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通用31篇)
事故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工作。
(2)負責對事故事件應急響應、制止事故事件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和配合事故事件調查。
(1)安全科是事故事件的監察管理部門,負責對事故事件信息及時準確傳遞。
(6)組織召開事故事件定性分析會議,提出考核和整改意見。
(1)負責將職能管理范圍內的事故事件,通過各級管理部門逐級報告。
(5)開展職能管理范圍內事故事件指標的統計、分析。
(1)負責將事故事件報告給本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和安全科。
(4)參加調查組,參與或配合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事件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微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者不很嚴重的設備損害的事故。
(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凡發生行車事故,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時,應當立即搶救傷者,搶救傷者變動現場時必須標明位置,不得擅自撤離和破壞事故現場(沒有人員傷亡的輕微事故除外),并根據事故的性質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須在30分鐘內報公司,如值班室接到報警后應在5分鐘內告知安全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安全科人員應及時了解事情況,指導事故的處理,并向保險公司報案。3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和安委會匯報事故情況。
1)一般事故發生后,安全科接到報案電話應立即報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向企業第一負責人匯報,同時應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協助處理。
2)較大事故發生后,各有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搶救,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企業第一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重大以上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現人可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將報告的內容進行登記。上報政府的按照相關法規文件要求登記,公司內部進行上報的按照相關表單模板登記。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開展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證。
事故發生后,安全科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1)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明責任部門和主要責任者;
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汲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1)輕微事故的調查權限和處理決定,由事故發生部門明確規定調查權限和處理程序。但對于重傷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公司安全科。
2)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公司安全科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由公司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安全科的意見后,做出事故處理決定。并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公司主管安全負責人。
3)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企業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事故處理意見等,以書面的形式報總公司安委會,經總公司安委會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設備、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事先征求安全領導小組的意見,做出決定后,抄報公司安委會。
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設備、財產損失事故),事故發生部門除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外,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意見,由總公司安委會做出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的決定。
通過宣貫、視頻等多種形式對事故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并對教育效果進行評估,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措施,由相應的整改責任人進行整改,并由安全科進行驗收。過程中做好記錄。
(1)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科應建立事故檔案,各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檢查材料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2)安全科每年元月份對上一年度的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將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及發生規律,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準確把握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杜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向企業主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第一責任人匯報,及時調整管理的重心和措施,切實增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效性和針對性,不斷增強公司安全生產預防、預控的能力。
企業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事故、事件回顧,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2)事故事件的回顧必須依法確保事故當事人的各種權益不受侵犯;
(3)事故事件回顧的宗旨是汲取經驗、警鐘長鳴,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
(4)事故、事件回顧、學習可采用電視宣傳、板報、報紙、演講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方式;
(5)事故事件的回顧在員工中須做到廣泛性、實效性。
事故管理制度 篇2
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管理方針,加強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產的整體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強抵御重大惡性事故和自然災害的能力,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的事故隱患整改的管理。
3 引用法規、標準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4 事故隱患包括以下內容:
4.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4.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工藝、設備缺陷等;
4.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各種傷害;
4.4停產、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4.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4.6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化品的處理等)。
4.7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4.8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5 事故隱患管理、整改責任
5.1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組織管理、整改。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各類事故隱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負責。
5.2事故隱患的責任劃分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5.3事故隱患實行報告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對公司或本部門存在的各類事故隱患,均應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5.4各部門應當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職責劃分,定期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具體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因各種不可抗拒的原因,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成立由事故隱患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
6 事故隱患的評估
6.1事故隱患的評估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選擇適用的評估方法對公司安全檢查、安全評價、員工合理化建議或生產中的隱患進行評估。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完整、齊全的事故隱患整改臺賬。其內容應包括:
(1)評估報告;
(2)評審意見;
(3)評審結論;
(4)隱患治理方案;
(5)整改進度和責任人;
(6)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6.2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各部門或員工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隱患進行整改。對于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應立即采取安全可靠的應急措施,防止險情的擴大和發展,立即上報公司負責人。同時,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優先安排整改治理投入。對需要列入技術改造項目和大修更新改造計劃進行整改的隱患項目,組織編制評估報告或整改方案后,上報公司負責人,安排落實。
7 整改要求
7.1整改責任部門的主要領導應親自抓整改,分管領導要靠上抓整改,齊抓共管、協同配合,不得推諉扯皮,確保事故隱患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7.2整改責任部門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并于規定的時限內,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實施專人監控,明確責任,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8 隱患整改的費用從安全專項資金中列支。
9 事故隱患的檔案管理:隱患整改部門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檔案和臺帳,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及時準確,長期保存。
10 考核和獎懲
對隱患整改考核,納入年終安全管理評價和責任書考核。對落實責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時,效果明顯的部門和個人,作為年度安全管理評價、責任書完成的重要依據。對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達到安全整改要求的,記入年度安全管理評價和責任書考核。
11 附則
本規定由x公司負責解釋。
事故管理制度 篇3
傷亡事故管理是企業現代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分析、處理;可以掌握企業存在的安全問題,明確事故的各種分布情況。
一、總則
1、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逐級如實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2、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二、事故的報告
1、事故發生后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如電話、電報、電傳等,直接或逐級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整個報告過程不得超過24小時。
2、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3、輕傷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總經理。
4、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總經理,再由總經理向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工會、公安部門和檢察院報告。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總經理組織由生產、技朮、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重大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安委會協助由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區的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出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事故的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公司及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180超過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5、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防止事故和搶救有功人員,公司給以表彰、獎勵。
五、資料歸檔
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安全主任將下列事故資料歸入檔案: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和文件;
12、注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事故管理制度 篇4
藥業公司藥品質量事故、查詢、投訴的管理制度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的要求,為加強公司經營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發生危及人體健康或造成經濟損失等異常情況的管理,特制本該制度。
一、質量事故的管理制度
1、質量事故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兩大類。
⑴重大質量事故:
a、因質量問題造成整批報廢的。
b、藥品在有效期內由于質量問題造成整批退貨的。
c、在庫藥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蟲蛀、霉爛、污染破損等不能藥用的。
d、藥品發生混藥、嚴重異物混入或混入質量低劣藥品,并嚴重威脅人體健康或造成醫療事故的。
e、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金額達3000元以上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藥品過期失效的。
f、出售假劣藥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⑵一般質量事故:除以上事故外的其它事故。
2、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和時限
⑴各環節發生的一般質量事故由部門負責人從速處理,當日報質量管理部。
⑵質量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會同有關部門了解事故的原因及處理經過,報公司領導。
⑶發生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質量事故,事故發現部門應一小時內報質量管理部、公司領導,公司應及時派人查明原因、責任,并在24小時內報當地藥監局,及時妥善解決。
⑷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應在三天內上報,并在一周內將質量事故原因報公司領導。
3、質量事故的處理
⑴首先調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事故經過、后果,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
⑵分析事故的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預防措施。
⑶事故的處理應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不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預防措施不放過。
⑷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在季度質量考核中進行經濟賠償。
⑸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可辭退,觸犯刑律的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質量查詢的管理制度
1、質量查詢的分類
⑴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
⑵我司向供貨方或客戶查詢。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查詢。
2、查詢程序
⑴我司向供貨方查詢由業務部負責。
a、來貨經驗收有質量問題的品種,驗收員填制《采購來貨待處理通知》,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復處理。
b、庫存藥品檢查發現并確認有質量問題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復處理。
c、省市藥檢所抽檢不合格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憑該單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復處理。
d、對查詢情況,業務部應做好記錄。
⑵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由質量管理部負責并做好記錄。
a、客戶單位收貨時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而拒收的藥品,公司銷售員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質量管理部對藥品質量進行調查后,報告公司領導,妥善處理。
b、質量管理部負責對客戶以電話、公函、信件等形式向我司的質量查詢,對查詢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及時答復。做到樁樁有答復,件件有交待。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的查詢由行政人事部或質量管理部進行,并做好記錄。
三、質量投訴的管理制度
1、公司銷售的藥品,客戶或顧客由于質量問題向公司提出的投訴,無論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都要認真對待。
2、公司各環節、各部門接到顧客投訴后,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并配合做好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實真相,給投訴者一個滿意的答復。并做好記錄。
3、對產生重大問題的質量投訴,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向公司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事故管理制度 篇5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和預防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3《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xx〕128號
3 職責
3.1總經理協助事故調查組工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事組織重大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
3.3生產部
3.3.1負責組織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3.2協助組織工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3.3負責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和處理。
3.4工會
3.4.1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
3.4.2負責重大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3.4.3代表員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3.5 綜合辦公室
3.5.1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收集報送工傷鑒定資料。
3.5.2負責員工工傷保險的辦理和地方社保機構協調相關事宜。
3.6相關部門
3.6.1配合對本單位各類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6.2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
4 管理要求
4.1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4.2事故報告
4.2.1報告程序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管理人員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或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2.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企業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4.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4.3.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企業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2發生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負安全的領導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事故部門、工會、綜合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4.5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
4.5.1事故事件統計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按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寫和報送月度報表。 發生事故事件后及時填寫《事故事件統計表》。
并按季度對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事故事件類別、原因、發生頻率、損失費用等,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和在安全領導小組會議上通報、宣傳欄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顧
每季度的全員安全會議中應對上季度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防范措施進行討論,并將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在《安全會議記錄》中。
5 記錄
5.1《傷亡事故、事件統計臺帳》
5.2 《事故、事件調查表》
6 附錄
本制度解釋權屬:X公司。
事故管理制度 篇6
質量事故,是指產品在生產及倉儲過程中發生質量不合格,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停產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事故。凡屬于人為原因,如違反操作規程、擅離工作崗位、超負荷運轉、設備維保不力、違反工藝標準以及監視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稱為責任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質量事故等級的劃分
質量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類。
1.一般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1)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4.5%;
2)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溫度偏離工藝要求溫度15℃;
3)松散回潮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4)儲葉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5)熱風潤葉后在制品的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3%;
6)熱風潤葉后在制品的溫度偏離工藝要求溫度15℃;
7)熱風潤葉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8)切絲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9)儲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0)浸漬后煙絲出現一批(一鍋)不合格;
11)成絲回潮后煙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0.9%;
12)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3)儲成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4)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5)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不足10箱;
16)成品煙絲箱混堆且數量不足10箱;
17)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不足10箱;
18)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不足10kg;
2.重大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重大事故:
1)松散回潮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2)儲葉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3)儲葉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4)儲葉柜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5)熱風潤葉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6)儲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7)儲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8)儲絲柜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9)浸漬后煙絲出現二批(二鍋)不合格;
10)成絲回潮后煙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2%;
11)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2)儲成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3)儲成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14)儲成絲柜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15)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6)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超過10箱但不足50箱;
17)成品煙絲箱混堆且數量超過10箱;
18)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超過10箱但不足50箱;
19)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超過10kg但不足50kg;
3.特大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特大事故:
1)備料配方錯誤造成投料錯配方;
2)儲葉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3)儲葉柜進出錯誤造成配方混雜;
4)儲葉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5)儲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6)儲絲柜進出錯誤造成配方混雜;
7)儲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8)浸漬后不合格煙絲超過二批(二鍋);
9)成絲回潮后煙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3%;
10)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1)儲成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2)儲成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13)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4)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超過50箱;
15)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超過50箱;
16)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超過50kg;
二、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
質量發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按規定上報分管副總經理,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其他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進行調查分析,嚴肅處理,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進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視,及時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數據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據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數據。
(2)分析事故時,要詳細了解周圍環境,多走訪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3)分析事故不能憑主觀臆測作出結論,要根據調查情況與測定數據進行仔細分析、判斷。
2.認真做好事故的彌補工作,把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認真做好事故的上報工作。
質量事故經過分析、處理后,工藝員應及時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前后經過。
(2)對事故采取的緊急處理措施。
(3)事故發生的原因。
(4)事故責任人的確認。
(5)對責任人的處罰措施或處罰意見。
(6)應吸取的教訓。
三、質量事故的處理
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驚人的,杜絕和減少質量事故是各級質量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任何質量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應按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事故的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1、一般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提出警告,同時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2、重大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提出嚴重警告,并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對各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200~500元的經濟處罰。
1、特大責任事故根據事故分析小組的分析情況上報總經理給予相關責任人留崗查看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四、異議處理
事故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一、 目的
當突然發生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及時做出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二、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在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整個過程中突發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準備和響應。
三、 職責
1、食品安全管理小組總體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準備和響應;
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管理規定
一、 成立應急組織
1、應急組織是應急處置的執行機構,是應急處置的組織基礎。食品安全管理小組行使應急組織的職責。
2、總經理負責召開應急工作會議,協調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并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3、各組織成員負責協調相關方具體實施應急響應措施,跟蹤應急響應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向總指揮報告。所有組織成員應保證通訊暢通,以便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溝通信息,迅速組織采取應急響應措施。
二、 監測、預警及報告
1、公司應加強對食品質 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原輔材料的檢測分析,加強對生產設備的維護管理,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測,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2、公司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3、當突發事件已經危害或潛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公司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4、在后續的事故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將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
4.5必要時,對消費者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三、 充分識別緊急情況
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有:
1、因設備故障使生產無法正常進行;
2、突發的停電、停汽、停水等情況導致生產資源供應不上;
3、原輔料檢測結果顯示受到嚴重污染,會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傷害;
4、政府部門監督檢查顯示公司產品安全指標不合格;
5、國家產品標準或者進口國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發生變化,導致公司產品檢測不合格;
6、由權威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預警表明公司產品可能存在嚴重安全危害;
7、公司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流失;
8、有人為的惡意行為導致公司產品不安全,或者對公司產品、聲譽惡意造謠,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9、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緊急情況。
四、 全面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1、當有信息顯示公司突然發生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應立即召開應急小組會議,會議首先應組織調查突發事件的真實性、嚴重性。
2、當確定突發事件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時,公司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應對不同的緊急情況做出相應的應急處置:
3、突發的設備故障或突然停電,停水使生產無法正常生產時,如果停產時間超過工藝規定時間,應對生產的產品進行隔離,并確定數量,做好標識然后,出處理.如果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則按照《符號品管理制度》執行.
4、原料檢測結果顯示受到污染,會對消費者健康照成傷害時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評估受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并確定處置方式.若已經出廠的銷售的產品則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執行。
5、政府部門監督檢查顯示公司產品安全指標不合格,或國家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發生變化,公司產品檢測不合格時,應正確不合格的產品范圍,采取銷毀,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發生.若已經出廠銷售的產品則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執行
6、有人為的惡意行為導致公司產品不安全,或者對公司產品,聲譽惡意造謠,照成惡劣社會影響.應急組織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安排相關人員對外進行澄清,盡量減少對公司的聲譽的損害。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檔案
公司應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記錄,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檔案。
事故管理制度 篇8
(1)質量事故具體指藥品經營活動各環節因藥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導致經濟損失的異常情況。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兩大類。
*重大質量事故:
①在庫藥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蟲蛀、霉爛變質、破損、污染等不能再供藥用,每批藥品造成經濟損失20xx元以上;
②銷貨、發貨出現差錯或其它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辦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者;
③購進三無產品或假劣藥品,受到新聞媒介曝光或上級通報批評,造成較壞影響或損失在5000元以上者。
*一般質量事故:
①保管不當,一次性造成損失100元以上,20xx元以下者;
②購銷“三無”產品或假冒、失效、過期藥品,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在20xx元以下者。
(2)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①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的,員工必須在10分鐘內報企業總經理室、質量管理部,由質量管理部在5小時內報上級部門;
②其它重大質量事故也應在6小時內由企業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報,查清原因后,再作書面匯報,一般不得超過1天。
③一般質量事故應半天內報質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內將事故原因、處理結果報質量管理部。
(3)事故發生后,發生單位或個人要抓緊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制止、補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后果。
(4)質量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前往現場,堅持“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了解掌握第一手資料,協助各有關部門處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5)以事故調查為根據,組織人員認真分析,確保事故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6)質量事故處理:
①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在季度質量考核中處理;
②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輕者在季度質量考核中處罰,重者將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除責任人以外,事故發生所在部門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③發生質量事故隱瞞性不報者,經查實,將追究經濟、行政、刑事責任;
④對于重大事故,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與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分別承擔一定的質量責任。
事故管理制度 篇9
1、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生產品質量不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稱為不合格。
2、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3、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所有質量問題、事故,監理單位均需參加處理,并提出處理意見。
4、質量事故的分類。
4.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4.1.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
4.1.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4.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4.2.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
4.2.3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2.4事故性質惡劣或2人以下重傷的。
4.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范疇。
4.3.1工程倒塌或報廢;
4.3.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4.3.3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頒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5.1質量事故實況資料。
5.1.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1)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
(3)質量事故發展變化的情況;
(4)有關質量事故的事實資料。
5.1.2監理單位調查研究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5.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5.3.1有關的設計文件;
5.3.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5.4相關的建設法規: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6、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7、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確定目的是消除質量隱患,以達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項功能及壽命要求,并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其一般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是表面性還是實質性、是結構還是一般性、是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范圍,除直接發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范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要求滿足設計要求和用戶的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質量隱患;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
7.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類型
(1)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
(3)專家論證、方案比較;
8、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8.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
8.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后的必要鑒定;
8.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驗收結論。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事故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完善和規范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明確各級管控職責,增強事故防控能力,降低安全風險,有效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管控的職責、風險辨識和評估及考核等要求,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車間、班組和崗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大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構建雙重預防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范。
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科學評估、分類分級、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控。
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組織機構由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各分管副總經理、各部門和車間及班組負責人組成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安全和生產的副總經理擔任。
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組織協調制定和修訂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相關制度,明確相關工作內容、責任部門、責任人員、管控措施及績效考核等工作要求,提供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資金和物資及人力等資源保障,督查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相關制度落實情況及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5.2.2.1負責組織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組織成立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領導機構,發布授權命令。
5.2.2.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負責組織制定或修訂、審批、發布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5.2.2.3負責組織公司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負責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中強制性條款的,或發生過死亡、重傷、職業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輕傷、一般財產損失事故,且現在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或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或具有中毒和窒息、爆炸、火災等危險的場所,作業人員在9人(不含9人)以上的,或經風險評價確定為最高級別風險的等重大風險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重大風險控制措施。
5.2.2.4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2.2.5負責組織制定風險報告、公告制度,審查車間、部門以上級別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審批對外發布的風險公告。
5.2.3.1協助組長組織、協調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
5.2.3.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負責組織、協調制定或修訂、審核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5.2.3.3負責組織、協調公司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分管職責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組長進行重大風險的管控,負責較大風險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較大風險控制措施。
5.2.3.4協助組長組織、協調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職責范圍的下級部門或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下級部門或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2.3.5協助組長組織、協調制定風險報告、公告制度,審核、研判車間、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的內容,組織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并報組長審批對外發布。
5.2.3.6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核的審核和上報。
(1)負責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具體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
(2)根據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負責編制或修編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制度。
(3)負責定期進行公司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編制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制作企業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協助公司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并逐級上報。
(4)負責編制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與部門內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部門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5)負責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制作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負責收集、匯總、研判車間(工段)、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并報副組長審核上報。
(6)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公告欄,繪制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
(7)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分級管控的教育培訓。
(8)負責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總結及材料上報、歸檔工作。
(9)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核的匯總和上報,并對本部門的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績效考核。
(1)協助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部門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廠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廠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廠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廠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部門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公司進行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部門的一般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部門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公司簽訂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廠各班組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審核、研判、上報本部門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車間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班組的風險管理活動,組織本班組的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協助車間進行一般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班組的低風險管控,組織制定和審批本班組及各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3)負責與車間簽訂本班組安全生產責任狀,與班組各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負責組織召開班組班前安全生產例會,布置生產任務,告知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和職業危害,督促和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及佩戴情況,檢查崗位風險告知卡的佩戴和掌握情況,講解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及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相關內容,負責組織審核、研判、上報本班組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1)協助車間和班組構建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的相關工作。
(2)負責本崗位的風險辨識和評估活動,協助班組進行一般以上風險的管控,負責本崗位的低風險管控,負責落實本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4)參加班組組織的班前安全生產例會,接受生產任務,了解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和職業危害及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設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熟練掌握相關應急措施等安全生產相關內容,負責檢查本崗位的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供輔設施、原材料等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填寫、上報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
6.1.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每年進行一次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及評審工作,建立完善的責任制度和責任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風險報告和公告制度,并組織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當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組織機構、人員或職責等發生變化時,及時組織修訂相關制度并及時發布實施。
6.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負責進行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及評審工作,當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組織機構、人員或職責等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修訂相關制度,并做好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6.1.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每年進行一次公司的風險評估工作,當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提出新的要求,或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危險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組織進行風險評估,組織制定和審核、審批較大以上風險控制措施。
6.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領導小組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要求,具體負責公司的風險辨識工作,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編制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確定風險級別,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制作和填寫企業安全風險清單,協助公司較大以上風險的管控,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審批一般風險控制措施。
6.3.1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負責編制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風險管控職責,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審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并制定、審核、審批風險控制措施。
6.3.1.1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組織和實施重大風險(紅色)的管控,審批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重大風險、較大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2 領導小組副組長負責組織和實施較大風險(橙色)的管控,審核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較大風險的控制措施,組織督促檢查較大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實施一般風險(黃色)的管控,審核較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4采購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5財務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6質量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廠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7技術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廠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8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9設能部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0制芯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1鑄一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2鑄二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3清理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4維修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5設計制作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6模具加工工段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1.17物資庫房負責組織和實施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黃色、藍色)的管控,審核一般風險的控制措施,審批低風險的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部門一般以下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2班組負責組織和實施本班組低風險(藍色)的管控,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班組及各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督促檢查本班組低風險管控的職責落實情況。
6.3.3崗位負責本崗位的風險辨識和低風險管控,落實本崗位低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分級管控應遵循風險越高管控層級越高的原則,對于操作難度大、技術含量高、風險等級高、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作業活動應重點進行管控。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并逐級落實具體措施。風險管控層級可進行增加或合并,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
6.5.1 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組織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
6.5.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風險報告、公告制度,制作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明確各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研判的內容及風險報告的流程和方式方法,收集、匯總、研判車間(工段)、部門以上級別上報的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填寫公司級安全風險防控可靠性報告單和風險公告,報副組長審核上報,由組長審批公告。
6.5.3公司在各部門(工段)門口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公告欄,繪制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分級管控的教育培訓。每年對公司全員進行安全風險知識為主的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每名員工都能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風險的基本特征及防范、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及時將公司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工作的總結及材料上報、歸檔工作。
各級、各部門結合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風險分級管控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參照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風險分級管控績效考核的匯總和上報,并對本部門的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績效考核。
各級、各崗位風險分級管控應做好記錄,記錄至少保存3年。
事故管理制度 篇11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于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抵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 篇12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通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扎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七)、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行政部詢問結果。并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為: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T≤3天一般為皮外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為頭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回公司上重傷部、胸部重傷、骨折T>6月因搶救無效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3天一般為皮外3天<T≤7天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一般為頭1月≤T≤2月承擔50%的治療費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80%的標準工資不計60%的標準工資40%的標準工資80%的標準工資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費用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3天<T≤7天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重傷部、胸部重2月≤T≤6月傷、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
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負責組織并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并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范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并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斗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事故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條為不斷提高公司質量管理水平,增強廣大職工的質量意識,加強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的管理,減少和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產品質量事故是指由于企業內部違章操作、管理不善、設備故障等原因和本單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導致產生一定數量的廢品,或者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鋼鐵產品質量管理辦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條本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為公司技術質量部、煉鐵作業部、煉鋼作業部、熱軋作業部、線材作業部、鋼材加工作業部、供應公司、營銷管理部、質量檢查站。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技術質量部是公司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質量事故的劃分標準,確定公司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級別的劃分;負責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組織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六條供應公司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進廠原燃料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匯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進廠原燃料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并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七條營銷管理部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產品銷售后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匯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產品銷售后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并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八條質量檢查站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原燃料和產品質量檢驗過程中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匯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原燃料和產品質量檢驗過程中的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并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九條煉鐵作業部、煉鋼作業部、熱軋作業部、線材作業部、鋼材加工作業部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煉鐵、煉鋼、軋鋼、深加工生產中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匯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煉鐵、煉鋼、軋鋼、深加工生產中的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并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三章質量事故級別的劃分
第十條鋼鐵產品質量事故按其產生的廢品數量、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影響大小程度分為重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和小事故。
第十一條重大質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采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采購驗收技術條件,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40萬元。
二、煉鐵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高爐上連續發生兩次以上一般質量事故。
三、煉鋼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轉爐或連鑄機上連續發生兩次以上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四、軋鋼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生產設備上連續兩個生產班次發生同一缺陷廢品的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五、深加工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生產設備上連續兩個生產班次發生同一缺陷廢品的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六、按爐送鋼:由于混爐亂號造成120噸(含)以上廢品。
七、質量檢驗:由于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20萬元。
八、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大于500(不含500噸)噸。
九、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在使用中造成≥4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并且經濟損失占合同金額比例超過8% ,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惡劣影響是指省、市電臺廣播專題報導、國家主管部門的新聞發布會等給公司榮譽、產品信譽造成影響的事件等)。
第十二條一般質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采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采購驗收技術條件,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0萬元(含20萬元)-40萬元(不含40萬元)。
二、煉鐵生產:同一高爐連續出兩次出格鐵。
三、煉鋼生產:
(一)、轉爐或精煉爐發生因成分不合廢品一爐(指已澆成鑄坯);
(二)、連鑄坯:方坯連鑄機同一班次在同一連鑄機上連續發生80噸以上的連鑄方坯廢品;板坯連鑄機同一班次在同一連鑄機上連續發生120噸以上的連鑄板坯廢品。
四、軋鋼生產:
(一)熱軋板卷,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8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二)線材生產,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五、深加工生產:
(一)、開平工序,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二)、酸洗工序,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六、按爐送鋼:由于混爐亂號造成60噸(含60噸)以上120噸(不含120噸)以下廢品。
七、質量檢驗:由于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
八、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為150噸(不含150噸)-500噸(含500噸)。
九、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在使用中造成20萬元(含20萬元)-40萬元(不含40萬元)經濟損失,并且經濟損失占合同金額比例超過4%,或給公司榮譽及產品信譽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影響是指省市級產質量監督抽查不合,并公開發布等)。
第十三條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采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技術條件采購、驗收原燃料,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
二、煉鐵、煉鋼、軋鋼、深加工生產:同一班次發生的廢品數量達到一般質量事故的一半以上,構成質量小事故。
三、按爐送鋼:由于混爐亂號造成30噸(含30噸)以上60噸(不含60噸)以下廢品。
四、質量檢驗:由于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10萬元(不含10萬元)。
五、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為60噸(不含60噸)-150噸(含150噸)。
六、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在使用中造成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經濟損失,并且經濟損失占合同金額比例超過2%。
第四章質量事故的匯報
第十四條在原燃料采購、生產過程、產品銷售、理化檢驗過程中,連續發生質量問題根據以上標準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時,問題發生單位的發現者或所在班組的班長應立即向本單位生產技術部門或質量管理部門匯報。
第十五條各單位生產技術室或兩個管理部門在專業管理和專業檢查中發現連續出現質量問題,以及對發現者或者班組匯報的連續發生的質量問題,應迅速了解情況,根據以上標準初步判定事故級別,如認為是小事故的,由生產技術室或管理部門最終判定并組織處理,如認為已構成一般質量事故的,24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匯報;如認為已構成重大質量事故12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匯報。
第十六條技術質量部對于各單位上報的質量事故初步判斷結果,做進一步分析判定,確屬一般質量事故的,由技術質量部最終判定,組織分析處理。確屬重大質量事故的,技術質量部向主管經理匯報后,要在發生事故后的24小時內向總公司技術質量部質量處匯報。
第五章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十七條公司所屬各單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后,由技術質量部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專業部門召開分析會;發生小事故應由事故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或者質量管理部門組織責任作業區及責任人召開分析會。
第十八條質量事故分析會的主要任務是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確定質量事故的級別及直接、間接責任者。
第十九條質量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及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更不能阻礙干預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質量事故調查分析中,必須貫徹執行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楚不放過;沒有制定出有效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不處理及廣大工作者沒有受到教育、沒接受教訓不放過。
第六章質量事故報告
第二十一條質量事故調查在查明原因后,事故調查的組織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按照事故的管理權限,依照規定的時限,經主管領導審批后,逐級上報質量事故報告。
第二十二條重大質量事故發生10天內,由技術質量部根據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公司主管質量的公司領導審批后,上報上級主管質量的領導,并會知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一般質量事故發生5天內,由技術質量部根據對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公司主管質量的公司領導審批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小事故在發生3天內,由事故單位生產技術室或管理部門根據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上報技術質量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一般質量事故和小事故的事故報告,使用《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中“( )事故報告表”,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報告使用上級主管部門的“質量事故分析報告”。
第七章質量事故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重大質量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8-12分,考核公司有關單位2-3分,直接責任人員考核2-3個月效益工資。
第二十七條一般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5-8分,對一般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考核1-2個月效益工資。
第二十八條小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1-3分,扣直接責任者當月獎金100%,扣其他責任者當月獎金10-50%。
第二十九條上級主管部門對公司重大質量事故的考核執行相關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其它要求
第三十條發生的產品質量事故結案后,按照事故的分級管理原則,主管部門對調查分析資料和事故報告等進行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質量事故報告中的防范措施可以執行《公司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屬于企業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產品質量事故;列入試驗計劃的新產品,確因試驗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新設備調試期間,因調試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不進行考核處理,但要進行報告和統計,因新產品試驗造成的讓步產品不納入質量事故的考核。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技術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的相關文件有: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篇14
1.目的:
加強公司經營藥品質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預防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
2.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其實施細則。
3.適用范圍:
發生質量事故藥品的管理。
4.職責:
各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質量事故的分類:分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兩大類
5.2重大質量事故
5.2.1在庫藥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蟲蛀、鼠害、霉爛變質、污染、破損等不能再供藥用,每批次藥品造成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5.2.2銷貨、發貨出現差錯或其它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5.2.3購進無批準文號、注冊商標、生產批號的三無產品或假劣藥品,受到新聞媒介曝光或上級通報批評,造成較壞影響或損失在二萬元以上的。
5.2.4藥品在有效期內由于質量問題造成整批退貨的。
5.2.5因發生質量問題造成整批藥品報廢的。
5.3一般質量事故
5.3.1保管不當,一次性造成損失1000~3000元的`。
5.3.2購銷“三無”產品或假冒、失效、過期藥品,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在二萬元以下的。
5.4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5.4.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的,所在部門必須24小時內報總經理、質量管理部,由質量管理部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5.4.2其它重大質量事故應當日內報總經理、質量管理部,三日內由質量管理部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報(查清原因后,再作書面匯報,不得超過15天)。
5.4.3一般質量事故應三天內報質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內將事故原因、處理結果報質量管理部。
5.5出現質量事故,當事人(或所在部門)除立即按規定上報外,應積極參與質量事故的善后處理。若事故發生時,部門領導不在場,必要時,當事人可直接越級向上級部門報告。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后果。
5.6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5.6.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公司應責成質量副總經理成立專門小組或指定部門,負責對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報告。
5.6.2質量事故的調查,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部門和人員、事故經過、事故后果。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5.6.3事故調查完畢,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認真分析,確認事故發生的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5.6.4質量事故的處理,應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及時、慎重、有效地處理好質量事故。
5.6.5質量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方法
5.6.5.1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警告、調崗或經濟處罰。
5.6.5.2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輕者警告、調崗或經濟處罰,重者將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5.6.5.3對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者,將追究經濟、行政、刑事責任。
5.7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報告應有詳細的記錄,并存檔。
6.相關記錄
6.1《質量事故報告記錄》
6.2《質量事故分析報告》
事故管理制度 篇15
一、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燒結廠(以下簡稱燒結廠)工傷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所屬各部門。
三、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 執行原則
1.工傷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2.燒結廠全體職工參加天津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3.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工傷事故管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5.燒結廠建立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6.聯合特鋼公司燒結廠安監科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7.實施工傷事故考核制度,同時實行工傷事故舉報獎勵,禁止工傷事故瞞報、遲報或虛報。
8.鼓勵職工為搞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于堅持原則、敢于管理糾正“三違”行為以及發現重大隱患、避免事故的職工給予獎勵。
9.各部門應用計算機進行傷亡事故資料管理、信息反饋和事故統計分析、預測工作,防止重復事故發生。
(二)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
1.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執行。
2. 燒結廠各部門工傷的認定由廠安監科報公司安全監督處。各部門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要立即報廠安監科,安監科上報安全監督處,安全監督處應在24小時內報送屬地工傷管理部門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25日內,向公司安全監督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4)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三)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
1.工傷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1)輕傷: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重傷: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者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指險些造成重傷、死亡或多人傷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或者負傷后在30日以內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死亡(包括伴有重傷、輕傷)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相關文件執行。
2.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1)工傷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報告作業長(或車間主任、工段長),車間主任或工段長報告本部門安全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同時,還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事故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重復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輕傷事故由發生事故車間主任、安全員組織進行分析; 廠安全科參加,并在當天向安全監督處報告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受傷情況等。
(3)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所在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負責調查處理, 廠安監科參加分析。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發生后,廠安監科要立即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
(4)死亡事故發生后, 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的同時,要立即上報聯合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公司總經理。 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廠安監科配合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緊急特殊情況時,發現者可直接向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報告。
(四)工傷事故調查
1.工傷事故調查:
(1)輕傷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全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人等情況,相應職能科室要參加。。
(2)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監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報請安全監督處及相關部門成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
(3) 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2(4)執行),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及安監科配合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綜合辦公室、企管處、工會、生產技術處、設備處、保衛處、安全監督處等有關職能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要求:
(1) 廠主管安全領導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事故調查組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時,事故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調查工作內容: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4.事故原因確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正確分析,確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
事故間接原因:即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5.提出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當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應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從組織管理上和技術上逐項逐條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6.責任者確定:根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所規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行為與傷亡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2)主要責任者: 對傷亡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3)領導責任者:對導致傷亡事故的發生起關鍵性領導作用的干部為領導責任者。
7. 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填報《職工傷亡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要求:
輕傷事故,廠安監科三天內完成填報工作并報安全監督處。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由廠安監科配合事故調查組10天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安全監督處。
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按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由廠安監科配合安全監督處負責填寫上報。
死亡事故事故車間、廠安監科應根據公司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報送各類有關材料,報送時間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的七天,情況復雜的可放寬到十天。
(五)工傷事故處理與結案
1.工傷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
2.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事故。
(1)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技術問題。
(3)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首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
(2)實行經濟承包、租賃、承包合同沒有安全生產內容和相應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7)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8)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9)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造成傷亡事故的;
(10)未認真落實事故“四不放過”,造成同類型傷亡事故重復發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
(3) 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和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傷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應從嚴處罰:
(1)對已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2)在事故調查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干擾事故調查,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甚至嫁禍于人的;
(3)事故發生后,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處理或故意移動、破壞事故現場的;
(4)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損失和傷亡的;
(5)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短期內重復發生的;
(6)接到安全監督處整改意見后,逾期不整改而發生事故的;
(7)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對事故的責任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視其情節和后果的輕重程度,依據燒結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分。
7.對輕傷、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所屬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對多人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聯合特鋼公司企管處或組織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
8.對發生的輕傷、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按照聯合特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9.輕傷事故由廠安監科同意后結案歸檔,并報安全監督處一份歸檔。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安全監督處批準結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廠安監科配合由安全監督處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工傷事故結案歸檔工作應在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完成后進行。
(六)工傷事故材料歸檔
1.工傷事故檔案材料應包括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事故結案批復文件;
(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7)醫療部門的診斷書或法醫的報告;
(8)事故發生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備資料;
(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0)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要;
(11)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的詳細材料;
(12)有關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等;
(13)參加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部門及簽字。
(14)市社保中心工傷保險部門同意工傷認定批復書。
(15)其它有關材料。
2.工傷事故檔案作為一種特殊的檔案,應永久保存。
3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事故檔案妥善保管,保證不損壞、腐蝕、丟失或雜亂無章。
(七)工傷事故統計分析
1. 各車間要加強、規范事故統計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統計分析材料作為各部門制定安全制度、工作決策的重要依據。
2.事故統計報表必須正確、全面、及時。統計報表必須有統計人員、車間負責人簽字, 同時注明填報日期。
3. 廠安監科將年度的工傷事故報表上報安全監督處,日期不得遲于次年5日。
(八)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規定。
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工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號)執行。
(九)附 則
1.傷害程度的確定,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對照國家及上級有關標準進行確認。
2.在一起事故中輕傷三人次及以上或重傷二人以上的事故,在報告、調查、處理程序中,按事故嚴重程度升格處理。
3.一起傷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嚴重程度按傷害最嚴重的認定。
4.事故發生后,不能及時確定傷害程度的,按可能導致最嚴重傷害開展事故報告、調查程序。
5.無刑事責任的生產事故,由公司安全監督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
6.無刑事責任的交通、火災事故,由公司保衛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
7.有刑事責任的事故,由駐廠鋼城分局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
8.事故發生后,對不能確定是否有刑事責任的,按正常調查程序進行。
9.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級文件為準。
10.本規定由廠安監科負責,根據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 篇16
工業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附錄:傷亡事故登記表
事故管理制度 篇17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1、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2、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3、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4、發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5、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6、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7、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作事故。
8、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1、重大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以上,同時產量損失費達一萬元以上;或直接損失費達5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2、一般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或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3、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4、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6、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三、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1、各類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安全辦公室組織調查上報分管領導,事故責任者的紀律處分,由公司決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執行。
2、凡發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領導報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
3、發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按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室和分管領導。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五天。
4、發生重大事故,由生產部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按規定逐級上報。
5、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簽署意見后,上報有關部門。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微小事故由車間部門處理,報生產部備案。
6、事故發生后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專責人擔負一半責任。無專責人時,由單位領導負擔一半責任。
7、發生事故后,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領導批準,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推卸責任,嫁禍于人者,加重處分。
8、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9、公司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10、發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11、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后果負責。
事故管理制度 篇18
為確保師生和學校財產安全,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全國中小學幼兒園及少年兒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做到責任明確,出現事故責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體教師要強化學習,增強安全責任意識,細化安全責任目標,做到安全工作時時講,周檢查,月評比。若在校內外出現同學之間打架、斗毆,造成人身傷害事故,首先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學校與各班主任簽訂的安全責任書,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室內電器、門窗、樓道、體育器材、幼兒園活動器材,一旦發現安全事故隱患,要立即排除,暫時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兒入、離園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幼兒入園后,教師要做到人不離園。若幼兒入園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領導和教師責任,造成嚴重事故者按有關規定對學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三、路途往返應遵守交通規則,要養成自覺排隊的良好習慣,并由教師負責指定路隊長管理好路隊。若發生意外事故,追究學校領導和路隊護送教師的責任,其事故經查清原因后,有學校視情節處理。
四、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或勞動,應報請縣教體局或鎮教委同意后方可執行,在外出活動或勞動出現意外傷害事故,有學校領導負全責,并追究負責教師的責任。
五、在體育課或體育比賽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學校領導及體育教師或組織活動教師的責任。
六、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若發生飲用或食用不衛生飲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學校領導和班主任的責任。
七、因學校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學校領導責任。
出現下列失職行為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災的:
2、學生從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傷害的:
3、學生上、下樓不慎跌傷的;
4、體育課教師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造成學生傷害的;
5、學生校內及室內打架,造成重大事故的;
6、學生亂摸電源開關,造成重大事故的;
7、學生發生突發性疾病,不及時搶救的;
8、不加強安全教育,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以上各項望各位教師認真遵守,切實把學生的安全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
學校安全保衛制度
一、學校利用升國旗的時間、校會、隊會、班會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學校護校人員要忠于職守,要定時鎖門、開門。嚴禁小商販進入學校設攤、布點叫賣。教學時間嚴禁學生外出賣商品等。
三、接送學生的家長不準進入學校大院內,除本校教職工不準進入學校教學區。
四、下午放學后要及時靜校,嚴禁學生在校園內打鬧。
五、星期日及節假日要輪流值班,確保學校安全,如發現偷盜及財產丟失,要及時報警,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六、對損壞學校公務,毀壞大型設施者除按價賠償,并追究其責任。
常見病、傳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預防措施為全面推進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素質及教育方案,提高學生的德、智、體、美、勞的素質,保證少年兒童的身心的健康發展,依據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我校組織了一系列符合兒童智力發展的措施,特別在常見病、傳染病及食物中毒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為把這項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下列措施;
一、建立班子
學校組織班主任認真聽取專業人員(防疫站)介紹專業知識,建立有校委會、班主任,專業人員共14人的領導班子。(班主任10人,校委會3人,專業人員1人)。
二、具體措施
1、辦特別宣傳欄,內容為常見病、傳染病的措施及宣傳畫,食物中毒的急救圖篇。
2、定期(每月一次)在班內向學生進行宣傳教育,分清那些是常見病、傳染病、食物中毒有何特征?應怎樣處理。
3、每學期聘請專業人員來校作報告。
4、學校要安排一人主管此項工作。
5、建立配套的急救醫療措施,器械設施,衛生保健室。三、管理要求
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領導重視,常抓不懈,一旦發現病例,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把傳染范圍降到最小,如發現有食物中毒的學生要立即送往醫院搶救,并通知家長監護。
衛生制度
一、公共衛生
1、教室、衛生區要堅持每天一小掃,每周一大掃,每周評比。做到地面無臟物,溝渠無污水,桌面無灰塵,室內無雜物。
2、講究公共衛生,保持環境清潔,不亂丟果皮、紙屑,不亂倒垃圾臟物,不隨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在墻壁、門窗和其它設施上亂刻、亂畫。
3、定期進行體檢,發現傳染病隔離治療,大力消滅老鼠、蚊子、蒼蠅、臭蟲,開展正常性的防病防疫工作。
二、個人衛生:
1、養成講究個人衛生的良好習慣,勤洗澡、勤換衣、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洗被褥。
2、講究食品衛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和不清潔的食品,不暴飲暴食,不吸煙、不喝酒,飯后半小時內不做劇烈運動。
3、注意保護眼睛,堅持用眼衛生,做到看書寫字脊椎不彎曲,不躺著看書,不在強烈的陽光下或光線暗淡的地方學習;不能在行駛的車船上或行走時看書,用眼時間不能過長,要堅持做眼睛保健操;看書時眼睛與書本要保持在三十厘米左右的距離;要定期的檢查視力,及時的醫治眼病。
4、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堅持按時作息,注意勞逸結合。
對外來人員舉報制度
非典型肺炎是一種新出現的快速傳染性疾病,它傳播速度快、發病快、死亡率、難防治。為防止非典型肺炎傳入我校,除了進行廣泛宣傳預防措施,大力開始講究公共衛生、個人衛生;定期進行消毒,定期進行早晨、中午兩次測量體溫,加強體育鍛煉,增強身體免疫力等具體措施外,更重要的一項措施,就是嚴密注視外省市返鄉人員的舉報,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對外來人員舉報制度,望廣大師生緊密配合,嚴格執行。
1、學校每天8點前與辦學單位的村委進行電話聯系,通報各村外地返鄉人員的具體流向,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及直系親屬同時進行隔離措施。
2、班主任每天8點前對本班學生進行調查詢問,發現有學生親屬從外地返鄉,要迅速建立健康檔案,一旦發現體溫異常,及時勸該生暫時回家就診并進行隔離。
3、班主任要教育學生一旦發現自己的親屬從外地返鄉,要及時報告學校和村委,采取各項防范措施。如發現個別學生不及時上報返鄉人員情況,要進行嚴肅地批評教育。
教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是關系到子孫后代的大事,責任重于泰山。所以要切實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安全和財產安全。堅持以防為主的方針,提高教職員工,特別是全體學生的重視程度,加強內部管理,防微杜漸,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1、廣大教職員工,要認真學習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提高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認識,加強責任感、責任心,心系安全,常抓不懈。
2、教職員工要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專題學習活動,積極學習消防安全知識,并且認真自學有關知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
3、積極參加學校及上級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開闊視野,掌握本領。
4、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消防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救自護的能力。
5、通過學習,培訓熟知,并使學生熟知各種器材、設施的使用。急救時,發揮起作用,確保師生安全。
關于教師安全值勤的有關規定
為了全面落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連續下發的各項《學校教育安全》的通知精神,確保我校杜絕各類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本著教師要以對學生安全、健康成長高度負責的精神,以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責任感,特制定教師安全值勤的有關規定,望全體教職工遵照執行,體現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各負其責,失職必究。
1、各層樓道、樓梯及出入口、廁所、學前班活動場、學校大門口安排教師值班監督(見教師執勤分工表)。
2、值勤教師要在課間、課間操、放學后、體育課、學生上下樓活動高峰期,嚴格值班盯崗,做到萬無一失。
3、值班教師在值班時,發現不遵守常規要求的學生,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填入《學校一日常規記錄表》,并通知班主任。
4、各值班教師每天要認真填寫學校一日安全記錄表,周五下午放學前交教務處。
5、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每天都要不定時進行檢查,發現離崗及玩忽職守,將嚴肅處理,并在年終綜合積分中扣除相應分數。
事故管理制度 篇19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四、事故報告規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3:發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采取急救措施。
4: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因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后,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領導,由企業領導上報審批。
事故管理制度 篇20
1、目的為提高全員質量、成本意識,并能夠積極參與質量事故改善,確保質量事故責任得到落實,促進公司產品品質、工作質量等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適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事故的處理。
3、定義
3.1質量事故:造成重大客戶投訴與抱怨、索賠,退貨、產品批量報廢、材料批量報廢、批量返工的事件、生產安全等,均屬于質量事故。
3.2賠償:公司員工因工作失職或不作為造成公司直接在經濟上蒙受諸如財產損失、材料損耗、滯運費、客戶索賠等費用時,該員工應承擔40%比例的賠償責任(上限1萬元,下限10元),嚴重者將扣除個人本月全部工資,賠償收回的費用列入公司財務。
3.3處罰:員工違反公司和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造成各類經濟損失,依照相關作業流程及制度進行處罰,處罰收回的費用列入公司財務。
4、職責
4.1質檢員:負責主導質量事故的責任調查和對責任人及其應承擔份額的認定;賠償或處罰要求的提出;
4.2銷售部:負責客戶投訴信息的反饋、處理跟進;
4.3財務部:負責收繳各類損失的賠償金額;
4.4辦公室:負責稽核賠償金額的復核;
4.7廠長:負責賠償報告的批準;
4.8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內部原因的調查,改善措施的制訂和執行。
5、內容
5.1質量事故原因分類
5.1.1指令錯誤
5.1.2下單錯誤
5.1.3技術資料錯誤
5.1.4采購錯誤
5.1.5發貨錯誤
5.1.6檢驗錯誤
5.1.7生產錯誤
5.1.8其他導致質量異常的錯誤
5.2賠償、處罰比例
5.3各相關部門責任劃分與賠償承擔的比例:
5.3.1工作過錯由單一部門造成,而其他部門難以監控的,由造成損失的部門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5.3.2工作過錯由單一部門造成,其他部門能夠監控而沒有糾錯的,由過錯部門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未實施有效監控和進行糾錯的部門承擔30%的次要賠償責任。
5.3.3工作過錯由多部門造成,則由多個工作過錯部門酌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3.4過錯責任難以認定和處罰的,由行政人事部聯合生產部調查討論后報總經理決定處罰。
5.4部門內部責任劃分與賠償承擔比例:
5.4.1直接責任人違規造成的錯誤,其上司無法監控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90%,上司承擔10%;
5.4.2責任人造成的錯誤其上司可以監控或應該設置管控手段而沒有設置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60%,上司承擔40%;
5.4.3如管理人員對本部門過錯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包庇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除賠償外,該管理人員承擔所有賠償同等金額作為加重處罰。
5.4.4責任人當月所受的處罰總金額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的30%為限;當月的3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按月收入的30%,直至賠償完為止);
5.4.5凡主觀故意造成公司損失的,不論金額多少,由本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責任。
6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6.1質量事故反饋
6.1.1對于客戶提出索賠、退換貨等質量事故,由銷售部或辦公室人員按相關客戶投訴處理流程進行登記,經銷售部經理確認后反饋到生產部;由于延誤發貨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費用的50%。
6.1.2對于各工序或各車間的制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責任部門開相關異常單,通知質檢員。
6.2質量事故責任認定
6.2.1質檢員、生產部等按相關作業流程要求對質量事故進行原因分析時,應同時找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員。
6.2.2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上報生產部,由生產部召集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6.3賠償或處罰提報
6.3.1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追查部門對質量事故責任認定后,用表格的形式(用質量事故報告/普通報告格式)給相關部門確認,必要時召集財務部、行政人事部、稽核部等相關人員,查明直接損失金額。
6.3.2品質部、物流部等根據責任認定和損失金額,參照本制度5.2條5.3條5.4條的要求,將須賠償部分金額分攤到各相關責任人,并予以在相關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上記錄。
6.3.3已經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若影響到公司聲譽的,可并處行政處罰。
6.4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審批:總經理(總經理授權個案除外)
6.5處理結果通告
6.5.1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質量事故調查判定發起部門將經批準的質量事故處理報告自留一份存檔,另交一份給行政人事部。
6.5.2必要時行政人事部將處理結果進行公告。
6.5.3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質量事故調查判定發起部門收款交財務部或在工資中扣款處理。
6.5.4責任人對處罰、賠償或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先向發起部提出申訴,其次向行政人事部申訴。
6.6資料歸檔行政人事部將處罰公告歸入責任人的人事擋案資料,作為以后績效考核、評估依據。
7、管理辦法
7.1處罰規定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部門或人員處罰責任人10元/次。7.2獎勵及時發現問題或潛在質量問題(職責范圍內除外),并通過相關聯絡單反饋給品管部、生產部門,從而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生產部、質檢員提報。辦公室將給與20員至50不等的獎金,間接效益200元獎勵20員一次,大于200以上獎勵50員至100一次)
7.3本制度從20xx年9月1日起試行,試行過程中各部門積極提建議,以便下一次修訂時完善,解釋權歸口行政人事部。
事故管理制度 篇21
工程項目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事故管理制度 篇22
(一)基礎管理。
1、制度建設:應建立物業管理節能環保管理和激勵制度,建立各項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養得的工作記錄,并做到及時、完善,有據可查。有條件的宜按gb/t24001執行。
2、公眾服務措施與要求。
2.1裝飾裝修管理:辦理物業裝飾裝修管理登記服務工作中,應根據國家節能材料相關標準,積極宣傳使用節能環保材料和器具,并與裝修單位簽訂節能環保相關協議;正常營業時間內應采取措施防止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環境噪聲、異味污染。
2.2垃圾回收處理。在物業內宜設置不可再生和可再生垃圾回收箱,引導業戶將一般生活垃圾和可再生垃圾分類投放,實現回收可再生資源的目的。在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為。應督促裝修人員或業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正確處置。
3、用能監測:應定期抄錄商業物業用能計量表讀數并匯總分析用能狀況;定期檢測用能計量表,防止耗能誤差;每年應對基礎用能作出分析評估并公示。
4、屋頂管理:應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實施屋頂綠化隔熱改造,加強屋頂管理。
5、宣傳引導: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節能環保宣傳,公共設施設備宜設置環保標識和宣傳標語。
6、熱線電話服務:應設置熱線服務電話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標示,為商業物業業戶提供大件物品回收、建筑余泥清運服務信息。
(二)設施設備節能環保管理。
1、空調設施設備。
(1)空調機房應保持通風良好,并設置定時開啟風機裝置。
(2)機房照明應分多回路開關,分為正常運行時基本照明和維修保養時的局部照明回路。更換燈具時宜使用適用的節能燈具,或安裝智能開關,自動檢測照明區域內人員活動情況,人員離開后,經過延時自動關燈。
(3)中央空調機組蒸發器和冷凍水溫差不能大于4度,否則應清洗蒸發器或檢查冷媒量;冷凝器和冷卻水溫差不能大于5度,否則應清洗冷凝器。
(4)每月檢查1次機組及冷凍管道保溫,發現損壞而導致滲漏冷凝水應及時維修。
(5)中央空調(含水源熱泵組合空調)冷凍、冷卻水系統應采用物理或化學方式定期進行水質處理。
(6)供冷期間應不少于每月清洗一次冷卻塔,不少于每月清洗一次新風機(風柜)塵網,不少于每年清洗一次新風機、風柜,每年檢查一次盤管風機翅片,視情況安排清洗。每季度應對回風口過濾網進行清洗、消毒。
(7)每月檢查水泵出入水壓差,發現異常應清洗管道上的過濾器(網)。
(8)冷卻塔和冷凍水補水管道宜安裝水表,每日記錄補水量,發現補水量異常增大應追查原因。
(9)冷卻塔噪音排放應符合地方環保標準。
(10)在供冷期間分體空調(含組合式分體空調)風冷式室外機應不少于每年一次清洗冷凝器翅片。
(11)在供冷期間分體空調(含組合式分體空調)應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清洗室內機過濾網及蒸發器翅片、風機葉片。
(12)每年停機期間應對中央空調主機進行一次年度保養,并做好廢棄冷凍機油的環保處理工作。
(13)每天巡查公共區域空調溫度,不得低于26℃。
2、供水設施設備。
(1)水泵房應保持通風,宜對泵房合理間隔。地面宜鋪地磚或涂地板漆。
(2)每日應檢查水泵控制箱;每日應記錄用水量,發現用水量異常增大應追查原因;每季度應檢查、調整水位開關。宜用浮球閥作缺水停泵的電氣控制;采用變頻控制器的,宜增設缺水停泵裝置。
(3)每日應檢查生活水泵(含電動機)進出口閥門、泵內充水與水泵轉動情況、軸承潤滑或油位情況、水泵有無漏水、水泵進出口壓力、水泵與電機運行狀況;每季度應至少清洗一次管道濾網(器)。
(4)每日應檢查閥門開關位置、管路接頭、壓力表;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管道,清洗濾網,清潔減壓閥;每半年應至少檢修一次水龍頭,更換水龍頭時,宜采用適用的節水器具;每半年應清潔管井、管道與支架。每年應至少檢查一次止回閥。
(5)每周應檢查水池箱體、人孔蓋及蓋鎖、防蚊網、密封條、管道、進水閥。每季度應配合水池清洗工作,檢查低水位限制浮球、進水閘閥、排水閥、溢流口、進水液壓閥、水位控制浮球。
(6)水池清洗應控制好排空水量和消毒藥物使用量;排水時應注意保持排水管道暢通。在多層樓宇,應同時安排沖洗樓梯工作,以節約用水;應及時恢復供水,同時要檢查管道、閥門、浮球等設備零件。
(7)供水系統出現管道爆裂等緊急事件,接報后應立即報告供水部門,并于10分鐘內到場協助處理。
3、排污設施設備。
(1)應建立設施設備運行保養管理制度,排污設施設備資料檔案應完整,并繪制設施設備平面圖;設施設備標識應規范齊全,井、池蓋編號應清晰。
(2)每周應至少檢查一次集水井,檢查潛水泵控制箱面儀表、指示燈、開關、電源電壓、電機工作電流、接觸器,試運行潛水泵排污功能;每半年應至少檢查一次繼電器、接線、水位控制浮球。
(3)每周應至少檢查一次排污管道,防止生活污水與衛生間糞水及廚房污水、醫院污水混排。
(4)每周應至少檢查一次化糞池和隔油池,按物業所在地環境檢測部門要求定期抽取污水水樣送檢,水質應達到規定等級標準。
(5)配備污水處理設備的物業應每天記錄污水排放的數據,定期維護保養污水處理設備。
4、供電設施設備。
(1)應建立供電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養管理規定、應急處理預案等規章制度。
(2)供電電房應保持通風,環境溫度合理。地面宜鋪地磚或涂地板漆。
(3)每日應檢查一次高壓配電柜屏、母排溫升、各項運行參數、表針指示;每半年應至少檢查二次接線緊固狀況;每年應檢查柜內電纜聯接狀況。10kv及以下三相供電電壓允許偏差宜為額定電壓的±7%。高壓進線柜輸出端到用戶輸入端的損耗率不應超過10%。
(4)變壓器機房應保持通風,并根據電網運行電壓的變化及時調整變壓器的分接開關。多臺變壓器應合理分配負荷,每臺變壓器應在其最佳負荷率附近運行。
(5)每日應檢查一次低壓母排。220v單相供電電壓允許偏差宜為額定電壓的+7%與—10%,功率因素應提高到0.95,變壓器的出口處不平衡度應不大于10%;干線與主分支線首端的不平衡度應不大于20%。
(6)更換燈具宜采用適用的節能燈具,內走道、梯燈宜采用聲控或紅外線自動感應式開關。
5、備用發電機設施設備。
(1)應建立發電機設施設備管理規定、維護保養辦法、運行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
(2)發電機房隔音設施應完整無缺,啟動發電機組時應關閉隔音門。
(3)每兩周應至少檢查一次應急發電機配電屏各開關、指示燈、儀表;每年應至少檢查一次所有接線、觸頭、螺絲緊固狀況。
(4)應按照發電機蓄電池使用要求定期檢查保養,蓄電池廢棄時應交由相應的部門回收處理。
(5)應按照發電機操作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檢查、清理和更換發電機空氣濾清器、機油油過濾器。
(6)啟動發電機時應同時啟動廢氣處理設施,應做好剩余柴油、廢棄機油、冷卻水的環保處理工作。
6、電梯設施設備。應建立電梯設施設備管理規定、維護保養辦法、運行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電梯機房應保持合理溫度,宜對機房進行合理間隔;地面宜鋪地磚或涂地板漆;電梯應設置群控運行,非高峰期宜調整電梯運行的臺次和時間;應監管電梯公司的維保質量,檢查曳引機齒輪箱、導軌的潤滑情況;應根據電梯設備的狀況,提出節能改造建議。
7、停車場設施設備:應建立停車場設施設備管理規定、維護保養辦法、運行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室內停車場應保持通風;應設置限速、禁鳴喇叭、禁煙等標志,及設置減速帶,宜在停車場內設置標志,提倡減少怠速停車時間;室內停車場照明應分多回路開關,分為正常運行時基本照明和夜間局部照明回路;更換燈具或技術改造時宜采用節能燈具,夜間局部照明宜采用時控裝置定時開關。
8、園林綠化設施:應建立園林綠化設施管理規定、維護保養辦法等規章制度;施肥、用藥宜采用環保型用品;綠化澆水有條件的應盡量使用噴灌、滴灌設施。
9、排風設備。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儀表、指示燈、開關,檢查繼電器、接觸器、所有線路;每年應檢查電機風機軸承潤滑情況。更換時宜采用高效率、低噪聲排風機,噪聲排放應符合相應的地方標準。
事故管理制度 篇23
一、公司的事故管理由公司副總經理分工負責。各類事故分工由各有關職能部門指定專人管理,每月初將上月事故匯總上報至安全部門(人員)以便綜合統計上報。
二、各車間(部門)的事故管理由車間(部門)領導負責。每月初將上月事故匯總上報安全部門或相關部門,凡屬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由一個部門負責上報;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委托人)應親自參加或組織調查上報和處理。
三、根據工廠生產性質,事故具體分類為:
1、生產(工藝)事故:生產操作中違反工藝指標,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指揮有誤等造成生產工藝不正常、停電、停水、停汽(氣)或減產、停產、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稱為生產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產部門(人員)負責。
2、設備事故:由于非正常原因構成各類設備(機械、容器、儀器、儀表、動力、電器等)、管道、建筑物、構筑物及運輸設備(包括附件)等損壞,造成財產損失,影響生產的事故,均稱設備事故。事故管理由設備工程師(人員)負責。
3、質量事故:化工產品、機械產品、施工質量等不符合國家部頒、企業標準,造成廢品或降低等級標準,同時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原料、產品因保管不善、包裝不良而變質的,采購的物料不合規格要求而影響生產或影響檢修、維修計劃任務完成的,均為質量事故。質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轄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如半成品、產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應部門、生產部門及質量檢查部門(施工部門)負責,檢修、維修質量事故管理由設備工程師負責。
4、交通事故:凡違反交通規則,由于責任心不強,操作不當,發生車輛沖撞、翻車、撞人等或因機械故障造成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門(人員)負責。
5、火災、爆炸事故:凡發生火災,或發生化學、物理爆炸,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和傷亡,稱火災、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門負責。
6、人身事故: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在生產區內或上、下班途中,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影響,造成人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斷,經醫療部門診斷確診后,稱工傷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門(人員)負責。
7、未遂事故:凡屬外界原因或客觀上未認識而發生的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稱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發現及時挽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稱未遂事故。此兩類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門負責。
8、污染事故:凡屬三廢處理裝置停用,裝置排放污染物,突發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圍人員中毒,農作物減產,自然水源、空氣污染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稱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環保部門負責。
9、破壞事故:凡屬人為故意制造的事故,均為破壞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
四、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事故報告:
(一)事故報告程序:
1、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班班長、車間主任和生產經理及安全(消防)部門報告,再按規定逐級上報至公司總經理。公司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發生事故的部門,要根據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認真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并填寫事故報告一式3份(報告時間:普通事故三天內,過期不報告者,按隱瞞事故處理),上報工廠安全部門(人員)匯總。
3、對多人重傷、死亡和重大火災、爆炸及貴重設備損壞及重大停產事故,除按規定上報外,公司還應組織專門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損失、責任者,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4、發生工傷事故后,受傷人員應及時送到醫療部門處理;經醫生診斷認為需要休息的,持有證明者,才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
5、各類事故管理部門,必須在次月5日前將本月事故上報安全部門(人員),安全部門在次月10日前將上月各類事故綜合統計上報公司。
6、凡上級機關、學校等外單位人員在工廠勞動、實習、培訓、參觀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安全部門(人員)組織調查、統計、上報,但要注明傷亡者部門、姓名、來廠目的等。
7、凡因工負傷的員工,從發生事故受傷時起一周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死亡者,則不按重傷、死亡上報,也不再寫專題報告。
8、凡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時上報,但不作為本部門責任事故。
9、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時應詳細寫清楚時間、地點、原因、部位、情節、損失等,事故防范措施要落實,責任應明確,按月上報,不得無故拖延;對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除責成補報外,對責任者從重按規定予以處罰。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六、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1)普通事故或性質一般的微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一天內,以事故部門領導為主,有關人員參加,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并填寫事故報告書按時上報。
(2)凡發生重、特大人身傷亡和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公司主管領導應親自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必要時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參加事故調查,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本單位事故檔案,對事故調查分析的原始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旁證材料、技術鑒定、分析化驗單、會議發言記錄、照片、圖表、儀表記錄、綜合調查材料等和事故統計表、專題報告等),應由專職人員妥善保管。
(二)事故處理: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對一切違反安全生產規定,不遵守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須分清情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從重從嚴處理。
2、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及其影響和責任者的認識態度,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以致刑事處理。
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經事故所在部門簽署意見,經安全部門(人員)復查后報主管經理審批;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辦公室審查簽署意見,總經理批準(或上級機關批準)。
4、一次事故死亡(或重傷)一人,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包括5萬元)報總經理批準公布執行;一般性事故由公司下屬工廠處理,報公司生產部和工廠安全部門備案。
5、對蓄意、故意制造的破壞事故,安全部門配合公安部門徹底查清,證據確鑿的從嚴加重懲罰。
6、對于防止和搶救事故有功部門和個人由事故部門提出申請,經安全部門審查,報生產部和公司批準,給予適當的獎勵。
7、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七、事故管理:
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匯報,組織調查分析,認真處理事故并按規定上報,做好臺賬登記備案、匯總統計、編制事故報表、年報等工作。
八、獎懲:
(一)下列情況,給予獎勵;
1、對工作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一年來未發生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
2、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的。
3、為確保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很大價值,并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檢驗卓有成效的.。
4、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
5、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衛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措施行力,成績突出的。
(二)下列情況,嚴肅處理:
1、工作不負責任,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出現故障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安全保護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逃避責任,隱瞞不報或謊報事故的。
7、發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九、附則:
1、本制度系根據國務院(第493號令),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訂。
2、其它事項按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 篇24
1、質量事故具體指藥品使用活動各環節因藥品質量問題而出現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導致損失的異常情況。
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兩大類。
2、重大質量事故:
①購進三無產品或假劣藥品,受到新聞媒介曝光或上級通報批評,造成較壞影響或損失在20__元以上者。
②發藥出現差錯或其它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者。
3、一般質量事故:
購銷“三無”產品或假冒、失效、過期藥品,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在20__元以下者。
4、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①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的,必須在1小時內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②其它重大質量事故也應在3小時內逐級上報有關部門;查清原因后,再作書面匯報,一般不得超過三天。
③一般質量事故應在8小時內報單位領導,并在五天內將事故原因、處理結果上報有關部門。
5、事故發生后,要緊急通知各有關責任人采取必要的制止、補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后果。
6、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前往現場,堅持“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了解掌握第一手資料,協助各有關部門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7、以事故調查為根據,組織人員認真分析,確認事故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和處理措施。
事故管理制度 篇25
1 認真貫徹國家及上級有關事故、工傷管理的規定,對工傷、事故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2 按國家標準制定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的管理制度。
3 確保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材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4 制訂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計劃,按規定標準審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
5 負責審批管轄范圍內施工方案和票證書。
6 有權制止勞動保護用品的不合理發放,有權取消不享受保健待遇人員的保健資格。
7 負責各類事故的調查、登記、整理和綜合上報,發生事故在24小時內報上級主觀部門并檢查事故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
8 負責事故管理,參加事故分析會,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9 負責辦理員工工傷手續,參加工傷及職業病的鑒定工作,負責建立填寫工傷事故檔案。
10 做到各類事故資料齊全、準確,定期進行事故動態分析,向領導提供信息,以便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11 參加各項hse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基層單位采取可靠措施,消除隱患。
12 積極參加本崗位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的識別,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13 將有害環境的廢棄物投放到指定垃圾箱。
14 下班之前,切斷辦公室所用辦公設備的電源,關閉電燈。
事故管理制度 篇26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事故報告 報告程序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總經理)報告;單位負責人(總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報告內容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的救援
(1)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中要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查明有關事故原因,并總結事故教育,提出防范整改措施,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事故管理制度 篇27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五、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七、其它要求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 篇28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第二條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傷,或者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2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條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環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必須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經理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四條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第五條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環保科、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責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第七條處罰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事故部門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環保科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環保科,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作降職或離職處理。
(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處500元罰款并作降職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作離職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管理制度 篇29
一、目的
1、規范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范圍:
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范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重傷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采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后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盡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
①現場目擊者;
②班組、車間負責人;
③安全干部;
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于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后果嚴重并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后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系陪同進行工傷鑒定后,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事故管理制度 篇30
1、 總則
1.1本《規定》適用于本線路工程監理項目部。
2、 事故等級及含義
2.1 人身傷亡事故
2.1.1特別重大事故:(一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者。
2.1.2重大事故:(二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者。
2.1.3較大事故:(三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者。
2.1.4一般事故:(四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者。
2.1、5一般事故:(五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重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事件。
2.1、6六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較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事件。
2.1、7七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3人以上群體輕傷事件。
2.1、8八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1-2人輕傷。
2.2 設備事故等級
2.2.1 特別重大事故:(一級設備事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2 重大事故(二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3 較大事故(三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事故:
(1)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由于特種設備事件造成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5 五級設備事件:未構成四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50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6 六級設備事件:未構成五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7 七級設備事件:未構成六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輸電線路倒塔。
2.2、8 八級設備事件:未構成七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10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跳閘。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災事故
2.3.1.1 特大火災:死亡10人及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災:凡不具備上述兩項情形的火災,均屬于一般火災。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不足六萬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六萬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報告
3.1 發生輕傷及人身記錄事故,發生屬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規定程序上報外,應及時報工程監理項目部;工程監理項目部接到輕傷事故報告后,應在當周安全周報中報出。
3.2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質量事故或發生施工原因導致一般以上電網事故,或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監理項目部接到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立即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和監理單位本部報告。在一小時內將情況進一步核實后進行補充報告,并協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16小時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
3.3 發生一般事故監理項目部應要求事故單位24小時內向監理項目部報告,并在3天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監理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一周內,將事故報告及審核意見送交工程建設管理單位。
3.4 事故報告內容
3.4.1 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肇事)單位。
3.4.2 傷亡人數、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傷害類別。
3.4.3 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3.4.4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4 附則
4.1 監理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后監督渝1施工項目部和渝2施工項目部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4.2 監理項目部應按規定進行工程安全事故統計,保留事故報告、處理、統計的所有記錄。
事故管理制度 篇31
1.目的
為嚴格事故管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所屬各單位。
3.引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3.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5《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6《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3.7《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8《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4事故分類:
4.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或造成生產波動、減產、停產的事故。
4.2設備事故。指各種生產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及電訊、運輸等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減產、停產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4.3質量事故。指產品或中間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機電設備檢修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事故。
4.4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道路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船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5火災事故。指在公司內,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對財物或人身損害的現象。若火情未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也無人員傷亡,則稱火警事故。
4.6爆炸事故。指由于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4.7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不應有的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4.8破壞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4.9傷亡事故。指公司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現象,使負傷人員死亡或立即中斷工作一個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4.10環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4.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已構成事故發生的條件,足以釀成災害,但因發現及時,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
5事故管理分工:
5.1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
5.2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
5.3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
5.4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5.5設備事故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
5.6火災事故由防火(保衛)部門負責;
5.7醫療事故由醫療衛生部門負責;
5.8傷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
5.9破壞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
5.10環境污染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
5.11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類,分別由有關部門負責;
5.12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每月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技術部門,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
6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6.1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公司設備動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2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89]公發26號令)執行。
6.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6.4人身傷亡事故按輕傷、重傷和死亡事故分類。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傷亡事故未盡事宜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
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6442—)和原化學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6.5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7搶救與救護
7.1公司發生事故,必須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7.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要直接指揮,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防火、保衛、環保、醫療衛生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7.3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及時進行急救處理。
8.事故報告程序
8.1公司執行安全生產月報和年報制度。每月月初3個工作日內,公司應將上月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書面總結分析,連同安全生產月報表,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每年年初10個工作日內,將全年安全生產總結和全年安全生產報表向上級公司主管部門報送。零事故的單位也要按時報送材料。上級公司安技部門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上報月安全生產書面總結及安全月報;于每年初1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書面報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年報表。
8.2公司發生事故,事故最先發現者在保護好自己安全的情況下,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或調度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
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5小時內用電話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司主管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填報“重大事故快速報告單”傳真給上級公司及公司主管部門。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8.3發生事故的基層單位,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表送公司的主管公司,報出時間:一般事故三天內,重大事故七天內。
8.4對重大事故,公司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8.5對于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8.6凡外單位人員在公司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進行統計上報。
8.7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日起,若一個月(按30日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上報。
9.責任劃分
9.1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經理總經理負責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9.2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工程師和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建議制定規章制度,而領導不頒發不組織實施的,后果由領導負責。
9.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而導致事故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