛后,責任人一律停班檢查,糾紛處理未完結(含賠償和罰款未交清)不得安排上班。
(五)駕駛員遲到一分鐘扣10元,30分鐘之內按遲到處罰;超30分鐘按曠工處理。
(六)公司員工曠工一天向公司繳納20元管理費,連續曠工十五天予以除名。
(七)安全、優質服務、車況、衛生等綜合考評項目為百分制,每一分10元,95分為及格。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任人20元/次罰款。
1、不按規定著裝或穿戴工作制服。
2、衛生檢查一項不合格。
3、優質服務、線路運行、車況檢查低于合格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節給予責任人50元至100元/次罰款。
1、違反“二十字”方針任何一項。
2、駕駛車輛時不帶駕駛證。
3、車輛有故障不報修者。
4、不簽路單者。
5、駕駛員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上路運行。
6、遲到、早退、私自換班以及有其它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
7、不參加安全活動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任人停班、停崗3天地處罰,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1、無故空駛,越線行駛。
2、行車中與人閑談有礙行車安全的。
3、不服從車輛線路調度的。
4、調度員對駕駛員酒后駕車未及時監督制止和報告者。
5、因車速快或其他原因使車輛掉邊溝的。
6、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賭博、打架鬧事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200元/次罰款。
1、營運中兩車互相追逐、超車或下坡空擋滑行。
2、不服從調度員、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不配合安全檢查。
(十)行車中遇兩車相會,應減速或停車讓行,如因相互不讓發生事故,除兩車損失由當事人雙方賠償外,另罰款500元,停薪1至3月。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500元/次罰款。
1、因缺水、缺油等人為原因致使發動機受損。
2、駕駛員涂改、偽造行車路單。
(十二)駕駛員必須保持旺盛精力,若因睡眠不足或其它原因影響行車安全的,應令其下車休息,有正當理由的按休假處理;無正當理由的作曠工處理。
第七章行車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會議管理,提高會議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三、內容
(一)司乘人員安全例會每月一次,每月的10日晚上召開。每次會議原則上不少于90分鐘。另外,利用各種形式進行長期有效的安全教育。遇有特殊情況或發生重特大惡性行車事故時,應隨時召集開會,予以研究、分析和處理。
(二)行車安全工作例會主要內容:
1組織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勞動保護的學習,及時傳達政府、上級行業管理部門的文件精神和指示要求。
2、總結、分析公司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隱患、薄弱環節和需要重點防范的安全工作,布置下步安全工作要求。
3對本公司和報刊上的典型事故案例進行分析,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針對性防范措施。
4根據天氣季節、節假日等不同時期行車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提醒駕駛員、乘務員特別注意事項,確保行車安全。
(三)行車安全工作例會應建立會議記錄,實行簽到制度。
四、工作例會管理規定
(一)對請假或因故缺席的安全會議的第二天要進行補課,安全會議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全部參加,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每次罰款50元,屢教不改者調離工作崗位;
(二)安全會議到會率必須達到100%,嚴格會場紀律及衛生管理,做好會議記錄;
(三)應到會人員進入會場后,認真仔細地填寫《會議簽到表》;會議中,由會議記錄人仔細填寫《會議記錄》;
(四)不許遲到。無故遲到5分鐘以內罰款人民幣5元;10分鐘以內的罰款人民幣10元,以此類推…;如果其中有誰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也必須事先向安全稽查部負責人請假,得到批準后,方可不參加此次會議;
(五)工作例會非遇特殊情況,未經安全稽查部負責人同意,不得取消或改期。
第八章車輛稽查制度
一、公司安全稽查部負責公司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的稽查監督。主要責任是宣傳國家運輸政策,監督車輛的運行和企業制度的實施,預防和查處經營中以權謀私,以車謀私等貪污行為及損害企業利益和形象的違紀行為和人。
二、公司稽查人員負責市(區)內線的運輸稽查任務,重點工作是預防和查處司乘人員利用職權謀私、貪污票款、收錢不給票,少撕票、收售回籠票、濫用車票、漏開、多開、少開票據、涂改憑證等損害公司利益和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監督服務規范言行的實施。
三、稽查工作流程:公司稽查人員當日收集材料報告公司安全稽查部審核,并作處理意見,由公司安全稽查部送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作出處理決定,綜合事務部對處理決定發文反饋到各主管部門及財務管理部,各部門通知到個人。
四、稽查辦法和要求
(一)稽查工作可采取明查、暗查、定點、流動查、多路查和行業聯合檢查等形式。
(二)執行稽查任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發現問題及時做好記錄和材料取證工作,及時作出處理報告,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稽查人員不得私下處理違紀、違規行為和人,經濟處罰金額必須上交公司財務管理部,并開具財務收據,如有違反,一經核實,對稽查人員直接作出下崗處分。
(四)稽查人員每月上路稽查不能少于15天,日班稽查率達到60%,并做好稽查日志,月底匯總一次違紀情況,擬出公文初稿,報安全稽查部,安全稽查部遞呈總經理,總經理簽發意見和發文決定,由綜合事務部發文,及時處理和通報。
(五)稽查工作人員必須與要處理的當事人當面指出其違反稽查管理的違紀行為。
第九章交通事故處理
公司在冊駕駛員,駕駛公司車輛營運和其它運輸任務時,因過失發生碰撞、傾斜、碾壓、爆炸、墜車、車內等事故,致使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者屬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事故總費用的分攤比例
(一)次要責任:10%--40%。
(二)同等責任:50%。
(三)主要責任:60%--90%。
(四)全部責任:100%。
三、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或公司安管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后,肇事駕駛員根據以責任攤費用,按以下比例給予內部經濟賠償。
(一)行車事故:按事故總費用,負全部責任賠償20%,主要責任賠償15%,同等責任賠償10%,次要責任賠償5%。
(二)車內傷人事故:按事故總費用,全部責任賠償40%,主要責任賠償30%,同等責任賠償20%,次要責任賠償10%。
四、因機械故障導致的交通事故或機械事故,經公司及生產廠家鑒定,駕駛員無責任的免予賠償;有責任的按交通事故規定標準賠償。
(一)發生交通事故在500元以下(保險公司不賠),根據事故的總費用,駕駛員按責任承擔經濟賠償。
1、賠償比例:全部責任30%、主要責任25%、同等責任20%、次要責任15%。
2、停班處罰:事故費用達到200至500元,停班2天并扣除停班天數的底薪工資。
(二)發生交通事故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根據事故總費用,駕駛員按責任承擔賠償。
1、賠償比例:全部責任20%、主要責任15%、同等責任10%、次要責任5%。
2、停班處罰:停班5天并扣處停班天數的底薪工資。
(三)一月內連續發生三起責任碰掛事故,停班學習7天,并扣除停班天數底薪工資。停班天數超出出勤天數,每天另交20元管理費,并取消年終評比。
(四)嚴重違法肇事的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違法肇事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視其情節輕重,加重經濟處罰,并停班學習。
上班時間穿拖鞋、行車中吸煙、閑談、無證駕駛;停班5天。
以上違章行為,一月內發生2次以上者,將停班7天處理,停班期間全部扣除底薪工資并取消年終評比。
五、肇事駕駛員每起事故經濟賠償達60%以上,可由本人書面申請,所在部門視其工作表現簽署意見,安全稽查部審核,報公司研究決定后,適當減免費用。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責任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一)肇事逃逸、故意破壞、偽造、私撤現場、毀壞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者。
(二)酒后駕駛或其它嚴重違章肇事者。
(三)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公司以外人員駕駛者。
(四)駕車從事與公司工作無關的活動者。
(五)非當班駕駛員擅自駕車。
第十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強化公司各職能部門管理責任制,促進公司各職能部門領導以及員工恪盡職守,提高管理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安全行車事故的發生,依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發生安全事故后,給公司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針對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部門和人員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責任:
(一)因機務管理部維修不當,造成運營中出現安全事故調查屬實的,追究機務管理部責任并承擔全部直接經濟損失。
(二)車輛在運營中出現行車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規定》追究當事人經濟責任,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造成的停班損失、協調費用。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管理措施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處罰責任人200元。
(四)不依照公司相關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間開展工作,對上級隱瞞問題或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按規定進行處理和上報,對包庇、袒護、縱容、徇私舞弊的,處罰責任人500元。
(五)在處理安全事故過程中,責任人擅自調整責任比例,給公司造成損失和利益侵害的,處罰1000元。
(六)安全員、車隊長、安全稽查主管、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負安全事故連帶責任,按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經濟責任。所轄部門事故總損失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5‰,3‰,2‰,1‰,1‰比例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一章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及時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一、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原則
(一)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二)以事故發生單位為主組織自救;
(三)有關部門和個人事故發生單位承擔施救費用;
(四)都必須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條件;
二、應急小組及工作職責
公司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各管理人員為成員。同時建立應急小分隊,全面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和統一行動,堅決服從公司調派,成員必須做到通訊24小時暢通。
(一)統一協調公司應急救援特大安全事故;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計劃;
(三)統一調配施救人員、資金、車輛、物資、器材;
(四)及時向公司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小組匯報;
(五)必要時向交通主管部門請求支援應急救援工作;
(六)組織落實交通、安監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應急準備
(一)各部門應加強全員的安全教育,提高本部門防范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能力;
(二)不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保障應急能力;
(三)協調與各兄弟單位組織聯系;
四、應急處理
(一)救援小組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各有關部門報告;
(二)事故發生后,公司主要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應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有關人員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物資,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三)參加現場救援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救援方案實施救援,未經指揮部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計劃;
五、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與管理責任的有關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公司追究其責任并給予行政處理;
(一)未實施應急預案致使怠誤應急救援時機的;
(二)拒絕承擔應急救援義務的;
(三)玩忽職守導致安全生產事故擴大的;
(四)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五)阻礙、干擾事故救援人員工作,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六)其它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
六、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通過后執行。
本制度與集團相關制度有沖突的,以集團制度為準。
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管養長大橋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公路法》、《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原則開展長大橋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條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護工程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五條對及時發現長大橋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運營安全管理
第六條在依附長大橋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隊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督促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七條車輛通過長大橋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
第八條路政大隊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
第九條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
第十條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排險、養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股應當加強對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檢查、養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養護責任人應每日對長大橋主要結構部位進行觀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橋梁工程師或公路股人員。橋梁工程師應對養護責任人上報的問題及時到現場查看,如影響橋梁安全運營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報市公路局。
第十三條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養護責任人負責每日1次,并認真觀察記錄橋梁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
第十四條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等。
經常性檢查由橋梁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長大橋梁,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十五條長大橋隧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完成后,應當及時更新養護管理系統數據,根據檢查結果及時確定維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在組織實施長大橋維護作業或工程時,應當根據作業或工程的規模、性質、特點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專業養護隊伍。
第四章安全監測和預警
第十五條橋梁工程師及公路股相關人員應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長大橋橋梁安全監控點,及時掌握長大橋的整體技術狀態和運營條件,為長大橋運營管理、養護維修、可靠性評估及相關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長大橋管養單位應根據安全監測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長大橋安全監測和預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對監測評估的結果,單位各股室應及時給予響應。
對長大橋技術狀況下降、結構性能降低,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公路股、路政大隊應當及時設置或變更限載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應工程措施進行處治或修復,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長大橋安全預警級別共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第十九條長大橋管養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明確長大橋安全預警的.判定標準、工作要求、發布程序、責任部門、管理措施、第一響應隊伍,以及進入預警期后應當響應的部門、程序、時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條進入預警期后,各部門股室和應急聯動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根據長大橋安全隱患的發展態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可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安全隱患消除后,預警信息的發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當及時解除預警,迅速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第五章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長大橋遭遇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修或救援,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三條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發生突發事件或交通事故時,各部門股室和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采取相應措施,引導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引導至安全區域(安全通道),避免發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條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應根據應急預案,加強人員、物資、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并加強對各類應急資源的監督和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應根據事態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石泉管理段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黑龍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長大橋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路法》、參照交通部“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監管的特大橋、大橋和隧道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三條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總體思路開展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護工程并重的原則,保證長大橋隧安全運行。
第五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長大橋隧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隧安全。
第六條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是省內高速公路長大橋隧的管理機構,檢查、監督區域內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七條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是安全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公路橋隧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對橋隧進行養護和管理,努力確保橋隧安全暢通;
(二)建立健全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養橋隧特點的技術安全保障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專業機構參與長大橋隧的技術安全評價、監測和處置工作。
(四)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橋隧勘測、設計、維護、運營、安全監測和其它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資料或數據,建立、維護橋隧安全技術檔案和運營管理數據庫;
(五)負責開展橋隧巡查、結構檢查和日常維護、安全狀況監測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應對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特點的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密切的合作機制,及時更新相關應急救援報告、救援聯系方式,定期請示相關部門支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定期對橋隧安全監測儀器和設備進行檢查、標定,保證監測儀器和設備可靠運行;
(八)組織實施橋隧的維護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隱患治理;
(九)遇有緊急事件,及時收集信息并向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救助受困車輛和人員,為相關專業救助隊伍施救創造有力條件;
(十)定期組織橋隧安全運營管理人員技術培訓。
(十一)積極配合相關執法機構,嚴厲打擊長大橋隧上(內)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演練順利進行,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九條對及時發現并排除長大橋隧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隧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條長大橋隧開通運營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并向有關管理機構和管養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消防、通風、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屬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交通(通航)標志齊全、鮮明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三)長大橋隧管養單位的職責和安全運營管理人員(包括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要落實到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運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專業培訓。水上大橋、特大型橋梁管養單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員還應當按規定接受特殊培訓。
第十二條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應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長大橋隧設施上(內),合理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十三條依附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十四條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排險、養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進入隧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尾燈,嚴禁在隧道內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條管養單位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同時,要在長大橋隧入口前設立“動態禁入”標志,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車輛不再進入橋隧,并能在緊急情況時往對向車道掉頭安全駛離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隧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隧。
第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必須經管理機構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和時速通過。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在特種車輛經批準通行長大橋梁時,管養單位應當做好技術審核、通行引導,以及車輛通行前和通行期間橋梁結構狀況的檢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是指橋梁下的空間和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邊緣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大橋管養單位應根據大橋的規模、結構、橋址環境等狀況合理劃定大橋安全保護區范圍,及時設置標識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界樁、界標。
第二十條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橋梁安全的作業;
(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魚、系纜、泊船;
(四)其他危及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按規定設置并完善橋梁防撞設施、監控設施、助航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條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橋梁管養單位,應當按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變化、助航標志或設施受損的情況,管養單位或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船舶通過大型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置、航道標準和船舶通行規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船舶監控系統(vts)覆蓋區內,船舶應遵守vts的有關規定,向vts中心報告本船的船位及動態,接受并服從vts中心的監控和管理;
(二)船舶進入大型橋梁所在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進行嚴格檢查,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三)應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盡早與相關管理機構及過往船舶取得聯系,確保安全通行;
(四)通過大型橋梁所屬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駛;
(五)應根據大型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數。船隊通過大橋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門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布。出現能見度不良、風力超過六級、大橋水域航道或航標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況時,禁止船舶通行。裝載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間通過大橋所屬水域。
第二十四條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根據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盡快排除。
(一)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加強長大橋隧沿線、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查處各種侵占、損害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二)采取移動或固定方式,對過往車輛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加強對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檢查、養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六條長大橋隧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全面記錄長大橋隧檢查與維護信息,定期跟蹤了解結構狀況,并及時向上級管理機構和相關設計、科研單位反饋。
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篇5
為確實加強公司安全運營線的管理力度,確保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增強員工責任心和服務意識,提升服務品質,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特制訂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安全運營線各崗位的稽查、監督、考評全部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對安全運營線各崗位進行稽查、監督、考評按“分級稽查、逐月考評、全員監督、公平公正”的方針和“不管不評、不訴不理”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與公司《安全運營線員工考核細則》及其它規章制度結合實施,配套使用。
二、工作稽查
第四條:工作稽查指上級對下級的工作檢查;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每個負有管理責任的員工都必須承擔稽查責任,切實做好管理鏈中自己下一級的工作稽查。
第五條:稽查的主要內容:
1、遵守公司制度、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情況;
2、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3、文明服務、安全生產情況;
4、對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
5、處理問題公平公正情況;
6、公司布署的其它稽查事項。
第六條:工作稽查按管理權限劃分稽查責任:
1、安全運營分管領導主要負責稽查各分部經理、安全運營部經理,有權稽查上述人員管理下的全體員工;
2、安全運營部按各自的分工主要負責稽查各分部經理、助理;有權稽查本部和各分部的全體員工;
3、分部經理主要負責稽查本部助理、文員,有權稽查本部的全體員工;
4、分部助理按照分工主要負責稽查站長、安全員、機務員、分隊長、后勤人員,有權稽查本部的調度、駕駛員等員工;安全員、機務員協助分部助理稽查站長、分隊長及其他調度、駕駛員等員工;
5、站長主要負責稽查本站范圍內的調度、駕駛員(含臨時進入本站)等員工;
6、分隊長主要負責稽查本分隊的駕駛員,并有權監督本分部其他分隊的駕駛員和調度等員工。
第七條:管理人員對自己管轄范圍內所做出的處罰決定,不計入對該管理人員或部門的考評;由上級管理者做出的對該管理人員管轄范圍內員工的處罰決定,除對過失員工處罰外,過失員工的上一級管理人員還要按過失員工處罰金額的10%承擔管理責任。
第八條:工作稽查按照“一事一查”的原則辦理,稽查中發現問題一經發現,稽查者可直接對照《安全運營線員工考核細則》當即處理。
第九條:稽查處理結果按照經濟處罰每10元扣1分的比例,計入月度考評成績。
第十條:監控稽查是公司運用技術手段對分部及個人的稽查,監控稽查結果與現場稽查結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必須有書面情況說明和處理意見,并收集歸檔,處理意見要送達被處理人簽收,分部的處理按問題性質分別上報安全運營部備案。
第十二條:按照下列權限對稽查問題進行處理:
1、對個人的經濟處罰由有稽查處理權限的部門研究決定;
2、對個人停崗停薪一個月以上的處罰及解聘的處理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或安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對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員工,在收到處理意見三天內,可以向公司申請復議,公司按照問題性質,責成安全運營部或工會在五天內調查核實,并回復復議結果,但復議期間不影響處理的執行。超過三天仍未要求復議的,以后就同一件事不得再行復議。
第十四條:經過調查核實,相關部門稽查處理情況有事實失實或處理不公、適用條款不當的,可以責成重新處理。
第十五條:對不配合稽查的員工,按照《安全運營線員工考核細則》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稽查和處理必須公開公正、不殉私情,如果有不當運用稽查權限,有針對性地對同一人打擊報復,并出現三次以上失實稽查和不公處理的,對責任人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相互監督
第十七條:相互監督是指各分部沒有管理隸屬關系員工之間的相互檢查和督促,相互監督是工作稽查的重要補充和完善。
第十八條:監督不受管理權的限制,主要是被管理者對管理者自下而上的監督和員工之間橫向的監督,監督的.內容和稽查的內容相同。
第十九條:員工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以下某一種方式處理:
1、當面勸導、督促其改正;
2、電話舉報給有處理權的負責人;
3、書面舉報給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負責人;
第二十條:監督舉報必須說明事件時間、地點、責任人和造成后果,舉報人須說明自己的真實身份,原則上不接受匿名舉報。
第二十一條:有關單位或負責人接到監督舉報后三天內必須組織調查核實,如舉報情況屬實,立即按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并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對監督舉報問題的處理辦法和處理權限,與工作稽查處理相同。
第二十三條:社會義務監督員是受公司委托,負有特別權利的監督人員,對社會義務監督員的監督行為不配合的員工,參照《安全運營線員工考核細則》中不配合稽查條款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有關單位和負責人對監督舉報負有保密的義務,否則按照公司制度相關條款處理,對打擊報復監督人參照不配合稽查的條款從嚴處理。
第二十五條:如出現同一舉報人對同一被監督人的多次失實的監督,視作惡意舉報,視其情節按照公司制度相關條款處理。
四、崗位考評
第二十六條:崗位考評是對員工在所在崗位履行職責工作績效情況的綜合考核、評定,分為月度崗位考評和年度崗位考評。
第二十七條:崗位考評按照管理權限逐級進行:
1、安全運營分管領導負責考評安全運營部經理、各分部經理;
2、分部經理負責考評分部助理、文員;
3、各分部助理按照分工、分別負責考評站長、機務員、安全員、分隊長、后勤人員;
4、站長、分隊長負責考評調度、助理調度、駕駛員。
第二十八條:對員工的月度個人考評實行定期考評,每月21日至30日為考評日。考評內容分兩部分,一部分為應當共同遵守的公共行為規范;一部分為本崗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和遵守的規范,采用百分制計分法(見附表)。
第二十九條:對員工獎勵加分和稽查、監督處理扣分當月計入月度考評之后,最后綜合得分為員工月度考評分值。
第三十條:員工崗位年度考評就是將員工逐月考評情況綜合累計的結果,年度考評基準分為1200分。
第三十一條:員工年度考評的結果整理歸檔,作為員
工年度獎金、評先評優和年度續聘、末位淘汰的主要依據。
五、上報和匯總
第三十二條:各分部第一負責人是分部個人稽查、監督、考評情況整理匯總上報的責任人,分部文員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三條:分部對個人的稽查結果應當上報安全運營部備案;對個人月度考評結果,經分部負責人簽字后,于每月28日前報安全運營部匯總;安全運營部在每月30日前報安全運營分管領導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三十四條:分部個人的年度考評結果在每年12月30日前,各分部文員上報到安全運營部,安全運營部匯總后上報給安全運營分管領導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存檔。
六、組織領導
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安全運營線稽查考評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安全運營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他班子成員任副組長,總辦主任、安全運營部經理、人力資源部經理、計劃財務部經理、維修中心經理、各分部經理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日常辦公設在安全運營部。
第三十七條:各分部要相應成立稽查考評小組,在分部經理的領導下開展稽查、監督、考評工作。
七、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往規定中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