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機管理制度(通用3篇)
施工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井字架)等起重機械。
第三條 深圳市范圍內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監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其他與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職責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并組織搶救,并按規定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禁止出租、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無制造許可證、無出廠合格證、已達報廢條件、擅自拼裝改裝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舉報。
第二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
第九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制度。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使用登記。初始登記為施工起重機械建檔提供信息,由市安監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為工程項目監管,由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機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施工起重機械產權證明(購置發票或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施工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四)施工起重機械出廠合格證;
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轉場或移位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的安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首次進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在辦理《初始登記證》的同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三)安裝驗收報告書;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書。
第十四條 安監機構應當在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的有關情況,對申辦材料屬實并符合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對弄虛作假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規定的,責令整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
第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對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機械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十六條 租賃單位出租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轉租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轉租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跟蹤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的,租賃(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解決。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初始登記證等文件;
(二)使用單位移交的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三)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檔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保證安裝拆卸過程的安全,并對其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安裝拆卸業務。未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業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的操作證書、施工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登記證等文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施工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裝拆卸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安裝拆卸技術方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監理單位總監審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進行,作業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督,安裝、拆卸區域須設立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監理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活動(包括安裝、頂升加節、附著)結束后,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租賃(產權)、使用等單位參加驗收,監理單位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管。驗收合格后由參與驗收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在安裝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安裝驗收完畢后,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3日內向使用單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技術交底,并在驗收后10日內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出租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備查。
第三十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包括:
(一)安裝拆卸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安全技術交底有關資料;
(五)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
第三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跟蹤其安裝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及時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安裝質量問題。
第五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檢驗規范標準,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測,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
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明確,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報告書須加蓋檢驗專用章、騎縫章。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受檢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應向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或參與施工起重機械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推薦或者監銷施工起重機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并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 禁止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擅自對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進行技術改造。對施工起重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由原生產廠家進行。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起重信號工,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其中塔式起重機每年檢驗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機械整機至少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報告應當報該項目安監機構備案。未按期檢測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機械修復的;
(二)連續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規定需要及時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對在用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采用齒輪錐鼓形漸進防墜安全器的施工電梯每3個月進行吊籠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對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全面檢查,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轉工作小時、維修保養、大修理、事故記錄等各種技術數據,各種附件資料歸檔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帳和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每個單機單獨建立。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隨機技術文件及資料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完畢后,應當向租賃(產權)單位移交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二)運行時間及累計運轉記錄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三)日常維護保養計劃、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同一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有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調組織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建設單位未組織協調或組織協調不當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鄰工程項目使用塔式起重機時,由后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組織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確保塔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第七章 安全監理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理:
(一)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核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證;
(三)審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簽署意見并蓋章;
(四)核查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六)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進行監督,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七)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檢驗檢測、維修保養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理職責,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各區安監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施工起重機械登記情況匯總報市安監機構。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數據庫檔案,記錄施工起重機械的基本資料和安全狀況,包括事故發生情況,并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市安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產權單位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安監機構應予強制注銷: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達到安全技術規范或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報廢條件的。
第五十二條 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情況跟蹤制度,及時掌握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轉場、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作報廢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安全隱患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消除隱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并提請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施工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2
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安危、人民幸福的大事,為強化各崗位人員思想意識,提高隊伍素質,維護公司信譽和堅持“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針,特定本制度,望各施工單位自覺遵守執行。
一、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1、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本崗位職責,嚴格執行各工種(專業)的操作規程、技術規范。
2、實行統一領導、逐級負責制,嚴明勞動紀律和明確工作職責,各工作崗位的員工必須服從各工種、各專業負責人的領導,各工種、各專業的負責人服從工地項目負責人的領導,工地負責人服從分公司領導。各崗位員工對本班次工作面內的工作負責,各專業、各工種的各級負責人對本施工范圍的生產過程負全面責任,工地項目負責人對本工地的施工過程負全面責任。
3、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嚴格執行施工技術交底和“三檢”制度,實行層層責任制,誰出問題誰負責責任,并且落實到每個崗位責任人。
4、施工過程中,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技術規定的現象:
A、泥工:項目部分項驗收,及適時抽驗如有未按技術規定施工的現象罰款一次,一處罰款500-20xx元不等。
B、其他:參照有關規程、規范中的要求執行,施工工藝參圖紙。
C、外墻掛網、噴漿等系列施工工藝參項目部所發指令。
5、施工過程中因技術原因在工程結構或實物上造成質量缺陷的現象:
A、泥工:造成內外墻空鼓、脫落、混凝土落震等。
B、其它:參照各有關規程、規范及分項工程質量評定要求進行考評。
C、按每處計算,甲方處以乙方每不低于20xx元罰款,造成返工或質量事故的,乙方應負責因返工引起的一切經濟費用和法律責任。
6、對于技術過硬,工程質量一貫保持優良的先進施工隊伍或個人將實行優質優價,對在施工過程中能按規范及合同的各條款要求圓滿完成任務的班組或個人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按項目部獎勵執行標準,由甲方直接獎至班組或個人。
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1、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實行“安全三級教育”制度,嚴格執行各工種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技術法規等各種規范。
2、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外出超過半天(包括半天)必須向項目組書面請假并獲批準,違者每人每次罰款100元,并負責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3、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及正確使用勞保用品,違者每人每次罰款100元。
4、嚴禁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赤腳、赤膊上崗,違者每人每次罰款100元。
5、嚴禁酒后上崗,不準攀越外架,違者每人每次罰款100元。
6、嚴禁隨意移動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志,違者每人每次罰款100元。
7、嚴禁非專業、非專職人員隨意開啟機械、電氣設備,違者每人每次罰款100元。
8、高處作業,不準在架上嬉鬧和向架外打磚或拋物,違者每人每次罰款500元。
9、上崗時應先檢查本范圍內(機、電、架等)的各種安全措施是否可靠良好,有問題及時處理或書面上報甲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經濟費用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10、實行層層責任制,要落實到每個崗位責任人,各工種、各專業負責人應對本工種、本專業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對遵守上述各條款并堅守崗位、無發生安全事故的.先進個人給予表揚,先進班組甲方將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按該承包項目總完成工程量工資的1%計取)。對于違章作業且屢勸不改者,公司指令該工種負責人對其給予警告、罰款直至退場。
三、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文明管理“工完場清”是各工種、各專業、各崗位的基本職責,誰放的建筑廢料誰負責清理運走,違者甲方另派其他單位協助,并按實付工資扣該班組的工程款。
2、各工種、各專業每天下班前必須將各自工作面內的機具整理好,材料(如鋼筋、木料等)要分類堆放整齊,鋼筋、木料、鐵絲、釘要及時回收當班使用,鋸屑、垃圾、場地要清掃,并及時將垃圾運出場外指定地點堆放,違者甲方另派其他施工單位清理,并按實付工資的3~5倍,扣罰該班組。
3、使用機械或電氣設備前每天要做好檢查,使用后要清理、保養、潤滑并按規定及時拉閘斷電。如攪拌機、卷揚機、灰漿機等各種機械設備器材使用后要及時清理粘結在機身的灰漿和機械操作場地的雜物,違者罰款1000元,并負責由甲方另行聘請其他單位協助完成的工資款項。
4、愛護公共生活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如有損壞或盜竊公司器材者罰款1000元,并追究一切責任。
5、加強科學管理,按規定合理使用材料,不浪費、不濫用,違者罰款1000元和承擔材料損失的經濟責任。
6、做好宿舍、食堂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工作,不留宿外來人員。
7、不私接電源,違者罰款200元,并追究其引起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8、不準打架、斗毆、賭博、酗酒、聚眾鬧事,違者罰款500元,情節嚴重者,交當地公安執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9、搞好個人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大小便及拋棄垃圾雜物,違者罰款100~500元,屢次勸告不改者,給予警告或清退出場。
10、以上1~9條對于文明施工的先進個人和班組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故意鬧事或盜竊、破壞行為造成不良后果者,將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其他規定:
1、公司將參照本管理制度按年度對各班組進行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三方面的“三優班組”和“三劣班組”評比,被評為“三優班組”的,公司將按其結算工資總額的5%~10%予以獎勵;被評為“三劣班組”的,公司將按其結算工資總額的5%~10%處罰,并予以清退(以上獎勵或處罰款額均由甲方在與乙方進行工程結算時兌現或扣除。
2、本制度隨同《協議書》一起實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制度未提及的事項,按各級政府頒布的有關文件及本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
施工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3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力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進一步規范施工現場檢查制度。結合本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的罰500元/次,不扣好帽戴的罰200元/次。
2、凡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的罰責任人500元以上。
3、穿背心、短褲、拖鞋及赤膊、酒后上班的罰200元。
4、不走施工安全通道、斜道、樓梯,而攀登外腳手架的罰500元。
5、各工種在施工期間向空中亂仍或隨意向下墜落物件的罰1000元以上。
6、晚上或午休睡在腳手架上的罰300元。
7、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隨意拆除腳手架拉結、模板支撐的罰500元。
8、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隨意拆除臨邊、洞口防護欄或蓋板的罰500元。
9、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隨意拆除安全網的罰500元。
10、在腳手架上堆物超過200公斤/m2的,罰責任人100元。
11、各工種職工隨意拆除機械、電氣、電焊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罰50元。
12、在木工間、危險品倉庫吸煙或亂扔煙蒂的罰50元。
13、未用插頭,隨意掛鉤電線配電及私拉亂接電源罰50元/次。
14、在宿舍內使用煤油爐、電砂鍋、液化氣灶或電暖取暖的發現一次罰50元。
15、偷竊工地建筑材料設備、生活用品,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并罰20__元以上。
16、在工地打架,根據雙方情節輕重罰500元,被打者不還手,罰款補償被打者。先出手打人者除罰款外開除出工地。各承包班組長未能管好自己的職工,未能在現場制止打架事件的處1000元以上罰款。
17、故意損壞或破壞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消防器材,造成安全隱患和事故的,除從重處罰外,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條列自20__年5月20日起執行。
在日后工作中大家相互監督與督促,讓安全伴隨著我們工作。